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有哪几条才算有罪

不知女方有精神病,与之发生关系,是强 奸吗?法官会判男方有罪吗?_百度知道
不知女方有精神病,与之发生关系,是强 奸吗?法官会判男方有罪吗?
第一、如果宾馆录像表明,女方在进入宾馆的过程中,并未被强迫、胁迫(例如:男女双方路过工作人员的时候,女方在有机会“求救”的前提下,没有求救,言谈举止正常,应被认定不是被强迫 胁迫!),或者说男方能够出示双方一起游玩的照片或者视频,又或者男方能够出示双方谈情说爱的短信息、V信信息,又或者有多个和双方毫无厉害关系的认证,那么我认为,男女双方应该属于恋爱关系,至少是应该不构成强奸。如果男方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设法搜集以上证据。第二、女方申请精神鉴定的问题,如果男方有确切证据 女方是自愿随男方进入宾馆,自愿同男方来往,但是女方出具的证据却显示(间歇性精神病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这样的鉴定首先未必是客观的,其次即便是客观的 也不能证实女方在同男方发生性关系的时候 处于间歇性精神病正在发病,对于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的后果不能预判,缺乏认识,因此我认为至少对方能够出具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病人 鉴定结论 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种认定 才能认定男方强奸,但是我认为 根据你的描述 对方应该不会被鉴定为精神病人。第三、我理解男方的心情,但是我认为如果男方描述的属实,完全不必担心,男方强奸的证据 完全不能构成立。再次提醒 女方可以通过警方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我认为在男方描述属实的情形下,女方不会被鉴定为精神病人 即便是间歇性精神病人 也不能认定 女方在同男方发生关系的时候处于发病期间 因此 认定男方强奸的证据完全不足。如果男方还能够提供第一点的证据,我认为警方根本不会立案 完全不必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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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不会定为强奸罪的,放心吧。其理由:
  1、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或者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现在没有证据采取了暴力、强迫手段,并且女子不是幼女。
  2、从犯罪构成来说,一是从强奸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目的。从给的情况看,男方没有强奸的故意。二是从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如果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
我认为如果法官真的相信你说,不会判你强奸。
你都有证据了,还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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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强暴时,不主动配合强暴,导致强暴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眼看着就要插入,女子突然一个打挺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2009年,河南洛阳市一年轻女子在被强奸时,因不配合激烈反抗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最后失血过多而亡。昨日洛阳市洛尤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本网3月26日洛阳电
河南洛阳市一年轻女子在被强暴时,因不配合激烈反抗导致对方身亡。昨日,洛阳市洛尤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配合强奸致死案”。本是受害者的宋丽,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日22时,洛尤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完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遂捂住宋丽的嘴将其拖进路边树林深处实施强奸,眼看着就要插入,女子突然一个打挺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又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因怕名声不保未及时拔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日,洛阳市洛尤区人民检察院向洛尤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奸者受伤,更重要的一点是宋丽当时是处女,事后发现身上流的血以为是处女血,在不知道强奸者的受伤的情况下,所以错过了救人时间。另外强奸者因事前服用伟哥(法医鉴定书标明),兴奋过度而没有意识到自己受伤流血,这是死者强奸不慎致死。所以并不是因宋丽主观上故意伤害导致江某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强奸后发现江某昏迷及时报案或者拔打120,或许能及时抢救过来。但被告宋丽因顾及自己名誉而延误报案求救,最终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而导致江某死亡。另外,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明显悔罪表现,及被害人江某有部分责任,故从轻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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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13楼2,阴茎折断???还一个打挺???请问是这强奸犯的阴茎和萝卜一样脆,还是这女的下身有刀片啊???挣扎中最多造成阴茎软组织的挫伤,根本不可能出现大的开放性伤口,请问何来失血过多死亡啊???最后,由于本人是外科医生,我可以很负责任告诉你们这些没脑的,阴茎没有大的血管,你就是整个都剁下来,也不可能死于失血过多!!!发帖的脑残和跟帖的脑残,你们看清楚了吗???19楼这警察和法官还是人吗?22楼36楼2,阴茎折断???还一个打挺???请问是这强奸犯的阴茎和萝卜一样脆,还是这女的下身有刀片啊???挣扎中最多造成阴茎软组织的挫伤,根本......因为这个谣言背后有个真实的故事:小偷偷东西,失主不配合,追赶,小偷跑死了,失主被判刑,就是这个地方的案子。另外,你应该想想,为啥这么明显的谣言都有人信,你们的公信力还有吗?99楼这就是这个明显是谣言的故事的根源,不配合小偷偷东西,导致小偷死亡,被判刑三年,缓刑三年,还要赔偿小偷损失。这是洛阳市洛尤区判决的真实案例。这个不是谣言。所以,那些色厉内荏的骂着谣言的孩子们的用心,大家都应该明白。不配合小偷的要判刑,这个混蛋逻辑要是走下去,恐怕这个谣言,迟早要变成现实。自己顶一下,希望更多的人看到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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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强奸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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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刑理论属于自犯 即指其须等待律规定由于性质明显严重违反社伦理道德认犯罪 其行社危害性显易见 且文明社发展直禁止 所论哪期 强奸行绝都严重 社危害性巨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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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共刑》第二百三十六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手段强奸妇处三十期徒刑
奸淫满十四周岁幼强奸论重处罚 强奸妇、奸淫幼列情形处十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奸淫幼情节恶劣;
(二)强奸妇、奸淫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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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轮奸;
(五)致使害重伤、死亡或者造其严重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规定,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上述情形作为加重法定情节之一。对奸淫幼女的行为,过去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单独以奸淫幼女罪论处。但是,现在司法机关考虑到,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是将奸淫幼女的行为包含在强奸行为之中,以强奸罪论处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对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统一为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我国刑法对以非暴...
什么时间强奸都是有罪的,但如果是男的被强奸的话,就没有罪了,以为我国刑法为罪刑法定原则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仅限与女性
看 强奸谁?如果是自己女友,就没罪,如果不是的话,那么就判他死刑好了
嗯。哪年都有罪。 而且在监狱里强奸犯是最低等的犯人。
有罪,强奸幼女和军嫂的处罚得重些。
刑法明文规定有强奸罪.刑法第236条.
强奸有罪,鸡奸无罪.强奸仅限男奸女.
当然有罪,但我个人认为强奸那该死的日本人无罪
任何时候强奸都有罪。这是对女权的维护。
强奸男的没罪 你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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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尾随女学生意图强奸 女生逃离一审仍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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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汤洋)43岁的李某在小学附近尾随女学生,意图强奸。但都因为女学生逃离现场,没有得逞。
  昨日,记者从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即使这样,李某仍因犯强奸罪获刑一年。
  李某43岁,小学文化,是沈北新区一名农民,他的残疾证上载明,其为智力四级残。
  2011年夏天至2012年12月份,李某在沈北新区一所小学附近,先后六次尾随几名小学女生,欲对其进行奸淫,都因女学生逃离现场而强奸未遂。
  2012年12月下旬一天,李某在该小学附近,趁一名女生独自走路之机,产生了奸淫的念头。李某采取给糖、拽胳膊等手段,欲对女学生进行奸淫,但因女学生逃离现场,仍强奸未遂。
  2012年12月末,李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今年1月,被批准逮捕。事发后,经司法鉴定,李某作案时有完全责任能力。今年4月,检察机关将此案起诉到法院。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采用跟踪女学生等方式,欲与女学生发生性行为,但因女学生逃离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李某为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减轻处罚。
  昨日,记者从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李某一审被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杨崇峰律师表示,虽然因女学生逃离现场,李某强奸未遂,但这是因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放弃继续实施犯罪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从轻、减轻处罚,但并不是没有犯罪。
  杨崇峰律师表示,强奸罪指使用暴力,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有这种行为发生,即使没有达到实际接触,也构成强奸罪。
  李某采取给糖、拽胳膊等手段,有想强行与女学生发生性行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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