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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岼与张世政、殷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坊埠民初字第629号

原告刘瑞平与被告张世政、殷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瑞平诉称,2012年6月9日被告张世政由被告殷会东担保从我处借款30000元整,借款到期后我多次找二被告追要,但始终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刘瑞平所提供的被告张世政、殷会东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时,得知被告未在该地址居住原告也未提供二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二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原告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居委會、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被告现已下落不明致使本院亦无法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待被告明确后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瑞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囚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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