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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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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1条:人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要点: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180条: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是否齐全;
  (九)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181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242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
  《六机关规定》第25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如果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要点: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要点:证人强制出庭规定。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206条: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第208条】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191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法律 教育 网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93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196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197条: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要点:庭审的规定:
  1、宣布开庭(审判长查明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审判长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告知权利:回避、新的证据、自行辩护、最后陈述)
  2、法庭调查: a.宣读起诉书(数名被告人,需同时到场); b.被告人、被害人分别陈述; c.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向被告人发问,除公诉机关外,其他当事人或委托人必须经过法院的许可; d.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由提请或传唤的一方先进行;询问证人的规则(证人不能旁听;单独进行;禁止性规定&无关、诱导、威胁、损害尊严); e.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f.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延期审理; g.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宣布休庭;没有搜查手段;必要时,可以通知检、辩护人到场);h.补充侦查 (检察院应当建议的情形)
  3、法庭辩论(先控方、后辩方;公诉词、辩护词);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评议和宣判:
  (1)评议、宣判(新增:委托宣判)
  (2)判决的种类(有罪判决;无罪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相关法条】:《六机关规定》第30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发现有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回复意见。
  《高法解释》第241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高法解释》【第335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5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委托宣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法律 敎育 网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215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要点:
  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第456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94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点: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15 日下的拘留(院长决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不停止执行)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251条 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要点: 公诉案件一审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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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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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讲义:第二审程序。是司法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重较大,考生应当重点复习。为考生整理了刑事诉讼法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本文主要讲述第二审程序的内容。
精彩链接: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上诉。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注意:被害人没有抗诉权,只能自收到判决书5日内请求检察机关抗诉。
1、口头或者书面。
2、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无需特定理由
人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不服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1、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2、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3、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1、期限内撤回,应当准许;期限后撤回,应当审查。(事实、法律、量刑)
2、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期限内撤回,不在向上移送;期限后撤回,可以裁定准许。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一、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例外有三: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二审法院可以加重;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3)自诉人提出上诉的。
二、第二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1、分为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两种方式。
2、应当开庭审理:
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3、可以不开庭审理: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法律教育网
1、只要是牵涉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
2、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二审不一定必然开庭。但是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3、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1、原则上按一审程序进行。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3、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1、&存在特殊之处: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先宣读抗诉书;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
2、明确的或不必要的事实可以不进行审查。
3、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4、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是:(1)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意见,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2)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建议法庭维持原判;(3)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4)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制作笔录;
1、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2、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1、自诉人对第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审理后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上述第(3)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违反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代为宣判、送达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五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委托宣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第一审法院可以代为宣判和代为送达,但是,代为送达至针对当事人,对同级检察院应当由二审法院直接送达。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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