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书上写着几月几号去学习去吗?

李某某律师爆杨女视频 李某某案判决书曝光 将该案判决书发到网上是否妥当?   继几天前在公开将律协的处理决定书发在自己的微博上之后,昨天下午,李某某案中王某的代理律师周翠丽,又将法院李某某案的一审判决书发布在她的微博上。北京青年报记者看到,判决书的首页上,“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红色印章,非常醒目。周律师此举,再次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是否封存犯罪记录 法院一审二审结论不同   记者当即| - 生活资讯 - 大学网-淘宝兼职网
李某某律师爆杨女视频 李某某案判决书曝光 将该案判决书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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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 李某某律师爆杨女视频 李某某案判决书曝光 将该案判决书发到网上是否妥当?  继几天前在公开将律协的处理决定书发在自己的微博上之后,昨天下午,李某某案中王某的代理律
&李某某律师爆杨女视频 李某某案判决书曝光 将该案判决书发到网上是否妥当?
  继几天前在公开将律协的处理决定书发在自己的微博上之后,昨天下午,李某某案中王某的代理律师周翠丽,又将法院李某某案的一审判决书发布在她的微博上。北京青年报记者看到,判决书的首页上,&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红色印章,非常醒目。周律师此举,再次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是否封存犯罪记录 法院一审二审结论不同
  记者当即打电话给周律师。周律师说,她收到的一审判决书上是有&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章,但她认为一审判决书上盖这个章,是错误的,是法院搞错了。因为在她收到的二审判决书上,已经没有了&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章了。所以,她认为法院是更正了一审的错误。她拿到的这份判决书,是属于可以公开发布的法律文书,不属于&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的案件。
  周律师说,既然法院二审裁定不&封存&,那么一审时,也就不应该封存。也就是说法院二审,维持的只是一审的判决,而是否&封存&,应该是没有维持一审的决定。既然二审没维持&封存&,那一审就应该也是不封存的。因此,她便将这份判决书公开发布在微博上。她的目的是希望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她自认为并没有不妥。
  李某某案的犯罪档案 按法律规定不在&封存&之列
  据北青报记者了解,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是近年司法部门推出的新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2年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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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1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206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1(别名李×),男,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任改梅,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晓宗,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1犯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1及其辩护人任改梅、孙晓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李×1伙同刘×1、景×、彭×(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卢沟桥和光里小区×等地,先后以北京×能源技术研究中心、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的名义,通过主动联系他人,虚构可以为他人办理城市燃气工程师等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赵×等人共计106200元。被告人李×1于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查获。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1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认为本案所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其中被害人安×被骗的4800元以及被害人孙×等十人被骗的38000元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故李×1的犯罪数额未达到巨大的标准,且被告人李×1能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对法律认识错误,建议对被告人李×1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李×1伙同刘×1、彭×、景×(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和光里小区×号楼×单元×室等地,虚构可以为他人办理由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颁发的城市燃气工程师等资格证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郭×1等人及赵×代宣汉县达义天然气有限公司交付的人民币共计63400元。被告人李×1于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查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李×1供述:我单位名称叫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是日在丰台区工商局以我个人名义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这个单位实际经营地址是丰台区五里店北里1区×号楼×室,2014年4月搬到现在的丰台区和光里小区×室,以前叫北京×能源技术研究中心。从2013年开始我的单位开始给别人办职业资格证书挣钱,一直到2014年5月被抓,我是单位的法人和实际经营人,我下面就是业务员,没有其他管理人员。我从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网上看到招生简章,其中一个是培训城市燃气工程师的信息,说是通过考试由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我就按照上面的电话联系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的人员,对方接电话是个女子,我就说想跟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合作,我进行招生培训工作,让对方给我授权,对方明确答复我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不对外合作和授权,对方说如果我想承接相关培训,让我跟一个叫徐×的人联系,并给了我徐×的电话。之后我就给这个叫徐×的人打电话,我电话里说想承接城市燃气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发证,徐×让我到他的单位见面谈,我就到了丰台区草桥附近正旗大厦内徐×开办的一家公司,见面后我将我单位公章样本交给他,并说想跟他合作的事,徐×当时就同意了,说每个月我办证的数量不能低于10本,每本要交给他600元钱,这600元钱是证书的成本费用。之后我就开始在我单位内让业务员联系办理城市燃气工程师的业务,我们收取对方费用,再将每个证书的600元钱通过网银转账给徐×,相关人员的信息我当面交给徐×,之后由徐×负责办证书,办好后徐×发快递给我,我再让业务员将证书快递给客户。徐×给我打电话说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要给合作的单位颁发合作的铜牌,价格是300元,问我要不要,我说要,之后他将一面印有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考试培训管理处字样的铜牌交给我,我交给他300元钱,就将这块铜牌挂在我们单位了。我们的业务员先从网上找到燃气公司的电话,之后给对方打电话说我们是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的工作人员,我们和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开展城市燃气工程师的培训和考试,以函授的方式开展培训,由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组织考试,通过以后由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颁发城市燃气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证书收费4800元,高级证书收费5800元。如果对方不愿意考试,业务员就说可以由专业老师代考,通过率100%,如果对方感兴趣,业务员将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对方,之后再跟对方联系问是否参加,如果对方愿意参加,业务员将报名表发给对方,并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照片、最高学历证明的电子版,与报名表一起发回我们单位,我们收到以后用电话向对方核实情况,核实无误后要求对方将相应的钱数汇入我们单位的银行对公账户,业务员确认收到钱后将客户的资料交给我,我再找徐×去办证。徐×通过江苏英才公司制作证书,江苏英才公司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没有关系,等证书制作完成后,把证书在江苏英才公司的网站上进行扫描,然后公司通知客户证书可以在网站上查询。我们单位和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没有合作关系,我合作的是徐×,我们也只是口头协议,没有签署任何相关文件。徐×说他和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是合作关系,但只是说,没有任何证明文件。我们单位颁发的证书是由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颁发的城市燃气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证书,上面有证书持有人的信息、照片及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的公章。客户交钱后,我们单位向客户提供我们单位的发票,发票内容是会议费,发快递邮寄给客户。我们不组织培训和考试,我们就是联系客户,客户交钱后我们将教材快递给客户,之后我就联系徐×办证。我们单位业务员跟客户联系时说的内容是我让他们这么说的,我们说的替考还有通过率100%,是为了让客户相信我们组织这样活动的真实性,实际上我们根本没有组织考试。从2013年至2014年4月,每个业务员联系客户,每个客户交的钱我只收1600元,剩下的都以提成的方式交给联系这个业务的业务员,当时业务员没有保底工资,挣的都是提成,我留下的1600元,其中600元交给徐×,剩下的1000元我自己处理。从日开始,我改变了单位的薪酬方式,每个业务员一个月的保底工资是2600元,联系业务收款1万元以下提成10%,每增加1万元提成加2%,很多业务员觉得挣钱少就都不干了。我单位除了我还有彭×、刘×1、景×,他们三个人都是业务员,彭×还是我的女友。我们单位发了城市燃气工程师证书一共100余本,收到客户给我们的钱40余万元,这些钱大部分我以提成的形式发给业务员了,每个证书我自己挣1000元,共约10万元。我挣的钱花了,还有几万元存在我的建设银行卡里,我觉得我们发的证就是假证,我是为了挣钱才这样做的,徐×卖给我的证书,就是徐×自己找人制作的。我们给客户发送的资料上说颁发的证书是由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证的,但是我们没有跟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合作,也没有任何关系和联系,给客户的材料上这样写是了让客户相信我们的证书是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让客户联系我们,从我们单位花钱买证书。我单位没有组织任何形式的培训和考试,只是收到钱后,直接从徐×那花钱买证书,再邮寄给客户,我知道我们发给客户的证书都是假的,这种职业资格证书不能以这样的方式获得,而且我们联系客户时使用的都不是真实姓名。2、被害人郭×1陈述:日,我听公司同事武×说有报考证书的培训班,后武军峰发电子邮件给我,里面是关于举办燃气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宣贯暨城市燃气工程师注册职业资格的培训通知,通知后有培训报名表。我看后就打联系电话(号码136XXXXXXXX),对方自称是刘×,我问刘×是不是有开办培训班,对方说确有此事,我就向刘×了解一下情况,刘×表示可以通过网上培训和考试,不需要实地上课,证书可以到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查询真伪。之后我在网上搜索×能源技术研究院的网站,我通过网站留的电话跟对方联系,确认了这个研究院有开办培训班和刘×属于该公司员工的事情。到了25号下午,我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5000元到对方账户,之后我跟对方没有联系了,一直到了5月1号,我打刘×电话,处于关机状态。我报考的是高级城市燃气工程师注册职业资格证书,刘×跟我说有时间的话可以到青岛参加培训,没时间可以在互联网通过远程函授自学,发证机关是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办证费是5800元,这5800元包含了培训和考试的所有费用,研究院在收到汇款后会尽快把全国职业资格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资料快递给我,通过网上上课和复习资料就可以顺利通过考试。刘×要求我先报名然后再汇款支付费用,他说报名需要我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又问我是什么学历,让我把毕业证的复印件发给他,最后我把填写好的电子档培训报名表与身份证、毕业证的复印件以及照片扫描一并发到对方的邮箱。刘×给我说先付5000元,剩下的800元在我拿到证书后再支付,我在日下午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5000元到对方的账户(账号×××),收款单位是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开户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丰台支行。刘×说我考试过关后研究院会把证书快递给我,证书的真伪可以到全国职业资格考试中心的网址进行查验。3、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信息、×能源技术研究院城市燃气工程师注册职业资格培训通知、城市燃气工程师报名表证实被害人郭×1于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人民币5000元到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的事实。4、被害人郭×2陈述证实其于2013年5月花4800元从网上自北京×能源技术研究中心办了一个高级电气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事实。5、证人安×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5月通过网络花4800元让北京×能源技术研究中心办了一个高级电气工程师资格证书,是通过银行账户交的钱,证书收到后丢了,付款银行帐号记不住了,其单位郭×2也办了一个。6、北京×能源技术研究中心收据、高级电气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证实被害人郭×2办理了高级电气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于日支付北京×能源技术研究中心人民币4800元的事实。7、被害人史×1陈述证实其于2014年3月和宋×、胡×三人联系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办理高级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每人5800元,共17400元,一次性打入账号为×××、户名为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的账户中,能提供转账票据,证书到现在没有拿到;2014年5月还有王×、薛×、史×2、杨×、杜×办理燃气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每人4600元,分两次已打入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账号×××)的账户中17800元,此款项能提供转账票据,剩余款项等证回来再打。8、被害人胡×陈述证实其于2014年3月和宋×、史×1三人联系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办理高级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每人5800元,共17400元,一次性打入账号为×××、户名为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的账户中,此款项能提供转账票据,证书到现在没有拿到。9、被害人宋×陈述证实其于2014年3月和胡×、史×1三人联系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办理高级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每人5800元,共17400元,一次性打入账号为×××、户名为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的账户中,此款项能提供转账票据,证书到现在没有拿到。10、被害人薛×、史×2、杨×、王×、杜×陈述证实其五人通过网上联系到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在2014年5月每人花4600元办理燃气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钱是跟同事一块打到账号为×××、户名为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的账户中,当时是其公司的史×1联系的,办证的要求是提供本人的毕业证、身份证、相片、网上报名表的扫描件,发到李×1的邮箱。11、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及汇款凭证复印件证实史×1于2014年3月支付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人民币17400元,史×1、胡×于2014年5月支付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人民币共计17800元。12、被害人刘×2陈述:2014年3月份我办理过高级城市燃气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花了人民币5000元。我是在庄河市新天地对面的工商银行智能机将钱转入对方给我的卡号,证书是通过邮政快递寄给我的。我是在网上找到对方,通过留的电话号打过去,接电话是个男的,自称姓刘,专门培训燃气工程师,我就想去学习、培训,但是工作太忙,费用也不少,我就问刘老师我不去培训可不可以,刘老师说可以函授,把钱打过来,就把证书寄给我,要求我将身份证复印件、2寸免冠照片,还有学历证书都扫描给他,在网上通过QQ邮件发给他。我查了对方的网站,确实有这个企业,叫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我打款的对方账户也是这个单位。1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高级城市燃气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刘×2办理了高级城市燃气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于日向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元的事实。14、证人赵×证言:日,我打开宣汉燃气QQ群,看到群内有一条消息,内容是办理城市燃气工程师证,后面是附件,附件内显示一个红头文件,题目是全国城市燃气工程师注册职业资格,×能源技术研究院关于举办燃气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宣贯暨城市燃气工程师注册职业资格的培训通知,内容是欢迎燃气系统的人员来培训并发证,还有报名时间、主办单位、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认证单位、收费标准、报名方式及培训报名表等,并有×能源技术研究院的红章,联系人彭×,电话131XXXXXXXX,010-,在附件的后面有一个联系QQ号,号码是,然后我就通过我的QQ号加入了彭×的QQ号,我俩聊后我问她办理这个城市燃气工程师证是否真的,她说肯定是真的,发的证可以到网上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查询真伪,她通过QQ发了一个高级城市燃气工程师证件样本过来,并说如果办理,请将办理的人员资料发过来。然后我就给李×2董事长打电话,说我们公司要办城市燃气工程师的中、高级证书,你们达县博盛燃气站是否办理,我将网上看到的情况跟他说了,他让我在网上好好查查,如果是真的,就报名培训办证,并让我与廖×联系,后我就与达县博盛燃气站的廖×联系了,廖×将办理高级证的李×2和办理中级证的雷×、廖×的身份信息、照片通过网上给我传了过来,我将这三人和我们单位的三个人身份信息、照片一起通过彭×的QQ号给传了过去。日,一名自称是彭×同事的男子用电话给我打过来,说资料已经收到,请付15000元的培训费,账号是×××,开户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丰台支行,收款单位是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我说只能付10000元。后我就打电话给彭×,彭×说那个男子是他们单位的财务,账号、开户银行、收款单位都对。我说我打过去钱,你们不发证怎么办,她说不可能,你们过来要先培训,培训完后就直接给你们证了。日,我用手机通过网上银行,将我自己的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卡(卡号×××)的10000元人民币汇款到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的账号(×××)上。汇完款的第二天,彭×给我打电话说10000元已收到,单位有规定还要汇培训费3400元才行,后我于日以同样的方式将3400元钱汇了过来。我就给彭×打电话,她说钱已收到,我问什么时间培训,她告诉我等通知,后一直到现在没联系。我一共给彭×所在单位汇了13400元,是我们报的6个人培训预付费,都是我们宣汉达义天然气有限公司出的,不是最终的培训及办证费用。因为高级证的培训办证费用是5800元每个人,中级证是3800元每个人,彭×对我说发证了补齐费用。我报了6个人,李×2和孙本志报的是高级,其余为中级,没有进行培训,也没发证。我不知道证书的真伪,当时彭×对我说网上可以查询验证,因为证件还没有发下来,所以我不能查询验证,彭×没给我收款发票。15、证人李×2证言:2014年4月的一天,我接到四川宣汉达义天然气有限公司会计赵×的电话,她说四川省住建厅要求燃气系统必须办理中高级城市燃气工程师证,一个单位必须办理一个高级的、两个中级的,她在网上找到了一个培训机构能够培训办证,问我们单位是否办理。我对她说要了解清楚,必须是国家认可的。大概过了两天,赵×又打来电话,对我说了解好了,是北京的一个科技研究院,专门培训中高级城市燃气工程师的,网上查到是正规的,我说那就办理,让她联系我们站的廖×。廖×给我打电话问报谁,我说报我是高级的,报廖×和雷×是中级的,后廖×就去报了。又过了十天左右,赵×打电话说要交10000元左右的报名费,我说行并让她先给预付,但要公对公的汇款,以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们单位没有拿到城市燃气工程师证,也还没有给钱,是赵×先垫付的。我们单位三人没有培训,正在等通知,因为我在赵×单位有股份,也就是说我们是一个单位,她在办理她单位的证时也一同把达县×燃气站的证办理了。16、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专用凭证证实赵×于日向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账户汇款人民币10000元,日向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账户汇款人民币3400元。17、宣汉县×天然气有限公司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该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在网上与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联系办理燃气相关证件,于2014年5月用赵×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私人账号先后两次汇给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13400元,造成公司财务损失。18、证人彭×(别名彭×)证言:我们单位名称叫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从事职业资格认证教育培训。2013年8月我在老家认识李×1,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10月李×1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北京他的公司上班,我来时此单位在丰台区五里店北里小区一区×室,2014年3月搬到了现在的丰台区五里店和光里小区×室。我们单位的法人和实际经营人都是李×1,除了李×1都是业务员,业务员有我、刘×1、景×。我负责登记开发票,我们的业务员联系客户参加培训、颁发证书,客户交钱后需要发票,负责联系的业务员就用我们单位的发票机给客户开发票,我就记录开具发票的情况,2014年4月我做业务员的工作,开始联系客户。我从百度等网站查询全国燃气公司的电话,之后给对方打电话说我是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的,我叫彭×,我们单位跟国家考试中心合作,要办城市燃气工程师职业资格培训和考试,由专业老师替考,通过率100%,由国家考试中心颁发城市燃气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费用是中级证书3800元,高级证书5800元。对方如果愿意报名,我将报名表传真给对方,对方填完以后将表再传给我们,并将钱汇到我们单位的银行账户,过一段时间李×1会将证书交给我们,我们再将证书邮寄给对方。我就办城市燃气工程师的证书,别的不清楚,职业资格证书应该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取得,我觉得我们给客户的证书是假的,但都是李×1拿回来的,他怎么弄的我不知道。我在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谈成了7个客户,都是城市燃气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我谈成的客户其中有一个单位叫四川×燃气公司,我联系的是这个单位的赵×,我联系她给这个公司的6个人办了城市燃气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其中有4个人办的是中级证书,2个人办的是高级证书,中级证书的价格是3800元,高级证书价格是5800元,我只收了13000余元钱,剩下的钱对方还没有给我打过来。19、证人刘×1(别名刘×)证言:2014年3月开始,李×1叫我到他在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和光里小区×号开的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上班,我的工作是电话销售,给客户办城市燃气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我们从中挣钱。我们先从百度等网站在全国范围搜索燃气公司,找到燃气公司电话,之后我们给这些燃气公司打电话,说我们是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的,我们单位跟全国考试中心合作办理城市燃气工程师注册考试培训,考试时有专业老师替考,通过率是100%,由全国考试中心颁发城市燃气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价格是中级3800元,高级5800元。对方如果想办,我们就将单位的文件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交给对方,对方阅读后如果愿意报名就会跟我们联系,我们从网上将报名表发给对方,对方将表格填写完传至我们单位的网络邮箱,并向我们单位的银行账户汇款,我们收到报名表和钱以后将学习书籍邮寄给对方,之后由李×1负责给对方办证,就是城市燃气工程师的证书,证书出来后我们再将证书邮寄给对方。我不清楚我们单位和全国考试中心是什么关系,不清楚是否与全国考试中心有合作,我们这样说都是李×1告诉我的。我们只是将书邮寄给报名的人,没有组织培训和考试,过一段时间就发证书。我们给对方办的是城市燃气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证书上有全国考试中心的章,是全国考试中心颁发的,但是这些证书是李×1弄来的,具体怎么弄来的我不清楚。我谈成了4个客户,办了5个证,1个是中级的,每个3500元,4个是高级的,每个5000元;有一个叫郭×1,他办了一个高级城市燃气工程师证书,给我们单位汇款5000元;一个叫刘继福,他办了一个高级城市燃气工程师证书,给我们单位汇款5000元。我刚到单位时没有底薪,收入是办一个证李×1给我们1600元,从日起,李×1改变了我们的薪酬方式,按照每个月底薪2600元加提成方式计算薪酬,联系客户汇款10000元以下按10%提成,往上每加10000元提成加2%。我到这单位共挣了15000元,李×1只给了我10000元,剩下5000元还没有给我。我跟客户介绍我是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的,我叫刘×,李×1不让我们用自己的真实名字跟客户联系,让我们都用业务名跟客户联系,李×1叫李×,彭×叫彭×,景×叫周×。我们新员工没有培训,李×1就是让我看老员工怎么联系,李×1还发给新来的人每人一份话术单,让按照上面内容说。我们单位除了城市燃气工程师,还办安全工程师,李×1说只要是全国考试中心的证书我们都能办。客户的钱都是打到公司账上,之后由李×1给我们提成发工资,其他的钱都是李×1处理。职业资格证书应该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我们单位说是培训,但是实际上没有组织培训,我觉得我们以这样的方式给别人办证有问题,可能是假证,但是证书是李×1弄来的,怎么弄来不清楚。我们联系客户发送的材料上写的是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证,由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颁发证书。我们给客户发的证书不是真的,上面写着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证,但是我们单位与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没有任何关系,我们没有组织任何形式的培训和考试,只是收到客户的钱后,将客户的资料交给李×1,之后李×1给客户办证,我们再将证书邮寄给客户,职业资格证书是不可能通过这样的方式取得。20、证人景×(别名周×)证言:我是2013年11月开始到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上班的,我是业务员,负责联系客户。我们单位法人和实际经营人都是李×1,除了李×1都是业务员,业务员有我、刘×1、彭×。我先从网上搜索燃气公司的电话,之后按照找到的电话联系对方,在联系时我说我是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的,我叫周×,我们单位跟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合作,在近期要办一届城市燃气工程师职业资格培训和考试,由专业老师替考,通过率是100%,之后由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颁发城市燃气工程师资格证书,费用是中级证书3800元,高级证书5800元。对方如果愿意报名,我将报名表传真给对方,对方填完以后将表再传给我们,并将钱汇到我们单位的银行账户上,我们收到钱以后将情况告诉李×1,李×1给我们提成,之后我们就不用管了,过一段时间李×1会将证书给我们,我们再将证书邮寄给对方。李×1让我们都用业务名,不让我们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李×1叫李×,刘×1叫刘×,彭×叫彭×,我叫周杰。我不清楚我们单位和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是什么关系,不清楚与之是否有合作。我们给对方办的是城市燃气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这些证书是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颁发的,上面有公章,我不知道这些证书是怎么来的,是李×1办的。我们公司没有专门的培训,新员工到单位后李×1会给一份话术单,之后再看老员工怎么联系,我谈成了10多个客户,具体情况记不清了。我到这个单位时没有底薪,我们挣的钱全靠业务提成,我们联系客户交钱后,李×1每个人收取2000元钱,剩下的钱都是我们业务员提成,是谁联系就给谁。2014年4月李×1改变了我们的薪酬方式,每个月底薪是2600元,提成按照10000元以下10%,每上升10000元增加2%的方式计算。职业资格证书应该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取得,我觉得我们单位这样做有问题,证书不是通过正当途径得到的,我觉得我们颁发的证书可能是假的。21、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对本市丰台区卢沟桥和光里小区×号被告人李×1经营的北京×能源技术研究进行搜查,起获并扣押注册职业资格证书1份、手机1部、印鉴卡片1张、培训事宜材料2份、协议书2份、人事联系电话1份、×能源技术研究院标牌1个、笔记本电脑1台、复印传真机1台、培训教材2本、印章4枚、展板3个、燃气工程师到款单2张、执照3本、ICP备案表1份、电话1部、话诉单12张、证书皮10张、名片2张、JYPC标牌1个、建设银行卡1张。2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光盘证实民警对起获的涉案笔记本电脑进行勘验,从中发现有关注册城市燃气工程师、高级电气工程师、高级安全工程师、客户办证资料等文件。2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证实北京×能源技术研究中心、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的基本情况以及上述机构类型属于企业非法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均为被告人李×1。24、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通知证实北京×能源技术研究中心于日经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25、话诉单、培训通知、培训报名表、保过协议书、合作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李×1伙同他人电话联系被害人办证时所使用的话术以及骗取被害人办理各种证书时所使用的材料。26、燃气工程师已到款记录、银行账户对账单证实被告人李×1伙同他人收到被害人及单位汇款的情况以及使用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银行账户收取被害人及单位钱款的情况。2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声明证实该中心接群众举报反映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向全国推广JYPC职业资格认证并由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颁发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经过调查该中心声明,江苏英才公司与其无任何关系,该公司颁发的注册职业资格证书与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无任何关系,江苏英才公司擅自开展职业资格认证活动,并颁发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的证书,同时声明该证书经过政府认可,不仅侵害了该中心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构成对我国职业资格培训市场秩序严重破坏的违法行为。28、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经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系,民警到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对李×1持有的一本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真伪进行鉴定,该中心工作人员答复该证书不是其中心颁发的证书类型,不予进行鉴定;后民警联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该局称此证书不属于其单位颁发范围,不予真伪鉴定。29、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破获及抓获被告人李×1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1退赔人民币35000元,同案刘×1、彭×共退赔人民币9000元,其余赃款已冻结。辩护人关于本案犯罪数额及其所提被告人李×1能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故建议对被告人李×1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1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1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1已退赔赃款及在案冻结之赃款发还被害人。三、在案扣押物品依法予以处理(详见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张金龙人民陪审员徐茹英人民陪审员李静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隗        合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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