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转让生效判决确定债权的货物底债按什么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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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沪海法商重字第2号原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肖仲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爱民,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姜海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楚波,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戌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峥宇,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为与被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被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日作出判决。原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以原审查明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日,本院对重审案件立案受理,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将案由变更为港口作业纠纷。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雷爱民律师,被告新华公司委托代理人周荆、陈楚波律师,被告上港集团委托代理人周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上海欣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华货代)、上海港新华港务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港务公司)和被告新华公司长期有业务往来,并于2002年11月、2004年5月、2005年4月、日四次签署《进口散装化肥委托灌包协议》,约定由欣华货代、新华港务公司和被告新华公司对原告进口的散装钾肥在上海港进行卸货、灌包、堆存作业,原告对货物享有所有权,若因码头方原因造成货物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自2003年起,原告共进口28船的钾肥数量为1,644,454.51吨,但至今原告仍有白钾422.67吨、红钾4,531.68吨,共计钾肥4,954.35吨在被告新华公司仓库未提取。欣华货代、新华港务公司与被告上港集团在债务上有承继关系,被告新华公司系被告上港集团的分支机构,被告上港集团应对被告新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上述未提取的钾肥,若不能返还,按白钾每吨人民币3,350元、红钾每吨3,100元,共作价15,464,152.50元向原告予以赔偿,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两被告辩称,根据原、被告间的《进口散装化肥委托灌包协议》,所有货物按“一船一结、一船一清”的原则交接,且根据双方于2007年发生的业务资料,最后五船货物均已出清,故原告所称尚有存货未提取与事实不符;原告主张的卸货码头为新华码头和民生码头,但上述两码头在2008年6月底均已停止营业,且原告也知悉该事实,原告于2011年提起本案诉讼,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两被告质证和本院认证意见如下:1、2002年11月、2004年5月、2005年4月、日签署的进口散装化肥委托灌包协议,证明原告与欣华货代、新华港务公司和被告新华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卸货、堆存、灌包的法律关系;2、灌包费用结算数据清单、付款通知、付款发票,证明自2003年起原告进口的28船钾肥卸货数量为1,644,388.39吨;3、欣华货代清算报告、新华港务公司企业法人歇业保结书、上海港民生港务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港务公司)情况说明,证明上述公司的债权债务最终由被告上港集团承继;4、中农红钾、白钾到货、提货统计表,证明原、被告经对账确认钾肥到货和提货数量,货物存在短交;5、原告向被告上港集团发送的传真三份,证明双方曾经协商沟通钾肥短交事宜;6、上海鸿伸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伸公司)发给原告的通知,证明原告客户在被告处提货不着;7、资讯网下载的氯化钾价格表、百川资讯网打印的钾肥参考价、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及青州市中德利华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及相应的付款凭证,证明钾肥的单价定为白钾每吨3,350元,红钾每吨3,100元是合理的;8、发货证明单存根联,证明原告提货数量。两被告质证对证据1、3予以确认;对证据2、4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证据2不确认卸货总数,认为卸货数量应按船结清,对证据4认为王某某当时工作已调动,并非被告新华公司员工,其签字不能代表两被告,且统计表上数据有误,不能反映客观提货情况;对证据5-8不予认可,认为证据5被告未收到传真,证据6鸿伸公司在通知中未附相应的提货单和船名航次,且出具通知日期为日,远远超过合理提货期间,证据7不具有权威性和同比性;证据8不完整,存根联不连号,缺失严重。本院认证确认证据1、3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对证据2的卸货总数以法院委托审计数据为准;对证据4本院认证认为,该统计表中数据与客观情况有较大差异,如根据发货证明单存根联“红贝壳”轮所载货物多提25,771.38吨,而在统计表上没有反映,故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证据5原告未能提供传真证明,证据6鸿伸公司的通知无其它证据印证,证据7与法院委托审计调查情况相异,证据8缺失严重,故对该4组证据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定。两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质证和本院认证意见如下:1、新华码头、民生码头地块及相关资产交接验收移交协议,证明两码头自日因世博改建需要移交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江公司);2、被告新华公司出具的关于歇业停止办理港口业务的通知,证明被告新华公司于日将即将歇业的情况通知了原告在上海的口岸公司即上海中农浦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农浦东公司);3、2007年进口的“忠诚”轮、“大维”轮、“科罗纳多”轮、“克隆那斯”轮、“仙都”轮五船货物在新华码头接卸的氯化钾发货资料,上海茂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湖南省湘农农资有限公司上海经营部加盖印章的发货通知,证明按照合同约定的“一船一结、一船一清”原则,双方最后五船货物均已结清;4、日签发的“仙都”轮钾肥提单,证明实际提取货物数量比提单记载多了6,500余吨,原告提交的统计表数据不准确;5、“泰进”轮和“泽拉奥登道夫”轮所载化肥相关票据,证明部分化肥在民生码头卸货,王某某未在民生码头任职,无权就民生码头堆存的货物发表意见;6、民生码头发给中农浦东公司的催提函、中农浦东公司发给湖南隆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科公司)的催提函,隆科公司的已提货情况说明,证明隆科公司在民生码头提走9,000吨货物,而该部分货物原告未提交发货证明单存根联;7、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农资公司)已提货情况说明,证明上海农资公司凭原告0001925号发货证明单提走“泽拉奥登道夫”轮所载化肥共2,000吨,而该部分货物原告未提交发货证明单存根联;8、两被告制作的统计表,证明“泽拉奥登道夫”轮所载红钾49,857.35吨,扣除有发货证明单存根联记载的提货数量14,815.95吨、“红贝壳”多提的25,771.38吨,以及未提供发货证明单存根联的隆科公司提货9,000吨和上海农资公司提货2,000吨,实际已基本提清,不存在原告主张的“泽拉奥登道夫”轮有少提情况。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不能确认;对证据2称未收到该传真;确认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证据3不能证明提货做到“一船一结、一船一清”,证据4说明货物存在混提;对证据5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6、7认为情况说明仅盖有公司部门章,并非加盖法人公章,属于证人证言,在证人未到庭作证的情况下,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不能说明该部分提取货物数量被排除在统计表之外,隆科公司亦出具证明对情况说明予以否认;证据8中对隆科公司和上海农资公司的提货数量不予认定。本院认证认为,对证据1,两被告提供了协议原件,原告并无相反证据,故予认定;对证据2,传真件上有中农浦东公司盖章回传痕迹,且原告在原审中曾承认过收到传真,故确认该证据的证据效力证明力;对证据3,能证明最后五船货物结清;对证据4,能证明原告统计数据有误;证据5能与原告提交的灌包费结算凭证等相印证,故予认定;对证据6、7,情况说明上的部门盖章具有效力,且能印证相关传真件的真实性,故对该两组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予以确认,隆科公司虽在事后出具证明否认情况说明,但当时该司已被原告收购,其反言因有利害关系故不予采信;证据8与证据6、7相结合,能证明隆科公司和上海农资公司的提货数量被排除在统计表之外,“泽拉奥登道夫”轮所载货物已基本提清,原告提交的统计表数据不实。根据本院委托,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应提钾肥数量和实提钾肥数量进行审计并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应提钾肥数量为1,644,201.01吨,实提钾肥数量因票据缺失严重无法作出审计结论,红钾单价为1,887.50元/吨、白钾单价为2,002.50元/吨。原、被告对审计数据无异议。根据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与欣华货代长期有业务往来。日,欣华货代因歇业出具清算报告,其债权债务由新华港务公司接收。日,新华港务公司注销,根据被告上港集团出具的企业法人歇业保结书,新华港务公司的债权债务等未了事宜由被告上港集团担保并负责清偿。2002年11月起,原告与欣华货代、新华港务公司、被告新华公司多次签署《进口散装化肥委托灌包协议》,约定由后者对原告海运进口的散装钾肥在上海港进行卸货、灌包、堆存作业,由原告及其客户凭提货单(发货证明单)提取,数量的交接,实行一船一结,一船一清。堆存费按年度结算。协议共涉及28船次货物。2002年11月,原告与欣华货代签订《进口散装化肥委托灌包协议》,约定了2003年度原告进口钾肥的卸货、灌包、堆存、交付事宜。协议约定原告责任:原告按单船应交数量支付给欣华货代包干费人民币53元/吨;大轮灌包结束后,原告凭欣华货代出具的结算数据证书及财务单据在见单之日起七日内将所有费用解缴给欣华货代开户银行帐户;原告应向欣华货代支付单船开卸45天后发生的逾期堆存费,逾期堆存费均以0.30元每吨/天结算。欣华货代责任:包装好的货物堆置在便于原告提货的库场,数量交接时,应交数以好包交足,不足时可用异船同品种、同国别的好包补足,交足后有溢余,按双方协商价格处理给原告;数量的交接,实行一船一结,一船一清;双方约定了向原告提供每船实际卸货的实际灌包数的允耗,高于允耗的部分以同品种、同国别的实物赔偿;各轮的货物盈亏、包干费和有关费用实行一船一结,一船一清。在该协议项下,原告共有4船进口钾肥卸至欣华货代处,分别为“菊蓉海”轮64,326.65吨、“斯巴提亚”轮65,669.55吨、“纳福路斯”轮65,668.15吨、“高州海”轮65,647.75吨。2004年5月,原告与欣华货代签订《进口散装化肥委托灌包协议》,对2004年度原告进口钾肥的卸货、灌包、堆存、交付事宜进行约定。协议约定增加原告应向欣华货代支付年堆存包干费,堆存限量8万吨,超出部分免堆30天,逾期按0.25元/吨/天计。其余约定如前。在该协议项下,原告共有10船进口钾肥卸至欣华货代处,分别为“阿尔法”轮65,669.90吨、“莲花峰”轮37,708.40吨、“光明峰”轮37,111吨、“长盛”轮40,758吨、“康拉德奥登道夫”轮68,953.45吨、“安吉”轮64,249.65吨、“安格雷”轮65,670.70吨、“海协”轮40,152.65吨、“弗利塞迪”轮68,333.50吨、“伊利阿诺”轮65,820.25吨。2005年4月,原告与新华港务公司签订《进口散装化肥委托灌包协议》,对2005年度原告进口钾肥的卸货、灌包、堆存、交付事宜进行约定。协议约定8万吨外超期堆存费变更为按0.30元/吨/天计,其余权利义务约定如前。在该协议项下,原告共有4船进口钾肥,分别为“红贝壳”轮67,725吨、“诺德莫里兹”轮68,952.90吨、“高州海”轮65,568.70吨、“泰进”轮68,953.36吨,除“泰进”轮货物卸至被告上港集团下属民生码头,其余3船均卸至新华港务公司处。日,原告与被告新华公司签订《进口散装化肥委托灌包协议》,对2006年度原告进口钾肥的卸货、灌包、堆存、交付事宜进行约定。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如前。在该协议项下,原告共有10船进口钾肥,分别为“泽拉奥登道夫”轮68,953.25吨、“山城”轮4,724.50吨、“高华”轮5,097.25吨、“菲利浦”轮69,197.90吨、“韦洛斯”轮63,607.60吨、“忠诚”轮70,268.80吨、“科罗纳多”轮71,142.45吨、“大维”轮66,348.30吨、“克隆那斯”轮68,968.40吨、“仙都”轮68,953吨。其中“泽拉奥登道夫”轮进口的68,953.25吨钾肥中,有50,188.85吨卸被告新华公司处,其余18,764.40吨卸被告上港集团下属民生码头。2007年进口的最后5船即“忠诚”轮、“科罗纳多”轮、“大维”轮、“克隆那斯”轮、“仙都”轮所载货物,已由原告开出提货单提货完毕。原告的提货单最晚开具于日。关于提货,原告的客户需凭中农浦东公司开具的提货凭证到码头提货,该凭证记明收货单位、船名、货物品名、数量等必要信息;关于货物数量信息,原告根据单船进口货物总量扣除已开具提货凭证货物数量进行确定。按照协议约定,原告已按船次付清自2003年起到港钾肥的全部灌包费用,并支付堆存费至2007年上半年度。日,被告新华公司向中农浦东公司传真了关于歇业停止办理港口业务的通知,通知称,被告新华公司接上级通知于日歇业,停止所有装卸业务,如有需要办理业务的相关单位请在日前来公司联系,逾期不再受理。日,被告上港集团与申江公司分别签订被告新华公司地块及相关资产交接验收协议、被告上港集团民生分公司地块及相关资产交接验收协议,约定被告上港集团于日向申江公司交接新华码头、民生码头地块及相关资产,并于日交接完毕。日,原告职员孙某某与被告新华公司原职员王某某(时已调任军工路码头)在中农白钾、红钾到货、提货统计表上签字,王某某手书“与新华公司对帐结果如表,中农在新华无存货”。该统计表反映“泽拉奥登道夫”轮在民生码头的卸货少提8,459吨。本院认为,原告与欣华货代、新华港务公司和被告新华公司分别签订的《进口散装化肥委托灌包协议》真实有效,经重审查明,两被告作为港口经营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对原告进口钾肥进行卸货、灌包、堆存、交付等,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系港口作业纠纷。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存在短交货物的违约行为;2、原告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一、关于被告是否存在短交货物的违约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在《进口散装化肥委托灌包协议》中约定对货物数量的交接,实行一船一结,一船一清。根据行业惯例,“一船一结、一船一清”是指船清、场清、交接清、费用清,在该交货原则下,合同当事人应通过日常对账,确定每船存货数量,在前船货物未销售完毕并开出提货单据转移物权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开具后船货物的提货单,也不应出现单船提货数量有出入未即时结清而长期短货的可能。而且,当时港口经营人长期以来执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关于合同及货运单证的保管期限为3年的规定,原告如对提货数量未结清应及时提出,在原告长期未对提货数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被告对超过3年保管期限的提货单据不予保留并无过错。从2007年进口的最后5船根据原告方开具的提货单据提货完毕来看,印证了本案当事人系按照“一船一结、一船一清”的约定进行交货结算,此前到港的船载货物均已销售并办理了提货手续,原告方及其客户对提货数量并无争议,且长期未提出货物短交。现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违反了“一船一结、一船一清”的交货原则,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被告存在短交货物的违约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依据王某某日签字的《中农白钾、红钾到货、提货统计表》主张被告货物短交,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红贝壳”轮发货证明单存根联和被告提交的隆科公司和上海农资公司的提货数量证据,证明了该统计表中数据和“泽拉奥登道夫”轮卸载于民生码头的钾肥少提等与事实不符。而且,统计表中王某某书写的“与新华公司对帐结果如表,中农在新华无存货”,前后分句文义相矛盾、文字有歧义,不具有证明作用。故对原告根据该统计表主张被告短交货物的观点不予支持。二、关于原告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原告支付堆存费至2007年上半年度,并于日开具最后一张提货单,被告新华公司于日向中农浦东公司发出歇业停止办理港口业务通知,告知其将于日歇业,停止所有装卸业务,故原告至迟应在日知晓其在两被告处已无提货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该时起算。而且,日形成的《中农白钾、红钾到货、提货统计表》并非被告对债务的确认,不构成时效中断。故原告于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综上,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两被告存在短交货物的违约行为,两被告不应承担返还货物或赔偿损失的责任,且原告提起诉讼已超过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5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季 刚审 判 员  张建琛代理审判员  王寰瑾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婵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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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已判决,企业欠农民工多年的债能讨回吗
大连法院协助欠薪方转移资产 因何无人管?   大连150多名农民工讨薪13年,越讨越蹊跷:查封资产悄悄换封,欠薪方资产暴增,旗下企业都能查到,但8年来却未见法院强制执行;欠债的迁户口改名字,债主却妻离家破求助无门。(来源:新华网 日)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 - 生活资讯 - 大学网-淘宝兼职网
大连法院协助欠薪方转移资产 因何无人管?   大连150多名农
来源:大学网
简述: 大连法院协助欠薪方转移资产 因何无人管?  大连150多名农民工讨薪13年,越讨越蹊跷:查封资产悄悄换封,欠薪方资产暴增,旗下企业都能查到,但8年来却未见法院强制执行
&大连法院协助欠薪方转移资产 因何无人管?
  大连150多名农民工讨薪13年,越讨越蹊跷:查封资产悄悄换封,欠薪方资产暴增,旗下企业都能查到,但8年来却未见法院强制执行;欠债的迁户口改名字,债主却妻离家破求助无门。(来源:新华网 日)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根据以上条例,欠薪不是传统观念上的欠债,本质上也不只是民事行为。欠薪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是严重的犯罪,需要得到法院的审判以及接受应有的惩罚。但是,如果法院也站在欠薪方这方,帮助欠薪方转移资产,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又该找谁申诉呢?
  农民工讨薪13年,近4年来未回家过春节,为了省钱,本该住院治疗的也在租住的平房内输液;建筑商以自家酒店抵押支付部分民工工资,却连父亲癌症以无法回家看望。经过多年奔波,终于盼来的查封与公开拍卖,也不知为何未如期举行,然后就是&神不知鬼不觉&的解封与转移资产。为何法院发布公告公开决定的拍卖就能&出尔反尔&?是腐败在作祟还是其中另有隐情?
  不管怎么说,农民工辛苦劳作一年换来的劳动报酬,不该是这个结局。持续13年的讨薪路,辛酸只有本人体会,但是相关部门也难辞其咎。
  虽然&十三年讨薪路&在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播出后,大连市中院要求责任部门和单位迅速开展工作,核实情况。但是,笔者也不得不问:在节目播出之前,大连市中院不可能对此事件毫不知情,为何就能作到&不闻不问&?为何每次都要经过媒体,相关部门才能重视?这其中的原因也需要深究与自查。(文/杨花花)农民工欠薪连环债致账目不清 娃娃讨薪740万_理财曝光台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农民工欠薪连环债致账目不清 娃娃讨薪740万
  承建方劳务方理不清欠债数目
  农民工欠薪成糊涂账
  ■“娃娃讨薪”追踪报道
  据新华社电云南大理“娃娃讨薪”事件有了新进展。20日,业主方石寨子公司将740万元资金支付给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表示将于21日前还清欠债。但负责工资发放的承建方与劳务方,却不清楚拖欠了农民工多少工资。&
  法院已收740万欠薪&
  20日,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政府在昆明紧急约谈大理白族自治州新华石寨子旅游有限公司、云南省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公司、昆明金工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协调如何将拖欠工资尽快足额支付到农民工手中。&
  石寨子公司相关责任人表示,8月21日以前,公司会依法院判决将1500余万元工程尾款及500万元违约金,全部支付到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账号,法院执行局局长表示,20日已有740万元资金到账。&
  不清楚欠多少工资&
  但令人惊讶的是,虽然业主方欠款正在陆续到位,作为农民工工资责任主体的云南十建,却不清楚公司到底欠了农民工多少工资。“9000余万元的工程造价,目前已支付了8000余万元,按这个支付比例,农民工的工资早该付完了,但你们连兑付了多少都搞不清楚,这说不过去。”对于云南十建“一问三不知道”的状态,大理市政府市长马忠华生气地说。&
  连环债致账目不清&
  据了解,2006年云南十建承建“大理?南国城”建设项目后,通过联营挂靠方式,将工程部分劳务外包给金工匠公司,后者又将业务分包给10多个施工队伍,由此形成石寨子公司拖欠云南十建工程尾款,云南十建拖欠金工匠公司劳务费用,金工匠公司又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环债务”。&
  截至目前,不仅云南十建不清楚究竟拖欠了多少工资,就连与农民工一起讨薪的金工匠公司也对账目含糊不清。&
  “拖欠的钱已经有了着落,现在就是要摸清账目,在此基础上协调督促各方将钱足额发放给农民工。”马忠华市长介绍,大理市已经成立协调督办小组,将全程监督到底,确保欠款能够如数送达农民工手中。凤凰博报 由你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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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法官家属欠债 民工讨薪13年在法院又遭殴打
& 咸阳法院上演荒诞剧:农民工头从中年讨债讨到老年又遭法官谩骂局长殴打。新年前夕,62岁的农民包工头权康虎度过了十几年讨薪生涯中最“寒冷”的一天:在咸阳中院执行局,他被告知最高院裁定“执行不了”;被应避嫌的案件关联法官勒令“滚出去”;在执行局局长办公室里,当着局长张建安的面他被殴打驱赶。&现场视频:“打人呢,打人呢,张建安打人呢!”日,在陕西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办公室里,62岁的农民工头权康虎只感到硬硬的拳头朝他的头上、肩上砸下来,被人使劲往外拖--于是他拼命大声喊。踉踉跄跄地走出咸阳中院大门,在刺骨的寒风中,权康虎的眼泪止不住地流下来。“你找礼泉县委、人大,他那(执行局)局长、(法院)院长都是人大任任命的官,他们不给你执行想干嘛?”刚刚法院执行局局长张建安的话在他耳边不断回响,他心里万念俱灰。但他很快又自责起来:已经讨薪十几年了,得罪了执行局局长,欠款就更不好要了,马上过年了,怎么向众多的农民工兄弟交代呢?他使劲回想,这到底怎么回事,刚才哪里顶撞了法官?被咸阳中医肿瘤医院拖欠工程款十余年权康虎是原咸阳礼泉县建筑公司的一位项目经理。日,他本来是“求”咸阳市中院执行局局长张建安,请他帮忙执行咸阳中医肿瘤医院拖欠的上百万欠款的。1998年,礼泉县建筑公司与咸阳中医肿瘤医院签订了相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身为礼泉项目经理的权康虎带领百余名农民工,两年多时间里为肿瘤医院先后建造了制剂楼、室外工程、附楼和专家公寓。但让权没想到的是,2000年工程完工后,肿瘤医院拒不给付拖欠的上百万元工程款。几经讨要无果后,2003年11月,礼泉县建筑公司委托权康虎将肿瘤医院诉诸秦都区人民法院。不过肿瘤医院提出反诉,反诉金额为201万元,同时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反诉标的超过200万元,最终此案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这场原本并不复杂的官司,打了5年。自2004年2月咸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一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终审,法院判决“咸阳中医肿瘤医院”支付“礼泉县建筑公司”工程款1007635元及利息、相关费用等。后咸阳中医肿瘤医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但终被最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09年初,咸阳中院执行了部分款项,这一度让权康虎看到了希望,但不久他就发现,剩余的款项咸阳中院却再也没有执行。多次催问,权康虎说,咸阳中院相关人员告诉他,没有人愿意执行他这个案子。法院判决执行“阻力太大”听到这话权康虎心如明镜,因为他也早就得知被执行款项的咸阳中医肿瘤医院,其院长、法人田景丰的儿子田少鲜是咸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儿媳庞英则就是咸阳市中院的法官。2010年6月,咸阳市中院以“被申请人亲属系我院工作人员”为由,裁定由下辖的礼泉县人员法院执行。权康虎当时就纳闷,中院执行不了,怎么不向高院提级执行,反而指定了下级法院?两年多过去了,礼泉县人民法院还真就没能执行一分钱。“阻力太大,无法执行,让上一级法院执行。”权康虎说,礼泉县人民法院相关领导明确告知他,并为他支招,“你去中院告我们,就说我们执行不了。”无奈之下,为执行款项,2012年权康虎拿着相关材料找到了咸阳中院樊院长,樊让他把材料留下说先看看,但权康虎再次找到樊院长时,他却推说让找副院长。权康虎说他明白樊院长肯定已经得知了咸阳中医肿瘤医院的“背景”。结果院长让找副院长,副院长又让找执行局局长,执行局局长则说让“找领导”,推来推去谁都不管了。权康虎的案子就这样陷入了死循环。申请提级执行,局长却称“我说提就提,说不提就不提”礼泉县法院执行不了,咸阳中院撒手不管,想来想去,权康虎决定还是要申请提级执行。但自2012年递上提及申请,却一直没能得到批复。日,权康虎又一次来到咸阳中院执行局。当天,局长张建安上来就道歉:“你那个案子我执行不了,你到单位我给你道歉。”但他转而说:“都不执行,我就不说了。”他还补充强调:“最高法院那边的案子,执行到位率是30%,记着,到位率是30%。”“这言外之意不就是说,执行不了也正常吗?”但这话权康虎只能在心里说说,他还是小心翼翼地说自己申请“提级”。他认为执行款项应该在一审法院咸阳中院执行,提级也该向高院申请执行,但被指定到基层法院礼泉县人民法院去了。但他好说歹说执行局局长张建安就是不同意提级,“我想提就提,想指定就指定下去,我就这点权。这是宪法规定下的。”权康虎委屈地问:“那你把提级(的权力)利用下么,你这权力实行了么?”张建安反问:“你叫我用我就用了?”权康虎说:“不是我叫你用,法律规定(我)可以用。”张不耐烦地说:“法律规定可以提级,那是局长说提就提(说)不提就不提。”根据这几年打官司学到的法律知识,权康虎“反击”道:“本来就应该在一审法院咸阳中院执行,你给指定到基层法院去了,(被执行人)财产又不在基层法院礼泉县法院,财产在咸阳市。再一个,半年的时间就可以提级,我的案子现在过去几个半年了?”被权康虎一句赶一句,张建安急了:“我这他娃在这(田景丰的儿媳妇是咸阳中院的法官)回避着呢。”被辱骂殴打谈话中,张建安还告诉权康虎,就为他这事,庞英她妈(田景丰妻子),厐英她丈夫(田少鲜)曾到他的办公室闹事闹了一天,庞英的婆婆也到法院闹过他,还说干扰庞英工作……就在这时,厐英突然毫不避嫌地闯进了张建安的办公室。进门就冲权康虎喊:“你干啥呢你干啥呢?”权康虎说,“庞法官家欠人钱,就应该给人家还么。”厐英怒喝:“你是啥东西?滚出去。”让权康虎后悔不迭的是,这时他“没控制好情绪”,和庞英吵了起来。结果,张建安不乐意了,起身骂了他一句脏话,并招呼法警。“随后有人把我架住往外拖,混乱之中头上、肩上挨了几拳。我仓皇中就高喊了'打人的几嗓子'。”权康虎回忆。灰溜溜地出了咸阳中院,权康虎气愤渐消,越想越后怕。他甚至没敢向院领导反映这个情况。“我真的不想得罪他们,欠款还要靠他们执行呢。”尽管遭到了辱骂和殴打,但权康虎说“真想再抽自己两个嘴巴”。在他看来,自己把局面搞得更糟了,想要讨回欠款更加遥遥无期了。从47岁接手咸阳中医肿瘤医院建筑工程至今,权康虎感叹,15年大好光阴,他都耗在打官司、要账上了。期间他丢掉了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的职务,上门催要工资的农民工络绎不绝,甚至曾登上塔吊对他以自杀相胁,他已经心力交瘁。每忆及此,他就不免长吁短叹,62岁本是含饴弄孙的年龄了,可他还在为了这笔无望的百万款项四处奔波。“我只能骂自己无能,15年我怎么都办不好这一件事呢?”权康虎伤心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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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博报微信民工一年百余万工资被拖欠 法院另辟蹊径帮讨回
法院向民工发放被拖欠的工资
1月16日 一 大早,59岁的张发金,就和十余个巴中老乡一起乘车来到了南充。和以往不一样,这次他们来南充,不是去建筑工地干活,而是去顺庆区法院“领钱”。当天上午,在南充市顺庆区法院,38位外地农民工终于拿到了被拖欠的上百万元工资款,他们高兴地握着执行局法官的手说道:“谢谢法官,我们终于可以安心回家过年了。”
一年工资被拖欠 民工起诉到法院
2012年9月,家住重庆的某工程老板承包了南充市顺庆区的某商品房的建筑施工项目,从重庆、巴中等地雇佣了一批民工。然而,约一年后,老板迟迟没有兑现事前承诺的工资。多次向老板索要无果,民工们于2014年1月集体向南充市顺庆区法院提起诉讼。
顺庆法院接到诉状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民工们和老板之间具有劳务(雇佣)合同关系,民工们提供了劳务活动,老板就应向民工支付劳务报酬,对于民工们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判令该老板向38位民工支付拖欠的共计100万余元工资款。
法院执行遇挫折 另辟蹊径解难题
然而,判决之后,该老板仍未支付工资款。民工们于是又向顺庆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顺庆区法院的执行法官们接到申请之后,遂即展开了执行行动。但在执行中却发现该老板手中缺乏资金,难以付款,执行暂时陷于停顿。
民工们见工资款迟迟难以兑现,情绪不免有些激动,多次来到地方党委和政府上访,引起了区政法委领导的关注,为此专门向法院询问了解该案的处理情况。
虽然初战受挫,执行法官们并未气馁,经多方奔走、调查了解,得知成都某建筑公司(简称“成都公司”)尚欠该老板一笔工程款,足以支付民工们的工资款。于是裁定对该工程款予以提取,并前后四次赶往成都,找到成都公司,进行沟通协调,劝说其配合法院,以该老板的工程款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
被欠工资终到手 民工欢喜迎新年
起初,成都公司有些迟疑,法官们于是耐心劝说、辩法析理,晓以利害关系,告知其有义务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并且该案涉及民工们的工资问题,希望成都公司能以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解决问题。最后,成都公司终于同意用该老板的工程款支付民工的工资,并定于日到顺庆区法院当面向民工们支付。
作为第一个拿到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张发金很是激动。他告诉记者,他1月15日接到顺庆区法院工作人员的通知,叫他到南充来领工资。“接到法院的电话,我们一家人都很激动,终于能够领到自己应得的钱。”张发金说,和他一起来南充领拖欠工资的老乡有十来个,他们当天一大早就从巴中坐汽车赶到了南充。“我一共领了42250元,终于可以过个踏实年了。”记者 刘虎 实习生 杜畅
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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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法院为外地农民工讨回拖欠8年赔偿款
发布时间: 11:09:38
&&&&本网讯(许新芳 郭德泉 邓敏)&&“法官,谢谢你们。多亏了你们的帮助,为我主持了公道,8年了,我这伤痛终于如愿得到了赔偿……”1月23日,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来自凤山的外地务工人员何某如愿追回被拖欠了8年多的赔偿款。
&&&&2004年8月,何某随丈夫来到桂平在梁某聪、梁某勇兄弟开办的石场务工。在石场采石时,何某被飞起的石子击中左眼珠,导致左眼伤残失明。因赔偿问题,何某于2006年将梁某聪兄弟告上了法庭。经一、二审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梁某聪兄弟赔偿12700元给何某。然而,判决生效后,梁某聪兄弟没有履行赔偿款支付义务,何某因此又于2007年向桂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到何某的执行申请后,桂平法院当即予以立案。然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某聪兄弟为了逃避赔偿义务,已外出打工,根本联系不上。且经过查询,均没有发现二人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奈之下,该院只好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15年1月,得知桂平法院正在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何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接手该案的执行法官了解基本案情后,考虑到何某作为外地人往来桂平奔波不易,决定集中工作精力、拓宽执行思路,力争尽快为何某追回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梁某聪兄弟依然无法联系上,执行法官一方面将梁某聪兄弟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梁某聪兄弟的下落及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另一方面则积极联络梁某聪兄弟的亲友,寻求案件执行的突破口。
&&&&日,执行法官的努力终于见了成效:梁某聪兄弟的亲戚梁某某愿意代为还款并与申请人协商还款事宜。
&&&&1月23日,在执行法官的召集与主持下,梁某某与何某就还款事项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和解:梁某某待梁某兄弟一次性付清17000元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何某则同意放弃部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
&&&&当天下午,梁某某按照约定将17000元赔偿款汇入了法院专项账户。在法官的指导下办理好退款手续后,何某握着法官的手,激动地表达自己的谢意,出现了文章开头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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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太好了,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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