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生效的二审判决书生效时间债权能否抵偿生效二审判决书生效时间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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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乃全与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中民终字第2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西家大塘1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郁丰,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乃全。
委托代理人楼向阳,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广州路8号。
负责人张维胜,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丰,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一建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乃全、原审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河新民初字第006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南京一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日,被告淮安分公司向蔡祝宏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在承建江苏栋梁置业有限公司长岛项目A地块(地址:淮安市清河区)土建工程中,因是垫资工程,为解决保证工程进度所需资金缺口。现向蔡祝宏先生借款821万元,用于长岛工程项目A地块土建工程所需材料款和人员工资。约定所借款项利息为月息2分(按月结清)。借款期限10个月。&借条由经办人赵卫兵署名,加盖被告淮安分公司印章。日,蔡祝宏曾起诉被告南京一建公司、淮安分公司,要求支付借款821万元的利息,原审于日作出(2011)河民初字第0626号民事判决,两被告支付蔡祝宏借款利息985200元(以本金821万元,月利率2%,自日计算至日)。判决后南京一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二审作出(2011)淮中商终字第0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蔡祝宏通知被告南京一建公司、淮安分公司,将821万元债权中的130万元转予让给孙行健,150万转让给王乃全。日,蔡祝宏通知被告南京一建公司、淮安分公司,将821万元债权中140万转让给武进春。武进春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原审已判决被告南京一建公司、淮安分公司偿还武进春借款140万元及利息(从日起按月息2%支付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该判决已生效。后蔡祝宏提起诉讼,主张两被告偿还其转让给武进春的140万元债权自日起至日利息,原审判决两被告偿还蔡祝宏此期间利息元,该判决已生效。日,原告王乃全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两被告偿还原告王乃全借款本金150万元及支付从日起支付150万元本金的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按月2%计算,日至日期间的利息另行主张。
原审另查明,南京一建公司因不服淮安中院作出的(2013)淮中民终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苏民申字第626号民事裁定,驳回南京一建公司再审申请。
原审原告王乃全诉称,之前原告与被告南京一建公司、淮安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当时的诉讼请求为:两被告偿还本金150万元及支付从日起支付欠款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日至日期间的利息另行主张。该案自一审立案至终审判决确认,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本金150万元,并从日起支付欠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按月2%计算)。现要求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自日起计算至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月2%计算),故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9945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被告南京一建公司、淮安分公司辩称,1、根据原审法院(2012)河民初字第2286号判决书及淮安中院(2013)淮中民终字第0370号判决书,原告王乃全所主张的利息不归属于他,原告王乃全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2、原告主张的利息计息时间段为日至日,其中自日至之前原告起诉日扣除两年诉讼时效所对应的日期期间的利息,已超过诉讼时效,对该部分诉请应予驳回;3、两被告从未向蔡祝宏借款,也从未收到过蔡祝宏的所谓借款;4、蔡祝宏将821万元拆分,由多人分别进行诉讼,属于规避级别管辖;5、蔡祝宏与原告的债权转让真实性无法确定,且也未通知南京一建和淮安分公司,不具备法律效力;6、借条未约定借期届满后利率,因此即使该债权成立,借期届满后的利息也应按银行利率计算。
本案争议焦点为:1、蔡祝宏与南京一建及其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821万元本息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原告王乃全是否为主张两被告偿还本金150万元自日起至日期间利息(利率按月2%计算)的适格主体;3、原告王乃全主张的部分利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4、蔡祝宏转让债权是否属于规避级别管辖;5、借期届满后的利息是否应按月2%利率计算。
原审认为,对于争议焦点1,经查,日,被告南京一建淮安分公司向蔡祝宏出具由经办人赵卫兵署名,加盖南京一建淮安分公司印章的借条一份,该借条记载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向蔡祝宏借款821万元,款项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期限10个月,款项用于长岛工程项目。借款事实得到了多份生效判决的确认,南京一建现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上述生效判决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2,经查,案外人蔡祝宏将其债权中的150万元及自日起利息转让给原告王乃全,并已于日通知被告南京一建公司、淮安分公司,原告王乃全要求被告南京一建公司、淮安分公司偿还借款150万元及支付通知后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也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现原告王乃全主张150万元及自日起至日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3,经查,被告淮安分公司向案外人蔡祝宏借款时间为日,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0个月,而且蔡祝宏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王乃全后,于日通知了被告南京一建公司和淮安分公司。故两被告关于原告王乃全诉请部分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对于争议焦点4,经查,案外人蔡祝宏将属于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王乃全,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两被告认为该债权转让行为系规避级别管辖,并无证据证明,亦不予采信。
对于争议焦点5,本院认为,借贷合同仅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而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如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同期银行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且没有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则按约定借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本案中,案外人蔡祝宏与南京一建淮安分公司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率为月利率2%,该约定并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应予保护,因原告王乃全主张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乃全利息397800元(以15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从日起至日)。案件受理费7292元,由被告南京第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南京一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淮安分公司从未向蔡祝宏借款,也从未收到过蔡祝宏的所谓借款;2、蔡祝宏将821万元拆分,由多人分别进行诉讼,属于规避级别管辖;3、被上诉人王乃全所主张的利息不归属于王乃全,王乃全无权以原告身份提起本案诉讼;4、被上诉人王乃全所主张的利息已超过诉讼时效,对该部分诉请应予驳回;5、借款期限届满后利率未约定,应按银行利率计算。综上,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王乃全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淮安分公司答辩同上诉人南京一建公司上诉意见。
经审查,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南京一建公司及淮安分公司与案外人蔡祝宏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事实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蔡祝宏将其已被确认的债权部分转让给王道楼用以抵偿债务并于日通知了南京一建公司、淮安分公司,程序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王乃全作为债权受让人与南京一建公司及淮安分公司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可以通过诉讼实现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淮安分公司住所地与本案诉讼标的均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案外人蔡祝宏与南京一建淮安分公司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率为月利率2%,该约定并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依法应予保护。综上,上诉人南京一建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7292元,由上诉人南京一建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钱明芳
审判员 赵骏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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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不执行
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 我们借钱的地点都不在我们的户口所在地,,下应该如何判决,债权人能否得到那么多的欠款,(债务人已经死亡,。遗产由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债务人遗产首先用于偿还债务,在200万以内可以请求返还,&民间借贷纠纷如何执行,应该是在判决书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日期到期后没有履行的才行。不过你说的可能不准确既然生效就不违法。你何必争啊,你到期没给托时间还的多交迟延利息是银行&民间借贷纠纷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如何起诉 证人、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证明你把钱给过对方也行 可以持其它相关证据进行起诉。 慎重收集其他证据起诉,不然&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如何起诉,民间借贷纠纷如何执行 已经经过审判程序了吗?没有的话,可以先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钱,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如果借贷关系明确&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问题,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不执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交执行费。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法院未执行,可以自可执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级&民间借贷,债务人的欠款45万元,十年未还,利息累计110万元,,你好,法院判决已生效 &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不执行怎么办?,民间借贷纠纷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债务人没有主动履行的,在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那先要得到&(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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