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撤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购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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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案情] 被告(某工程公司)在进行路面施工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及围栏。日晚23时许,原告(李某)骑自行车行至被告施工路面时,不慎摔进被告施工所形成的土坑中。原
  [案情]
  被告(某工程公司)在进行路面施工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及围栏。日晚23时许,原告(李某)骑自行车行至被告施工路面时,不慎摔进被告施工所形成的土坑中。原告当即被送到医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原告为此支付了5万元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被诊断为十级伤残。
  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其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5万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此后,原告又以身体不适为由住院治疗,并花费1万元。日,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治疗费用6万元,精神损失12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再次撤诉。2002年3月,原告再次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结果仍为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用1000元。日,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治疗费用610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2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第三次撤诉。日,原告第四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坚持第三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承担治疗费用610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2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围绕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过产生了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其理由是:原告起诉后又撤诉,应视为未起诉,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其理由是: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起诉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而起诉后又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应认为起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不受撤诉影响。就本案而言,由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故原告应在日前主张权利,而原告实际于日起诉,从而导致其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日开始重新计算,原告可以在日前起诉。原告于日第二次起诉,足以导致诉讼时效的再次中断,新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日。而原告在日第三次起诉,导致诉讼时效的第三次中断,新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日。故原告在日第四次起诉未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审理其诉讼请求。
  [点评]
  我同意第一种观点,即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不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故本案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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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又撤诉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张某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于日向王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日。由于未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偿还借款,王某某于日将张某起诉至法院。3月19日,法院向被告张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同年3月25日,原告来到法院,称自己已与被告协商,被告已同意还他钱,遂申请撤诉,当日法院作出了准许撤诉的裁定。日因为张某仍未还钱,王某某再次来到法院起诉。
  [争议]
  第一种观点是起诉后又撤诉的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为起诉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的救济,其真实的请求意思并未因撤诉而自动消失。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表明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因而,起诉后又撤诉的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第二种观点是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表明了他放弃了对请求权的行使,即不行使权利,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是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根据法理和民事诉讼法上“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发生起诉的法律后果,可视为权利人没有起诉。因此,起诉后又撤诉的,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当事人提起诉讼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提起诉讼”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法定情形之一。法律对提起诉讼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和诉讼阶段上的要求;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只有提起诉讼后没有撤回起诉或被按撤诉处理才算是“提起诉讼”。因此,对当事人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理解,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和限制。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不能因之后的撤诉而否定之前的起诉。当事人的撤诉行为也不可能溯及已经形成客观事实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从该条内容可以看出,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由于其请求保护权利的对象为法院,故只要其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或者口头起诉,就应认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对自己所欲主张的权利即拥有了新的诉讼时效期间。而此后无论法院是否已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文书,还是当事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都不影响已经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司法解释规定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而非“法院依法受理之日中断”,更符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可见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论之后是否发生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都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第三,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债务人理应依法、依约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或者因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制度,以阻却诉讼期间的继续计算,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同时,诉讼时效制度也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禁止权利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的情形,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不能偏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对权利人进行限制,而纵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甚至是恶意逃债的不诚信行为;更不能滥用诉讼时效制度,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
  本案中,王某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向法院起诉,证明其主观上没有放弃权利的意思,客观上采取了“起诉”这一积极措施,同时已向被告张某送达了诉状副本,视为王某某已通过法院向张某提出了要求,符合向“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因此,可以认为王某某起诉后撤诉应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阻却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的障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障碍,故时效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进行。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
  (1)提起诉讼。
  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行使自己权利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故《民法通则》从一般立法通例,以诉讼为时效中断的事由,所谓提起诉讼是指民事诉讼。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或申请破产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及向行政机关提出解决权益纠纷的请求行为,都应视为行使其权利的具体表现,应与起诉有同等的效力。但是,如果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自然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此外,因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被人民法院通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或者权利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均视为未起诉,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这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主张,客观上改变了权力不行使的事实状态,以使诉讼时效中断。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3条规定,权利人除向义务人直接提出请求外,权利人向债务人的担保人、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主张权利的,也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此外,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也是主张权利的一种表现,应当视为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所定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时,应采取书面或其他有证明力的方式进行,以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时效中断不被认可的情况发生。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这是指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又称承认。义务人作出的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意味着对权利人权利存在的认可。该认可行为,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确、稳定,因而法律规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为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之一。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方法除了书面或能够证明的口头方式之外,债务人向债权人要求延期给付、对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等,都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现方式,这些行为方式只要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当中,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上述几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后,权利人在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可以分为对时效力和对人效力。
  (1)对时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的对时效力,是使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对人效力。诉讼时效中断既基于因时效而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而生,也因时效而受不利益的当事人而生,故其效力应为相对而非绝对。通说认为,在多数人之债中,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起诉的,对其他债务人发生同样的效力。但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起诉的,对其他债权人不发生起诉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不仅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而且也适用于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但不能适用于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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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关于撤诉后是否具有的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对撤诉性质的正确认识。  撤诉,是指撤回其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诉讼行为。依据法理,&诉的撤回视为未起诉&,撤诉表明其撤回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诉讼行为,撤诉与未起诉具有同样的法律效果,因此,因起诉而产生的法律效力当然一并消灭,权利义务状态也回复至起诉前之状态,因起诉而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也自然被撤销,不因曾有的起诉行为而中断。但在副本已义务人或者法院以口头通知等方式将权利人起诉的事实告知义务入的情形下,由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到达义务人,故构成《通则》第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诉讼时效中断。详言之,撤诉应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应依在撤诉时,是否已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义务人或者以口头告知等方式将权利入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告知义务人为区分标准。如在撤诉时,起诉状副本未送达义务人或者法院未以口头告知等方式将权利人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告知义务人的,则撤诉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反之,未送达和未告知的,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这样规定符合撤诉的法理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理,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务界即持此观点。1973年台湾最高法院2279号判例称,时效因撤回起诉而视为不中断者,仍应视为请求权人于提出诉状于法院并经送达之时,已对义务人为履行请求,如请求权人于法定六个月内另行起诉者,仍应视为时效于诉状送达时中断。  因此,应在坚持我国《》所规定的撤诉后、起诉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法律效力的基础上,对撤诉后的法律效力做迸一步完善,即规定,起诉后撤诉的,起诉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已经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入或者将起诉的事实告知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诉讼时效从送达或者告知之日起中断。当然,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权利人在起诉后向对方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告知义务人其已提起诉讼等情形下,在该情形下,仍然构成&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诉讼时效在权利人告知义务入起诉事实之日起中断。  在因和解而撤诉的情形下,往往是义务人已知晓权利入提起诉讼的事实、而为患诉达成和解协议,故该情形下,当然属于前述&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在达成和解协议情形下,如果和解协议约定了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重新起算。在义务人已依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的情形下,消灭,故不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关于撤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规定了三种情形,即:《民事诉讼法》第13l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丽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其中,《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的是起诉后主动撤诉的.情形,而后两条的规定为按撒诉处理和按自动撤诉处理。当然,如果按照撤诉是否为撤诉人主动申请撤诉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愿撤诉,一类是由于撤诉人从事了法律不允许的行为而被按照撤诉处理。因此,《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应当说,二种划分方法都有道理,但三种种类的划分在研究时更为明晰。  在起诉后原告方主动撤诉的情形下,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取决于法院是否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义务人或者告知义务入起诉事实,或者权利人告知义务人起诉事实等事实,如已送达或者已告知,则诉讼时效中断;如未告知或为送达,诉讼时效不中断。  在起诉后因未交诉讼费而被视为撤诉的情形,起诉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尚存争议。否定观点认为,尽管从表面形式上,权利入有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但由于诉的有效受理以诉讼费的合法缴纳为前提。  由于相关规范对免缴诉讼费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故按照撤诉处理的均系无无正当理由不缴纳诉讼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诉讼费的行为表明,其实质并无真正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因此,被按照撤诉处理,其提起诉讼的行为.自然也被撤销,因此,该情形下,起诉后撤诉的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肯定观点认为,尽管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缴纳诉讼费,但这并不能否定权利人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义务人确无能力交付诉讼费但又未获减免的情形,故仅因未缴纳诉讼费被按撤诉处理、据此认定诉讼时效未中断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我们认为,《交纳办法》  第22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47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位当在决定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法函[1994]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规定:关于当事人不交纳或不能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应否收费的问题。  如果当事人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或者没有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或不足额预交的,人民法院则不应立案受理,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由此可见,缴纳诉讼费是法院是否立案的一个条件,当事人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立案。故如果原告方没有合法理由未缴纳诉讼费而被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应认定原告方以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故起诉行为本身不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否则,将会引发当事人滥诉的问题。至于在该情形下,是否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主要应取决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是否已知义务人。  在起诉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该情形下,由于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故起诉状副本当然送达义务人、法院当然告知了义务人起诉事实,故构成&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但在讨论过程中,反对观点认为,撤诉不应当视为自始未起诉,不论撤诉与否,&提起诉讼&行为一旦完成即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而时效一旦中断即不可恢复。权利人起诉本身已经说明其并未放弃权利,也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撤回起诉,因此,起诉后又撤诉仍发生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所为&撤诉不视为自始未起诉&,主要是从保护权利人诉权的角度进行的阐述,为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统一,允许当事人在撤诉后再起诉。而且,既然我们认为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认定上应做有利手权利人的从宽解释,那么,依从宽解释,认为起诉后撤诉,诉讼时效仍然中断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再有,起诉后撤诉,诉讼时效不中断,只是《海商法》的特别规定,不应普遍适用。  另有观点认为,应区分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法、德、日等国家规定撤诉不中断诉讼时效,从某种程度上保护了的利益。但由于这种规定一概否定了在撤诉情形下原告起诉的法律效果,将已经因为起诉而中断的诉讼时效置于不稳定状态,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能否持续发生作用取决于原告是否撤诉,不能够均衡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故不能全部借鉴。当法院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状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对方当事人,故此时撤诉的,因尽管权利人撤回了请求法院进行司法保护的意思表示,但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因已到达对方当事人、而发生诉讼时效因其向对方当事入主张权利而中断。  鉴于争论较大,司法解释最终未对该问题进行规定。但鉴于前述阐释,我们认为,我们可以明确的一个问题是,起诉后撤诉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这里争论问题主要是,即使权利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未到达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50页。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准予撒诉的案件,诉讼时效能否中断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这种情况:原告向法院起诉,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准予撤诉。对这种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诉讼时效应当中断;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有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的,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否则,就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可基于以下三种情况而发生中断,即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后,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就说明该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诉讼方式不能解决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争议;起诉书副本没有送达对方当事人的,因没有发生向对方提出请求的客观事实,故不存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起诉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即表明当事人放弃了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该起诉行为本身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在起诉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后,则是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的情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认为,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人民司法》1999年第6期。  关于撤诉后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的问题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较大的问题,也是司法实务中需规定的问题。但由于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讨论过程中,争论较大,司法解释最终未对该问题进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可以明确的一个问题是,起诉后撤诉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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