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伤害人背椎伤害后 被鉴定人孩子装病不上学怎么办怎么办啊!

工伤案在中国,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
一,以下是东莞社保局的一份工伤认定书:  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认定书屏蔽.jpg  
二,以下是我的行政起诉书:  
行政案件起诉状       原告:向**,男,38岁,自由职业者,身份证号:43************431x,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东城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梁冰    案由:原告向**不服被告东莞市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字第号工伤认定书,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庭提起诉讼。    第三人:黄江镇**塑料厂      一. 诉讼请求   (一)撤销被告违法作出的工伤认字第号工伤认定书;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申请行政诉讼的主要事实、理由和依据    (一)认定结论,欺实违法      东莞市社保局的认定结论:“向**于日发生〔工业——笔者注〕事故导致伤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是认定工伤的行政法律与条文,而不是认定非工伤的条款,适用法律完全正确;而结论“属非工伤”,则既违背了自己所依据的认定的事实,也违背了自己所引用的适用的法律条文。要知道行政认定也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总之东莞市社保局的认定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    (二)认定依据,违法违规:被告作为本案依据的关于腰椎间盘突出症如何认定工伤的内部规定违法。详见附录三第四部分。      附录一:肯定认定书      1,认定书的意义:      (1),确认企业没有提出不是工伤的证据。      (2),确认我当时受到了工业事故伤害。      因为行政机关在具体的行政决定作出后不可以再搜集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所以这份认定书固定了以上两点。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社保机构收到工伤职工的工伤登记表后,向企业发出该表,如企业有异议,则应召集双方质证。      当然,如果企业无异议,就无需召集双方质证调查了,因为企业无异议,意味着他要承担比社保机构更大的责任。      初步认定之前的一个半月内,我多次对黄江社保局的人员表示,如果企业对我的工伤有异议,那你社保局就要召集双方质证,你到企业现场调查时就应把我叫去,我要与他当场对质。结果企业没有提出我不是工伤的证据,社保局也就没有召集双方质证。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认定书内容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其他有效部分仍然有效。          附录二:评析认定书        1,“伤害经过”,过于简略;      “申请人报称:东莞黄江**塑料厂员工向**,于日凌晨四点在射出一成型车间向干燥机倒料时致腰部受伤”。    案发时我至少有四个月未倒料了。已上了一个星期通宵夜班,从晚七点半到早七点半。之前连续两天班长周**安排我倒料,我自知身体不支,可能发生危险,就以明确的语言拒绝。但5月24日晚上7点半上班时组长易*在我的工位多安排了一个新员工,叫我教他学做工程〔套量〕,我因此相对空闲,班长周**再叫我倒料时,我只得答应。干燥机边又没灯,要靠8米以外的散射光。当时那包料是回包超重的〔指上次未用完的,标装50斤的袋子,实际是能装多少就是多少〕,堆头较大,但因灯光昏暗也看不清,后来保守估计至少65斤,我人才有一米六六高,而干燥机则约一米九高,约是我一人搭一撑手高,一下没能举上去,    回压到腰上。我忽感腰椎间异样,暗叫不好,就开始腰痛。在一小时内的同时就告诉了我的上级与同事即该新员工,说刚才因倒料致腰扭伤已不能再倒料。        2,“诊治情况”,断义误导;        “于7月19日到****门诊治疗,诊断为‘腰突症’。于11月19日到黄江医院诊断为‘腰3/4、腰4/5椎间盘突出症’”。      我提交给社保局的两张疾病诊断证明是上面两张,但不等于我7月19日才去诊治。我伤后一两天内即到黄江镇**药房买红花油、贴膏、小活络丸、拨火罐器等及中药等,直到7月初,此后一直在此买中药配合治疗;社保局也从**门诊部查到了我的首诊记录是7月4日,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处理有三条,我都在卷宗中看到了,他也承认我7月8月的纪录很多直到11月;7月27日在黄江医院亦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11月8日社保局打电话问我要“检查报告”,我便于11月9日到黄江医院拍CT片,印证了先前的诊断。      看社保局的表述,似乎是说我7月19日才去治疗。      记录事实要全面,断章取义是违背事实的。      3、“核实情况”,一句废话.      “经查,无证据显示日凌晨,在东莞市黄江**射出一成型车间发生员工受伤事故。”    因我是参保了的,所以社保局为了自己免除工伤赔偿的责任,就说除我以外的与工伤案相关的用人单位没有“证据”“显示”当天凌晨车间发生员工受伤事故。〔西谚:“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注意这句话:“无证据显示”,也即:我的工伤事实是存在的。      因为这段话提都没有提到用人单位,所以证明,用人单位没有提出我不是工伤的证据。      工伤认定书的“核实情况”部分,只能就事论事,写用人单位有没有提出不是工伤的证据。这不是写外交文书,不是写日志,也不是写车间一日总结报告。    
这句话与结论中的认定事实部分冲突,冲突即无效。至少也是结论的效力高于论证,特指的效力高于泛指。而且伤害事实已在“伤害经过”与“认定事实”部分首尾呼应,又因论证部分不可以出现结论性的语句,再说这句话只是为了给下文将述的东莞社保局的“内部规定”作铺垫而硬加进去的,所以这一句无论如何都只能说是一句废话。      我提交的证据证明:伤后一小时我就向我的上级与同事说刚刚倒料致“腰势了〔土话〕”、“腰扭伤”,不能继续倒料了;3~5天中我对叫我倒料的班长说你叫我倒料致我腰痛不能弯扭;第9天的6月3日厂里的安全主任与工会主席看见我跛行并相视一笑;之后的急性期同事说我腰直脊弯臀歪肩斜腿跛;6月28日我与网友谈到这一向右侧腰臀到膝关节疼痛。伤后不能从事原来站立着的工作。      以上这些情况,企业提出相反的证据了吗?如果有,那么社保机构要召集双方质证,并在认定书中反映出来。根据认定书没有提及的这个事实,完全可以推断出用人单位没有提出我不是工伤的证据的事实。      据我所知,企业有写书面材料,至少承认了我当天的因工受伤的部分事实;黄江社保局的工作人员也在给我认定书时证实了这一点。      用人单位确认职工受到工业伤害,社保机构应当认定。因为用人单位确认的同时,意味着他要承担比社保机构更大的责任。      而且社保局这样表述有很大的问题。工伤职工申报的证据不是证据吗?      根据相关的规定,申请人为伤者或其亲属(或工会组织)的,工伤保险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登记表》〔《工伤事故调查处理通知书》〕,核对有关情况;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回复后,如双方有争议,工伤保险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的内容之一就是双方质证,展开辩论。      如果企业不能提出不是工伤的证据〔注意是证据,而不是说理或说法〕,社保机构就应当认定工伤。     
根据以上法意,社保机构应是支持工伤职工的,至少也是中立的,但在这里,社保机构却是如同用人单位身份在抵赖,这样表述主体不适格。就算是用人单位,也要以翔实的事实、严密的逻辑来论证。证据学上有一个理论,叫证据比较法,就是看谁提供的证据多。这里只有这一句话,无任何证据支持,显得空洞无物,苍白无力,歇斯底里。         这里按照事实应当表述为“经查,无证据显示日凌晨,在东莞市黄江**射出一成型车间发生的员工受伤事故不是工伤。”    4,认定依据,混淆视听        “由于腰椎间盘突出症为人身一种退行性疾病,故向**的腰椎间盘突出症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行政管理,要以行政法规为依据。要说法理,而且是行政法理,而不是医理病理。工伤在认定阶段,在广东省依《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其中第九条是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主要是对应第一款是否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而不是以甲伤乙伤轻伤重为标准;再说,第九条第十条哪一款哪一句规定腰椎间盘突出症为人身一种退行性疾病不能认定工伤了?而腰椎间盘突出症是一个医学上的伤病名称,对应的是现行的07版的《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是实体规定,但要在工伤评定阶段才用得上。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当于一个程序法,主要是规定认定工伤、评定工伤、救助工伤的程序;而腰椎间盘突出症所属的《工伤与职业病标准》是一个实体法规,规定什么伤属于什么等级。就好比是我国刑法,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犯了什么样的罪又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判什么刑。把腰椎间盘突出症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扯在一起,就好比是把渎职罪与《刑事诉讼法》扯在一起,能推断出什么?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        附录三:质疑认定书      〔一〕,未刻意保留病历就能改变诊治事实吗?        “于7月19日到****门诊治疗,诊断为‘腰突症’……”    10年12月1日,黄江社保局要求我在一个空白文档的下方书面确认未能刻意保留9月底知道应报工伤之前的病历〔至于他后来在上方写些什么还不得而知〕。然后认定书中就说我7月19日〔才〕到医疗机构诊治。其实黄江社保局也查到了我7月4日在该医疗机构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的首诊病历,我也有7月4日发票证实。      另外,以后行政与司法机构如果对我伤后一两天内至7月初在**药房买药治疗的诊疗事实有怀疑,就应调查该药房人员李**〔江南大道110号。41号?〕。如果既不承认,也不调查,就是程序违法,根据相关法律,任何时候我都可要求重新处理。      〔二〕,在工作中除了直接撞伤就不算受伤吗?在工作中除了直接撞伤就不算工伤吗?        “经查,无证据显示日凌晨,在东莞市黄江**射出一成型车间发生员工受伤事故。”        黄江社保局在10年12月9日要求我书面确认“受伤当天腰部没有受到撞伤等外伤”。第二天就声称“无证据显示日凌晨,在东莞市黄江**射出一成型车间发生员工受伤事故”。      如一个真实的案例,某人头部受伤致眼部出现神经症状,眼脸瘘缩下陷,法医鉴定人员却说:“事发当时又没有〔直接〕伤到你的眼睛”!这样是否令人信服?      同样的道理,在腰椎间盘突出的损伤案中,突然过量负重是经手或肩间接传导,没有直接外力撞到腰,就不能认定腰椎间盘突出的工伤了吗?      其余的,限于篇幅,这里不做讨论。      〔三〕,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起因限于“退行”吗?不会因工作原因引起吗?不能认定工伤吗?〔实体〕        “由于腰椎间盘突出症为人身一种退行性疾病……,属非工伤”    本案的焦点在于腰椎间盘突出症是否为工伤。事实是不容辩驳的:自毛泽东开国以来就是工伤,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文字记载。      1,“腰突为退行”,逻辑错误;      “腰椎间盘突出症为人身一种退行性疾病”,即将腰突的起因限定为退变,这样表述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已知的工伤案中的急性腰突都是外力所致:      2,腰突不认定工伤是伪命题;    
而腰突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更是一个伪命题。因是否为工伤主要是以是否为“三公”为依据,而不是以甲伤乙伤为依据。正确的表述应为腰椎间盘突出可否因为工作原因引起?    某些传染性疾病如急性肝炎、肺结核;或某些溃疡类疾病如胃溃疡、十二指溃疡;或某些结石类疾病如胆结石肾结石等肯定不会因工作原因引起,但腰椎间盘突出,顾名思义,就可能因外力引起突出。工伤案中的腰椎间盘突出对应的是口语中的〔压〕炸腰〔了〕。      3,工伤案中的急性腰突用“退行”无法解释。      客观地讲,世界上的万事万物每时每刻都在变化中,人的身体到了18~20岁发育到了顶峰之后就开始走下坡路,即退变,如齿松发脱.但这种变化很缓慢,几乎不易觉察。一般退变是在50岁以后才较明显。打个比喻,如果一个36岁的人因工作原因腮部受外力致牙齿松脱,东莞社保局说:“牙齿松脱是一种退行性病变,……应认定为非工伤.”这是否令人信服?      在老年科医学上,在5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是有人有慢性的腰椎间盘突出。这是有退变的因素在内〔但我才36岁,距50岁还差一大截,从未腰痛过〕,但起病缓慢,不易觉察。而在工伤案中,在工作场合急性发作则绝对是外力所致。      还有,我18岁发育成熟后又18年了不“退行”,在厂里做了3年不“退行”,把一个65斤的重物一下未举上1.9米之后一下子就“退行”了?急性期腰腿特别是腰部剧痛,急性期后的主要症状是麻,活动后与阴冷时疼痛加重,这难道又是“进行”了吗?    
再说,如果一个发育未成熟的16岁的人甚至是9岁也就是说还没有“退变”的人突然过量负重,照样也会急性腰椎间盘突出。      所以,工伤案中的急性腰椎间盘突出绝对是用“退行”无法解释的。      4,工伤案中腰突的病理:突然过度负重。      腰椎间盘突出症急性发作的确切原因都是突然的过量负重致闪腰。突然过量负重时,因脊椎中的腰椎在最下面,且没有如背椎的肋骨那样的支撑,故最易受伤。腰椎间盘负重超过100千帕/平方厘米以上时,会突然受到挤压或扭曲,造成髓核压力增高,会使髓核从纤维环的裂隙突出到椎管内即导致椎间盘纤维环破裂。若腰椎间盘突出,一侧下肢在活动后或阴冷天气时疼痛加剧,且不可逆转。这是医学常识。      〔关于阴冷加重疼痛,2010后中秋节的先天即9月21日,我疼痛难忍,使我下决心了解腰椎间盘突出症在医学与法律上问题。医学上,得知是因当天是入秋后的第一股寒流来袭;法律上,得知应申报认定工伤,这才有了之后至现在的工伤维权行动。〕    
澳大利亚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核定了工厂的所有物品不得超过20公斤,且要机械化操作。      我母亲就经常教导我:重了的担子莫挑,莫压炸腰了。    
倒料不是人人能干的,安排我倒料的班长周**,年龄与我差不多,体格还稍高大,他多次在白天叫我与他抬一袋50斤的。65斤举1.9米高,100个人有90个人不会干,其余的10个人中有9个人会腰椎间盘突出。      5,现在施行的07年的国家第二版《工伤鉴定标准》明文规定并单独列出腰椎间盘突出症为工伤。      更细致地分出未作手术者为第十类,在第5项;作手术者为第九类〔本案中医生要求我做手术〕,在第15项。与之配套的广东省的《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鉴定标准(2006年)》,以明确的文字规定:腰椎间盘突出症,无神经根受压症状,脊柱活动功能良好〔本案受压,脊柱活动受限〕,医疗终结期为1.5~3月。      6,往前到96年现已失效的中国第一版《工伤鉴定标准》,也是工伤。      归在第十类第25项下: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人类脊柱由24块椎骨组成,其中腰椎5块,也是最易受伤的〕。与之配套的《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鉴定标准》,当时其他省市区都以明确的文字规定:腰椎间盘突出症的医疗终结期为6个月。      7,再往前追溯到毛泽东建政后的中国第一部即试行版的《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腰椎间盘突出症也是工伤,归在神经外科下,更在附录中以明确的文字规定了腰椎间盘突出症为工伤及其等级。        配套的92年的广东省的《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鉴定标准》中以明确的文字规定:腰椎间盘突出症,医疗终结期最长为12个月。      8,现行的工伤标准考虑到了退变因素。      由于现行的第二版的《工伤鉴定标准》是从第一版托胎修订而来,而修订者是国家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及全国各大医院的医学专家,所以肯定都是考虑到了本身退变的因素了的,根据现在施行的07版的《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即使对于50岁以上的人因突然过量负重亦应不加限制,忽略不计退行的因素。由此也可看出,社会保障部对腰椎间盘突出症的工伤认定是一个不断地人性化的过程。      如果基层的社保机构还拿“退变”来说事,是可笑的。      基层社保局说腰椎间盘突出不是工伤,这是数典忘祖。      所以,  腰椎间盘突出症就是工伤!这一点不容讨论!      〔四〕,东莞社保局能对抗国务院、社保部、卫生部、省人大吗?〔程序〕        “经查,无证据显示日凌晨,在东莞市黄江**射出一成型车间发生员工受伤事故。由于腰椎间盘突出症为人身一种退行性疾病,故向**的腰椎间盘突出症……属非工伤。”    1,对于腰突,东莞社保局有一个统一的“回复”    声称:“腰椎间盘突出一般是椎间盘退行性病变,若没有在事故中曾受到一次性暴力(高处坠落或重物击中腰部)伤害,应认定为非工伤.”    这就是东莞市社保局的统一回复〔只是不知形成于何时〕。我于10年10月11日第一次到黄江社保局他也是一见面的第一句是“我〔们社保局〕承认你的腰椎间盘突出症,我〔们社保局〕不承认你的工伤”;甚至说“腰椎间盘突出症没有被列入工伤目录”!而且社保局也是在要求我书面确认“受伤当天腰部没有受到撞伤等外伤”的第二天作出的非工伤认定。      黄江社保局虽未直接引用这个回复,但是却是按这个回复处理的。      2,下级只能在上级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做出细化补充的规定。    
由于96年第一版的《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仅在第十类第25条规定“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即包括腰椎间盘突出症——笔者注〕,年龄在50岁以下者”,因未明文指定腰椎间盘突出症,故01年广东社保厅以函件的形式提出了“应参考工种、劳动强度、既往病史等因素来确定”,07年元月9日福建省社保厅以函件的形式提出了“因果关系”这些对我都不成问题。07年5月1日实施的《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明确将腰椎间盘突出症列入后,以上两 回复失效,即50岁以上的职工因突然过量负重亦应认定工伤。而且再无省级社保厅发类似的函件。这样令人信服。      3,下级不能做出与法律法规相反冲突否定的规定,否则无效。      而山东省某地级市社保局在07年7月9日发了个通知,看得出这个通知受试行版的《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的影响,而试行版可以是错的。且比之更不具理性。又因为是在07年5月1日国家《工伤鉴定标准》实施之后,故非法,无效。      4,而东莞市社保局的统一回复就显得荒谬:      “腰椎间盘突出一般是椎间盘退行性病变,若没有在事故中曾受到一次性暴力(高处坠落或重物击中腰部)伤害,应认定为非工伤.”    工伤只能讲工伤病理。讲工种、劳动强度等。而不能讲老年医学科的病理。在国级与省级工伤法规中没有一个提“腰椎间盘突出是腰椎间盘退行性病变”。东莞社保局这么一讲,搞得现在东莞的用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不论阿猫阿狗开口闭口就是“腰椎间盘突出是退行性病变”。      括号内的内容,将暴力限定为高处坠落或重物击中腰部更是大错特错。高处坠落如果是下肢先着地,即减速伤,可能会导致腰突,但其合并伤肯定比腰突的伤要重,因此这一点无意义;如果是重物击中腰部,纵向的外力只可能导致腰椎骨折而绝非腰椎间盘突出。而腰椎间盘突出在工伤中都是因为突然过量负重引起,而这个回复恰恰将突然过量负重排除在外。      〔从以上可以看出,越往上,越权威,越令人信服;越往下,特别是到地市一级,越经不起检验。〕      5,不认定腰突的工伤,是有与无的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各省制订。如第十类工伤,湖南湖北为6~8个月工资,因内地多为本地人,本地人有政治权力;而广东才1个月工资,因广东外省工人多,而外省工人无任何政治权力,这说严重点是政治歧视,但这只是一个多与少的问题;而看得出东莞市社保局是要将所有的因工所致的急性发作的腰椎间盘突出症排除在工伤外,这是一个有与无的问题,是一个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      东莞市社保局宣称社保的工作宗旨之一是伤有所偿,但是,东莞市的腰椎间盘突出的工伤职工深受伤痛折磨,劳动能力受到限制,难道只能怪自己的腰椎间盘不经压吗?      6,因工所致的腰突不认定工伤,违法违规。      本案的腰椎间盘突出,既符合“三工”的程序标准,也符合工伤的实体标准。东莞社保局认定非工伤,既无视国务院与省人大的“三工”程序规定,也违反了国家社保部、卫生部关于腰椎间盘突出症评定工伤的实体规定。    
〔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广东省人大审议通过的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7,以下犯上。      而且,一个市级社保局的“回复”能对抗国务院、社保部、卫生部、省人大的法律法规吗?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工伤决定书》的结论与法律相悖。因此,提请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东莞市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字第号工伤认定书,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认定。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庭      起诉人:向**    11-5-1          附:      1、本起诉状副本2份;      2,工伤认定书3份;      3,      4,      5,第三人的企业机读资料1份;      6,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我的评论:  从东莞工伤保险案看中国政改必行          10-12-10              
占中国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没有话语权,没有民煮权力。如果官员不依法办案,人民也没用选票把他罢免或选下去的权力与制度。            与社保、工伤有关的倪顺义案、刘汉黄案,让我想起在一个民主与法治的国家里,是没有这些根本的矛盾的。            因此,政改是中国的当务之急。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与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来看,工伤认定工作适用工伤推定,使工伤职工得到救助。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黄江社保局却是无条件地不承认腰椎间盘突出症为工伤。“理由”随便找。         10年10月11日我第一次到黄江社保局,一名前台工作人员扭头问了一下她的领导,就说:“腰椎间盘突出症没有被列入工伤目录”。我说:“这个不是哪个人可以随意解释的”。该女职员再也无法面对我。          接着,在工伤认定的工作台前,一名工作人员还未听我说情况,对我表示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们社保局〕承认你的腰椎间盘突出症,但我〔们社保局〕不承认你的工伤”。            ——这就好比是社保局的人对开胸验肺的张海超说:“尘肺病未列入职业病目录”、“我〔们社保局〕承认你的尘肺病,但我〔们社保局〕不承认你的职业病”。            ——我当天去黄江社保局,是因为工厂应为我报工伤而未报工伤,这样一来,我都不知道我的对手是谁了。            这就让我不得不反思我国现在的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费由前几年的企业缴纳改为现在的工人自己缴纳,且工伤由社保机构认定,工伤保险费也由社保机构返还。因社保局与工伤职工绝对是一场零和博弈,所以由社保机构来认定工伤绝对是社保机构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显然是违背规则的。      [url=]源码[/url]               企业不为我报工伤是一回事,工伤后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又是另一回事。我于10月26日到社保局报工伤后,11月4日社保局的人到企业送达《工伤登记表》,企业就于社保的人走后第一天,毫不掩饰毫无顾忌地违法单方面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工伤案是工伤职工、企业、社保机构的三方博弈。但社保机构垄断了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如工人自费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我都交几千元了,〕;企业相对于工人来说有财力资源可影响社保机构,唯独工伤职工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任何博弈的资本。刘汉黄、倪顺义只有以命相博。根源是什么呢?占中国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没有话语权,没有民煮权力。如果官员不依法办案,人民也没用选票把他罢免或选下去的权力与制度。            这时候我就想起了与社保、工伤有关的我的阶级兄弟倪顺义、刘汉黄。09年11月2日刘汉黄案一审宣判时,我亲临东莞中级法院刑事法庭宣判现场声援。            而在一个民煮的国家里,是没有这些根本的矛盾的,因为大家都在民煮与法治的原则下做事。            因此政改是中国的当务之急。                  注:本文原发于东莞阳光网:/viewthread.php?tid=838159              
本文原发于我的网易博客,这里有删节:/gs_dg/blog/sta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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