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出轨男方提出离婚名字 男方有欠债法院会查封不?

问题编号:4711420
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归女方男方无法支付怎么办
法院判决20万元归女方男方无法支付怎么办
提问者:百度知道澳门-市区婚姻家庭浏览61次 16: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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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问题编号:5070111
请问,丈夫私自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其个人名下的房产做了抵押,但妻子不知情也未签字。最近妻子才知此事,请问这个抵押合同有效吗?房子为男方单位房改房,只有男方名子,为婚后财产,且为夫妻共有唯一住房。但对方已做了财产保全,法院要拍卖房产还债。说是抵押权优先。男方早已不知去向,女方怎样才能保住房产?女方精神已出现异常,且有医院诊断书,目前不能正常工作了。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您当前遇到的难题。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请问,丈夫私自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其个人名下的房产做了抵押,但妻子不知情也未签字。最近妻子才知此事,请问这个抵押合同有效吗?房子为男方单位房改房,只有男方名子,为婚后财产,且为夫妻共有唯一住房。但对方已做了,法院要拍卖房产还债。说是抵押权优先。男方早已不知去向,女方怎样才能保住房产?女方精神已出现异常,且有医院诊断书,目前不能正常工作了。
提问者:未知-扬州抵押担保浏览76次 19: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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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苏-扬州)帮助网友:354称赞:4可以先要求确权。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09:46:07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苏-扬州)帮助网友:11983称赞:13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和经济来源,即使保全也难以执行。 22:06:15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苏-扬州)帮助网友:41称赞:3可以去争取,但是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夺。 17:54:0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81001**** (北京-海淀区)帮助网友:72981称赞:136妻子可起诉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19:29:42追问 19:44:00对方已在房管局登记,且已做财产保全,且抵押权优先,请问女方怎样做才能赢?起诉能阻止法院的查封拍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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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归女方,男方有债务纠纷,法院能强制执行该财产吗_百度知道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归女方,男方有债务纠纷,法院能强制执行该财产吗
如果已经离婚的,只是男方自己的债务就不能执行女方的财产。当然有证据证明债务是夫妻双方的,双方共同承担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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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相应的房屋登记手续,因此,是有效的,离婚后关于财产的约定,一个很重要的要点是,未经登记时,但是,由于房屋的特殊性,而且,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屋是否已按离婚时关于财产的约定,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法院是否可以执行,即房屋是否已经登记在女方名下个人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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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增值部分算夫妻共同财产 不损害女方权益
作者: &来源: &更新: 9:40:39 &点击: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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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另一方没份儿?法学专家说这是对婚姻法解释(三)的误解
  “男方父母买房,离婚后女方没份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一经发布,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被认为该解释对弱势群体的女方保护不力。
针对相关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立新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雷明光。
  与《物权法》、《合同法》
  不存在矛盾冲突
  专家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理念是,准确适用《婚姻法》,在其缺乏具体规定时,参照有关《物权法》、
《合同法》等的规定精神,尽量增加解释的可操作性,统一执法标准。
  《物权法》诸多规则构筑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坚实基础,很大程度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维护了交易稳定和社会安定。《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应与《物权法》、《合同法》中的基本规则保持一致。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物权规则在审判实务中的体现,目的是为了达成《物权法》和《婚姻法》之间的有效贯通。
  目前许多学者都认为,《合同法》第二条第2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对于夫妻之间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仍然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
  女方装修和还贷等
  离婚后都能获得补偿
  “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另一方没份儿”,有人质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否只倾向于保护男方利益而没有顾及女方利益的保护。专家对此回应称,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的规定精神,不能机械地适用,更不能割裂开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但没有削
弱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而是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条款,实际上也是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的;关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规定,并没有区分男方和女方,实践中女方买房的也不少见。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的分割,属于依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女方如果不是婚前贷款买房,至少可以分得该部分的二分之一。
  对于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离婚时房产升值的问题,专家则表示,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也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不会损害女方的权益。
“确定赠与一方”
  是针对“闪离”保护老人
  专家还指出,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主要是把“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链接,便于法院实际操作,更多考虑的是中国国情。很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倾注毕生积蓄买房,而且一般不会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房子没有子女配偶的份,用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表明态度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尤其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条规定对防
止因部分年轻人中存在着“快速结婚、快速离婚”的“闪婚”现象,给一方父母带来的巨大损失,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
  去年底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时,很多老年人发表意见,呼吁明确规定给子女买的房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对农村女性权益保护方面,专家表示,在农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不存在按揭买房等商品房买卖情形,一旦夫妻出现离婚,房产的处理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夫妻共有,这是2001年婚姻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男方受赠的拆迁安置房 离婚后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一中院审结一起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
&&&&日前,上海一中院审结的一起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其中涉及私房拆迁安置给丈夫及母、兄三人的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减名”为丈夫个人,离婚后被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
财产。该案件的判决,无疑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行的实例解读。
&&&&1999年11月,位于闵行区浦江镇农村的王先生家私房拆迁,分得安置房三套。其中一套坐落于闵行区莘南花苑,登记在王先生及其兄长、母亲三人名下。2001年,王先生与徐小姐登记结婚。2003年,王先生母亲和哥哥将名下的产权份额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先生。2007年,小两口又购买了一套位于浦东新区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2011年3月,王先生与徐小姐通过法院调解自愿离婚。双方在离婚时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随后不久,徐小姐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提出要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的安置房屋三分之二产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一审判决对双方婚后购买的位于浦东新区的房产进行了折价分割,驳回了徐小姐其余诉讼请求。徐小姐不服上诉。审理中,徐小姐与王先生对当初转至王先生名下的安置房三分之二的产权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执一词。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先生与其母、兄于2003年8月签订买卖合同,由王先生母亲与兄长将系争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先生。实际上,三人之间分别系母子、兄弟关系,系争房屋系原私房拆迁安置所得的三套房屋之一,鉴于1万元的价格远低于系争房屋三分之二产权的市场价格,且并无证据证明王先生实际支付1万元的情况下,可认定为王先生母亲与兄长将系争房屋三分之二产权赠与王先生。上述赠与虽然发生在徐小姐、王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产权登记于王先生一个人名下的事实,可推定为系对王先生个人的赠与。因此,系争房屋完全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徐小姐无权要求进行分割。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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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浏览 男方没有房子婚后女方父母看他们可怜就在自己家宅基地建了三间房让他们居住,法院却按夫妻共同财产判给男方一间,女方父母难道就没有处置自己房子的权力了吗?
男方没有房子婚后女方父母看他们可怜就在自己家宅基地建了三间房让他们居住,法院却按夫妻共同财产判给男方一间,女方父母难道就没有处置自己房子的权力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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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诉法的规定,女方父母有权力提出异议的。异议经审查属实,法院应更改的。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了
申请再审即可。
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如果是你父母的,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上诉!
集体所有制土地证是我父亲的名字
没有房产证吗?
提供土地所有权是是你爸、提供证据证明房子是由你父母出资建的,提供证据证明是在婚前建的,然后申请再审程序!
是婚后盖的房
那就可视为你父母的一种赠与行为!
可是我还有弟弟呢,父母也没说给我们
谁主张谁举证,因为你提供不出前面我所说的证据,所以视为赠与行为!
土地证、房产证都是夫妻两人的吗?如果是,那么,法院的判决正确。
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是我父亲的名字
如果土地证是你父母的名字,那么,法院的判决有问题。
如果判决已经生效,那么,只有申请再审了。
第一,宅基地使用证上是谁的名字
第二,你父亲是让小俩口居住,还是直接赠与小俩口?
如果是只让小俩口居住,宅基地使用证上是你父亲的名字,那法院的判决就纯粹扯淡;
如果是赠与,那么判决无错。
宅基地是父亲的名字,我看很多案例即使算夫妻共同财产也都是一方补偿一方钱,不能他想要房就得给他房
请问您有认真看吗?我已经明确告诉你了,宅基地如果是父亲的名字,那与这小俩口无关,这位父亲爱给谁就给谁,什么夫妻共同财产,那根本就不是夫妻的财产
是父亲的名字,建房申请也是父亲写的
照你目前所述,以及对其它人的追问,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是有问题的,但是法院一审二审都如此认定,这不太可能。因为这个关系很简单,法院不可能无依据地处分无关诉讼的第三方的财产,你必然还有细节没有讲清楚。建议你带上所有材料,咨询当地律所
我当时请律师了,律师好像很糊涂,不让我说话,但是他也说不清楚,我当时同意调解,前夫不同意,我父亲的宅基地难道前夫不同意就必须判给他房吗
虽然说宅基地的户主名字是你父亲,但如果你的户口仍然在你父亲的户头上,那么这个财产也有你的一份,一旦有了你的一份,在婚后建的房子,就自然有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想你应该就是这个情况。你继续追问下去没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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