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无证经营处罚条例搭建厂房,国土资源局不管,属于什么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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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工作总结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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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工作总结
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我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争当粤西振兴发展龙头的部署和要求,坚定信心,迎难而上,积极作为,团结奋斗,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主动服务大局,保障项目用地,推进中央、省委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
(一)扎实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及各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上报省政府审批。镇级规划个编制工作已完成,其中东海岛东简镇和廉江吉水、石岭镇规划已经批准实施。
保障扩内需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的用地需求。我局在坚持实行靠前服务、跟踪服务和高效服务的基础上,开辟重大项目报批,急、难、重事项由局长亲自抓落实,全面提高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了重大项目顺利推进。如晨鸣木浆配套项目用地面积约亩,但其排水、引水、排污渠项目用地涉及到雷州、遂溪和麻章等县(市、区)的土地约亩,总长度约公里,需要在一个星期内完成用地测绘工作,否则无法完成用地报批工作。为保证项目建设进度,我局重点项目用地报批绿色通道,杜林局长整合全局工作力量,要求相关科室和单位要加班加点,千方百计按时完成任务。国庆节当天,杜林局长还带领吴华文副局长、阚广兴副调研员等同志到该项目测绘现场指导用地测绘工作,并慰问节日加班人员,鼓舞士气。同时,我局分管领导多次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测踏界,调查核实土地权属和面积,和相关单位及村庄协商,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确保了该项目用地报批工作按时完成。去年,我局完成中科炼化、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乐山院区等个项目预审,涉及新增建设用地10023.38亩,占用耕地3984.3亩;完成茂湛铁路等个(批次)项目用地13319.28亩报批工作,完成征地任务
(三)推进改造工作。改造标图建库工作。办制定了《关于湛江市改造的实施意见》、《湛江市市区改造项目申报指南》和《改造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局与市人民检察院签订改造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加强监督,确保改造依法依规健康开展。目前积极协助推进项目、旧大天然片区改造项目、文保北村旧村庄改造项目等重点改造项目。
二、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多种形式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去年,局党组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理论知识。局党组把中央和省委规定的必读篇目、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会上的报告》和汪洋书记、黄华华省长《在中共广东省委十届六次全会上的报告》以及陈耀光书记《在中共湛江市委九届十次全会上的报告》等作为,把市委编印的《湛江市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辅导资料摘编》作为,把市委推荐的《科学发展观案例》作为,努力在吃透精神、领会实质、武装头脑、提高认识上下功夫,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深刻内涵的认识和理解。同时抓好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平时自学。每一名成员都能够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自觉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做好中心发言。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分批参加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厅和市委组织部的培训学习。充分利用党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班子成员执政理念的学习教育,努力提高班子成员的理论素养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强了推动工作落实的实际能力。
三、以集体决议和分工负责为重点,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我局建立了集体决策制度、内部会审制度,完善了党组议事规则、局长办公会等制度,对大额资金的使用、干部人事的安排调整、土地和矿产资源招拍挂等重大事项都集体研究,按规程严格按程序办。去年,我局召开了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了个问题。在讨论问题时,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集体领导、集体决议、按章办事的良好氛围,保证了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行性。坚持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班子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属分管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坚持独立、积极、圆满地完成。班子成员能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顾大局、识大体、讲原则、讲团结。在工作中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遇到问题能及时通气,统一认识,努力营造良好的共事氛围,形成了班子的整体合力,班子的整体功能得到了很好地发挥,从而增强了全局工作的活力。
四、以苦干实干的作风,扎实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一)严格规范管理,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认真执行《湛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全市年度耕地面积为724.85万亩,比省下达耕地保有量增加20.08年度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荣获全省综合考评三等奖,补充耕地单项考评二等奖。深入推进土地整理和易地开发项目,整理土地15381.5公顷,新增耕地面积821.6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17.82亩,超额完成省下达任务
(二)深化市场配置,土地资产运营成果丰硕。年城市土地价格调查与监测工作和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湛江开发区和临港工业园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通过省验收。全面实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现已全部完成补录年的供地相关数据。年我市土地动态监测工作名列全国第九名,受到国土资源部的通报表彰。建成土地使用权网上公开交易系统,已进入试运行阶段。市区办理挂牌拍卖土地2467.47亩,成交价款13.63亿元,划拨补办出让手续614.56亩,共收取出让金亿元。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约亩,出让土地
(三)严格执法监察,违法违规势头得到遏制。市政府印发实施《湛江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规定》,层层落实了土地管理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形成执法合力,有效打击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年度我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核查图斑点个,核实违法用地有宗,用地面积9821.2亩,其中耕地面积5202.1亩。已立案查处宗,做到立案、查处率99.6%318.7万元,已没收建筑物万平方米,已没收违法所得款44.43万元,已拆除违法建筑物万平方米,已复耕土地亩,处分科级人员人。通过动态巡查、12336举报电话等途径发现违法用地777.15亩,其中动态巡查发现宗并及时制止,立案查处宗,挽回经济损失6340.25万元。配合全市整治违法建设行动,成立专项工作组,对市区城中村土地进行清查,重点查处赤坎区金城新区和绿塘河湿地公园附近个人建房用地。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份、《关于接受询问调查的通知》份,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件宗。严厉打击取缔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多起,重点立案查处宗矿产资源案件,将两宗在三岭山森林公园和湖光岩风景区规划控制区内非法毁林毁岭挖砂取土违法案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有效制止打击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对建设用地实行实时监管,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去年已建好业务用房的所有个,在建的有
(四)深化矿业整顿,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有序。完成《湛江市矿产资源规划(年)》编制工作。在原市土地交易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了土地与矿业权交易中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全市全年出让采矿权宗,收取采矿权价款万元,收缴矿产资源补295.35万元、矿山恢复环境治理保证金万元。对全个矿山进行实地核查,成果通过了国土资部验收。完成全市矿山进行全国统一配号和换证工作。完成吴川坡头片和廉江片高岭土整合工作,划定了矿区范围万元整治地质灾害隐患点个,其中威胁人以上的隐患点个,超额完成省厅下达的任务个。对湖光岩特大型滑坡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获省拨付资金万元。市政府安排资金1306.46万元,分三年建设市区地面沉降监测预报示范区建设项目。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建设,坡头区有关资料已上报省厅审批。
(五)夯实业务基础,科学管理水平稳步提升。三岭山森林公园与周边农村的土地争议和纠纷。市区办理各类土地权利登记发证宗,协助法院执行土地查(解)封登记宗,协助法院执行土地登记发证宗。去年市局被评为全省清理执行积案先进单位。万元,完成1:500地形地籍测量工作平方公里,其中去年开展平方公里并万元启动地形地籍数据库建设工作。投入万元开展似大地水准面精化项目建设,现在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工作。投入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测绘单位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基本完成。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建成网络中心机房,建设了视频会商系统和国土资源业务网和党政网,开发了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市局门户网站,加强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力度,投资近立项并正式启动,将有效推进我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
(六)加强规范管理,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等制度,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流程。《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工作材料汇编》、《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五五普法材料汇编》和《广东省改造政策问答》,有效地规范了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市局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宗,被复议案件去年市局被评为全市普法和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专项工作,已排查宗,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了整改措施。制定了《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制度》。
五、注重德能勤绩廉,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我局一直坚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管理规定选拔使用干部。一是按规定配备配强县(市)局领导班子。我局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管理规定,根据各(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缺额情况,与当地组织部一起进行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去年吴川局配备了副局长、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各一名,徐闻局配备了党组书记、副局长各一名,廉江局配备了局长,遂溪局配备了党组书记、副局长、执法监察队长各一名,两名党组成员。二是按规定调整和配备机关科室、分局负责人。根据我局的工作需要和科级干部职数情况,我局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对华侨分局局长、一名科长、一名主任科员、两名副主任科员进行了推荐。并根据工作需要,对一些科室的科长进行了调整。四是对下属事业单位班子配备进行了考察。按规定配备了市研发中心主任、副主任各一名,档案信息中心主任、副主任各一名,测绘大队一名副队长。
六、扎实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落实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好抓实有力地促进了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抓行评,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我局高度重视行评工作,杜林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召开各阶段动员大会,使全系统形成一级抓一级,步调相一致,层层抓落实的行评格局。对队伍自身存在的问题不回避,不掩盖,对症下药,使查摆出来的问题已基本得到妥善解决。项审批事项累计比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了天,压缩率达59.5%月底,我局办理承诺件有件,提速率为44.7%,并办理即办件
(二)抓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一是认真开展正反面教育。运用硇洲岛国土资源所干部朱慧芹十六年如一日兢兢业业为国守土的正面典型和利用吴川国土资源局樟铺所原负责人李亚华沉迷赌博,侵吞农户办证和报建费万多元,被判年有期徒刑的反面典型,加强廉政教育。二是抓好经常性教育。我们坚持把反腐倡廉理论列入国土资源系统各级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组织党组学习中心组成员认真开展反腐倡廉的专题学习。各级党组织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坚持给全体党员讲授廉政党课。对新任职的各县(市)局领导、市局机关各科室领导和各分局领导,逐个进行廉政谈话。认真组织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组织党员干部观看警示教育片,邀请市纪委副书记陈日和同志给全体党员干部作廉政专题报告。
(三)查找廉政风险点,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我局按照省厅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的部署,认真开展查找廉政风险点,规范权力运行工作。全系统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主要职责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各单位、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权力清理,共清理了权力事项项,其中:市局项,各县(市)局项。从规范权力运行入手,编制清晰的业务《流程表》和覆盖权力运行全过程的业务《流程图》。每一名干部职工根据自己所在的工作岗位,采取自查为主,互查为辅的方式;局领导以召开班子会的形式查找领导岗位存在的廉政风险点;科室以召开专题会的形式查找科室岗位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对查找出的进行收集整理,采取分管领导审查、科室科长互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等方式,进一步排查和梳理,确定本单位的廉政风险点。全系统共查找出廉政风险点个,目前我局正组织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四)建章立制,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我局在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决策机制、规范从政行为、强化项目监管、严格财务管理等方面,着力做好制度的完善、创新和落实。在认真落实上级的规定制度的同时,我局结合实际,先后对《实名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制度》、《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督促检查工作规定》,明确具体督查事项。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事承诺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反馈卡》等规章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了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我局与市检察院联合《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明确了市检察院和是国土资源局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组织实施等事项,形成共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五)抓监督,进一步加强权利制约。一是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坚持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培训,在干部提拔或轮岗、交流上岗前,进行廉政教育谈话。对一些群众有反映的干部,纪检组及时进行了谈话,打招呼。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权力运行和关键岗位人员职责履行的监督制约。领导班子成员能够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局纪检组结合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和《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国土资源领域易发腐败问题的查摆和整改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机关重点科室科长座谈,查摆国土资源领域比较容易出现不廉洁问题的环节和部位,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约。三是加强党组、直属单位党组织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各级纪检组积极协助同级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促使各级党组织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实施办法,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发展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七、党组高度重视,多项措施并举,扶贫开发工作成效显著
我局帮扶的吴川市黄坡镇里屋村委会有条自然村,个村民小组,人,贫困户党组高度重视,带着感情去扶贫,带着激情去开发,采取由局长亲自抓,分管副局长具体抓,驻村人员跟踪落实,扶贫责任到户到人的措施,多方筹集资金万元用于扶贫开发。开展帮扶工作以来,投入建设养猪、养鱼、木材加工、花卉种植、修建道路、土地整理和打井等个项目,总投入万元,已赢利约万元。并采取贫困户入股分红的办法,使贫困户不返贫。目前该村脱贫人数人,占贫困人口,大大超额完成村集体经济年增收万元的任务,促进了村集体事业的全面发展。在全市的考核工作中考核分为分,名列第一,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年扶贫开发工作优秀单位。
去年以来,我局领导班子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落实扩内需保增长保红线的决策,我局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如何缓解用地的供需矛盾压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保护好耕地,还需开展进一步的调研,并做出更大的努力。二是全市违法违规用地高发态势虽得到遏制,但土地执法监察形势仍不容乐观。在坚守耕地红线、严肃土地执法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现查处机制,需要班子进一步深入思考研究。三是机关作风还有待进一步改进。以上问题和不足,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解决。今后,我局党组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求真务实,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扎实工作,埋头苦干,努力完成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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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
来源:日照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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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2、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
行为,即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法律制裁措施。
4、国土资源行政处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失职行为,依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5、法律责任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6、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7、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殉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9、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0、破坏耕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
11、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12、非法批准用地行为&是指没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用地、虽有批准权但超越了批准权限而批准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批准用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
13、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14、土地违法案件 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
15、国土资源听证&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策和决定前,向其告知作出决策和决定的理由和听证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此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一系列规范程序所构成的法律制度。
16、国土资源信访&&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问题,举报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17、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18、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二、填&&& 空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主体是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对象是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对人。
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内容一是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土地、矿产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
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目的是保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土地、矿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土地、矿产管理秩序,确保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5、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工作方针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6、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工作原则(1)依法原则;(2)及时原则;(3)准确原则。
7、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享有的权力(1)检查权(2)调查权(3)制止权(4)处罚权(5)处分权(6)处分建议权。
8、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的原则调查取证必须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9、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是调查取证。
1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先取证、后裁决。
1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行政处罚。
1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13、调查取证程序包括询问、勘验检查、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鉴定等环节。
14、土地违法案件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
15、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的步骤(1)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2)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签字;(3)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应当抄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16、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7、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8、证据的主要作用有判案最根本的依据、是违法者接受处罚的依据、是宣传法制、教育群众最有说服力的教材。
19、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22、《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哪几种土地犯罪(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非法占用耕地罪;(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2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的来源(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巡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2)群众信访举报的;(3)新闻媒体披露的;(4)上级交办的,有关部门转办的。
24、矿产执法监察的作用预防作用、补救作用、教育作用、促进作用。
2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哪些处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3)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的。
26、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原则(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2)实事求是,有错必纠;(3)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4)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导致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27、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制裁的种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8、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9、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1、非法占用土地;2、非法转让土地;3、破坏耕地;4、其它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5、罚款;6、非法采矿;7、无证开采;8、越界开采
30、《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没收、罚款、限期拆除、责令履行义务四大类
3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法律文书的特点(1)强制性;(2)合法性;(3)真实性;(4)规范性。
32、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的条件(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4)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三、简&&& 答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答:一是明确了土地执法监察的主体;二是赋予了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权;三是完善了执法监督制度,赋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的调查权、制止权、处罚权等权力。同时,建立了处分建议权、直接处分权制度;四是对执法部门、人员本身提出严格要求;五是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权;六是总结了与土地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经验,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加具体,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工作原则及内涵是什么?
答:(一)依法原则&& 依法原则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程序、期限、形式执行公务,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就是要做到执法的主体合法、程序合法、监察的内容合法、采取的措施合法。
(二)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要求我们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快,必须及时,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迅速查处,提高行政效率。&&&
(三)准确原则 &准确原则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认定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充分;定性要准确;适用法律条文要准确;程序要合法;处理要适当。
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具备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是什么?
答: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原则性,热爱本职工作。必须忠于职守、具有爱岗敬业精神,勇于同违反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浪费国土资源的行为作斗争,捍卫国家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秉公执法,严格把关,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实现国土资源的依法管理服务,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还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不贪赃枉法,忠于国土资源管理事业,自觉维护执法监察人员的声誉,树立执法监察人员的良好形象。
5、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具备哪些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并能够运用自如。必须熟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了解国土资源管理的各方面情况,掌握国土资源管理动态。同时具备执法监察的各项业务技能,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具有与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能力,具有关于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和勇于创新的能力,具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能力。还应具备较高的语言表达和文字能力,能熟练操作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处理文件资料和分析图件。在知识水平方面,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经考核取得同等的学历。
6、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是什么?
答:1、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2、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3、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4、对下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5、指导或领导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8、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有哪些基本制度?
答:(一)动态巡回检查制度;
(二)举报制度;
(三)违法案件统计制度;
(四)重大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七)回避制度;
(八)重大疑难案件会审制度;
(九)犯罪案件移送制度;
9、土地违法行为有哪些种类?
答:(一)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二)破坏耕地的行为
(三)非法占地的行为
(四)非法批地的行为
(五)侵占、挪用征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
(六)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
(七)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八)非法批准出让或者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行为
(九)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十)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
(十一)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
(十二)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十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十四)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
(十五)违反法定要求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行为
(十六)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
(十七)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行为
(十八)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
(十九)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二十)阻碍土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行为
(二十一)土地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不作为行为
(二十二)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10、什么叫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答: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利的行为。主要把握三点:(1)土地权利发生转移;(2)土地权利发生转移是非法的;(3)非法转移土地权利从而获取非法所得。
11、破坏耕地的行为包括哪几种形式?
答:破坏耕地的行为的有以下几种形式:
(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
(3)因开发土地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12、非法占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2)采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3)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4)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的;(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13、非法批地的种类哪些?
答:可分以下几种:(1)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2)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3)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4)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14、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答: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2、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3、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15、临时用地上能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如果修建应如何处理?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应如何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0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1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能否重建、扩建?如果重建、扩建应如何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第64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什么是侵占、挪用征地费、对侵占、挪用征地费的应如何处罚?
&答:侵占征地费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已有的行为;挪用征地费是指单位或个人将被征用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挪作他用,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侵占、挪用征地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7、什么是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对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1)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是指:一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二是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处以罚款(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18、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即每亩4000元以下。
19、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单位和个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依法注明其用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了审批时申报的用途的,此类违法行为限于使用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20、对拒不办理土地登记行为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或按非法占地论处。
22、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如果逾期不恢复,即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即每亩4000元以下。
23、对闲置土地应如何处罚?
答:一是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计收;二是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4、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应如何处罚?
答: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改变。如果破坏或者改变,即属违法行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5、对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它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即属破坏基本农田违法行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对侵占、挪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侵占、挪用是违法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理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7、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答:该行为是刑法第410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理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国家三部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追究纪律责任。
28、什么是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答:玩忽职守是指土地管理人员不认真对待本职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土地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土地管理人员为徇私利或者亲友私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等非法批地,给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29、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应如何处罚?
答: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是指农村村民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地建住宅或超过批准面积建住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0、如何认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答:(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面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不具备法定转让条件的用地单位和个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3)情节严重是指(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31、如何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346条、刑法修正案(二)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它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32、如何认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答:(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行为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2)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审批制度;客观方面表面为徇私舞弊(包括谋取局部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3)情节严重是指: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五十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一百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它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33、如何认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答:(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行为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2)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出让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包括谋取局部利益或者小集团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3)情节严重是指: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40%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 个人、单位一年内实施上述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和数额罚款。
37、构成土地违法案件的三要素是什么?
答:1、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违反的是土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要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3、土地违法案件行政责任的追究是通过实施行政制裁来实现的。
38、根据土地违法案件的性质,土地违法案件的种类有哪些?
答:(1)非法占用土地案件。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经过合法的、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案件。即《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案件。
(2)非法转让土地案件。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非法将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案件。即《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案件。
(3)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案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案件。
(4)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案件。是指无征用、使用土地批准权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征用、使用土地批准权的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使土地批准权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案件。
(5)拒不交还土地案件。是指单位或者个人经合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不按规定的用途、时效使用土地,因而被要求交还或者被收回土地,而这些单位或个人拒不交还土地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的案件。
(6)毁坏耕地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案件。
(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案件。是指有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复垦义务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案件。
(8)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案件。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法律关系变更时不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案件。
39、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原则是什么?
&答: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主体明确、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40、什么叫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答: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的足以确认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后果轻重的事实脉络清晰、条理分明。所谓证据充分是指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掌握的证据具体、全面、证明性明显,已成为认定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违法事实轻重的足够依据。
41、如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答: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在处罚种类与处罚程度的选择上,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情节,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法给予较轻处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做出决定。行政首长经审查后认为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当,处罚不当的,可以提出修改处罚意见的建议,提交领导办公会讨论决定。行政首长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或者欠缺的,有权建议纠正或者补充,执法人员应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听证后再提交行政首长审批。
42、直接送达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答:直接送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2、受送达人为公民的,本人不在场时,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由其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3、受送达人为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收发部门签收,并由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4、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指定代收人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送交代收人签收,并由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43、什么叫留置送达?
答:留置送达是指被处罚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将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人的住所或其收发部门后即视为已经送达的送达方式。
44、如何委托送达?
&&答:委托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委托有关单位向被处罚人送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主要适用于被处罚人不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域内居住,接受委托的单位必须具有履行送达职责的能力,且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委托单位委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地告知受委托单位,以便受托单位准确、及时地予以送达。受托单位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5、什么叫邮寄送达?注意事项是什么?
答:邮寄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以及法定授权组织通过邮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挂号寄给被处罚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送达方式。注意事项: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行政机关或指派专人直接交付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2、受送达人是军人的,应挂号给受送达人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3、受送达人是被监禁劳教的人员的,应挂号寄给受送达人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单位转交;4、受送达人应在挂号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6、什么叫公告送达?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公告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发布公告,限期被处罚人受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适用范围:公告送达一般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以上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公告送达中,受送达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限而受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即视为送达。
47、什么是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
答: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在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者机构的主持下,由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和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被认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将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另一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利害关系人等共同参加,口头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质疑和要求,以进一步澄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法定程序。
48、国土资源信访的不受理事项是什么?
答:(1)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处理的案件;(2)本系统党员、干部受处分、判刑或工作不服调整的申诉;(3)农村村民与集体之间的房产、水面纠纷;(4)城乡建设规划,城镇房屋管理、房屋政策、乡镇、工矿区住宅规划、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等。
49、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情况重大、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2)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3)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50、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根据《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八条规定,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交办、转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2)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3)协调处理重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4)督促检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
(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51、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答:根据《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十条规定,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
(2)认真处理人民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依法解答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疏导工作,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3)保护信访人的 权利,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信访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被控告的对象或者单位。
52、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答:(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2)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5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1)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5)收到督办文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54、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1)有关国家(或地方)的土地、矿产法律、法规和政策;(2)土地的征收和划拨;(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基本农田保护;(5)土地用途管制;(6)土地登记、发证;(7)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8)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9)土地违法行为;(10)矿产违法行为;(11)矿产资源争议;(12)其他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事宜。
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实务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及流程图
(1)案件受理及立案;(7日内完成)
(2)立案调查及取证;(20日内写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3)案件会审提出处理意见(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签收;认定举报不实,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及听证;(3日内)
(5)对异议意见会审提出处理意见;
(6)对新的处理意见再次告知及听证;
(7)作出处罚决定;(3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8)送达;(3日内送达当事人)
(9)应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0)执行;
(11)整卷归档。
六、案例分析
1、2008年8月,杨某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一次性从该村受让集体土地(耕地)25亩用于酒店建设,并于当年建成。后经群众举报,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杨某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请问:该案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如何处罚?
分析:从表面上看,这起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正确的,但实际上是错误的。它混淆了非法占用土地与非法转让土地两个概念。非法占用土地是一种单务行为,即没有任何买卖关系,取得土地,并以单方非法占用为目的。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则是一种双务行为,取得土地的形式虽然不合法,但确实是通过有偿的方式取得的,即未通过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直接与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买卖或转让土地的行为。
对此类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是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进行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转让方进行的处罚。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是对受让方进行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杨某与村委会转让土地的行为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界定为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而不应该界定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实践中,大部分此类案件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用土地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错误。此类案件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势必败诉。因此,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一定要正确区分违法的种类、概念及法律适用,依法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正确合法地对违法者给予处罚。
2、2008年10月,丰县大沙河镇李庄村村民李某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其自己的承包地200平方米用于建住宅。经查,该宗地位于李庄村村体东侧,东邻村集体农用地,西邻路,南邻路,北邻村集体农用地,目前,3间房屋地基已建成。请问该案应如何定性处罚?
分析:李某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农用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该案应定性为&非法占地类&违法行为,属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土地建住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3、某镇张庄村委会于日与李某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协议约定:租用土地30亩,租期15年,租金15万元。其后,李某在租用的土地上兴建厂房。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在巡查发现后,立即进行了制止,并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违法当事人仍然继续施工,致使厂房基本建成。经查,李某非法占用的土地为一般农用地,且耕作层已被严重破坏,无法恢复耕种。请问该案应如何定性处罚?
分析:该案属典型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并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本案中,张庄村委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属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行为,依据该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李某占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罚。由于本案中行为人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兴建厂房,造成耕种条件严重毁坏,且占地数量较大,已涉嫌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4、某镇人民政府为满足农村客运需求,提高农民群众的出行质量,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加快我县农村客运站建设步伐,促进农村路、站、运一体化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建设汽车客运站。2008年6月3日,镇政府与王庄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租用土地6亩,租期20年,租金为每年每亩1000斤小麦、1000斤玉米。协议签订后,镇政府将该地无偿提供给镇交管所建汽车客运站。其后,镇交管所开始动工建设。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群众举报赴现场制止,并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中,镇交管所始终强调是镇政府无偿提供土地,请问该宗土地案件应如何定性?
分析:本案应按无权批准使用土地行为定性。何谓&无权批准使用土地行为&?根据相关解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有审批土地征收事宜权力的机关,都属于无权审批;包括审批机关的上级机关和领导机关、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等,都无权审批征收、使用土地的申请。镇政府虽与村委会签订了租地协议,但并未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就不存在以非法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定性的问题。镇政府将自己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未利用地无偿提供给交管所进行非农业建设,无疑是一种无权批准用地的行为。因此,镇政府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5、某信访人因不服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同时又以书面形式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了信访事项,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某信访人信访事项后,依照《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制作了《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请问县国土资源局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对吗?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答:不对。因为根据《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即:&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6、农村宅基地应如何审批?
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农村购买住宅。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农村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通知申请用地者,并组织监督实施。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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