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其他法遗嘱指定继承人人,如何向法院起诉判定自书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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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最强,可按遗嘱继承提起诉讼,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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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份自书遗嘱的效力被法院判决效力不明确恰当吗?
[楼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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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内容:“为感谢配偶对我生病期间的照顾,我俩人的共同房产,我去世后有配偶XXX一个人去支配。签名,日期”。此遗嘱已经原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遗嘱人所写。判决内容:对原告提交的“遗嘱”经司法鉴定,签名为被继承人所签,对“遗嘱”上签名以外的内容,鉴定机构作“倾向性”结论系为遗嘱人所写,由于其结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没有其他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故对被告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该“遗嘱”应视为被继承人生前所写。但该“遗嘱”中被继承人关于遗产的态度是“我俩人的共同房产,我去世后有配偶XXX一个人去支配”,不能视为是被继承人明确的处分了自己遗产的所有权,即不能作为遗嘱继承的依据。  这是法院的论证与判决,最后按法定继承判决,此判决是否不恰当?有上诉的必要吗?
[第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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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有趣的例子。可以看到民间对法律或者法律用语的不清楚的认识这会让法院给抓了个住什么叫支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调配、指使,通俗了讲就是由他说了算。但是支配这个词,对于法律特别是牵涉到所有权财产权的关系,比如继承,那是个不明确的说法那个写“遗嘱”的人,用支配这样的词语来表述,估计其真实的意思本来是想说由配偶继承的(那是我的猜测),但是他和配偶(估计配偶也在现场的,也是我的猜测)都没有搞明白――但愿事实不符合我的猜测但是我还有点疑问,说他们不懂,一是知道自书遗嘱是本人亲笔所写而没有让电脑打印出来,二是使用了配偶这个词。要知道,配偶可是个法律术语,这词语民间是不太用的。于是,疑问对于法官可是多了起来。这写的支配到底是什么意思?因此法官认定,无法判断他的真实意思究竟是什么。那怎么办呢?只有认定,遗嘱的内容不具有确定性,也就是不明确的意思。最后就导致这个“遗嘱”,无法具有遗嘱的效力。还有,共同房产本身就是和配偶共同共有,何来写遗嘱人身后由他一人支配的说法,那另一半本来就是人家个人所有,扔黄浦江里也由他说了算(假设可以扔的话,假设是上海人的话,上海人不就整天为了房子喜怒哀乐),要你写由他支配干什么。所以法官的疑问可就多啦任谁也不会给你判的“遗嘱有效”。那代理人可真够糟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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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默无名的一位老法律人
[第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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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这里的“处分”与主帖所说的“支配”,法律上的意义没有本质的区别。“为感谢配偶对我生病期间的照顾,我俩人的共同房产,我去世后有配偶XXX一个人去支配。”在这里,遗嘱人把遗产的处分(支配)权授权(指定)给配偶执行,我认为是有效的。遗嘱人的配偶无论如何支配遗产,是留给自己,还是分给子女,或者赠送他人,都应该认为不违反遗嘱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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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第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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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却又判决否定遗嘱内容。弄不懂种法理逻辑。
[第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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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而已,上诉吧
[第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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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一呼惊叹 @
12:22 ) 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却又判决否定遗嘱内容。弄不懂种法理逻辑。
你可以仔细看看楼主对法院的判决的叙述,是挺有趣的楼主没有直接说,判决对遗嘱的效力如何,也没有说对方的抗辩意见如何。虽然我无法明确这原告是哪一方,但是基本可以猜测原告是配偶方判决并没有说,遗嘱是有效的判决是说,对方对这份遗嘱,提出了并不是本人书写或者内容不是本人书写的抗辩,所以提出了司法鉴定。并且这个司法鉴定中心在上海,华东政法学院附近――这都是我猜的,不做准的。结果司法鉴定的结果说是,签名是本人所写,而内容倾向于本人所写,所以法院判决对方的“不是本人书写”的抗辩不能成立,你又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为什么我在遗嘱上打引号?因为楼主本人就在上面打了引号,所以我还是猜,这个书写的文书(上海人叫纸头)上面可能没有”遗嘱“的字样。而是原告方自己认定那就是遗嘱而已。当然写不写遗嘱二字,本来也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但是可见原告方的心态。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说这个遗嘱是有效的,只是说这个纸头是本人所写而已。本人所写,就一定可以视为遗嘱了么?问题就恰恰出在这里,一审法院对书写文书的那个人的真实意思发生了疑问。我们知道,一词或者一语甚至一字的不同,都会在法律上产生歧义。诚如我所述,支配的语义就是调配和支使的意思。而遗嘱继承则是对自己身后的财产直接作出处分,这个处分是明确的并且可执行而不需要别人再来一道处分或者分配。这文书里面,支配的意思究竟是什么呢,遗产由配偶来进行分配(授权处分),还是有配偶自己来继承?这里楼主还是没有说,原告起诉的主张是什么?我还是猜――估计是主张由自己来继承,不大可能说,由自己来进行分配。否则就不符合常理了。这授权不就等于是自己继承了么,呵呵。所以法院的意思是,这文书确实是本人书写,但是由于文书的内容不够明确,所以不能作为遗嘱来对待。但愿我猜的都不准,我想的也不一定正确,大家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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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默无名的一位老法律人
[第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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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一呼惊叹 @
12:22 ) 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却又判决否定遗嘱内容。弄不懂种法理逻辑。
是不是本人所写,那是一个事实状态。能不能按遗嘱对待,那是一个法律评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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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默无名的一位老法律人
[第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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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731111
QUOTE (haishui @
10:21 ) 挺有趣的例子。可以看到民间对法律或者法律用语的不清楚的认识这会让法院给抓了个住什么叫支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调配、指使,通俗了讲就是由他说了算。但是支配这个词,对于法律特别是牵涉到所有权财产权的关系,比如继承,那是个不明确的说法那个写“遗嘱”的人,用支配这样的词语来表述,估计其真实的意思本来是想说由配偶继承的(那是我的猜测),但是他和配偶(估计配偶也在现场的,也是我的猜测)都没有搞明白――但愿事实不符合我的猜测但是我还有点疑问,说他们不懂,一是知道自书遗嘱是本人亲笔所写而没有让电脑打印出来,二是使用了配偶这个词。要知道,配偶可是个法律术语,这词语民间是不太用的。于是,疑问对于法官可是多了起来。这写的支配到底是什么意思?因此法官认定,无法判断他的真实意思究竟是什么。那怎么办呢?只有认定,遗嘱的内容不具有确定性,也就是不明确的意思。最后就导致这个“遗嘱”,无法具有遗嘱的效力。还有,共同房产本身就是和配偶共同共有,何来写遗嘱人身后由他一人支配的说法,那另一半本来就是人家个人所有,扔黄浦江里也由他说了算(假设可以扔的话,假设是上海人的话,上海人不就整天为了房子喜怒哀乐),要你写由他支配干什么。所以法官的疑问可就多啦任谁也不会给你判的“遗嘱有效”。那代理人可真够糟糕的
首先感谢您的回复与分析。我来说说具体情况:遗嘱人写此份遗嘱是已是71岁高龄,其文化程度不高,只受过两年小学教育,相信三四十年代生人一般家庭受教育程度都不会太高。而且遗嘱人患病多年,是其配偶精心照顾多年,其真实性不容质疑,也已经一审法院主持鉴定为真实遗嘱。另被告与原告系继母子关系,被告是被遗嘱人和原告从小养大,而这些年来被告对原告没有尽到孝顺义务,原告也没有任何收入,遗嘱人正是考虑到原告以后的生活问题才写下此遗嘱,这份遗嘱中用词确实有不恰当的地方,但也确实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一审法院在主持认定其遗嘱为真实的后又只以一句“不能视为是被继承人明确的处分了自己遗产的所有权,即不能作为遗嘱继承的依据。”而判决遗嘱无效,岂不是自相矛盾,没有法律依据。另外遗嘱人在写此份遗嘱时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制造文字歧义而让自己的亲属彼此伤害。所以不论从客观还是主观上都可以认定此遗嘱有效。这也只是个人见解,不知道二审法官会如何理解。
[第8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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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GCL @
16:46 ) 首先感谢您的回复与分析。我来说说具体情况:遗嘱人写此份遗嘱是已是71岁高龄,其文化程度不高,只受过两年小学教育,相信三四十年代生人一般家庭受教育程度都不会太高。而且遗嘱人患病多年,是其配偶精心照顾多年,其真实性不容质疑,也已经一审法院主持鉴定为真实遗嘱。另被告与原告系继母子关系,被告是被遗嘱人和原告从小养大,而这些年来被告对原告没有尽到孝顺义务,原告也没有任何收入,遗嘱人正是考虑到原告以后的生活问题才写下此遗嘱,这份遗嘱中用词确实有不恰当的地方,但也确实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一审法院在主持认定其遗嘱为真实的后又只以一句“不能视为是被继承人明确的处分了自己遗产的所有权,即不能作为遗嘱继承的依据。”而判决遗嘱无效,岂不是自相矛盾,没有法律依据。另外遗嘱人在写此份遗嘱时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制造文字歧义而让自己的亲属彼此伤害。所以不论从客观还是主观上都可以认定此遗嘱有效。这也只是个人见解,不知道二审法官会如何理解。
上诉吧。不过,上诉案件要得到二审根本性的推翻,那得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对于你这个上诉案件,我明白争议焦点是什么,不持乐观态度。法官他不是道德的裁判者,所以他不会更多的考虑谁对被继承人承担了更多的照顾义务。他就得抠字眼,谁让他是法官呢这种遗嘱争议,摆明了是要剥夺另一个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所以法院是很慎重的。要确认那个遗嘱“支配”的真实意思是“由继母来全部继承房产”,那是很纠结的,很具挑战性的。上诉以后,结果怎样希望你再来一下论坛,告诉一下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估计怎么也得两个月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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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默无名的一位老法律人
[第9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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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GCL @
16:46 ) QUOTE (haishui @
10:21 ) 挺有趣的例子。可以看到民间对法律或者法律用语的不清楚的认识这会让法院给抓了个住什么叫支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调配、指使,通俗了讲就是由他说了算。但是支配这个词,对于法律特别是牵涉到所有权财产权的关系,比如继承,那是个不明确的说法那个写“遗嘱”的人,用支配这样的词语来表述,估计其真实的意思本来是想说由配偶继承的(那是我的猜测),但是他和配偶(估计配偶也在现场的,也是我的猜测)都没有搞明白――但愿事实不符合我的猜测但是我还有点疑问,说他们不懂,一是知道自书遗嘱是本人亲笔所写而没有让电脑打印出来,二是使用了配偶这个词。要知道,配偶可是个法律术语,这词语民间是不太用的。于是,疑问对于法官可是多了起来。这写的支配到底是什么意思?因此法官认定,无法判断他的真实意思究竟是什么。那怎么办呢?只有认定,遗嘱的内容不具有确定性,也就是不明确的意思。最后就导致这个“遗嘱”,无法具有遗嘱的效力。还有,共同房产本身就是和配偶共同共有,何来写遗嘱人身后由他一人支配的说法,那另一半本来就是人家个人所有,扔黄浦江里也由他说了算(假设可以扔的话,假设是上海人的话,上海人不就整天为了房子喜怒哀乐),要你写由他支配干什么。所以法官的疑问可就多啦任谁也不会给你判的“遗嘱有效”。那代理人可真够糟糕的 首先感谢您的回复与分析。我来说说具体情况:遗嘱人写此份遗嘱是已是71岁高龄,其文化程度不高,只受过两年小学教育,相信三四十年代生人一般家庭受教育程度都不会太高。而且遗嘱人患病多年,是其配偶精心照顾多年,其真实性不容质疑,也已经一审法院主持鉴定为真实遗嘱。另被告与原告系继母子关系,被告是被遗嘱人和原告从小养大,而这些年来被告对原告没有尽到孝顺义务,原告也没有任何收入,遗嘱人正是考虑到原告以后的生活问题才写下此遗嘱,这份遗嘱中用词确实有不恰当的地方,但也确实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一审法院在主持认定其遗嘱为真实的后又只以一句“不能视为是被继承人明确的处分了自己遗产的所有权,即不能作为遗嘱继承的依据。”而判决遗嘱无效,岂不是自相矛盾,没有法律依据。另外遗嘱人在写此份遗嘱时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制造文字歧义而让自己的亲属彼此伤害。所以不论从客观还是主观上都可以认定此遗嘱有效。这也只是个人见解,不知道二审法官会如何理解。
原告既然认为那东西是遗嘱,那为什么不执行遗嘱,遗嘱继承,而不是起诉呢?起诉又告被告什么呢?
[第10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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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官的自由心证和海水一致,但和大多数人是不一致的,上诉吧也不需要再彼此分析什么了
[第1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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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haishui @
16:21 ) QUOTE (一呼惊叹 @
12:22 ) 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却又判决否定遗嘱内容。弄不懂种法理逻辑。 是不是本人所写,那是一个事实状态。能不能按遗嘱对待,那是一个法律评价问题。
山里人老师依据楼主所述之遗嘱存在的“事实”,提出了认定该“遗嘱”法律评介准则。法律事实简单清晰、是非曲直一目了然。当事人一看就明白的事,何须那么多的法言法语。
[第1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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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有效的,明确的,那就可以直接执行,可以由一个办法试出来。(起诉之前)拿着这张文书,直接上房管部门,看人家给不给过户。看看有关有权部门对这个支配的说法是怎么理解的我猜,那肯定是已经试过了,不行,才上的法院,对不但愿我还是猜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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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默无名的一位老法律人
[第1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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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举个一例,供思考。A欲出国二年,与B达成协议:出国这二年,本人的一套住房,B可随意支配。那么,B能否据为己有,想买想送即可。这里涉及支配权的问题,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为支配权,这是基本知识。可是,具有物权性的债权是否为支配权,如租赁权(买卖不破租赁)、转租权等,非常复杂。继承,就是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取得其财产所有权。而支配权并不等同所有权。本人比较偏向法院的判决。
[第1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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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waage @
22:11 ) QUOTE (GCL @
16:46 ) QUOTE (haishui @
10:21 ) 挺有趣的例子。可以看到民间对法律或者法律用语的不清楚的认识这会让法院给抓了个住什么叫支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调配、指使,通俗了讲就是由他说了算。但是支配这个词,对于法律特别是牵涉到所有权财产权的关系,比如继承,那是个不明确的说法那个写“遗嘱”的人,用支配这样的词语来表述,估计其真实的意思本来是想说由配偶继承的(那是我的猜测),但是他和配偶(估计配偶也在现场的,也是我的猜测)都没有搞明白――但愿事实不符合我的猜测但是我还有点疑问,说他们不懂,一是知道自书遗嘱是本人亲笔所写而没有让电脑打印出来,二是使用了配偶这个词。要知道,配偶可是个法律术语,这词语民间是不太用的。于是,疑问对于法官可是多了起来。这写的支配到底是什么意思?因此法官认定,无法判断他的真实意思究竟是什么。那怎么办呢?只有认定,遗嘱的内容不具有确定性,也就是不明确的意思。最后就导致这个“遗嘱”,无法具有遗嘱的效力。还有,共同房产本身就是和配偶共同共有,何来写遗嘱人身后由他一人支配的说法,那另一半本来就是人家个人所有,扔黄浦江里也由他说了算(假设可以扔的话,假设是上海人的话,上海人不就整天为了房子喜怒哀乐),要你写由他支配干什么。所以法官的疑问可就多啦任谁也不会给你判的“遗嘱有效”。那代理人可真够糟糕的 首先感谢您的回复与分析。我来说说具体情况:遗嘱人写此份遗嘱是已是71岁高龄,其文化程度不高,只受过两年小学教育,相信三四十年代生人一般家庭受教育程度都不会太高。而且遗嘱人患病多年,是其配偶精心照顾多年,其真实性不容质疑,也已经一审法院主持鉴定为真实遗嘱。另被告与原告系继母子关系,被告是被遗嘱人和原告从小养大,而这些年来被告对原告没有尽到孝顺义务,原告也没有任何收入,遗嘱人正是考虑到原告以后的生活问题才写下此遗嘱,这份遗嘱中用词确实有不恰当的地方,但也确实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一审法院在主持认定其遗嘱为真实的后又只以一句“不能视为是被继承人明确的处分了自己遗产的所有权,即不能作为遗嘱继承的依据。”而判决遗嘱无效,岂不是自相矛盾,没有法律依据。另外遗嘱人在写此份遗嘱时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制造文字歧义而让自己的亲属彼此伤害。所以不论从客观还是主观上都可以认定此遗嘱有效。这也只是个人见解,不知道二审法官会如何理解。 原告既然认为那东西是遗嘱,那为什么不执行遗嘱,遗嘱继承,而不是起诉呢?起诉又告被告什么呢?
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求依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房产,而法院认为其遗嘱不能明确的处分属于遗嘱人的房产而判遗嘱不具法律效力,而按法定继承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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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不公证能否生效 怎样留遗嘱才有效?
原标题:口头遗嘱不公证能否生效 怎样留遗嘱才有效?
图片来源于网络  胶东在线网5月15日讯(记者 刘仪辉) 近日,本地网民通过“网上问法”提问:父亲去世留下两套房子,一套是他的名字,去世的时候口头遗嘱留给我;另一套是买的别人的,没有过户,有买卖协议,给弟弟结婚住。现在我想要属于我的那套房子,让母亲和弟弟给公证一下,他们都不给公证,马上要拆迁了,我该怎么办,直接起诉吗?还有父亲开荒留下的土地被征用了,赔偿十五万,是不是也应该有我的三分之一呢?  问法律师给予以下解答:  曲延兴律师:房屋问题因是口头遗嘱,你母亲和你弟弟不认可,即使起诉也是没有用的,你只能继承属于你父亲的那部分的三分之一。对于土地,要看土地的使用权是谁的,对于属于你父亲的那部分,你享有继承权。  张旭波律师:口头遗嘱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做出,并且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作证才有效。如果你没有有效的遗嘱证明房归你,那么这房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征地补偿款是给土地使用人的,如果你们在一个家庭中,则就有你的份额。  王宏立律师: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时刻并有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如果危急时刻过后可以立录音或书面遗嘱时,口头遗嘱无效。关键是你如何证明你父亲的口头遗嘱的事实存在。征地补偿,应当划出一半为你父亲的遗产,你可以继承三分之一。  从律师的回答中不难看出,口头遗嘱的生效是有严格的法律条件的,案件中当事人所提到的口头遗嘱并没有符合相关的要求。  进入讨论  那样怎样的口头遗嘱才是有效地遗嘱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如何订立的遗嘱才是有效的呢?这里就涉及到遗嘱效力的问题。  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条件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一)遗嘱的有效  遗嘱的有效是指遗嘱具备法定条件,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被执行。有效地遗嘱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合法。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  (二)遗嘱的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5.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6.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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