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时原告可以让家人代替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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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清民初字第660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代理人:徐西学,新泰新甫泉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逯某甲,男,1988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由审判员王旭栋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西学、被告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份打工认识,于日登记结婚,婚后于日生育女孩逯某乙,至今跟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致使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于2014年5月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于日作出(2014)清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尽生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逯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婚前个人财产(四条棉被)已带走,并自愿放弃婚前个人财产(电饼铛)及夫妻共同财产(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分割的诉讼请求。
被告逯某甲辩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在北京认识,与原告在一起的两年时间,虽有争吵但很快就会化解,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组成和睦的家庭;被告不同意原告抚养孩子,被告要求抚养孩子不让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没有婚前个人财产在原告处,电饼铛是原告的嫁妆,婚后共同财产雅迪电动车一辆在被告家里,另有共同财产:价值4000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已被原告带走)、以原告的名义在清丰县邮政储蓄银行存储的25000元(已被原告带走)、价值6000元的黄金首饰(已被原告带走)共同债务20000元至今未还,但原告并不知晓该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日登记结婚,于日生育女孩逯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于日开始分居,原告于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于日作出(2014)清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但双方依然没有履行夫妻义务,未在一起生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棉被四条已被原告带走,原告主张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电饼铛,原被告均认可电饼铛系原告的个人嫁妆,夫妻共同财产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现在被告处,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电饼铛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的其它共同财产,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没有举证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应互谅互让,共同化解矛盾。本案中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且长时间分居,严重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现原告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本院做调解和好工作,调解无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女孩逯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宜改变现有的生活环境,婚生女孩逯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享有探视权,原告应予以协助。关于抚养费的标准,应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的标准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婚生女儿抚养费31782.53元(8475.34元/年&25%&15年=31782.53元)。关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棉被四条已被原告带走,本院予以确认;电饼铛原告表示放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原告请求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原告表示放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主张另有夫妻共同财产价值4000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已被原告带走)、以原告的名义在清丰县邮政储蓄银行存储的25000元(已被原告带走)、价值6000元的黄金首饰(已被原告带走)和夫妻共同债务20000元,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归被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第一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逯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孩逯某乙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逯某甲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1782.53元。被告逯某甲享有探视权,原告王某某应予以协助。
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归被告逯某甲所有。
四、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王旭栋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郝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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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到场能判决吗?
是跟人身相关的,如果被告不出现,法院能判决吗?如果被告是植物人的话怎么判离婚啊?
第一、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离婚案件属于被告必须到庭的案件。被告不到庭,经两次合法传唤不到庭,应当使用拘传。但目前不同的法院对送达处理上的处理不一样,会用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但该条的适用是很严格的。
第二、确定离婚与否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却已破裂。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会考虑被告是植物人的实际情况,应当妥善安排其监护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是跟人身相关的,如果被告不出现,法院能判决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离婚案是不适用缺席审理的,即必须双方当事人到庭。
但被告如果下落不明超过二年的,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在宣告其为失踪人后,可以申请与其解除婚姻关系。
如果被告是植物人的话怎么判离婚啊?
:这又是一个特殊情况。在灾种情况下,可以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先向法院申请宣告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由除其配偶之外的法定监护人(如父母等)代为诉讼,也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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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原告如何能快速让法院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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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原告如何能快速让法院判决离婚?
2012年有一个当事人找到我,委托我为他代理离婚案件,要求法院判决他们夫妻离婚。当时他非常苦恼的告诉我,他以为离婚案件非常简单,就匆忙提出了离婚诉讼,没想到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让他觉得离婚之路好艰难。
不得不说,稍微了解目前国内离婚案件司法审判实践的人都清楚,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时只要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判决离婚的,这种司法状态造成了现在越来越多的夫妻在感情已经明显破裂后,只因双方在财产和孩子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试图从婚姻中解脱出来时,另一方有意以司法现状为起诉离婚方设置障碍,法院也明知双方感情已经无可挽回时只要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得不在第一次诉讼中判决不准离婚。
也许很多当事人不能理解,为什么明知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却不判决离婚呢,偏偏给另一方以其他目的为要挟提供了可乘之机呢?大家有所不知,在离婚案件中除非有特殊情形(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如重婚等),一般情况下原告都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因此法院无法在庭审中直接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按照惯例通常都会给双方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判决不准离婚。
那么很多当事人也许就又有疑问了,法院究竟如何才能判决离婚呢,是否在第二次诉讼中一定会判离呢?答案是不确定的,是否判离不是以起诉次数决定的,而是通过起诉次数及分居期限而推定感情是否破裂,因此从主观上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在本文刚开始的案例中,我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积极准备第二次离婚诉讼,并在起诉之后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本案原被告基本状况,在法官多番组织双方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最终我在双方婚前基础、婚后实际经营、目前感情状况及第一次诉讼判决之后双方感情状况是否改善等方面为当事人争取了速裁结案,经过速裁庭开庭审理并判决双方离婚。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但实践中在具体承办时因其系婚姻家庭纠纷,法院是否会判离没有明确的标准,让这类看似简单的案件蒙上了许多主观的、不确定的因素,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似明确非明确,只要夫妻感情破裂就应准予离婚,因此在代理离婚案件的原告一方时,必须牢牢把握并灌输、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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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开庭后,法官要求给3天时间双方调解,调解不成告知法官,有法官判决,那么原告还要再次交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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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开庭后,法官要求给3天时间双方调解,调解不成告知法官,有法官判决,那么原告还要再次交费吗?
3天时间调解不成就由法官判,意思是3天后由法官直接给判决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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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重新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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