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终本前一个月法院会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吗?

  第一部分 民事诉讼指引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且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起诉有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以书面方式为主,即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起诉须提交的材料?

(1)原告与被告的基本信息;?

2.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当以其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注明系某字号的业主,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则应当以字号为当事人,同时列明业主;

(4)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在民事诉讼中以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则以字号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

  3.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一并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5.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应当一并提交委托授权材料。?

1.原告起诉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2.因原告提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或者拒不提交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接收,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法院按照原告提交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

(五)劳动争议起诉须知?

1.劳动争议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2)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

(3)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4)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5)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6)其他正当事由的。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2.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3. 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须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具的送达证明。?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法院审理。 ?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审理。 ?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

  (四)超过诉讼时效 ?

  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未超过法律保护期间,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实提交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

  (五)授权不明 ?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法院将不会审理。 ?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法院要求提交相应财产担保的,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

  (八)不提交或者不充分提交证据 ?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交证据证明。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交证据 ?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

  (十)不提交原始证据 ?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交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交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交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交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将缺席判决。 ?

  (十四)不准确提交送达地址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交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交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致使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

  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 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凡经法院立案、调解、审理、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将被进行信用跟踪记录,一旦出现下列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将记录在案并报送当地征信中心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备查,行为人今后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将会因社会信用缺失而受到影响。?

  郑重提示:请在诉讼活动中杜绝以下行为:?

  1.伪造、变造虚假诉讼材料,进行虚假诉讼,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2.故意躲避、拒绝签收法院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3.故意拖延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阻挠、妨碍对方当事人进行正当诉讼;  4.不遵守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

  5.不在法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

  6.隐匿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者不按期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

  7.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法院、法官声誉;?

  8.不服法院判决但不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是通过扰乱社会秩序等方式主张权利,影响社会稳定;?

  9.诉讼代理人引诱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10.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消极协助执行,或者妨碍、阻挠法院调查取证,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责任;?

  11.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或者其他鉴定结论、证明文件;?

  12.其他违反法律和信用缺失行为。?

  本人(单位)已阅知,充分认识到诚信诉讼的重要意义和失信行为的严重危害,本人(单位)郑重承诺杜绝出现以上列举的以及其他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承诺人(单位):?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与司法解释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当事人对法院受理的案件,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在法院的应诉通知书送达后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异议。?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且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前7日。?

  (五)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前7日,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担保。?

  (七)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当事人在开庭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由对方当事人质证。?

  (八)当事人提交在国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在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九)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

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保全请求及保全方式;

(3)基本事实与理由;

(1)申请诉讼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包括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

(2)财产担保可为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拥有明确权属的不动产、动产;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权属、价值证明材料以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情况表;提供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动产现状以及价值证明材料。?

(3)信用担保可以由法院认可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提供。保函中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内容。

  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每件3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按1%+2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按0.5%+520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①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保全请求及保全方式;

(3)基本事实与理由;

(4)证明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证据;

(1)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包括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

(2)财产担保可为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拥有明确权属的不动产、动产;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权属、价值证明材料以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情况表;提供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动产现状以及价值证明材料。?

(3)信用担保可以由法院认可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提供。保函中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内容。

(1)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

(2)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

(3)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每件3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按1%+2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按0.5%+520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1)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七 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

(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原告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4.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5.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收集、提交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有自行和解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权利,有提起上诉的权利,有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有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诉讼。?

  7.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也可以复制本案法律文书,但应当遵守法院对查阅、复制范围和办法的规定。?

  8.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者提交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3.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

4.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依法对其予以训诫、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1.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

  2.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未成年人的兄、姐;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的。?

  1.可以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以及授权委托书。?

(2)当事人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3)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与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相关证明。

(4)当事人委托单位工作人员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等证明双方存在工作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相关证明。?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居住证明、工作证明或者劳动合同以及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材料和受委托人身份相关证明。?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诉讼。?

  3.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代理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知当事人限期补正;当事人不能按期补正的,或者接受委托的代理人不属于法定情形的,法院不予认可其代理资格,并通知委托的当事人。?

  4.对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人,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认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

(1)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2)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

(3)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的;?

(4)具有其他情形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三)委托代理权限?

  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行为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交接收诉讼文书、证据等。?

  (1)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者特别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四)委托代理的特殊情形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出庭诉讼,但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九 涉外民事诉讼须知?

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或者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参照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1.原、被告是外国(无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其基本信息的证明材料以及其所在国或者地区为此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办理相应的公证以及认证手续;?

  2.原、被告是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企业或者组织的,应当提交同意起诉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并办理相应的公证以及认证手续;?

原告起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交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的有关证据材料的,证据是外文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本。?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一级法院。

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 2.外国(无国籍)自然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3.外国(无国籍)自然人在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外国(无国籍)自然人予以确认。?

  4.外国(无国籍)自然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外国自然人(无国籍)身份,并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5.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6.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在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除了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交该企业或者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确认。?

7.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向法院提交了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的,该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十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十一 诉讼费用速算公式

1万元以下 每件50元;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案件,每件交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需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10万元以上的,按0.5%交纳。即:

5万元以下 每件500元。

3.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上述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专利行政案件和商标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6.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7.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没有执行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

1万元以下 每件50元;

1千元以下 每件30元;

3.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的1/3交纳。

4.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破产,根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二 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须知?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1.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诉讼费缓、减、免需提交的材料?

2.预交诉讼费或者上诉费通知书;?

3.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

十三 诉讼费退费须知?

  (一)个人退费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2.预交诉讼费单据;?

  3.银行存折或者银行卡,存折开户人必须是本人,在上面注明“本人同意将诉讼费退到以下帐户”并签名确认;银行卡要写明户名、开户银行全称。?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退费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预交诉讼费单据;?

2.提交以单位为户名的帐号、开户银行全称,注明“我单位同意将诉讼费退到以下帐户 ”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十四 特殊程序诉讼须知?

(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立案须知?

  (1)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公民也可以向其原配偶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其离婚的原配偶必须是中国公民。?

  (1)申请人现住国外的,由其出国前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2)申请人为外国人的,由其原配偶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①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②申请理由及请求;?

  ③传唤、应诉、判决情况;?

  ④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

申请人须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其中文译本。?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经生效或者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上述第(2)、(3)、(4)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公证员、司法官员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和认证,并提交中文译本。?

  (6)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2)、(3)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者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申请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经常居住地的有效证明;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应提交其出国前的户籍证明。?

申请人应提交其原婚姻登记证明。?

(二) 破产案件立案须知?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1)债务人申请破产需提交的材料?

  ②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破产的决议;中外合资企业应当由同意其开办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③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安置职工的承诺书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合同、注册资金、验资等有关材料;?

  ⑤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⑥企业亏损详细说明;?

  ⑦企业会计报表、财产状况明细表、债权债务状况明细表;?

  ⑧企业已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需提交的材料?

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A.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③债权发生的事实、数额以及财产担保的有关证据;?

  ④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3.申请破产重整?

  (1)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2) 申请破产重整需提交的材料?

   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A.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③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

B.债权发生的事实、数额以及财产担保的有关证据;?

  C.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有关证据;

D.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

  ④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

B.企业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清单、投资情况清单;?

  C.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

  D.债权和债务清册;?

  E.债务人财产担保情况;?

  F.债务人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者注资证明;

  G.债务人已经和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情况;?

  H.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批准文件;

I.债务人职工情况和职工安置方案;?

  J.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K.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⑤出资人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之后、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提出重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

B.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C.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D.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4.申请破产和解?

  (1)申请破产和解的条件?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

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

(2)申请破产和解需提交的材料?

  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债务人申请破产和解的批准文件;?

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④债务人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清单、投资情况清单;?

  ⑥债务人职工情况和职工安置预案;?

  ⑦债务人已经和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情况;?

  ⑧和解协议草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确认、债务清偿的方式和期限、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等);?

  ⑨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 督促程序案件须知?

1.申请支付令适用的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应为金钱、有价证券;?

(2)债权债务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应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额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按普通财产案件受理费的1/3收取。?

(四) 公示催告案件须知?

  1.申请公示催告适用的条件

当事人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应当写明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票据号码、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支付人、支付帐号等,以及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支付地在法院辖区的,应当提交支付地在法院辖区的票据存根和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等有关依据。?

公示催告的受理费为人民币100元。?

公示催告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法院裁定终结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一)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案件除外。?

(二)上诉期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判决的上诉应在15日内提出,对裁定的上诉应在10日内提出。?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四)提出上诉时须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五)提出上诉时须提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十六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一)当事人不服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再审。 ?

  (二)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三)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

  (四)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的事由提出。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

(五)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不能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六)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一式四份,并按照被申请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七)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法律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再审申请所依据的法定情形以及具体事实、理由;?

  5.申请再审的法院;?

  6.提交法院的日期。?

  (八)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生效裁判文书系二审作出的,应当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

  4.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

  5.再审申请人对生效已超过六个月的裁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据。?

  (九)再审申请人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十)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请求,应当进行补充或改正。?

十七 案件的审理期限和审限的计算?

(一)案件的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二)案件审限的计算?

案件的审限从立案次日开始计算,至结案之日截止。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精神病等进行专业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期间;

3.合议庭成员、检察员等相关人员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一个月的期间;

5.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间;

6.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7. 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8. 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 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审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的调解期间;

11.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期间;

1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提交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3.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卷期间;

14.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5.向上级法院或单位请示、协调、报请复核的期间;

16.其他可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广州海事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准备工作要点(2017年)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25%)

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系统的衔接(25%)

立案庭立案人员、财产保全及执行保全案件承办人

保全执行及时性:保全裁定应在10日内执行(25%)

财产保全及执行保全案件承办人

依法发布申报令(50%)

对于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进行法律制裁(50%)

网络查询及时性(60%):执行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5至10个工作日;10至22个工作日;超过一个月未启动

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核实(40%)

财产控制(查冻扣)(5%)

及时性:对于查到的财产,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须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评估启动的时间(50%):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执行案件承办人、综合保障中心、审管办

及时发送评估报告(50%):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合理时间内启动拍卖:符合拍卖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的

执行案件承办人、审管办

新收案件一案一账号(40%)

执行款发放的及时性(60%):具备发放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发放,不能及时发放的,说明理由并经领导审批

是否符合终本的实质要件(50%):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条件进行检查。

是否符合终本的程序要求(10%):一是是否将相关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二是是否制作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并上网。

纳入信息库管理(10%)是否纳入;纳入是否及时,信息是否准确等。

终本案件的后续管理(30%):五年内定期筛查,发现财产的及时恢复;续封、变更追加等程序性权利的保障等。

单兵执法仪使用情况:进行强制腾空、搜查等执行行动时是否使用单兵执法仪

执行转破产(5%) 执行转破产(5%)

是否征求意见(30%)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节点管理系统(5%)

执行案件是否均纳入案件节点管理系统(50%)

节点录入系统的完整性(50%)

财产查控、处分告知(30%)

财产查控措施告知被执行人(50%)

财产处分信息告知被执行人(50%)

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开(30%)

执行主要流程节点告知当事人

执行文书公开(30%)

执行裁判文书(50%)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50%)

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10%)

法院关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执行完毕的案件数/执行结案数

个案的执行到位率(20%)

个案的执行到位金额/个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额

执限内结案率(10%)

执行期限内结案数/执行结案数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率(10%)

评估期间的结案数/收案数

审判庭执行异议案件承办人

网络拍卖案件数/拍卖案件数

审判庭、执行局相关拍卖案件承办人

执行行为撤改率(10%)

执行行为被撤改数量/执行案件数

审判庭执行异议案件承办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个人追责与国家赔偿(10%)

廉政情况投诉率(25%)

审判庭执行异议案件承办人、执行案件承办人、监察室

执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案件(25%)

审判庭执行异议案件承办人、执行案件承办人、监察室

执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25%)

审判庭执行异议案件承办人、执行案件承办人、监察室

审判庭执行异议案件承办人、执行案件承办人、监察室

立案庭、执行案件承办人

立案庭、执行案件承办人

立案庭、执行案件承办人

督查下级法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情况(30%)

督查下级法院清理执行案款(30%)

督查下级法院办理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情况(40%)

执行指挥中心(20%)

执行异常警示(10%)

消极执行筛查(10%)

审管办、执行局、监察室

终本案件管理(20%)

原执行案件承办人或者指定承办人

办公室财务组、执行局、宣传办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制度(10%)

执行人员比例(40%):在编执行人员占法院在编总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十五

执行法官员额(40%):执行局法官员额的比例不得低于业务庭法官的比例

审执分离: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别由不同机构行使

立案庭、执行局、审判庭

立案庭、执行局、办公室财务组

出台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争取地方支持(10%)

争取由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专门文件

借助媒体宣传执行工作(50%)

定期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50%)

一、规范执行(25%)

(一)财产保全(10%)

1.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25%)

⑴ 责任人:诉讼与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承办人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

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七条 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第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⑴ 责任人:诉讼与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承办人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节录

第七十六条 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就海事请求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但不得超过被保全的财产价值。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

第七十七条 担保提供后,提供担保的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减少、变更或者取消该担保。

3. 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系统的衔接(25%)

⑴ 责任人:立案庭立案人员、诉讼与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及执行案件承办人

①《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第13条 完善保全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在立案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支持、鼓励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做好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系统的有序衔接,提高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及时性、有效性,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

第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③ 《广州海事法院关于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方案》节录

第1条 强化财产保全措施运用。立案阶段由立案庭负责向当事人送达诉讼前保全、诉讼中保全和执行前保全的申请提示,以及保全风险告知书。保全申请提示、保全风险告知书样式由立案庭统一制作。

第2条 加大立审执协调配合。做好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系统的有序衔接。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申请保全人书面申请,审判庭可以委托执行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执行局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书面告知审判庭查询结果。

4. 保全执行及时性:保全裁定应在10日内执行(25%)

⑴ 责任人:诉讼与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及执行保全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财产申报(5%)

1. 依法发布申报令(50%)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2. 对于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进行法律制裁(50%)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

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 财产调查(20%)

1. 网络查询及时性(60%):执行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网络查询,有特殊情况的须进行书面申报,经执行局领导审批。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1. 规范执行(25%)/财产调查(20%)/网络查询及时性(60%):执行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5至10个工作日启动;10至22个工作日启动;超过一个月未启动。

2. 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核实(40%)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四) 财产控制(查冻扣)(5%)

1. 及时性:对于查到的财产,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须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1. 评估启动的时间(50%):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综合保障中心、审管办

2. 及时发送评估报告(50%):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综合保障中心

(六) 财产拍卖(5%)

1. 合理时间内启动拍卖:符合拍卖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审管办

(七) 执行款发放(5%)

1. 新收案件一案一账号(40%)

⑴ 责任人:立案庭、办公室财务组

2. 执行款发放的及时性(60%)

具备发放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发放,不能及时发放的,说明理由并经领导审批。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八)委托执行(委托事项的办理)(5%)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九)终结本次执行案件(25%)

1. 是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要件(50%)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条件进行检查。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2. 是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要求(10%):

一是是否将相关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二是是否制作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并上网。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节录

第五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第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四)实现的债权情况;(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3. 纳入信息库管理(10%)

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纳入信息库管理,包括是否将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纳入信息库管理,纳入是否及时,信息是否准确。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节录

第十二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记载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4. 终本案件的后续管理(30%)

五年内定期筛查,发现财产的及时恢复;续封、变更追加等程序性权利的保障。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节录

第十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

(十) 现场执行记录(5%)

1. 单兵执法仪使用情况:进行强制腾空、搜查等执行行动时是否使用单兵执法仪。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参考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的紧急通知》一、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为执行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并将执法记录仪与执行指挥系统进行联通。二、各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现场执行过程中,必须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行活动进行完整真实记录。三、执行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执行活动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告知。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次执行全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四、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对执法记录仪的声像资料进行整理编辑,并上传至执法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应的案件执行日志中。

(十一)执行转破产(5%)

1. 是否征求意见(30%)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⑴ 责任人: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⑵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十二) 执行案件节点管理系统(5%)

1. 执行案件是否均纳入案件节点管理系统(50%)

⑴ 责任人:审管办、宣传办

⑵ 参考依据:《广州海事法院审判执行节点控制功能设计方案(试行)》第二条 各类案件设置节点及时限,在海事海商一审案件、行政一审、执行案件中设置全部案件节点,节点内容根据案件特点不同分别设置。

2. 节点录入系统的完整性(50%)

⑴ 责任人:审管办、宣传办

⑵ 参考依据:《广州海事法院审判执行节点控制功能设计方案(试行)》第二条 各类案件设置节点及时限,在海事海商一审案件、行政一审、执行案件中设置全部案件节点,节点内容根据案件特点不同分别设置。

二、阳光执行(10%)

(一)财产查控、处分告知(30%)

1. 财产查控措施告知被执行人(50%)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2. 财产处分信息告知被执行人(50%)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二)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开(30%)

执行法院应将执行主要流程节点告知当事人。

⑴ 责任人:宣传办、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节录

第二条 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以各级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为基础平台和主要公开渠道,辅以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手机应用客户端、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其他平台或渠道,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案件进展状态及有关材料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将与法院执行工作有关的执行服务信息、执行公告信息等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 下列执行案件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一)当事人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二)执行法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三)采取执行措施信息,包括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等信息;(四)采取强制措施信息,包括司法拘留、罚款、拘传、搜查以及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信息;(五)执行财产处置信息,包括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信息;(六)债权分配和执行款收付信息,包括债权分配方案、债权分配方案异议、债权分配方案修改、执行款进入法院执行专用账户、执行款划付等信息;(七)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委托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信息;(八)执行和解协议信息;(九)执行实施案件结案信息,包括执行结案日期、执行标的到位情况、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等信息;(十)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等案件的立案时间、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执行裁决、结案时间等信息;(十一)执行申诉信访、执行督促、执行监督等案件的立案时间、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案件处理意见、结案时间等信息;(十二)执行听证、询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十三)案件的执行期限或审查期限,以及执行期限或审查期限扣除、延长等变更情况;十四)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询问通知、听证通知、传票和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笔录、执行听证笔录等材料;(十五)执行裁定书、决定书等裁判文书;(十六)执行裁判文书开始送达时间、完成送达时间、送达方式等送达信息;(十七)执行裁判文书在执行法院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情况,包括公布时间、查询方式等;(十八)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要求公布的其他执行流程信息。

(三)执行文书公开(30%)

1. 执行裁判文书(50%)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第三条 下列执行案件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十五)执行裁定书、决定书等裁判文书;……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50%)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第三条 下列执行案件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十五)执行裁定书、决定书等裁判文书;……

(四)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10%)

⑴ 责任人:执行局、宣传办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向社会公众公开本院下列信息:(一)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二)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执行人员的姓名、职务等人员信息;(三)执行流程、执行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执行公开指南信息;(四)执行立案条件、执行流程、申请执行书等执行文书样式、收费标准、执行费缓减免交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等执行指南信息;(五)听证公告、悬赏公告、拍卖公告;(六)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执行业务文件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三、执行公开: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全过程应当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扩大查询范围,为当事人查询执行案件信息提供方便。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后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选择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的程序和结果等重点环节和重点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三、执行质效(25%)

(一)实际执结率(30%)

实际执结率=执行完毕的案件数/执行结案数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我省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三)款……2017年12月底前,有财产案件实际执行率不低于80%……;2018年12月底前,有财产案件实际执行率不低于90%……。

(二)个案的执行到位率(20%)

个案的执行到位率=个案的执行到位金额/个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额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①《我省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三)款……2017年12月底前,有财产案件标的到位率不低于70%;2018年12月底前,有财产案件,标的到位率不低于80%……。

②《关于在全省法院集中开展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有财产案件执行难专项活动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各级法院2017年执行结案率不低于85%,执行到位率不低于45%。

(三)执限内结案率(10%)

执限内结案率=执行期限内结案数/执行结案数

⑴ 责任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关于在全省法院集中开展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有财产案件执行难专项活动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各级法院2017年执行结案率不低于85%……。

(四)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率(10%)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率=评估期间的结案数/收案数。

责任人:审判庭执行异议案件承办人

(五)网拍率(10%)

网拍率=网络拍卖案件数/拍卖案件数

责任人:审判庭、执行局相关拍卖案件承办人

(六)执行行为撤改率(10%)

执行行为撤改率=执行行为被撤改数量/执行案件数

责任人:审判庭执行异议案件承办人、执行案件承办人。

(七)个人追责与国家赔偿(10%)

1. 廉政情况投诉率(25%)

2. 执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案件(25%)

3. 执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25%)

责任人:审判庭执行异议案件承办人、执行案件承办人、监察室。

四、执行监督(30%)

(一)案件办理(60%)

1. 执行复议类(40%)

注:对我院的案件提出执行复议的,应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我院不办理执行复议。

2. 执行协调类(10%)

⑴ 责任人:立案庭、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协调案件予以立案: (一)不同法院因执行程序、执行与破产、强制清算、审判等程序之间对执行标的产生争议,经自行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报请协调处理的;(二)对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公安、检察等机关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执行法院报请所属高级人民法院与有关公安、检察等机关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商有关机关协调解决或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的;(三)当事人对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分别向不同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及执行,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对受理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裁定存在异议,亦不能直接作出与该裁定相矛盾的执行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解决的;(四)当事人对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应予执行的裁定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受理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裁决应予撤销且该人民法院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非同一人民法院时,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解决的;(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行争议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的;(六)其他依法报请协调的。

第二十九条  执行案件的立案、执行和结案情况应当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3. 执行监督类(40%)

⑴ 责任人:立案庭、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的案件,应当按照执行监督案件予以立案。

第二十九条  执行案件的立案、执行和结案情况应当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4. 执行请示类(10%)

⑴ 责任人:立案庭、执行案件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第十二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请示案件予以立案: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临时仲裁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裁决存在依法不予执行的情形,在作出裁定前,报请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的;(二)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

第二十九条  执行案件的立案、执行和结案情况应当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二)信访申诉(20%)

对信访申诉进行挂网督办。

责任人:监察室、执行局

1. 督查下级法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情况(30%)

2. 督查下级法院清理执行案款(30%)

3. 督查下级法院办理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情况(40%)

五、执行保障(10%)

(一)执行指挥中心(20%)

1. 执行异常警示(10%)

执行指挥中心出现执行异常时能发出警示,以便于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包括执行工作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及时处理。执行异常情况包括远程指挥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电话系统、录像系统等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者出现执行突发事件等。

2. 消极执行筛查(10%)

依靠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结案案件评查、执行信访,完善跟踪、预警、通报、督促、追责等执限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消极执行、选择执行和超期执行。

责任人:审管办、执行局、监察室

3. 终本案件管理(20%)

⑴ 责任人:原执行案件承办人或者指定承办人

⑵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节录

第十二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的;(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三)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4. 案款管理、委托执行管理(10%)

实现“一案一账户”的执行案款归集管理制度,落实执行款支付实行纸质和电脑“双审批”以及案、款、账核对工作机制,实现案、款、账、人一一对应,确保账目清晰、程序透明、发放高效。

责任人:办公室财务组、执行局、宣传办

委托执行,包括其他法院委托我院执行以及我院委托其他法院执行的情形。其他法院委托我院执行,应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后交执行局内勤安排承办人办理。我院委托其他法院执行,应由承办人提交执行局局长审批后将相关案卷予以移送。

责任人:立案庭、执行局

每月发布案件流程管理情况通报,研究执行案件情况,提出对策。

加快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单兵系统,做好培训工作,确保一线执行实施人员执法记录仪配备到位,应用到位、做到全程留痕;解决好执行移动办公系统与执行指挥中心系统的对接和数据交换,方便执行人员现场办案、远程监控和指挥。

责任人:宣传办、执行局

7.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制度(10%)

执行指挥中心实行值班制度,安排一名执行工作人员和一名技术保障人员共同值班,值班时间为工作日(含部分节假日)的工作时间。值班人员须每天于值班开始时间在执行指挥平台签到。执行工作人员负责执行指挥中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接受、记录、处理、上报执行突发事件或者紧急事务。开展执行会商、协调等工作。 技术保障人员为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远程指挥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电话系统、录像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保证执行指挥工作顺利开展。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保持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向领导报告紧急事项。确保可随时实现上级院执行指挥随时检查随时督促、执行会商随时召开随时交办、重大案件随时汇报随时决策。杜绝网络不可达、设备关闭、人员不在岗等影响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情况发生。

责任人:宣传办、执行局

(二)人员保障(20%)

1. 执行人员比例(40%):在编执行人员占法院在编总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十五

2. 执行法官员额(40%):执行局法官员额的比例不得低于业务庭法官的比例

责任人:政治部、法警支队

(三)执行机构(10%)

审执分离: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别由不同机构行使。

责任人:立案庭、执行局、审判庭

(四)执行装备(10%)

配备必要的单兵执法仪。

(五)执行救助(10%)

执行救助,推动专项执行救助资金的使用。

责任人:立案庭、执行局、办公室财务组

(六)执行工作方案(10%)

出台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七)争取地方支持(10%)

争取由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专门文件。

(八)执行宣传(10%)

1. 借助媒体宣传执行工作(50%)

责任人:宣传办、执行局

2. 定期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50%)

责任人:宣传办、执行局

书名:《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范精要与案例适用
出版时间:2020年12月

为使广大法律工作者更好地学习、理解《纪要》精神和条文主旨,掌握其中的适用规则和裁判思路,编者按照《纪要》的条文顺序,就每个条文的核心含义提炼了内容概要,并结合条文内容编辑、整理了相关案例。全部案例选自近年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分12个部分、94个专题,案例总数218例。案例中有一部分为《纪要》出台之后适用新规则作出的裁判,有一部分发生于《纪要》发布之前但裁判意见与《纪要》相吻合;少数在《纪要》发布之前作出的与《纪要》意见相异的裁判,书中对其中的差别作了简要提示,便于读者比较阅读。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
  案例1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不相冲突的部分,因民法通则未被废止,现行有效,依然适用――何某与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2 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可以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张某1等与张某4等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例3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智公司与庞某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
  案例1 关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合同法总则部分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肖某与金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2 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如合同法总则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应适用民法总则――中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合同纠纷案
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
  案例1 公司法相对民法总则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精神,在公司法已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公司法――李某丹与源某经贸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案例2 因公司法另有规定,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应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广州市某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3 公司法与民法总则涉及的内容规定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或者公司法皆可;民法总则制定时有意修正公司法有关条款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宁波朗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杨某生其他执行异议纠纷案
  案例4 评价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除依据公司法外,还应依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周某艺、北京金某汇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韦某波、蔡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5 公司法与民法总则涉及的内容规定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或者公司法皆可;民法总则在公司法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全某荣与阳某平、衡阳L行、德R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案例1 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未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投资人请求目标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的例外情形,法院不予采纳――李某与熊某平等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对于目标公司直接与投资方“对赌协议”的效力,《纪要》颁布之前可能以协议违背资本维持原则认定为无效――凌某亮与圣D公司、上海莫E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案
2.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
  案例1 案涉债务产生后,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未届即转让股权,新股东出资到期后又延长出资期限,导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的股东应交出资额加速到期――金某海、青岛恒H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例2 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债权人可以主张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追加到期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侯某荣、刘某采等与何某欢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3 股东出资时间未到期,且无证据证明存在《纪要》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对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康发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案
  案例4 原告未对被告公司强制执行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要求被告公司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不予支持――昆明典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万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例1 本案被上诉人在行使其表决权时第二期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其分期出资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亦不违反约定的出资义务;无论是公司章程,还是股东会决议,均未作出有关被上诉人在第二期出资期限届满前应按其实际出资比折算股权比例来行使表决权等类似规定,不具有限制其表决权的依据――梁某利与南京运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余某庚等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案
  案例2 股东会以其实际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金进行限制股东权利,其实质是修改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代表出资比例即认缴比例51%并享有51%表决权的股东出席,股东会决议所涉决议内容应认定无效――金某与沈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3 股东会决议将“出资比例”解释为“实缴出资比例”实际是对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而案涉股东会决议第三项决议仅经代表51%表决权股东通过,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应予以撤销――沈某与华L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
  案例1 受让人受让股权未依法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主张取得受让股权不予支持――丹江口某银行、尚某阳与懋洪纺织公司异议纠纷案
  案例2 受让人不能证明公司出具股东出资证明并修改股东名册,受让股权并不具备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法院依法认定股权未产生转让法律后果
――佛山随X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某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5.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案例1 股东与股东之外的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具有相对性,其效力状态并无当然的法律瑕疵,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不改变该合同的原有效力状态――姚某非与邹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2 《公司法》第71条旨在维护公司的内部信赖关系,否定第三人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取得公司股份的行为,并不否定转让股东与第三人之间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超过保护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其诉请不被支持――薛某东、余某亮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案例1 在特定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否认公司独立人格,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符合必要条件――牛某等与亿园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2 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的人格存在混同,公司经营过程中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资产明显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权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世代明志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杨乙合同纠纷案
  案例3 股东与公司虽存在工程款结算,由其中的企业负责人代签、使用同一本收据等情形,但这些事实均属于公司人格混同补强的表现形式,不能证明存在公司资产和股东财产边界不清、公司财务混同的情形――辽宁开程路桥有限公司、朝阳开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4 资本显著不足,致公司欠较大外债不能清偿,为逃避债务、转嫁风险,将公司全部股权低价对外转让,被认定为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吉某荣、万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7.人格否认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案例 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到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万理控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汉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8.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案例1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公司股东责任”,并不能简单理解为“发生不能清算的情形时,无需区分各个股东内部的责任,股东的责任是整体的,一并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若不在股东间区分善意与否,既与该司法解释所依据的《公司法》第20条的立法宗旨相悖,也与该司法解释所依据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逻辑不符,更是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别是小微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完全落空――保尚公司、大地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2 股东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公司可以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债权人关于股东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诉请不能得到支持――梁某湖与润锦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3 股东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也未证明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账册、财务凭证等资料的灭失系第三人造成而非其怠于履行义务所致,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账册等资料不负有保管的义务,故应对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平、麻某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4 作为债务人公司的股东主张不承担连带责任,应举证证明其不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或其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鑫昌物业有限公司与惠海荣信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5 债权人无证据证明债务人公司的主要财产因为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灭失,又无证据证明公司账册、重要文件已灭失,也无证据证明无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其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被支持――陆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代某枫、章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6 股东是否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案涉债权无法清偿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债权人主张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上诉人鹏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某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案例7 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且由此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开始计算――黄某美、黄某等与波尚工业泵制造厂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9.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
  案例1 本案原告对第三人是否经被告公司授权及被告公司机关的决议内容未尽形式审查注意义务,故原告的行为不应视为善意,应认定案涉的保证合同无效――曾某与凌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债权人对决议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借款人与担保人公司在本次借款前双方即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即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担保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盟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昌运茶叶专业合作社、诗山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3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持有公司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情形属于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案抵押担保条款成立并生效――某信用合作联社与庞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4 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的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林某磊、某市融资担保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5 债权人明知担保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其无权请求担保人公司承担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尚某雨与孙某娟、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10.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
  案例1 债务人以分公司名义向债权人表示加入涉案债务,并签订债务加入协议书,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认定约定的效力,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债务加入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宝尚建设公司与吴某俊、盛某莲等合同纠纷案
  案例2 根据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应为担保――某行北湖支行与林某胜、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1.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
  案例 原告通过签订案涉协议受让公司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司股东后,其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具有股东资格,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本案诉讼中,其又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并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在此情形下,其已在诉讼中失去公司股东身份,不能再行使股东的相关权利,不具有诉的利益,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苗某畅、黄某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1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案例1 本案被告董事会成员和监事在同一案件中,无法既代表公司又代表被告,在此特殊情况下,应予免除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履行前置程序的义务――林某与邹某枫、卢某珍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2 股东在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股东代表诉讼之前,已经向公司监事发函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已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条件――丹采纺织有限公司与桃花源纺织工艺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3 股东认为法定代表人损害了公司利益,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监事提起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在监事以书面形式明确拒绝的情况下,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秦某荣等与周某1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4 两原告未经公司内部程序,未经以公司名义起诉,而径直以股东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伊旺公司与盟万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13.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调解
  案例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即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的原告,无论是提起反诉的主体,抑或反诉的对象,如果超越了本诉当事人的范围,则均不构成反诉,需要另行起诉――林某鑫、陈某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14.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
  案例 原告系案涉股份的实际出资人,被告、第三人均未提出异议,对原告的持股事实,应予以确认――蒋某安与雅盟化工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15.公司内部治理事项不可诉
  案例1 公司内部治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孙某与卢某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2 公司内部治理的事项,通过公司内部解决,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贵凌电梯有限公司与梁某明、梁某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案例3 司法救济介入公司自治有一定限度,本案争议应通过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北山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某石补办公司印章纠纷案
  案例4 本案请求事项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事项,故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苗某逸与非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非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案例1 法律及条例涉及国家土地政策,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姜某云与黄某珍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例2 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条、第6条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孙某和、某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
  案例 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登捷房地产公司与柴某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
3.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1 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系缔约过失责任,且该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时某朋、时某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原告兆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某惠、第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3 双向返还时,房屋转让方主张的房租损失应当与其占用受让方的转让费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相互抵销,受让方无须支付转让方的房租损失――占某顺与某地区财政局返还原物纠纷案
4.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时法院的释明问题
  案例1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占某芳、孙某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原告主张合同无效,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经法院释明被告可提出同时履行抗辩――胡某、孙某与方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3 原告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被告返还原物,被告可提出同时履行抗辩
――陈某、叶某与丁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5.未经批准的合同效力
  案例 案涉转让合同关系中,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鑫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某林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6.报批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案例1 开发合同中就防潮大坝工程约定使用海域的条款,尚未生效,但该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已独立成立并生效――某镇獐D村委会、由某东合同纠纷案
  案例2 本案合同虽成立未生效,但合同就未履行股权报批义务而约定的违约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确认为合法有效――鹏程贸易有限公司与柴某、柴某敏股权转让纠纷案
7.请求履行报批义务的有关问题
  案例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矿业权转让申请,或者转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报批义务,致使矿业权转让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转让合同不能生效的情况下,受让人才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并由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黎某敏与满某林、黄某陆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1 以被告名义出具借条者是被告的出纳,其盖章之时并未取得公司的代表权或者代理权,该行为对被告不发生效力――娄某源与衡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2 签约人作为被告的表见代理人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尽管所加盖的被告印章属假章,但因原告尽到了签订合同的审慎义务,该合同对原、被告有约束力,被告应当对签约人的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滇粤公司与孙某时、梁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3 不可简单根据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就认定盖章显示的公司就是合同当事人,关键要看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鑫R公司与龙庚公司、黄某骏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 被告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反诉,但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进行抗辩,并请求撤销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对合同是否可撤销进行审查。在本案中一并对合同是否可撤销进行判断,既符合立法本意,也可减轻当事人诉累,与“不告不理”和处分原则并不冲突――林某江、鲁某俊等与尚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10.抵销权行使方式及抵销顺序
  案例1 被上诉人作为一审被告在诉讼中选择以抗辩的方式行使抵销权,符合法律规定抵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腾M电子有限公司与码Y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债务抵销的效力溯及各自债务到期、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符某珍与吴某元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1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交付抵债物,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合同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黎某、陆某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例2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作出以物抵债的约定,在处理上一般认为应参照《物权法》关于禁止流押、流质的相关规定,不确认该种情形下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信淮公司、运坊公司、曲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3 本案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且债权人占有了抵债的动产的,债权人有权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在以物抵债条件成就后向债务人主张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其抵债物,并从拍卖、变卖价款中清偿债务,但不得直接主张其对抵债物享有所有权,更不得以抵债物归属于自己所有为由直接占为己有――邵某魁与庄某云、鉴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
  案例4 以物抵债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通过法院调解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案涉民事调解书被再审撤销――原审原告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审被告葛某鹏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例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吕某某与孙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案
13.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审查
  案例 即使被告先期存在违约行为,但嗣后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并未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对原告主张的解除合同,不予支持――S银行与颜某、龙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4.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案例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管理后目的变更为建造办公场所,而因目前园区只能放置厢房,建造办公场所的目的不能实现,其提出解除合同虽构成违约,但并非出于恶意,因为协议约定原告负责所有投资,若合同继续履行将造成其损失不断扩大,对其显失公平。被告得知上述情况后仍拒绝解除协议,有违诚实信用,双方形成合同僵局――叶某与舒某合同纠纷案
15.合同解除时违约责任条款的适用
  案例 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陆某烈与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6.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案例1 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孙某与空韵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2 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威尚公司与梅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3 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对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施某林等与章某中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额外收取服务费等费用,属于变相收取利息,该费用应予返还或抵扣借款本金――梅某战、淮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1 贷款人和借款人在借款时均事先知道出借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法院以贷款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裘某朗与陆某富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2 虽原告陈述该贷款现已还清,但根据其在银行尚有其他贷款未还的事实,应当认定两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转贷出借的事实――朱某方与卞某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3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李某冲、黄某凤与黄某燕民间借贷纠纷案
19.职业放贷人的认定
  案例1 构成职业放贷行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出借人为同一人;(2)在一定期间多次反复放贷;(3)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放贷――胡某燕与王某应、刘某必、王某、杨某、唐某阳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2 贷款人在两年内平均每年3件总计6件民间借贷案件,尚不足以认定系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不宜认定案涉《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无效――许某与周某通、刘某庆民间借贷纠纷案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案例1 被告并非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双方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法院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认定该担保合同为从属性担保
――原告(反诉被告)宝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港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当事人以案涉独立保函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主张保函独立性的约定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银G集团有限公司与H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 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担保函中关于利息的约定超出主债务利息的部分无效――朗某兰与古丽建材有限公司、骆某原买卖合同纠纷案
3.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
  案例1 本案无证据证明相关的担保合同或者抵押合同中存在担保人可以相互追偿的约定,担保人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仅可向债务人追偿――刘某龙、周某花与胡某秋、史某君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2 案涉债务既有债务人提供的办公楼及土地抵押担保,也有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担保人可以相互追偿,原告作为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但可向债务人追偿――旺邦燃气有限公司与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朗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3 本案的担保并非混合担保,不适用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追偿问题的相关规定,被告关于原告无权向其追偿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李某与尹某军、景某刚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4 《纪要》颁布之前的案例之一: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享有追偿权――谷某刚、龙发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5 《纪要》颁布之前的案例之二: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享有追偿权――袁某艳与袁某隆、方某平等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1 虽然抵押权登记证书备注栏仅记载了担保主债权的本金,但当事人未将利息、复利、逾期罚息和复利等担保债权范围和金额在登记证书中登记,具有不能归责于抵押权人的客观原因,故抵押权设立的效力不仅及于借款本金,还应及于该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复利、逾期罚息和复利
――HR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锦玉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合同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而办理的抵押权登记中仅记载担保债权数额为2100万元,本案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应以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准――某农商行与唐某执行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5.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请求涂销担保物权登记
  案例 抵押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使了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金湖服装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抵押权纠纷案
6.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案例1 被告负有协助原告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原告享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权利,但其怠于行使该权利,抵押物现均存在权利瑕疵,且未办理抵押登记,原、被告均存在过错,且责任相当,故被告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赵某娟与鸿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案
  案例2 抵押人以林权作为抵押物,该抵押合同系生效合同,但因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应以其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为限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冯某、马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7.房地分别抵押的债务清偿
  案例1 法律确立了“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原则,但并未规定附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单独设定他项权利,本案所涉房地产存在分别抵押登记的情形,但当事人设定两项抵押权的行为是自愿的,只要在实现权利转移和处置抵押物时能够保持权利归属上的一体,则可解决权利冲突――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达冠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2 案涉房与地被不同法院分别查封,因“房地一体”原则的设立,其本意其一是保证处分房地产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要一同转移,其二是处置完成后,两项权利最终归属于同一主体,故对案涉房产及其项下土地使用权应一并予以处置――郑某仪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8.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
  案例1 上诉人主张担保债权转让时,案涉抵押未办理变更登记,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抵押的财产不具有抵押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白某敏与铭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提出抗辩,法院不予采纳――何某梁与CC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9.流动质押的委托监管
  案例1 在原地交付大宗散货的流动质押或浮动质押交易中,对于质权是否有效设立,应严格依照《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认定――某发展银行深州市支行、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2 监管人依约对案涉小麦进行了控制与监管,可以认定案涉小麦作为质物已通过监管人监管的方式交付给了质权人――某储备粮L河直属库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Y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3 由于案涉质物交付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质权设立形式,故案涉质权未能依法设立;债权人关于监管人在履行监管义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提出的监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旗中远糖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4 由于质押人、质权人、质物监管人对涉案质权不能设立均存在过错,故三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展帜公司与某储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抵押权均已登记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Z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河阳铸造集团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11.动产抵押与质押竞存
  案例1 物权法虽未明确规定同一动产上依法成立的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受偿顺序,但结合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对抗效力产生时间的规定,应以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具备对抗效力的时间先后顺序,决定同一动产上抵押权和质权竞存时的顺位――某商银行、建行某县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2 浮动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竞存时的清偿顺序――北远担保有限公司、黄某2追偿权纠纷案
12.非典型担保关系认定
  案例 本案合同虽明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其实质是为双方的借贷关系履行提供担保。虽然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担保形式之一,但担保约定条款不存在法定的属于禁止行为,双方对此标的物作为担保的约定应属有效――凯远公司、占某柯担保物权纠纷案
  案例1 案涉保兑仓交易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因此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有效的保兑仓交易法律关系,案涉《三方业务合作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应为借款及担保合同关系,该借款及担保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某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当事人之间因履行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产生的纠纷,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追加被告――Y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海钢公司、海钢济南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案例1 在存在合法债务的前提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和会议《纪要》第44条、第45条、第71条所列明的三种情形均不能根据协议的约定取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本案中民间借贷并没有真实发生,而是虚拟的,买卖合同受让人更不能根据以上协议的约定取得财产性权益――国Y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鑫R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2 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转让从形式上均需要办理股权工商登记手续,股权让与担保区别于股权转让之处在于股权让与担保本身并不具有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仅具有为债权设立担保的意思――庄某1、庄某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金融产品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
  案例1 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及金融消费者的请求权基础――黄某梅与某银行龙潭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2 不论基金产品内容为保底还是不保底、原告承诺对自己不利条款、被告免责条款,只要两被告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原告均有向被告追回全部投资款的权利――周某与某期货有限公司某营业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3 银行在涉案基金销售过程中既应履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合规性义务,也应履行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义务――某行科技园支行与雷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4 本案金融消费者利息损失系基于受欺诈投资产生的损失,应以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参考值――某银行马鞍山路支行、黄某生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1.证券虚假陈述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
  案例 法院依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后的案件移送
――关某晓等与G信证券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证券虚假陈述立案登记及公告前审查
  案例 当事人在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时,应当提供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以证明证券虚假陈述事实的存在,此为当事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并为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的前提条件,案件审查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不矛盾――何某玉与雷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3.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
  案例1 《纪要》第84条的规定虽对于涉及虚假陈述的行为被公开揭露的程度未要求达到精确的程度,但亦明确市场所能够知悉、了解该行为构成虚假陈述系认定揭露日的前提条件,案涉《调查通知书》并未涉及“虚假陈述”的表述及内容,故对立案调查的公告并不构成认定揭露日的前提条件――程某其、鑫瑞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例2 被告对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是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对被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证实和确定,该公告内容属于在全国范围内首次被公开揭露,且该公开揭露对证券市场发出了警示信号,提醒投资者要重新判断股票价值,注意证券市场投资风险,对市场起到了足够的警示作用,故该公告日应确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钱某喜与巨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4.证券虚假陈述重大性要件的认定
  案例1 证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仅是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前提条件,也是法院在实体审理中认定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重要依据,一审认定被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的事项属于重大事件,被告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并无不当――F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某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例2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披露信息,对被告给予了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行政处罚的事实,本案应当认定被告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游某广与海业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例1 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均无效,对配资方请求用资人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徐某衍、胡某明合同纠纷案
  案例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核准非法经营配资业务,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对于配资人要求按约定给付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的请求应不予支持――吴某明、彭某合同纠纷案
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1.营业信托纠纷的认定
  案例 合同约定内容没有明确的信托目的,不符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以信托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并适用信托法的主张不能成立――于某某与吉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2.资产或者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案例1 信托公司在信托资金依法募集后的资金运用行为,双方之间不成立信托法律关系;转让及回购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金某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新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案例2 通过向信托公司转让股权的形式为主合同提供担保,则合同属于让与担保合同――西某信托有限公司等与曹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3.劣后级受益人的责任承担
  案例 信托合同约定当期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低于其预期收益率,不足部分由次级受益人以其已收取的信托利益为限予以补足的,优先级受益人有权请求次级受益人按照约定承担补足责任――某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1 信托合同之外第三方差额补足约定不符合保证担保规定的,第三方主张差补协议实为担保合同,因主合同不存在,差补协议作为从合同应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安某与郭某泽、某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
  案例2 信托合同之外第三人差额补足承诺约定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责任性质,不认定为保证合同关系,按承诺文件的内容确定权利义务――原告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颜某刚、吕某等信托纠纷案
5.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
  案例 受托人承诺的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受益人可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赖某、广州财D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案例1 受托人仅提供通道业务,而非真正意义的信托投资理财,按合同约定的内容确定权利义务――陈某与准D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准D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2 过渡期内通道业务中违规行为效力的认定――泽州某银行与太康某银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 对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是否履行义务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受托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告金S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骏M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N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远W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8.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
  案例1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除法定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某信托公司、Z农商行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例2 对案外人的信托受益权可否执行的审查――案外人方某平与高T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P源建材有限公司、孙某军等案外人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9.信托公司固有财产的诉讼保全
  案例 财产保全中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使保全财产继续发挥其财产价值――某阳置业有限公司、苏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1.未依约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
  案例1 保险合同不以交付保险费作为生效条件,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支付了部分保险费,为合法有效的状态,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H航物流有限公司、长J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2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以实际收取的保险费与全额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某纺织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仲裁协议对保险人的效力
  案例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债权,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等实体以及程序内容都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债权为基础,理应包括管辖协议以及仲裁协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所签订的仲裁条款对代位行使求偿权的保险人具有约束力――Z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营业部、R制钢机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3.第三者直接索赔的诉讼时效
  案例 只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时,被保险人才具有赔偿请求权,第三者向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确定被保险人责任的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算――Y海事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
1.合谋伪造贴现申请材料的后果
  案例 银行工作人员伪造贴现申请材料,并采取伪造的方法以贴现申请人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商业汇票贴现协议书,银行贴现后持有该汇票,当然不应享有票据权利――原告创伊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顺、H银行有限公司东大街支行、第三人X银行北城支行票据纠纷案
2.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
  案例1 原告、被告之间以支付现金(扣除部分费用)换取汇票的行为本质上属于票据“贴现”,因个人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双方之间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特许经营制度,应认定为无效,案涉“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姜某竹与康某财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合法持票人向不具贴现资质的主体“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给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可认定最后持票人是合法持票人――大成冶金振动设备有限公司、九步山农机电器修配部票据纠纷案
  案例 案涉商业承兑汇票所承载的票据法律关系仅存在于在票据上背书的各方主体之间,无票据行为则不产生票据法律关系以及发生票据权利的变动,未在商业承兑汇票上签章背书的银行不是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案涉法律关系不是票据法律关系,而应为合同法律关系――M银行三亚分行与B银行北京分行、S银行合同纠纷案
4.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的处理
  案例1 当事人虽签订转贴现合同,但未发生票据的实际流转和背书,存在倒打款行为,属于票据清单进行交易,此类纠纷以一次性解决为宜,应追加实际用资人等有关主体作为被告――楚州银行、长富银行合同纠纷案
  案例2 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名为票据转贴现合同关系而实为资金通道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照实质法律关系予以确认――长富银行、河西银行合同纠纷案
5.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救济
  案例1 被告不当申请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作出后,被告支取了票据款,导致原告票据权利无法行使,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票据利益损失;原告作为实际持票人,有权在除权判决作出一年内起诉――某贸易公司与路顺达公司票据利益返还纠纷案
  案例2 以票据为核心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票据除权判决作出后,因涉案银行承兑汇票被法院宣告无效,原有的票据法律关系归于无效,导致最后持票人承兑不能,原有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当事人有权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夏益资源有限公司与冠岩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1.破产案件中对和解申请的受理
  案例1 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并已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受理债务人的和解申请
――书酷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案例2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提起的和解申请不仅有权进行形式审查,也有对和解协议的实质审查权――红葵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
2.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和撤回
  案例1 债权人撤销权事由有别于破产管理人,其提出的撤销事由属《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情形,属主体不适格――俊道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君投资有限公司、财信银行嘉兴分行破产撤销权纠纷案
  案例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王某育与某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
  案例3 《纪要》颁布前的案例: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请求撤回破产申请――谷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宝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破产清算
3.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
  案例1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黄某美与利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2 破产申请受理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诉讼事务后继续进行――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某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3 原告就被告可能承担的保证责任债权,有权要求被告确认为破产债权,法院可临时确定该破产债权金额――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4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胡某与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某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4.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条件
  案例1 债务人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后,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虽未消灭,但其未向法院递交由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故不能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不能再代表企业独立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六方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中万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2 债务人自主管理财产和经营,前提是应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进行,因债务人的法人独立人格受到一定限制,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应受管理人监督,其在未取得管理人授权也未征得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债务人增加新的债务,事后也未得到管理人追认,该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陆捷钢构有限公司与昼虎实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5.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
  案例 重整期间,担保物权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岚纶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虎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6.重整计划监督期间的诉讼管辖
  案例1 重整程序终止后,破产重整企业所涉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已经不存在,不应再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平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麦某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2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钱某与千腾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3 被告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其重整程序已经终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某设计研究院与长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案例4 法院在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理人的工作量等因素――春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重信投资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
  案例1 是否更换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依法在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中决定――兰丰实业有限公司诉鸿某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案例2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确认债务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裁定终结破产重整程序――铭伟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公司清算破产
  案例3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某州东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8.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
  案例1 债务人资不抵债,已经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中实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铜堡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
  案例2 债务人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依法应当终结其强制清算程序
――钟某虎与中乾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
9.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
  案例1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依据该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柳某花与熊某浪、熊某庆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2 《纪要》颁布之前关于破产清算案件中配合清算义务主体是否包括公司股东、如何判断承担责任的条件的问题,可能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某展经贸有限公司与某毅、马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案例1 案外人在提出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时,可以就其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提起确权之诉,但不能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单独就执行标的提起确权之诉――柳某宫、陆某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2 法律规定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时,可以同时提出确认权利的诉讼请求,并非指案外人在提起异议之诉后,可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刘某白、卢某玉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3 案外人在提起异议之诉外,不能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尹某、鲁某合、柳某郁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4 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未提出确权或者给付诉讼请求的,不作出确权判项,仅对案外人是否排除执行进行审理――鲁某桥与通汇财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5 执行异议之诉不以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为目的――广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债权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1 普通债权人不属于争议案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属于该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件纠纷并未损害债权人享有的普通债权,生效民事判决没有阻碍债权人依法行使主张普通债权的权利,故债权人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博铭律师事务所、刘某训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2 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债务人的相关财产处分行为符合《合同法》第74条所规定的撤销权的条件,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建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北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3 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所有权的房屋包括在债权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范围内,债权人对该民事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适格
――野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4 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使抵押权人权益在法律上受到影响,故抵押权人对于工程款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所规定的第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跃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3.必要共同诉讼漏列的当事人申请再审
  案例1 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姚某信、重庆汇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再审申请人以案外人身份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再审申请因提出时间超过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的期限而被驳回――富功工贸有限公司、余某喜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3 再审申请人以案外人身份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再审申请因未向作出原判决的法院提出而被驳回――胡某仕、龙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案
  案例4 当事人以必要共同诉讼人身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规定申请再审,其申请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的6个月期限,再审申请被驳回
――陈某与陈某广等合伙协议纠纷案
4.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
  案例1 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的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两种程序,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一旦选定就不能变更――黄某平、孙某雨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2 再审申请人未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亦不是民事借贷关系的必需共同诉讼当事人,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且在其已经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救济程序后,不能再选择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救济程序――占某水与刘某江等合同纠纷案
  案例3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3条第2款确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得并行,只能择一途径行使权利的原则,适用的前提是,相关异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在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归属于该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3条规定的途径限制即失去意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跃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5.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 案外人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书在其已于另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后,确权上述房产归申请执行人所有损害其合法权益,应予撤销。其主张民事权利指向的标的物与原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具有同一性,异议内容与本案执行依据有直接关联,应属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权利救济
――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6.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1 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后作出的另案生效裁判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且买卖合同解除后案外人未返还价款,不符合排除执行的规定――启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荣煤雷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2 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可以排除执行――衡平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酷地筑机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3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依据的另案生效裁判涉及的基础权利实质是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执行――彭某兴、牛某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4 本案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系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权属纠纷,其性质属于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执行――胡某聪、承德某典当有限公司云丹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5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生效裁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或应当解除,案外人未返还价款的,不能排除执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百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飞执行异议之诉
7.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
  案例1 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的情形,足以排除本案执行――占某与黄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2 案外人名下虽已有一套住房,再购买案涉房屋,购买的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关于周某、刘某水提出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例3 原告在案涉房屋被查封前交付的购房款,虽不足合同总价款的50%,但原告已交付的房屋价款接近于合同总价款的50%,综合考虑原告对于案涉房屋的情形,应理解为符合规定的精神――谢某云与平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4 案外人仅为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在案涉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情形下,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曾某发与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丰韵生态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5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法院查封之后签订,不能对抗在先抵押权――李某与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竹海盛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6 案外人就涉案商品房未及时办理产权预售登记和过户登记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该内容不属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所需审查的要件,本案无须就此问题进行评判――麦某平、胡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7 买受人阻却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钱债权执行时,应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是否排除第28条的适用?――某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8.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
  案例1 买受人有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等积极行为的,可以认为符合该条件;买受人无上述积极行为,其未办理过户登记有合理的客观理由的,亦可认定为“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钱某瑞、黄某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2 案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等积极行为,可以认为本案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第4项的规定――游某新、曾某荷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3 涉案房屋因无土地使用权证,至今亦无法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可以认定为“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对此案外人没有过错
――张某1、孙某1等与胡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1.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的情形
  案例1 原告因追索被告在刑事犯罪中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案件立案条件,应通过刑事追缴、退赔的途径解决――原告黄某与被告远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千至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2 本案起诉符合《纪要》第128条第1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受理
――胡某兴、管某山民间借贷纠纷案
2.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
  案例1 本案属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谢某地与大丰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某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2 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袁某菊与盛茂公司、佳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3 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仟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赵某芬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4 原告所诉的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穆某建与薛某亮、通业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案
3.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
  案例1 本案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继续审理――井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韩某雷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2 本案并不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再审申请人认为案件应当中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秦某安、张某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
附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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