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拼车发生交通事故协议之前协议是否有效

6名老乡“拼车”回家出车祸 责任与赔偿问题引发官司
  春节回家成了时下生活工作在大连的许多异乡人盘算的头等大事。而“一票难求”的窘境,不知困住了多少人回家的脚步,“拼车回家”便成了网络时代的新选择。而“拼车族”在享受着“拼车”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有着对“拼车”的争议和担忧。怎样才能规避“拼车”的风险呢?请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诉您。编者  百姓看法
  “拼”出来的车祸  6名老乡“拼车”回家过年出车祸,谁该为死去的老乡承担赔偿责任呢?  协商无果的死者家属将车主、老乡和为小客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提出66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请求。  6名老乡“拼车”回家出车祸  去年2月6日,在一企业打工的潘某找到老板叶某,提出要结算工钱回家过年。  叶老板安抚说:“现在工期特别紧张,你再干3天。我到时让你开公司的车回家。”  潘某同意再干3天,他将此事告诉了刘某。潘某和刘某是江西老乡,他们一同在叶老板手下开吊车。与此同时,正在为回家过年买不到票发愁的王某、温春等多名老乡,都相约搭潘某的车回家过年。  3天之后,叶老板就将合伙人朱某的一辆小客车交给潘某。11日一早,潘某、刘某等6位老乡兴高采烈地驶上了回家的路。  小客车到达江山市的时候,潘某开车,到鹰潭后,刘某接着开;到达东乡县加油站,刘某让王某开。此时,已是12日凌晨。  王某驾驶着小客车进入沪昆高速,发现前方有交通事故。于是,王某就向左驾驶。由于方向打大了,车子剧烈晃动。慌乱之下,王某乱打方向盘,小客车晃动越发剧烈。坐在王某身侧的温某伸手帮他打方向盘,这时,小客车撞翻了护栏侧翻在地。坐在后排的王某某被抛出车外,撞在公路中央的护栏上……  大家第一时间将王某某送到医院,但年仅20岁的王某某最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司法鉴定的检验结果为:因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交警认定:王某注意力不集中,且遇到情况操作不当,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责任与赔偿问题引发官司  “事发当天,我们就为王某某垫付了两万元医药费;王某某死后,我们又垫付了两万元安葬费用。而且我儿子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王某的父亲说王某某之死令人伤心,但他也同样是受害者。  5月10日,王某某的父亲一纸诉状将老板叶某,同乡潘某、刘某、王某以及小客车的承保公司同时列为被告,告到该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662220元。  法院受案后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上各方激烈争辩  “王某承担了刑事责任,对于民事赔偿,王某是受人委托临时代驾,是代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理应不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一开始,王某的代理人就提出了免责理由,“车主与借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某的死亡是因王某交通肇事造成的,本人对王某某因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不存在法律上的"赔偿"因果关系”,老板之一朱忠辩称,“本人的车只借给叶某,至于叶某将车转借给潘某,潘某交给王某驾驶,本人并不知晓;本人对潘某、王某在车辆使用中产生的风险不负赔偿责任。”  “潘某将借用的车辆用于王某等人"拼车"回家过年,本人并不知情,我只将车转借给潘某,没有借给王某。我虽然通过出借车辆获得了与潘某之间的人情利益,但与王某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或人情利益。”老板叶某辩称,“对王某开车运行中的风险没有赔偿义务。”  “本人在此次事故中不是该车车主和出事故时的司机,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本人作为被告不是适合主体”,潘某辩称,“在本案中,我只是在享受工作上的一些待遇,并没有向叶某、朱某等任何人有借车的意思表示。”  刘某辩称,“车开到江西路段,我要王某开,车子交给王某后,我睡着了,后来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与这个事故没有因果关系。”  “本案江铃小客车向本公司投保是事实,投保了"交强险"和"车损险"、"商业三责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商业险”,承保的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标的车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保险公司扣除20%免赔率。死者王某某是客车乘客,系本案车上人员,而其损失已超过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1万元的保额,所以,本公司应承担8000元。”  死者受伤时已非车上人员  属第三者  面对各被告的免责辩论,法官认为,导致王某某受害是因为王某驾驶朱某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由事故车辆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事故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因此,对王某某死亡的损失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保险金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车主朱某和司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发生事故前,王某某是小客车上人员,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某被抛出车外,撞在公路中央护栏上,其受伤时已非车上人员,属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保险车辆造成王某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责险"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官如是说。  去年11月30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的父母和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合计62万元。驳回原告对叶某、潘某、刘某等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拼车”是不被鼓励的,甚至在行政法律中予以禁止。  本案中,最“幸运”的事情是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拼车”的初衷是好的,为了方便同乘者。谁也不愿看到事故发生。但是,事故一旦发生,责任就不可避免。同时,车辆投保了“商业险”并不代表着风险的完全规避。因为在“商业险”合同条款中,对理赔条件设置了诸多前提,如车辆驾驶人应经过车主允许、实际驾驶人应持有合法的驾照等。一旦有一条不符,保险公司就可能拒赔。而且,如果法院支持金额超出保险公司可以理赔的额度,车主等当事各方也很可能被判令承担责任。因此,律师不提倡“拼车”,如果确实需要“拼车”,也应尽可能地考虑到各种风险并尽量减轻和化解。  律师提醒  “拼车”回家要留心哪些事儿?  对于有车族来说,和别人“拼车”回家既省钱又方便,还解除了路途寂寞;对于乘车的人来说,免去了排队买票的辛苦,还可以很快地到家。春节“拼车”无疑是一种较好的方式,如果组织得当,还可以缓解春运交通压力问题。但是事情远远不像我们想象的这么简单,春节回家“拼车”有很多注意事项  一、“拼车”者最好是熟悉的。与陌生人“拼车”时,要注意预防骗子或劫车者,车主和乘车人有必要互相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及联系方式;  二、车主和同车人应分别将了解到的对方信息发送给至少一名亲友,以备出现问题后联系使用,并有意让对方知道这个情况;  三、搭车人应事先了解驾驶员的技术水平、所用车型。关键是有无跑长途的经历,如只有在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上行驶的经验,就难以处理较为复杂的低等级路况;  四、总路程不宜超过10小时,不走夜路。避免心急赶路和疲劳驾驶,合理安排休息;  五、车主对于没有驾驶过所乘车型的同车人,尽量不要让其参与驾驶;  六、不要在途中向同车不熟悉的人炫耀自己或者所携带财物情况;  七、女性车主或乘车人应有熟悉的男性成年亲友相伴;  八、“拼车”者不妨给自己上一份相应的人身意外保险。这是一种保护自己、又规避了事故风险的方式,对双方都有利。所以,不要抱“无所谓”、“我不会那么倒霉”之类的侥幸,虽然安全第一,但是也要预防为主;  九、签协议和买保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十、“拼车”回家固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营运,所以车主不会向乘客提供票据等安全凭证,并对其安全负责,但是车主并不能因此免于纠纷。因此,出发前,车主事先应与搭乘者签订一份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协议的内容须合乎法律的规范。有的车主为使自己免责,在协议中签署“如果在行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车主对同车乘客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百姓问法  网友:“拼车”是否合法?“拼车”行为是否等同于“黑车”?  律师:“拼车”双方或者多方基于共同的目的地进行“拼车”回家,本质上是民事上的个人行为。“拼车”行为有违行政法的规定,涉嫌行政违法,可能遭到行政处罚。但“拼车”行为不能简单地与“黑车”或者“非法营运”相等同。行政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考虑到其特殊需要的性质。  网友:有人说车主与“拼车人”之间是雇佣关系,有人说是运输合同,还有人说是合伙等等。那么,他们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  律师:“拼车”双方或者多方之间为前往一个共同的目的地,与车主构成一种民事上的合意,分摊一定的乘车成本,双方构成的是一种合同关系。既不是雇佣,也不是合伙。再者,任何一方均未因“拼车”行为获得超出乘运成本外的利益,所以也不能片面地理解为以赢利为目的的运输合同。  网友:过节“拼车”回家固然省去了买票难和挤长途车之苦。但是,天有不测风云,“拼车”仍然会遇到想不到的麻烦,作为车主和搭车人该如何去避免这种风险呢?  律师:对于车主而言,“拼车”可能存在民事、行政上的两种法律风险。  1、民事上表现为:如果出现了交通事故,可能要对同车的伤者进行赔偿,在保险理赔无法全额满足的情况下,要先期支付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也可能存在以“非法营运”为由拒绝理赔。所以,车主在此情况下风险还是蛮大的。  2、行政上表现为:如果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逮到”并查实,很有可能面临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非法营运”为由的行政处罚。  所以律师建议,车主和“拼车”方最好事先协商订立书面的合同,对可能出现的结果进行民事责任上的约定。  网友:由于私家车在参加保险时都是以非营运车辆参加,而所有保险合同中都有“非营业性的单位和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规定。那么,如果在“拼车”过程中有人受伤,是不是就得不到赔偿了?  律师:我们认为,“拼车”行为不等同非法营运行为。“拼车”几方,为前往同一目的地,只能认定为当事人之间的“自助”行为。“拼车”行为,能最大限度的使用交通工具,节约交通成本,也能够节省社会资源,这是有利于社会节能环保的行为。前面一再强调,并没有任何一方因此行为获利,所以,不能简单地认定“拼车”行为是非法营运。作为车主一方,肯定希望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但从保险公司角度出发,只要保险公司知道其为“拼车”行为,很可能拒绝理赔。由此,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大。  网友:如果车主和搭车人事先都没有做任何书面的约定,那么一旦出现事故或者其他纠纷,该如何处理?  律师:如果当事人之间事先没有书面的约定,出现交通事故,则应当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应当按责任的大小承担“拼车”方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对车主来说,风险还是相对大一些。  律师认为,“拼车”行为是由于现代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广大老百姓出行才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会随着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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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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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回家的法律问题
来源:华律网整理时间:浏览:70 次
春节将至,在外工作、学习了一年,很多人都开始踏上了返乡过年的大军,而离除夕越近,火车票越是一票难求,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拼车回家开始成为了一种潮流。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拼车回家的过程中也可能会有一些意外事故的发生,进而引发部分法律纠纷,而这种拼车行为本身是否合法?为拼车而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详情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有偿拼车不属商业运营 保险公司应予理赔2012&年春节前,家住的小赵因未能买到回家的火车票,遂在某网站上查找到一条拼车信息,终点刚好是自己所在的县城,小赵遂按照信息中所留的电话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并按照分摊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的约定,向车主小李交纳了拼车费300元。在返乡的路上,小李驾车在京珠高速上发生,导致小赵受伤。经交通队认定,车主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李向小赵赔偿了各项费用近10万元。由于小李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乘客险在内的商业保险,小李遂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小李的车辆非营运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却有偿搭载他人系进行了商业运营为由决绝理赔,小李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业运营主观上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客观方面则存在多次客运的行为。本案中,小李在网站上所发的信息中已经明确说明,该300元系小赵与自己分摊的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等费用,该笔费用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并非保险公司所称的商业运营。小赵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小赵按照约定交纳了保费,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最终判决支持了小赵的诉讼请求。法官指出,春节期间的有偿拼车,是在春运购票难的背景下催生的,从参与搭车方的角度,拼车可以让自己回家过年,可以免去自己携带大包小包挤火车的不便,甚至可能仅需花费比购买火车票更少的钱就回到家了;从车主的角度,拼车不仅可以分摊原本由自己独立承担的高速费用、车辆油费等,如果参与拼车的人中,也有人能开车,还可以跟自己进行一下轮换,从而有效避免疲劳驾驶。同时,拼车的车主在回到家后,也不会有再次客运的行为,因此不应认定为商业运营。拼车出了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王某与李某两人通过朋友认识,一聊发现都住在外环的一个小区,上班地点也比较近,王某正为上班挤地铁烦恼不已,就提议说以后搭李某的车,他每月分摊一半的用车费用,李某觉得很划算,就答应了。2013&年1月,李某驾车搭载着王某在上班路上与陈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中王某头部受轻伤。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王某认为李某收了费就应当保证他的人身安全,因此将李某也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他的各项损失约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王某与李某形成了“拼车”关系,车主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具有过错,因此依法不需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负事故全责的陈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100%赔偿责任。律师提醒:目前尚无专门的对拼车行为进行规范,但拼车发生交通事故,仍然适用《》与《交通安全法》的一般规定,由对事故具有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过错原则”,若拼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外人员受伤且拼车方负一定事故责任,则应由事发时驾驶车辆的人员来承担,若此时驾驶车辆的并非提供拼车车辆的车主而系搭乘人员,则将由其对车外人员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如事故的责任在于第三方,车主和搭乘人可向第三方索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提前可签拼车协议 但对人身伤亡不能免责小孙的老家是,过年准备自己驾车回家,有几位老乡都提前跟他打招呼说到时候要搭他的车回家,因为都是老乡,平时关系也不错,小孙也不好拒绝,但是小孙又怕到时候真出了什么事情自己担不起责任,就想跟老乡们提前写个协议,约定好了在回家的路上如果出了事故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对于这样的协议法律是否认可也拿不准。法官指出,小孙想跟自己的老乡签订是俗称的“拼车协议”,一般来说拼车协议是一种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责任等权利义务的一种约定,这种协议在一定的程度上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达到事前控制的效果。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免责条款,则可能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比如《》中就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对于选择拼车出行的人们,法官建议:拼车出行,首先要谨慎选择“拼友”,因为一旦一起拼车出行,自身的安全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驾车司机的驾驶水平,应当对其驾龄、驾驶能力等有必要的提前了解;其次要认真检查车辆现况,要对车辆年检及保养的情况进行了解,确保出行的车辆安全;要对车辆的投保情况进行了解,如果该车辆除了强制险之外未投保商业险,拼友最好根据行程为自己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保险,选择短期、低费的险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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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签订免责协议是否有效
  因为天冷和春节临近的原因,最近各大论坛的拼车帖又海量涌现。和拼车刚兴起来时,大多数车主&拼到一个算一个&的一脸茫然相比,如今车主们提起拼车风险,大都能说出一二三。
  但即便如此,大多数人仍不愿签拼车协议,理由之一是:免责条款签了也白签。
  :&最多口头上讲讲&
  12月25日,记者在东论、天一、58同城等网站上看到,这几天,拼车的帖子又大热起来,很多是求春节拼车回家的,供需两旺。
  大多数车主的要求都很简单:&春节回&&市过年,小车一台,可以带&人同行,油费、过路费AA&&&,但记者没有看到任何一张帖子提到,&签协议&或是&责任自担&云云。
  记者随机联系了最近发帖的几名网友,发现不是车主没有风险意识,至少有5名车主讲到了拼车中的注意事项。比如,尽可能找熟悉的朋友,出发前将对方信息发至亲友,不开快车,出发前休息好等等。
  &会不会跟拼车的人签一份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以免发生事故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记者问。
  几乎所有受访的拼车车主都摇头,只有回九江的何先生表示,出发前会跟拼车的人口头上讲讲,&至于签协议?还是算了吧,麻烦。&
  原因:&生死状&签了也白签?
  &你不知道吗?签这种免责条款是没有效力的。&面对记者的提问,重庆的张先生甚至告诉记者。
  张先生所说的免责条款是&拼车族&最关心的一个内容,也是一个核心内容。
  条款的大意是:如果&拼车&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的,一切责任搭乘人自负,与车主无关,俗称&生死状&。
  这一条,近几年讨论得比较多。
  不少律师认为,拼车的车主与无车人构成运输合同关系,而根据的规定,合同中造成了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据此,这两年,在拼车论坛里流行的一个说法是,&生死状&签了也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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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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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市人口越来越多,挤公车成为一种“都市流行病”。漫长的等车,拥挤的车厢,兜兜转转的绕行,没完没了的塞车,汗臭狐臭口臭弥满空间,每天的上下班之旅成为城市白领的挥之不去的噩梦。拼车积极响应中国政府“低碳环保”国家政策,顺应世界“绿色交通”的发展潮流
  车辆与商业,在保障范围、保险金额方面都对本车人员以外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而拼车人不能获得赔偿。另外,车上人员责任险主要针对车内乘客发生的意外伤害进行赔偿,表面来看,可对拼车人进行赔付,但是该类车险&责任要约&中明确规定,&非营业性的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因此,拼车人还是很难获得赔偿。
  专家建议,拼车人应通过购买意外险来获得相应保障。
  车主上保险 难保拼车人
  拼车双方的担心是有道理的。在拼车过程中发生的,无外乎三种情况:
  一是车主疏忽,导致交通事故,车主应该负全责;二是由于第三方车辆引发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责任;三是因拼车人的突发状况,致使车主注意力不能集中,从而引发交通事故。如果是第三种情况,拼车人自然要负责。
  4月9日,记者通过咨询沈城保险公司获悉,如果出现这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无论是车主买的保险,还是第三方车辆上的保险,保险公司都不会对拼车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某保险公司理赔部方先生告诉记者,车辆必保的交强险以及与此相关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无论是保障范围、保险金额,都是对本车人员以外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而拼车人不能通过这两个险种获得赔偿。
  另外,目前很多车辆都选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又称座位险,主要针对车内乘客发生的意外伤害进行赔偿。这项保险不指定具体乘车人员,只要车上乘客发生人身伤亡都负责赔偿。
  从字面上看,这项保险应该能保拼车人,但事实上也不能。车险的&责任要约&里明确规定,&非营业性的私有车辆用作营业用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而私家车主有偿让人搭乘的行为是否具有营运性质不太容易界定,如果车主没有告知保险公司,私自改变了车辆的用途,一旦发生事故,很容易被保险公司认定为&免责&。
  想要有保障 自己得投保
  怎样能让拼车双方都放心地&合作&呢?除了车主上齐各种保险外,乘车人为更好地保障自己利益,购买一些商业保险是必须的。  保险公司人士建议,如果是有长期的拼车行为,可以通过人身险来获得相应保障;如果是短途出行,可以购买短期意外险。这个险种的保险期限灵活,拼车人可以自行选择较为合适的期限,而且价格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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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咨询【法官释法】“拼车”出行的那点事儿发布时间: 09:03:36【】【字号&&】【】  
有备无患 赵春青
  春节前后,面对火车一票难求,拼车成为一种潮流。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拼车过程中可能会有意外事故的发生,进而引发法律纠纷,而这种拼车行为本身是否合法?为拼车而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日前,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的法官,由法官结合具体案例对拼车过程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了讲解。
  有偿拼车不属商业运营
  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2013年春节前,家住江西的小赵因未能买到回家的火车票,遂在某网站上查找到一条拼车信息,终点刚好是自己所在的县城,小赵按照信息中所留的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并按照分摊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的约定,向车主小李交纳了拼车费300元。返乡路上,小李驾车在京珠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赵受伤。经交交警认定,车主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李向小赵赔偿了各项费用近10万元。由于小李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了包括乘客险在内的商业保险,小李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小李的车辆属非营运车辆,却有偿搭载他人系进行商业运营为由决绝理赔,小李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业运营主观上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客观方面则存在多次客运的行为。本案中,小李在网站上所发的信息中已经明确说明,该300元系小赵与自己分摊的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等费用,该笔费用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并非保险公司所称的商业运营。小李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判决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春节期间的有偿拼车,是在春运购票难的背景下催生的,搭车方可以尽快往返,免去携带行李的不便,甚至可能花费比搭载其他交通工具更便宜。车主同意他人拼车,可以分摊原本由自己独立承担的高速费、油费,路途中还可轮换驾驶,有效避免疲劳。车主到家后,不会产生再次客运行为,因此不应认定为商业运营。
  无偿拼车出事故
  车主仍须担责任
  老宋与老张系同乡,二人均在北京打工,平日多有交往。2013年春节前,老张驾车返乡过年免费捎上了老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老宋严重受伤,,住院治疗30多天,医疗费用3万余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这次事故对老宋的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老宋只好将昔日的好友老张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共计10万余元。
  老张认为自己系好心让老宋免费搭乘,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则提出,老张的车辆虽然投保了交强险,但是事故发生时,老宋系车内的乘客,为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张同意让老宋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但老张作为车辆驾驶人员,负有安全驾驶责任,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适当减轻其责任。
  法官指出:老张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种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案交通事故中,原告老宋系交强险被保险车辆上的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赔偿范围,故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老张赔偿老宋各项费用2万余元。
  拼车可提前签协议
  但人身伤亡不能免责
  小孙老家在山东潍坊,过年准备自己驾车回家,几位老乡都提前跟他打招呼说到时候要搭车同行,小孙不好拒绝,但考虑真出了什么事情担不起责任,想跟老乡提前写个协议,约定好在回家的路上如果出了事故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对于这样的协议法律是否认可也拿不准。
  法官指出,小孙想跟自己的老乡签订俗称的“拼车协议”,一般来说拼车协议是一种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责任等权利义务的一种约定,这种协议在一定的程度上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隐患可达到事前控制的效果。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免责条款,则可能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合同法》中就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官给出的拼车建议
  拼车出行,首先要谨慎选择“拼友”,因为一旦一起拼车出行,自身的安全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驾车司机的驾驶水平,应当对其驾龄、驾驶能力等提前了解;其次要认真检查车辆现况,对车辆年检及保养的情况进行了解,确保出行的车辆安全;要对车辆的投保情况进行了解,如果该车辆除了强制险之外未投保商业险,“拼友”最好根据行程为自己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保险,选择短期、低费的险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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