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龙华刑事律师师

-->新刑事诉讼法解读——律师说法第二期(求分享至朋友圈)
& & & &新刑事诉讼法将于日正式生效执行,现在赶紧来学学。比较一下新刑诉法进步在哪?还有哪些空间有待提高?刑事诉讼法被称为小宪法,其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是巨大的。谁都不保证自己一定不会受到刑事追诉,虽然不做坏事,但不保证永远不会被当成坏人。在中国,“冤枉”这个词离你不算遥远。了解刑诉法或许还能帮助朋友,至少可以当成知识学习一下,读书看报也方便。 & & & &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 & & & &一、严格限制“关押”不通知 & & & &背景:老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给了警察很多借口。 & & & &新刑诉法:对有碍侦查进行了“双层”限制:限定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两种犯罪中;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 & &点评:现实中发生过家属找不到亲人报失踪的案件,仔细一查后发现其实是被刑拘。考虑到嫌疑人在看守所独立无援,失去通信自由,如果没有通知家属,嫌疑人是很难取得律师的帮助。有一些是确实联系不到,也有一些是公安人员责任心不强。其实现在通讯很方便的,打个电话就好了。 & & & &其实告知家属会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形不多见,只有在家人也牵涉到案情中,可能是案件的共犯时,告知家属才会有障碍侦查。或者担心告知家属后,家属会对其他同案人通风报信。 & & & &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中都不会限制,甚至明确规定嫌疑人被抓后有权第一时间打电话,给家属或律师。 & & & &另外看守所的嫌疑人虽然可以与家人或律师通信,但只能写信,不能打电话。看守所也有电话,法律也要与时俱进才好。
& & & &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 & & & &背景: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吹响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号角”。 & & & &新刑诉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取证原则,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 & & &为保证讯问过程的合法性,防翻供等,修正案规定了录音、录像以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其中,对于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必须录音或者录像。 & & & &点评:虽然还没有达到明确规定“沉默权”的状态,但禁止自证其罪,也算进步。 & & &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相比较,中国还有进步空间。 & & & &新刑诉法仍然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实际上自相矛盾的,这个问题仍没有解决。如果你被警察抓了,不说话会怎么样呢?是否有权要求见到律师后才肯开口呢? & & & &重口供是中国刑诉一贯思路,只有做到“零口供”也能在其他证据印证下,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才可能完全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 & & & & & & & &三、强化证人义务保护证人安全 & & & &新刑诉法:刑事诉讼中,证人应当履行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予以一定处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拘留。 & & &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检法机关应采取保护措施。具体措施包括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同时赋予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请求保护”的权利。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不出庭作证。 & & & &点评:证人出庭率一向很低,新法规定后,会改变证人出庭率低的情况么?证人不愿意出庭,怕被打击报复当然是个重要原因。我们看香港刑匪片中,都有这样的场景,警察为了保证证人,专门指定别墅,配备警员24小时贴身保护。美国某些案件中,为了保证证人不被报复,让证人改名换姓,异地居住。中国怕是做不到。 & & & &虽然律师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但新法仍然规定:必须是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才会通知证人出庭。什么是有必要,完全由法官定。我估计以后法院都会认为没必要,公检法都省事,有冤被告人担了。 & & & &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不作证,这个规定是很意思的,不作证且不会担心被追究责任,来源于中国的“亲亲相隐”的传统。文革时,要求子女与父母划清界线,夫妻之间划清界线,甚至还要互相检举指证,给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 & & & & & & & &四、如无新罪“上诉不加刑” & & & &背景:实践中存在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有的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要么打电话要么发函,要求判重一些,或者要求追加罪名等等,变相加刑。 & & & &新刑诉法:对于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法院应依法判决或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 & &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 & &点评:许多被告人担心上诉会不会被判更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解决了被告人这层担心,但检方抗诉的案件仍可以加刑。 & & & &英美法国家只能允许被告人不诉,不允许检方抗诉。甚至明确规定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双重危险,也就是说只起诉一次,如果证据不足被判无罪,也不能收集证据后再诉。虽然放纵了部分犯罪,但提高了警察的责任心,也防止被告人遭受无休止的刑事追诉。 & & & & & & & &五、贪官外逃人财两空 & & & &背景: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腐败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 & & & &新刑诉法:“特别程序”一章中,专门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的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 & & & &点评:贪官可以跑,但总有一些固定资产跑不掉。以前在不能缺席判决原则下,没办法用判决方式没收其资产。其实一些国家的刑事诉讼是有缺席判决的,可以直接判其有罪,这种作法倒并不一定合适。 & & & &时下贪官跑得太多,最后发现还是“房叔”好些,跑了至少房子还在。好吧,祝愿贪官多买房。 & & & & & & & &六、侦查阶段律师辩护 & & & &背景:老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 & & & &新刑诉法: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非律师担任辩护人被严格限制。) & & & &还构建了一套以参与、说理、投诉为特点的“沟通机制”:如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权申诉或者控告。同时,辩护律师的职业保障和诉讼权利得到了加强: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以避免打击报复。还有,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警方批准了(危害公共安全、恐怖犯罪、重大贿赂犯罪例外)。 & & & &点评:在刑诉法下,律师可以随时会见嫌疑人了。以前警察一般只批准一次会见,现在不用批准,会见次数也会多些。 & & & &我办理过一个死刑案件(指定辩护),二审维持死刑判决后,被告人委托警察打个电话给我,要求我继续为作死刑复核的辩护。我说没有家属委托没办法会见,这样连委托手续都没办法办,要求被告人的家属与我联系。后来一直没有联系,最后被执行死刑。我一直为这件事内疚,或者我还能帮上忙的。 & & & &新刑诉还是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就是说警方在讯问时,被告人不能要求律师在场。
& & & &七、刑事和解防“花钱买刑” & & & &背景: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率较低,许多被害人无法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与被告人关系十分紧张。与之相关的涉诉上访问题较为严峻。 & & & &新刑诉法:明确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为了避免花钱赎刑等危险,和解范围限制在部分危害较轻的犯罪,而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强调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 & & &点评:这个刑事和解,和西方的诉辩交易还是有区别的。诉辩交易是被告人认罪,和检方就刑期进行谈判。 & & & & & & & &八、监视居住减少羁押 & & & &背景:监视居住同取保候审类似,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原刑诉法对这两种强制措施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 & & & &新刑诉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 & & & &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 & & &点评:监视居住也可能被滥用,特别是对于某些不会构成犯罪,但可能是维稳对象的人群,比如上访人员,北京的黑监狱就是如此。极端的是,有些被长期监视居住还不通知家属,可能留下违法空间太大,这就是73条规定的情形。网络热词“被73”就来源于此。 & & & & & & & &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 & & &背景: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在发育过程中,他们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 & & & &新刑诉法: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设置了“附条件不诉”制度。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检察机关给6个月到一年考验期,考验期内没有被撤销不起诉决定的,不再提起公诉。 & & & &点评:附条件不诉,对于在校学生而言,特别有用,能让学生继续学习,参加考试。否则学生被判刑后,不能考试,就毁了他的一生。
& & & &十、拒绝“被精神病” & & & &背景:某些极端的案件显示,一些轻微的精神病人被强制治疗,长期限制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还强制喂药,时间长了,就变得和动物没什么区别,成天浑浑噩噩。这处境比被关押还可怕。 & & & &新刑诉法:只有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才可以予以强制治疗。且必须经过有律师帮助的司法决定。 & & & &点评:以后精神病人一般不能强制送医,病人也可以自由出院,不能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但对于极端“武疯子”,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才能强制治疗。另外,法院审理该类案件还应当指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觉得还应该增加规定,比如病人治好,能不能委托律师帮忙撤销强制治疗的司法决定,这块内容,新刑诉法没有规定。 & & & & & & & & & &备注: & & & & &1、敬请收听王征全律师公众微信号:《律师说法》,公众微信号:lvshi999。收听方法:打开微信——点击“朋友们”——点击“添加朋友们”——点击“查找微信公共账号”——输入“律师说法”(已认证)。 & & & & &2、觉得本期内容给力,就转发至朋友圈吧,让朋友们也学习学习,谢谢啦。推荐方法:点击右上方图标,在弹窗中点:分享到朋友圈。 & & & & &3、往期内容查看:回复“第一期”,查看第一期:如何打劳动官司。法律咨询可以直接回复需要咨询的问题,我会在24小时内答复。 微信扫一扫获得更多内容求专业负责的刑事辩护律师_刑事律师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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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专业负责的刑事辩护律师
我父亲08年进入传销组织。由底层开始做。期间辗转多地。13年在福建莆田的时候,晋升为传销组织最高领导。同年5月,他下面的大领导,不服管理,为谋私利,于是带着整个传销队伍秘密脱离了我父亲的管制。他们走后,先后到达浙江的,等地,并且引发了命案。于是被台州当地公安机关抓捕。他们被抓后,为了减轻责任,依然说是在我父亲的领导下进行的一系列活动。于是,台州公安机关对我父亲进行网上追逃。于2013年11月中旬在老家被公安机关拘留至今。目前,被关押在路桥区看守所。被捕的同时还有当初被大领导带走的传销组织者十余人。由于单线联系,所以底层人员并不知到他们已经脱离我父亲的管制。因此,他们的供述也认为我父亲是他们的最高领导。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审查出13年在莆田的时候,出了一件命案。虽然我父亲他没有直接参与,但是法律上应当负领导责任。于是整个案情更加复杂和严重。目前的情况就是,我父亲并不应该为浙江那边的案件负责。而且,侦查期间,公安部门对我父亲诱供和逼供,导致他在一些不属实的笔录上签下字,这对他相当不利。他本人也对现任的辩护律师不满,因此,我想找更专业更负责的律师来代理他的案件。
我觉得应该从对方入手,比如,对方怎么证明那时候是我父亲的领导管辖? 因为这个行业是没有任何证据证物证人的。 比如,他们说是受我父亲的领导,那么请问他们怎么联系的?对方肯定说不出联系方式。
在福建的时候,他们肯定有我父亲的联系方式。但是,后来他们走了之后,必然没有。
刑事案件必须三证齐全才能定罪吧? 可以从他们的供词里面找漏洞,因为其中有个小领导因为是他们的人,但是没和他们在同一个城市,而是,他们迁到浙江去后才要求对方脱离的,而且,这个人的供词,可以佐证出,此事我父亲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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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集团求法若渴 田文昌律师详解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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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受中国华电集团纪委书记周承玉邀请,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律师,合伙人常俊峰律师,秦庆芳律师一行,前往华电培训中心,为华电集团的党校学员培训讲课。此次的讲课主题为企业经营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分析与预防。
&&& 在当前的社会情况下,法律与经营活动有密切关系。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固然与民事商事法律相联系,但也不容忽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经营活动中的刑事风险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有一些人为了追逐不法利益而陷入犯罪;二是不知不觉地无意中陷入犯罪;三是由于司法的误区、立法上的缺陷而使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四是有一些人利用特定的环境缺陷将另一些人推向犯罪。
&&& 田文昌律师以自己丰富的执业经验,以鲜活的例子启发提示防范领导的刑事风险防控重要性。讲课以案例的形式,着重分析讲解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为亲友牟利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等,并提出预防建议。最后,田律师强调希望这次讲课,能够给大家树立法律意识:严格掌握程序,善于寻求和利用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自己的利益。
&&& 讲课在一阵阵掌声中结束,在座的各位领导都感到受益匪浅,上了一次很好的法律教育课。
&&& &真诚、高效&、&理论素养好&、&善于钻研创新&一向被公认为京都律师特色,鉴于现实的需要,我所还专门成立了企业风险防控系统项目,希望能够依法维护海内外客户的合法权益,在法治进程中实现自身价值。
图为我所主任田文昌律师正在讲课
图为讲课现场
图为我所主任田文昌律师、常俊峰律师(右三)、秦庆芳律师(左一)与华电集团党校教务处领导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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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认证律师
执业感言:折万物之理,判天地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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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负巨额赌债 赌徒企图制造故意杀人求枪毙
发布时间:日
  杨某身负巨额赌债加上外出务工辛苦对生活失去信心,不敢自杀的他企图通过杀人然后被法院判处枪毙。近日,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而整个审判过程以杨某以一句“后悔”以及满脸的泪水终结。  杨某系江西贵溪人,两年前他身上揣着父母的希望和东拼西凑借来的十二万人民币来到了诸暨做生意。原本想打出自己的一番天地,谁知却染上了赌瘾,把十二万人民币全部都输光。这笔钱对于一个生活在农村里的人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况且杨某的的赌瘾并没有因此停止,他通过各种途经跟同在一起打工的人借钱去赌,赌债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不可收拾。  一天傍晚,杨某从赌桌上下来,到附近的公园散步,之前的一场赌局又让他输了不少。从河边吹来的凉风使杨某的神志变得清晰,他忽然想起自己已经两年没有回家了,离开时父母那双朴实却饱含深情的眼睛不停在脑海中浮现,一种愧疚感油然而生并愈演愈激烈,再加上身上背负的巨额赌债,让他对生活彻底失去了信心。他想就此了结自己的生命,但是又不敢自杀,于是一个罪恶的念头在心底浮现,通过杀人然后再被法院判决枪毙。  当天晚22点,杨某携带一把剪刀窜至诸暨三角广场附近的一家美容院。他意欲在美容院寻找一位小姐,以不正当交易为诱饵从而达到杀人的目的,他以400元人民币与朱某谈妥了价钱并将她约至一家宾馆。在宾馆内,杨某先以开玩笑的口吻问朱某想不想死,得到嘲笑以后,他生气地掐住她的脖子并推进了卫生间,试图掐死她。后因朱某不住地求饶,杨某一时心软放弃了杀人行为,改用尖刀威胁并用毛巾、淋浴器软管捆绑朱某后逃离现场。一个小时候,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能够自动放弃犯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庭审当天,杨某的父母也从贵溪赶来。在第一审判庭,当法官宣判之后,老人已泣不成声。老两口想不到两年没见儿子,再相见时已经隔着厚重的铁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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