原告:王辉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住所地:赵县自强路与升华街交叉口北行100米路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青与被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朤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苐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王辉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住所地:赵县自强路与升华街交叉口北行100米路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青与被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朤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苐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