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没有规定父母给女儿的一封信聘礼要给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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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准备离婚,有一个女儿,丈夫欠我父母38000元,是结婚时该给的聘礼,现在女儿我要,该怎么写离婚协议书?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云南 - 丽江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1:28 咨询人:mqhw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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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结婚聘礼一般给多少
年结婚聘礼一般给多少
给多少钱不分地区不分年龄,是两个人自己定的事,有钱就多给,没钱就少给,实在没钱就不给,给多少都是要结婚的,我也是85年的
9条其他回答
如果是很看重风俗的地方,比如农村。那么彩礼是必须有的,一般彩礼给的越多,说明男方家里越重视这个女的,女的越有面子。婚后对女方也更好。如果不给彩礼,女的还嫁,说明女的命贱。女方父母脸上没光。如果是城市,或者周围人觉悟都很高,可以不给,但是如果很重视这个的地方,彩礼是必须要给的。除非你愿意结婚的时候被周围大爷大妈们嘲笑。让你的父母抬不起头来。另外,你可以这样想,彩礼是给你了,但是你结婚后是会把彩礼带到婆家去的。对男方并没有影响。他不给彩礼是没有根据的。男方拿不出那么多钱来,你如果真爱他的话,可以让他象征性的拿一点出来,几万也行,是个意思。反正都是形式的事。不给说不过去。另外从女方这边来讲,一个准备要结婚的男人,手里能没有几万块钱的存款吗?没有的话,父母不会资助他吗?凑个彩礼钱还不好凑?哪怕是借也能借来呀。除非是男方穷的连几万块钱都没有,你觉得你嫁过去能幸福吗?男方可以没有钱,但是不能没有上进心。一个工作几年的人,连几万块钱都攒不下来,他有没有上进心可想而知。另外他的父母连彩礼都不肯帮儿子凑,你嫁过去能幸福?从心理学上也表示,彩礼可以代表男方对女方的重视程度。他真的喜欢你,借钱也会去凑彩礼。他家里对你很满意,也不可能不拿出老本来凑彩礼。不给彩礼就说明男方或者男方家里不重视你,不喜欢你。相对的,给你的彩礼越多,越能代表男方家里有多喜欢你。另外,你收的彩礼越多,你过门之后他们越能珍惜你,因为你是花了钱的,是投资项目,你结婚之后,如果要离婚他们就赔了。所以他们会对你好。还有一种可能性,男方有钱,就是不愿意出。他觉得你不值得他出这么高的彩礼钱。他想一分钱不出就把你娶回来。他和你在一起,也是因为你不计较他不为你花钱。他也知道,现在没钱是娶不了媳妇的,所以你不要钱,他就会觉得捡着便宜了。不给钱你都愿意跟着他,你觉得他以后会重视你吗?得不到的才是最好的。得到的就不会珍惜。人都是如此。是否化妆就看你们需要了。不过一般女孩都希望自己当天是最漂亮的,所以即使没人要求,也会化美美的妆。你这样的还真没见过。不过对于这一点并没有要求,化不化都没关系。衣服也没有要求必须谁买。谁买都可以,没人计较这些。因为都准备结婚了,女方把女儿都给了,还会让女儿因为没有衣服穿而受委屈吗?男方通常也不会因为衣服,让到手的媳妇跑了。所以衣服通常都是双方抢着结账。谁抢到了谁就结。没听说过双方推着不买的。也就是说化妆和衣服都是小事,影响不了你们今后的婚姻。你也不可能告上法庭去判决衣服应该谁买。觉得值得可以女方退一步,自己掏钱,觉得不值就可以不结婚。但是彩礼一定要坚持。这是女方的权益。也是证明他是否爱你的依据
传统意义上的“结婚彩礼钱”,指新郎一方购买婚房,家具,婚后生活用品,以及各种婚礼仪式花费的钱财。新中国成立后,提倡“结婚不讲财”,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结婚彩礼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淡化状态”。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婚姻作为中国人的头等大事,“结婚彩礼钱”逐渐被中国老百姓重视,受西方婚姻文化的影响,“结婚彩礼钱”由新郎单人承担改变为新郎和新娘共同承担,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受之影响,提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70年代以后的结婚彩礼钱花费趋向  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结婚彩礼钱”,一词跃然于中国社会婚姻风俗中,在20世纪70年代末,“结婚彩礼钱”主要花费区域是有四大件之称的“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和手表”,后人沿用“四大件”之说,表达“结婚彩礼钱”的内涵。 70年代  20世纪70年代“四大件”具体包括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和手表。人们也形象地称其为“蹬蹬、转转、听听、看看”。80年代  20世纪80年代“四大件”是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和电风扇。90年代  20世纪90年代“四大件”是在80年代基础上稍微有点调整:冰箱、彩电、空调、洗衣机。21世纪初  2000年至2009年,这十年中,关于这十年间的“四大件”说法,争议很大,最早有“房子、车子、票子和保险” 四大件之说,按照现在结婚首先需求男方要有“房子和车子,稳定的工作”一说,应该比较靠谱,当然也还有其它说辞。 中国法律关于结婚彩礼钱的说辞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见》第17条的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 历史渊源  结婚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 法律对于彩礼钱没有明确规定,可认为属彩礼范畴。  结婚彩礼钱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结婚彩礼钱多用于买家具、家电、衣服等等,也可用来支付女方的酒席费用,还有的将彩礼钱直接作为女方嫁妆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  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  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  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结婚彩礼钱”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结婚照彩礼钱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女方好像主要是要买家电然后还有嫁妆(也包括聘金之类的)
男方要给聘金
一般是男方先送聘金
女方收到聘金后再当礼金嫁妆给男方顺便买些家电
一般家庭是这样的
如果女方假有钱酒多给点礼金咯 对啊
说通俗点就是男方给女放聘金女方把再把聘金当嫁妆的礼金再加上自己娘家的一些钱总之给他们的要比他们给我们的多点如果家境一般的话一般都会田3~6万左右,如果家里有钱的就多给点,说白点就是这个意思啦,但是一般女方还负责家电
其实这些一般结婚的时候都会商量的,我姐姐结婚双房家长嫌风俗太多什么都没给就直接办喜酒了呢~`
如果男方家讲礼术的话他们知道怎么做的男朋友会教你的
结婚都会视男女双方家庭实际条件的,一般房子、装修有男方负责,男方根据自己家庭情况给女方送彩礼,08年时在3万8左右,然后男女双方共同买家具家电,结婚其他花费都有男方负责
一般是8万,就是钱,女方视家庭条件往回陪,一般是陪个10来万的车,现在都是独生女,家庭条件也都不错,人家又不是为赚钱,就这一个姑娘,一般给八万彩礼,娘家不好的就是把八万陪回来,再给点钱,好点的绝对陪车了
我这边要一两万,加进金项链,戒指,不过主要是看女方要多少
我是广州女子。当年我结婚时,我父母没有向我LG家提彩礼的事(我LG是福建客家人),结果GP觉得我是非嫁他儿子不可,是倒贴。他们根本不尊重我。所以你一定要聘礼。其实现在很多女方父母是不在乎聘礼多少,但他们认为聘礼越多证明男家越重视女儿。现在聘礼都是让女儿带到新家。
我的一个表弟刚结婚,给了女家礼金16000元。新房、装修、电器都是表弟家出钱搞。
你男友的父母连3万元彩礼都有意见,可能是对你有意见。
现在就是嫁女儿,办的酒席钱差不多也得2、3万
100-200那是结婚时的礼金,彩礼不等,有钱的多给,没钱的少给,一般一万到二万吧,不过现在都是大包,一次给个六七万,有钱的10多万20万的也有
出发:由男方携带六或十二件礼品,鸣炮出发前往女家,将至女家时再鸣炮,女家亦鸣炮回应,表示准备妥当。我国婚礼,古有六礼,即问名、订盟、纳彩(纳聘)、纳币(纳徵)、请期、亲迎。后来并为四体,即:问名、订盟(送定)、定聘(纳彩、纳币)、亲迎(并请期)。 一、问名“问名”主要的仪式,是双方交换正式姓名、年庚、生辰八字,使彼此了解两造家族之来历,衡量一下这宗婚姻是杏“门当户对”。其手续先由媒的送女方之“庚帖”于男家,男家将此帖置于神前暨祖先案头上,卜吉。3日内如家中平安无事,则将男方庚帖送女家,女家接受后,或问卜于星相,或即同意合婚。议婚之初,或有女家托媒妁请男家提出庚帖(字仔),作为“探听”男方之依据。女方如认为适当而吉祥,即将男女生庚合写一谱,送与男家,否则仪将原件退回作罢。字仔(庚帖),写在红色长方形纸上。中央直书,如女方书“某姓坤造某某年某月某某日某时瑞生”;男方书“某姓乾造某某年某月某某日某时建生”。字数须双数,如单数,男于生字上添“建”。女于生字上添“瑞”。又“字仔”与“八字”虽均称年庚,略有不同,即八字之甲庚必须用于支写,以便作占卜用,字仔则写籍贯、排行等,作为查采之用。俗称“字仔”为小年庆,“八字”为大年庚。△婚尚未定,不可两家并列,议定后方可。二、订盟订,即定议。订盟之礼叫文定,又称小聘,也就是现在的订婚礼。送定,择吉日,由男家备送聘礼至女家。聘礼计为:红绸(用金字甲庚别在红绸上或安金字于帖内)、金花(金簪)、金戒指、金耳环、羊、猪、礼烛、礼香礼炮、礼饼、连招花盆(取意连生贵子古兆)、石榴花等(石榴花取意多子)。媒的及男家双亲或其亲戚,陪同前往。女家接受聘礼大部分,备12 品件回赠。礼饼则分赠亲戚朋友,作为订婚通知,此叫“分饼”。受赠亲朋,日后须赠贺结婚礼物。举行订婚礼,有“戴戒指”仪式。送定时,男家6 人或12 人(双数)亲至女家送礼,女家将聘礼奉置于神龛祖先案头前供拜。由将嫁女儿捧甜茶上厅,一一介绍与之见面,男家饮茶后各送“压茶匝”之红包于茶杯上。随后女复出,坐在厅堂中央之椅上(双脚另置一矮几表示高贵;出嫁面向外,招夫面向内),由男家尊长挂戴戒指。戒指有金铜2 个(铜同音同,取意夫妇同心),以红线系结,以示夫妇姻缘。戴戒指完后,清男家人入席,则订婚礼成。也有简化的,将小聘、大聘并合而行,亦即将订盟、纳彩、纳币三礼合而为一,总称为“送定”。三、完聘(纳彩、纳币)纳彩并纳币二礼称为“完聘”,或称大聘。具婚书、聘金、币帛(首饰)等物,署“纳币之敬”送往女家,女家也随轻重而回报。完聘礼物由媒人等作陪,送往女家。富贵人家聘礼隆重,其次序是:吹班(乐队)、礼帖(记载礼物项目、仪式次序)、婚书、聘金、大饼、冰糖冬爪、桔饼、柿@、福丸(龙眼干)、猪脚、面线、糖果、阉鸡两只、母鸭两只、大烛一对或数对、礼香两束、衣服(新妇用礼服)、手环、金戒指等。聘礼至,女家烧香鸣炮,奉告神明祖宗,欢宴男家送礼人。以坤书(女方婚书)交付媒妁。男家送未礼物,概按其品种领受一部分或原封壁回,如福丸、阉鸡、母鸭,均属男家福分,应退回。猪脚仅取其肉,猪脚骨应退还。而以新郎礼服、衣帽鞋袜、钟绣之类为回礼。“聘礼”:聘礼品物均记于红纸礼帖,其称呼宜双忌一,又多用喜、成、双等吉祥文字。聘礼帖式:谨具婚书成通、启书成封、聘金双封、盒仪成封、训仪成封、锦麟成楹、寿帕双福、色仙成端、金猪成首、喜羊成只、糖屏八拾、福丸满百、梦糖成盒、龙烛双辉。四、请期请期为婚姻六礼之一,俗称“送日头”或称“提日”。即由男家择定结婚佳期,用红笺书写男女生庚,此称为请期礼书,由媒的携往女家,和女家主人商量迎娶的日期。经女家复书同意,男家并以礼书、礼烛、礼炮等送女家,女家即以礼饼分赠亲朋,告诉于归日期。五、亲迎
亲迎系新郎亲往女家迎娶新妇,或称迎娶,即今之结婚婚礼。旧时,上中之家行亲迎,惟中下之家多从略,仅由媒人代往迎娶。而亲迎的仪式,随时代进步,多有改变。迎娶当日,新郎偕同媒人及亲朋六人或八人作迎亲客(俗称“娶嫁”,即傧相)陪随同行。及至女家,请食“鸡蛋汤”(甜汤内置脱壳煮熟鸡蛋一个)。食鸡蛋汤,(仅喝其甜汤,用筷将鸡蛋戳开或搅动了事)。同时,女家团圆会餐,称食“姊妹桌”,即惜别宴。父告诫:“勤谨小心,早晚听舅姑、丈夫言语”;母告诫:“必敬必戒,三从四德。”新娘难免依依不舍,媒妁催促上轿。新娘叩拜祖先,叩别父母,择定时刻随新郎由西阶步出,而有年高多福之“好命人”扶持上花轿。新娘上轿时唏哭几声,俗称“哭好命”,以示好命。花轿起行不远之地,新娘应放下纸扇或手帕,俗称“放扇”、“送扇”。以示嫁出临别纪念。又说:以此表示抛弃不好“性”癖,以求和顺,俗称“放性地”(性与扇偕音)。一路上,娶嫁滨相放鞭炮,作攘邪之意。花轿至男家门前停,择吉时进入门内,新郎用扇于轿顶敲三下,又用脚“轿门”三次,以示新郎之威严,使新娘顺从易于驾御。而后由“好命人”牵新娘下轿,媒妁撑伞遮天,新郎护送入洞房。婚宴后,食新娘茶,俗称“闹新娘”,即喝甜茶,闹洞房,以凑热闹。此时以喜句贺新婚,使新娘开口欢笑为娱,并以各种滑稽形态,试探新娘耐性或其性情举动,惟其目的仍为借此机会观看新娘。所谓“食新娘茶”,系由媒人或家人作伴,新郎新娘手端茶盘,以甜茶、冬瓜、糖果敬宾客。宾客接受甜茶而念喜句,饮毕,新郎新娘又来收回茶杯,贺客应以红包置于茶杯为贺礼,亦念喜句祝之。所念喜句为四句对押韵,俗称“念四句”,句意除表贺意,多为吉祥或幽默滑稽之射意,有现成之句,亦有即兴吟作,常多妙句连珠。至于“闹新娘”,其花样层出不穷,每使新郎新娘及其家人尴尬,但闹客反而称快。迎宾:媒人先下车,其余的人接着下车,新郎由女家幼辈请出。介绍:男方亲友依序入女家,媒人正式介绍双方亲友认识,先介绍男方给女家。纳征:男方抬礼物进入女家,女方接受后并给予红包;将礼物陈列大厅,媒人将大小聘、金饰、礼单点交女方家长,女方亲友将礼物收好,并在神明桌上陈列供品。奉甜茶:女方长辈请男方亲属依长幼入座,新郎居末。准新娘由一好命妇人引导出堂,捧著甜茶向男方来宾敬茶。压茶杯:片刻后新娘出堂收茶杯,男方亲友需以红包压茶杯。戴戒指:在双方家长亲友的注视下,准新娘面向屋外坐在自家正厅中央(若招赘则面向内)的高椅上,低椅翘脚;戴戒指于中指(男左女右)。准新郎将红包交给准新娘。改称呼:媒人引导双方改换称呼。祭祖:舅父点烛燃香,媒人在旁念吉祥语,随之由女方父母祭拜神明祖先,禀告婚事已定,祈求保佑。回礼:女家对男方所送来的礼物和聘金接受一部份.并给男方回礼六或十二件。订婚宴:订婚仪式完成后,女方备茶点开宴席来招待男方(座位男右女左)女方备鸡腿并附上红包一份给男方幼辈,男方除备压桌礼外并赠给所有帮忙的人红包答谢。送客:宴毕,男方宾客起程回家,女方幼辈捧面桶给男方客人洗手,送客时不说再见洞房验贞:在民间被称作“验红”、“授巾”。一般是在结婚之日,由新娘之母送给女儿或者女婿的白色巾帕,以为初行房事时之用,民间也称“喜帕”。 有的地方如广东,授巾之后,新郎新娘关门入室,云雨作爱,而新郎的父母亲友则在门外静候,风流之后,新郎手捧朱盘,盘内放着所授之巾,盖以红帕,其所示新娘为处女新红,众人皆大欢喜,纷纷表示祝贺,并以烧猪送于新娘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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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王永俊 10月20日上午,稚气未脱的玲玲手捧儿子的照片坐在炕上发呆,母亲叫她吃饭她都没听见。在父母的包办下,玲玲15岁即为人妻,上个月她刚满17岁,婚姻就亮起了红灯。她受不了“丈夫”李放的家暴逃回了娘家,李放向法院起诉讨要5万元彩礼钱。10月19日,新疆乌苏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玲玲与李放的婚姻无效。
办案法官解释说,玲玲日登记结婚时只有15周岁,2013年满17周岁,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属无效婚姻。原本不服判决想要上诉的李放一家放弃了上诉及讨要5万元彩礼的诉求,表示服从判决。
2011年3月的一天,玲玲的父亲让她去相亲。日出生的玲玲此时才15岁,她对相亲对象没有多少印象,只知道对方叫李放,20岁。玲玲记得相亲结束后,李放把她带到乌苏市的街上买了一套新衣服和一双红皮鞋,说是下个月结婚时穿。
日,李放与玲玲登记结婚,并于当天办了婚礼酒宴。2012年12月,这对小夫妻生下了一个胖儿子。但由于两个人性格、爱好的差异,他们的矛盾逐渐升级,发展到经常厮打。后来,李放出手越来越狠,经常打得玲玲起不了床。
玲玲逃回娘家后,把李放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儿子由李放抚养。李放辩称,家里为了娶玲玲,给了她父母5万元彩礼,“她还小,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以后会慢慢把日子过好的”。
但玲玲坚决要求离婚,李放一看没有机会复合,当庭提出让玲玲返还5万元彩礼钱。玲玲说:“我为李家生了一个儿子,足以用来抵偿李家的5万元彩礼了。”
玲玲在法庭上哭着对法官说,自己当时15岁,被父亲骗去相亲。第二天,她看见李放他爸来到家中,与父亲商谈结婚的事,她认为父亲以5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卖给李放为妻。婚礼当天,20岁的李放带着她到当地民政部门领结婚证。婚后很长一段时间,她才看到结婚证,发现结婚证上她的年龄被改成了20岁。玲玲说,婚后,她经常被迫与李放发生关系,稍有不从,便遭其打骂。孩子出生后,她为摆脱家庭暴力才逃回娘家,白天靠帮人打零工维持生活,晚上捧着儿子的照片以泪洗面。
法院审理查明,玲玲于1996年3月出生,日与李放登记结婚时年仅15岁,双方之前不认识毫无感情基础,全由双方父母包办。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本案中,玲玲系汉族,法定婚龄为20周岁。日登记结婚时只有15周岁,2013年也只有17周岁,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属无效婚姻。遂判决玲玲与李放的婚姻无效。
玲玲认为,父亲用5万块钱“卖亲生女儿”,他与李家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顾及亲情,自己不向法院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面对法院的判决,李放疑惑地问法官:“我们已领结婚证,还生了一个儿子,违法登记还交了罚款,现在咋成了无效?”
办案法官告诉李放,这桩婚姻本不该发生,玲玲到目前为止还不到结婚年龄,而李放已是成年人,即使玲玲同意,他们的婚姻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办案法官说,这场无效婚姻给双方家庭带来了伤痛,这也是包办婚姻酿成的苦果。婚姻不是买卖,不是用来交易的,而是建立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之上。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一经作出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责任编辑: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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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31版:看中国 深读 31
父母拒还彩礼 女儿告上法庭
案件聚焦 据媒体报道,朱莉与陈川于前年2月相恋,但朱莉的父母得知陈川曾未婚生有一女,不同意女儿与陈川交往。他们后来提出,让陈川拿20万彩礼钱,两人才可以结婚。陈川多方筹款,前年7月把20万元彩礼给了朱莉。 朱莉的父母将这笔钱暂为代管,称等女儿出嫁时再交给她,当日便将20万元存入银行。 去年3月,陈川与朱莉领取结婚证后,朱莉开始向父母索要20万。但父母称这钱借给别人用了,拒不还钱,双方多次发生纠纷。 朱莉认为,20万元彩礼钱是丈夫陈川给她的,而父母想占有。 稿件来源: 《北京晚报》 请本版文图作者与本报联系,即付稿酬。 近日,一份“父母返还已出嫁女儿20万元彩礼”的法院判决引发关注。由于岳父母不同意婚事,女婿婚前付了20万元彩礼钱,才领了结婚证。因原本答应帮助保管彩礼的父母拒绝把钱还给女儿,女儿将父母告上法庭。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决两被告立即返还其女儿20万元。 彩礼、婚房、嫁妆,这是中国由来已久的传统习俗。而如今“返还彩礼”的这一法院判决不禁引发众人疑问:彩礼到底是什么性质的钱?婚房、嫁妆是不是也跟彩礼一样能要求返还? 女儿告父母讨回20万元彩礼钱疑问1 彩礼是给女方还是女方家庭的? 解答:男方明确表示彩礼给女方,应算赠予女方,女方家庭应返还。 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焦景收律师认为,此案的关键在这20万彩礼的性质认定上。普通意义的彩礼,是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结婚之前,彩礼一般均由女方父母保管。在一些农村地区,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有些人会认为彩礼应当是给女方家庭的,女方父母对彩礼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结合本案来看,女方的父母就是认为彩礼应当归自己所有。 焦景收律师解释说,两被告的想法符合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惯常思维,但这种想法并不代表有法律依据。从法律意义上讲,男方将20万元的彩礼给付恋人或者妻子,这是典型的赠予行为。因此,男方赠予的对象应当是恋人或妻子,而非女方的父母。相应的,20万彩礼的所有权人应当是恋人或妻子而非她的父母,其父母应当将这笔款项返还给女儿。 长期从事家事法律及实务研究的焦景收律师介绍说,传统观念与法律认知的冲突,是子女与父母产生纠纷的根源所在。从朱莉父母的角度来说,由于长期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女婿送的彩礼就应当是给女方家庭的。而对于法律意识增强的年轻一代来说,彩礼从法律意义上就是男方对女方的一种赠予,彩礼最终的归属应当是女方。 在这类纠纷中,男方的意思表示就显得尤为重要。正因为考虑到男方明确表示彩礼是给付女方朱莉的实际情况,法院才最终做出朱莉胜诉的判决。 彩礼能要回,那父母陪送“嫁妆”能讨回吗? 疑问2 解答:赠予嫁妆不能随便撤销,但3种情况父母可要回。 如果男方给的彩礼,女方能从父母那里讨回来,那么父母陪送给女儿的嫁妆,若反悔还能要回来吗? 焦景收律师说,女方父母陪送嫁妆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视为赠予行为。“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则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的特别约定,则依据约定处理。” 既然是赠予行为,诸如贵重首饰、瓷器等动产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房屋等则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交付或登记后,就无法随便撤销赠予要回嫁妆了。 焦景收律师说,父母不能要回陪送的嫁妆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存在以下3种情况,父母还是可以要回的:一是获得嫁妆的女儿和女婿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者赠予人的近亲属;二是获得嫁妆的女儿和女婿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获得嫁妆的女儿和女婿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 疑问3 父母提供的婚房还能不能要回来? 解答:除三种法定情形不可撤销赠予,但在父母名下的属其个人财产。 很多男方父母都遵从中国的传统家庭观念,那就是儿子结婚父母应该备婚房。婚房的提供又分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提供全款购房,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二是父母提供首付款,让儿子结婚后自己还贷款,而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三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婚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的名下。 焦景收律师认为,这三种情况对应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第一种情况,由于是男方父母全额出资并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的,那么这种房屋的所有权归男方个人所有,属于婚前财产。第二种情况,由于是男方父母提供首付,贷款是由结婚后的男女双方偿还,所以在房屋所有权定性上仍然属于男方个人所有。当然,一旦男女方离婚时涉及分割时,需要根据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房屋的情况给予女方补偿。第三种情况,由于双方父母均有出资,法律上则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将房屋界定为男女双方按份共有。 焦律师说,父母给儿子购买婚房,一般都会被认定为赠予行为。相应的,如果不存在前文提到的法定撤销赠予行为的情形,父母也是无法要回婚房的。当然,有些父母将为儿子置办的婚房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这种情况下,当然就属于父母个人财产了,就不存在要回之说了。 法院判决易做 亲情伤后难愈 律师提醒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毕竟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彩礼、婚房及嫁妆,成了结婚前不得不面对的三大问题。随之而来,相应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焦景收律师提醒广大读者:彩礼、婚房及嫁妆,都是父母对子女婚姻美好期许的象征,从法律上讲是具有明确指向性的赠予行为。一旦因此发生纠纷,无论是父母还是子女,均应当以亲情为主导、法律为依据,妥善处理彼此的纠纷。毕竟,法律关系很好捋顺,法院也会很快出具一份判决书。然而,捋不顺的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在判决之后的亲情关系。 是彩礼还是养老钱 法院判全额还钱 法庭上,朱莉的父母称当初不同意女儿婚事,女儿和女婿托人说和,许诺他们“提出什么条件都答应”。他们担心女儿嫁过去后当后娘不易,也防女儿婚后出意外,就让陈川拿20万元,给女儿留个保障,也可作为两人的养老备用。最终女婿同意给20万元彩礼,他们才答应二人相处。 但朱莉称,父母当时说她年龄较小,不宜保管这20万元,待她出嫁时再给。丈夫陈川将20万元彩礼明确赠予她,这笔钱应为她的合法财产,其父母无权占有。 庭审中,陈川明确表示20万元是他给朱莉的。岳父母虽称这钱是为养老备用,但他们没到需赡养的年龄,也没能提供证据支持。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干涉婚姻自由或借婚姻索要财物。根据相关法律以及证据,东海法院认定这20万元彩礼为朱莉所有,判决其父母立即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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