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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职改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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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来源:呼和浩特市人事局职称工作;内职改字〔1993〕29号;一、总则;(一)为更加科学、准确地评审我区建筑工程技术人员;(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评审从事建筑勘察设计、;(三)本《评审条件》适合以下专业:;1、建筑学;2、工业与民用建筑;3、建筑经济;4、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四)按照本《评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事局职称工作 内职改字〔1993〕29号一、总
则(一)为更加科学、准确地评审我区建筑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建筑工程专业特点和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条件》。(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评审从事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科学研究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三)本《评审条件》适合以下专业:1、建筑学。2、工业与民用建筑。其中包括:建筑结构、房屋修缮工程、电厂建筑结构工程、矿山建筑、粮油仓厂建筑、商业建筑等。3、建筑经济。其中包括;工程造价、建筑概预算等。4、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四)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名称为:高级工程师。(五)申报人在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必须同时符合对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业绩成果的具体要求,方可通过评审。二、申报条件申报建筑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两年以上。(二)获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本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本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七年以上,并在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获得结业证书。(五)国家或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六)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七)国家科技成果三等奖、自治区(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三等奖(其中至少有二等奖一项)的获得者。(八)获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以上、自治区(部)级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两项或一、二等奖多项(其中至少有一等奖一项)的方案设计者、项目主持人及主要专业的设计负责人。(九)主持一等或二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施工工程获鲁班奖、金质奖、银质奖者。(十)获自治区企业技术进步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三、理论知识申报人要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至少对一门学科有专长或较深造诣,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一)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与发展趋势,掌握国内外先进理论与技术。(二)较好掌握相关专业与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与专业技术。(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等,熟悉本专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四)熟悉有关本专业的方针、政策,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经贸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五)了解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熟悉本专业质量管理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全面掌握本专业的质量标准与鉴定技术。四、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一)申报人在工作能力方面必须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具有审核本专业科研、设计、施工、管理及其它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能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上述专业技术工作。2、具有在较高层次的区内外学术、专业会议上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3、具有主持、组织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新材料的能力。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达到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要求。5、掌握计算机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基本应用和一般操作方法。6、有主持编制或审核本部门或本专业总体发展规划、区划、技术方案和重要技术总结、报告的能力。7、能够解决本专业工作与相关专业之间相互配合、协调的技术难题。(二)申报人在具备以上工作能力的同时,必须经过下列工作实践之一: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过自治区(部)立项的科技研究项目或科技开发、推广项目。2、主持完成过盟市、厅局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技开发推广项目。3、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工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过一级民用建筑项目或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建筑、结构设计或工程地质勘察、概预算工作。4、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工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过二等及以上级别的工程施工。5、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工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过大型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过自治区(部)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7、作为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一等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8、担任过自治区(部)级工程质量检查、评审工作的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五、业绩成果(一)申报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要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自治区(部)立项的科技研究、科技开发项目至少一项。且经过自治区(部)级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其整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得到很好的推广与应用。(2)主持完成了自治区(部)立项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至少两项,经自治区(部)级科技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预期效果。并且在推广过程中,进行过技术革新或改造,对所推广的科技成果作出补充或完善。(3)主持并完成盟市、厅局级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开发项目至少两项,且经过盟市、厅局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其整体均达到的自治区领先水平,如其研究成果被鉴定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可以是一项。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均要得到很好的推广应用。(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科研成果获自治区(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或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一项,或两项以上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二、三等奖(至少有一项二等奖)。2、从事勘察设计的人员要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在民用建筑项目中从事建筑、结构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主持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一级工程两项或一、二级工程多项(其中至少有一项二级工程),且设计质量优良,未出现过技术性事故;在工业建设项目中从事建筑结构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主持人或专业设计负责人,完成过大型工程二项或大、中型工程多项(其中至少有大型工程--项),且设计质量优良,未出现过技术性事故。(2)从事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或建筑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完成一级民用建筑项目多项或大型工业建设项目多项,且质量优良,末出现过技术性事故。(3)从事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主持人或项目专业负责人,完成大型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程一项,或中型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程二项,且勘察成果报告经过审批与审查。(4)获自治区(部)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的主要专业负责人,或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有一项获得自治区(部)优秀勘察设计三等奖以上。(5)获盟市、厅局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两项的主要专业负责人,或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有一项获盟市、厅局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3、从事建筑施工和技术管理的人员要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一等工程一项或二等工程两项。或作为工程项目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一等工程两项或一、二等工程多项(其中至少有一等工程一项)。且以上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过程中未有技术性事故发生。(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过自治区(部)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一项。或主持编写盟市、厅局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至少两项,且经过实施,取得明显效果。(3)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施工工程有二项被评为自治区(部)级优良工程。或作为工程项目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施工项目有多项获自治区(部)级优良工程。(4)作为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一等工程一项或二等工程二项。或作为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项目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一等工程二项或一、二等工程多项(其中至少有一等工程一项)。且以上工程验收合格,监理和质量监督过程中未有技术性事故出现。(5)因技术管理业绩突出,负责管理的单位被评为自治区(部)级先进单位,并本人获自治区以上级别的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称号。(6)担任过二次以上自治区(部)级工程质量检查、评审工作的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符合率达到85%以上。(二)申报人必须撰写过以下论文或者著作之一:1、在自治区(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一篇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主要执笔编写过公开出版的专著。2、执笔撰写的科研、施工、勘察设计和技术管理方面的论文、总结、报告等,至少有二篇在自治区(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进行了交流并有一篇获奖。六、附
则(一)本《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均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均应是申报人在具有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完成的。(二)本《评审条件》民用建筑工程分级标准是按照《民用设计收费标准》中的规定而确定;工业建设工程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是按照《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的规定》而确定;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类别等级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而确定;水源地供水规模的划分标准是按照建设部《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CJJ16-88)和地矿部《城镇及工矿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DZ44-86)中的有关规定而确定。(三)本《评审条件》中&科技成果奖&系指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科技进步奖。获奖人和获奖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均指奖励等级内的额定人员(持有个人获奖证书者)。(四)科技成果、工程设计成果、工作成果、技术管理成果的主要参加人范围,必须时由评委会专家进行裁定。(五)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六)本《评审条件》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包含各类专业文献、文学作品欣赏、生活休闲娱乐、行业资料、外语学习资料、各类资格考试、高等教育、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职改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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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机械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职改字〔199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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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更加客观、合理地评审我区机械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真正体现出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机械行业科技水平的发展和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并结合机械工程专业特点和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机械科学研究、规划设计、科技管理及机械与设备制造的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三)适用本评审条件的专业有: 机械设计、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铸造、金属热处理、锻压、焊接、农业机械化、农业机械设计与制造、内燃机、汽车制造、拖拉机制造、电机制造、电器制造、冶金机械、矿山机械、纺织机械、食品机械、制药机械、印刷机械、包装机械、石油机械、化工机械、建筑建材机械、林业机械等。 (四)按照本评审条件所评定的中级技术资格,其名称为:工程师。 (五)申报人在具备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必须同时符合对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业绩成果的具体要求方可通过评审。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 (三)中专毕业,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七年以上,并在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专科主要课程,取得结业证书; (四)盟市、厅局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和拔尖人才; (五)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三等奖(其中至少一项二等奖)的获得者; (六)自治区企业技术进步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理论知识 申报人必须具有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一)在工作实践中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理论知识。 (二)了解与熟悉相关专业及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技能。 (三)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能较好地运用本专业的有关规范、规程和规章制度。 四、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 (一)申报人必须具备以下工作能力: 1、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较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组织较大工程项目或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3、掌握一门外国语,达到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要求。 4、基本掌握计算机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应用和操作技能。 (二)申报人必须经过下列工作实践之一; 1、参加过部、自治区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研究项目; 2、参加过部、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的消化学习工作; 3、承担过起草制定科技规划、年度计划、工程实施进度计划、管理规程等工作; 4、负责过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工作; 5、负责过有一定技术难度的生产技术改造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和组织实施工作; 6、负责过较重大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和实施; 7、组织解决过较重大生产技术问题; 8、负责处理过日常生产中出现的较复杂的生产故障。 五、成果与业绩 (一)申报人必须取得下列成果与业绩之一: 1、获盟、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 2、负责完成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项目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3、承担起草的科技规划、年度计划、工程实施进度计划、管理规程,经审查具有可行性,并被采纳; 4、在科研、设计、生产实践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难题,经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 5、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或生产实践中有较大的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及时解决较复杂的生产故障,受到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奖励两次以上。 (二)申报人在撰写论文、著作等方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执笔人之一公开出版过专著; 2、在专业刊物上独立或为主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 3、在盟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独立或为主交流论文、报告等两篇以上,并有一篇获奖; 4、从事生产技术工作的人员,起草过所完成项目的技术报告或技术总结等两篇以上,并已被采用。 六、附则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均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本评审条件中“科技成果奖”是指: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获奖人均应是奖励等级内的额定人员。 (三)工作实践和业绩成果均应是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所完成的内容。 (四)“较好的经济效益”、“较好的社会效益”等须有所在单位和旗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测算和证明,并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五)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冶金机械工业厅负责解释。 (六)本评审条件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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