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十年男方强行女方第一次去男方家发生性关系可以告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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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恋爱一小时就"心急想吃热豆腐" 男子被判1年半
浙江在线01月08日讯
&男女朋友之间的肌肤之亲,一般都建立在你情我愿的基础上,而在平阳上班的男子陈某却欲强行与女友发生性关系,结果出事了。日前,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陈某原是平阳一家旅馆的客房经理,老板名下还有另一家旅馆,陈某非常喜欢这家旅馆的收银员小丽(化名)。陈某经常找借口接近小丽,一来二去,两人也渐渐熟悉了。
去年8月4日下午3点多,陈某打电话给小丽,说自己有礼物送给她。在陈某的几番催促下,小丽于晚上8点多来到陈某工作的旅馆。在客房内,陈某捧着一束玫瑰花单膝跪地,请求小丽做他的女朋友。
从未见过这种场面的小丽深受感动,答应了陈某的要求。不一会儿,陈某被老板叫走。1个多小时后,他带着酒气回来。他和小丽聊了十多分钟后,便开始对小丽动手动脚,要求她与其发生关系。小丽断然拒绝,可喝了酒又无法克制自己的陈某强行脱掉了小丽的裤子,用枕头捂住小丽的嘴巴,但终因小丽反抗过于强烈而未能得逞。小丽对陈某此举非常气愤,当场报警,陈某知道后在宾馆内等待民警到来。
近日,平阳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陈某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相关链接 情侣间何种情况下按强奸罪论处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青山指出,男女确定恋爱关系,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仍要担负刑责。不过,如果事后,女方没有马上报案,又继续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一段时间后出于种种原因再报案,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如果女方报案后,又出于种种原因,继续和男方住在一起,男方仍将难以逃脱刑责。
如果双方已是夫妻关系,一般情况下,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很难被认定为犯罪。有法官认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广东省顺德区法院在2010年对一起婚内强奸案作出判决,认为丈夫李某无罪。事发时,李某正和妻子因为争吵分房睡。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夫妻感情已破裂并长期分居期间等,丈夫此举可能构成强奸罪。上海青浦法院曾以强奸罪判处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事发时,王某和妻子正在离婚判决送达期间。
戚祥浩 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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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即时报两人以分居,法院判决离婚,在判决书下达第3天,男的闯入女方家中,强行发生性关系,算强奸吗?_百度知道
两人以分居,法院判决离婚,在判决书下达第3天,男的闯入女方家中,强行发生性关系,算强奸吗?
我记得法律规定算强奸!~
但忘了是怎么规定的了·~
谁知道法律的具体规定~~
我要具体旦郸测肝爻菲诧十超姜法条或司法解释~~
如果是一旦郸测肝爻菲诧十超姜审,那么判决书下达3天,尚在上诉期,因此判决尚未生效;也就是此时双方夫妻关系尚未解除,因此很难认定为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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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6条回答
该男子已构成强奸罪,根据我国法典的有关解释,强奸罪的定性主要是强调女方自愿原则,因为在性行为中,女方的受旦郸测肝爻菲诧十超姜侵害方,因此强调女方自愿原则,如果在性过程中,女方属于自愿行为,那便不是强奸,否则,即可认定为强奸罪,具体的情况我个人建议你可以电话咨询当地的律师事务所.
当然算!即使是有效婚姻之内,违背妇女意志的强行性行为均可认定为强奸。
当然算了,看刑法第263条的规定
广东胡律师: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认定成立婚内强奸是比较典型的。在实际生活中,虽然一审法院已经判决离婚,在判决书生效前,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婚内强奸行为客观存在,但是相当于婚内强奸的其它行为,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即使他们没离婚,在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男方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也算强奸(叫做婚内强奸),你可以到法院告他强奸罪,不过超过时效很难取证的,除非有第三者在现场,他肯做目击证人。所以比较难告。
算 不管离婚是否成立 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内依然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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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女方不与男方发生性行为
结婚后女方不与男方发生性行为
可以,只要满足离婚的条件,但是你会承担一定的抚养义务。因为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法律也不能强迫你维系婚姻。
在司法实践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6、包办、买卖婚姻卖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出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0、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你只能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由法官裁决   (17)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无行为能力,由父母、成年子女或共同生活并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没有上述亲属,或上述亲属确有困难不能代理的,可以由其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18)离婚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不愿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耐心地进行宣传解释,动员其到庭;如仍不出庭,可就地征询其意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9条其他回答
得看女方什么病,是否影响夫妻共同生活!感情不和的,或对方病情无法生育的,可以协议或诉讼离婚!要看女方得的是什么病,如果是.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或者.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你当然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肯定算,你不知道吧,在结婚期间若没在对方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她(他)发生性行为,也算强奸,即“婚内强奸”
你的问题很含糊,按你的提问女方怀孕应当不是强奸的结果,那女方要求男方负责指的是哪方面? 结婚还是赔偿?如果是结婚比较麻烦,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自由,女方没有法律依据迫使男方与女方结婚。要求赔偿的话,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自愿的性行为导致的怀孕结果有两种处理方式,1、孩子生下来,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可以向男方要求抚养费。但抚养费的对象是孩子,也就是说钱只能花在孩子身上。这不属于赔偿。能向男方要求的只有怀孕期间的营养费、生孩子的医疗费等。但法院是否全部支持还不一定。2、堕胎,因堕胎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可以向男方要求。是否全额支付仍看法院判决。如果你的问题详细些,还可帮你找找法律依据
只要是违反妇女意志的性行为,即属于强奸。但由于结婚登记应该男女双方自愿的,所以,在婚内一般是难以认定为强奸的。只有特殊情况,例如,双方已经分居并在法院诉讼离婚期间,此时虽然法律上他们依然还是夫妻关系,但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是显然不想与男方有性行为的,那么,男方如果与女方强行发生性行为则会构成婚内强奸。 没结婚的恋人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这不能构成婚内强奸的,法律的界定不存在“差不多”。在没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只要发生了违反女方意志的性行为,则会构成强奸
1、“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还有什么好办法离婚呀?”:男方不同意离,女方要离婚就只有一条路可走了:到法院起诉离婚。只剩一条路,就没有什么好还是不好的选择了。 2、“需要有什么证据表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了呢?”:证据种类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但你的意思应是:有证据证明什么样的情形才可确认感情破裂吧? (1)《婚姻法》的规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司法解释的规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1.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2.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是不是离婚跟一方处置财产没有必然关系,从法律上讲,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的。
至于能否认定感情破裂,你可以参照以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婚姻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倒退十年,这类事情闻所未闻,而这几年,上海、安徽、四川、河南等地却先后发生了丈夫强迫妻子与其进行性行为的案件,并且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亦多有分歧。婚内存在不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一在理论界、司法界一直争议很大的问题一次又一次凸现在人们面前,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和争论。  婚内“强奸”该当何罪?  上海某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被告王某今年29岁,是上海某公司的职工。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做出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然而判决尚未生效,王某来到原住处,见其妻钱某也在,便欲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即反扭钱某双手强行实施性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准予离婚的判决书尚未生效,但双方对离婚判决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此案之所以引起法学界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盖因此案的犯罪者与被害人在犯罪发生时夫妻关系尚存(毕竟判决尚未生效)。综合各家论说,对此刑案判决的反映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无条件赞同婚内强奸成立犯罪论;有条件赞同婚内强行性行为成立强奸犯罪论;反对婚内强行性行为成立强奸犯罪论。  前述各种观点,均围绕是否强奸罪而展开,却忽视或误解了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罪刑法定。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而此处之“法律”,显然不限于刑法,它是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符合犯罪要件,应当依据包括刑法、婚姻法在内的法律。  正当行使权力的行为不可入罪,而权利的客体即对方的行为,对方为相应行为,就属于义务。如果性行为系夫/妻的权利,则任何一方正当行使此一权利,均不应定罪。性犯罪的前提是,男方对女方并不拥有性权利,女方因而无相应的义务;如果采用金钱的手段,则为嫖娼;如果双方和奸,属于通奸,则为道德所谴责;如果采用暴力等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则为强奸,是为犯罪行为。这正如盗窃或抢劫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因而“盗窃”或抢回属于自己的财产不构成盗窃或抢劫罪一样
按照《婚姻法》违背女方意愿,情形发生性行为就属于强奸但,在婚内无法举证故,司法实践很难受理同时,性生活也是夫妻双方的衣物和责任故,在实践上听之任之除非激化为家庭暴力才受理这也说明中国的法律及其脆弱
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 供参考: 《婚姻法》对于离婚的标准采用了概括与列举式并举的形式。概括式的标准沿用了1981年元旦实施的旧《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而列举部分则有所创新,如虽然失踪,但并不一定会导致感情破裂,但新法认为应准予离婚。新法第32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⑴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⑵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⑶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⑷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⑸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⑹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日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认定考察感情是否破裂,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并列举了14种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⑴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⑵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⑶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⑷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⑸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⑹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⑺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⑻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⑼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⑽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⑾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⑿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⒀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⒁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14种情形⑺⑻⑼⑽⑿⒀⒁(注:◇部分)由于与婚姻法有重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8条,明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所称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作出判断,也就是以上标准可以使用。剔除重复的情形,加上军人离婚的特殊情形,目前法定的离婚具体标准有:编号简称具体条文法律依据1同居与重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姻法32条2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32条3赌博等恶习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婚姻法32条4分居满二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婚姻法32条5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32条6禁止结婚的疾病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法民发 1989 38号7婚姻基础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法民发 1989 38号8精神病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法民发 1989 38号9欺骗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法民发 未同居生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法民发 包办买卖婚姻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法民发 一方有期徒刑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法民发 其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32条14军婚离婚  军婚的离婚一般应经过军人的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的过错,重大过错是指.《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  根据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双方均为现役革命军人的离婚问题应按一般离婚问题处理的函》的规定:离婚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其离婚问题,应按一般离婚办理。即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不适用婚姻法第26条的规定,而按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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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的标准的论文.doc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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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设计)
婚内强奸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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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对两个具体实际婚内强奸案例进行了简要分析,从中剖析了我国目前婚内强奸问题的现状,并且列举了我国关于婚内强奸问题的各派学者的说法,最后提出了一些相关建议。关键词 婚内强奸 强奸罪 婚姻关系 夫妻权利义务
国内实际案件简析对婚内强奸问题的相关建议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的人权意识、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关于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强奸罪在我国国内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以下从我国现实发生的两起婚内强奸案来浅议一下我国目前的婚内强奸问题。、我国国内实际案件简析
案例一: 被告人白某与被害人姚某于 1994 年 10 月结婚,婚后夫妻经常吵架,感情不好。姚某于 1995 年 2 月某日回到娘家居住,并向白某提出了离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1995 年5 月某日晚上,白某来到姚某家找姚某要彩礼,双方发生了口角,而且白某预与姚某发生性关系,姚某不同意,并与白某发生厮打。最后白某强行与姚某发生了性关系,并致姚某因抽搐昏迷,经过医院抢救才苏醒。检察院以被告人白某犯强奸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与姚某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白某在与姚某发生性行为时采取了强制的手段,但不构成犯罪。
案例二: 被告人王某于 1992 年 11 月与钱某结婚,1996 年6 月,王某与钱某分居,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 10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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