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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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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14〕6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经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三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共38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3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项;合并实施行政许可项目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调整为行政许可项目5项;向县市区下放行政许可项目1项,向市州、县市区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项,向市州、县市区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18项)。另外,取消备案制管理项目4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决定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下放给市县的项目,要直接下放到位,不得截留,市县政府要接住管好。要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现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摸清底数,建立&权力清单&并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继续推进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取消调整下放工作,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坚持放管并重,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方式改革和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管理等配套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实现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要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
2.
甘肃省人民政府
日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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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4-05-242014年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8项)
新闻来源:省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日
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取消调整和下放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8项)
(一)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2项)
(二)取消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三)取消备案制管理项目目录(1项)
(四)市县级政府部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3项)
(五)向市州(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六)向市州(县市区)下放
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
(七)减少审批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1项)
(八)新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
(九)新增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1项)
(十)新增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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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赋予中国(绵阳)科技城的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
一、投资项目管理权限&
1、项目备案管理,科技城管委会享有《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所划定的除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外的省投资主管部门的权限。&
2、项目核准管理,除需省综合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科技城管委会享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所划定的省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核准权限。&
3、项目审批管理,除需省综合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科技城管委会享有省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的审批权限。&
4、需申请国家和省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科技城管委会可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5、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由科技城管委会核准,同时抄报省和市投资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由管委会按相应原则办理。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科技城管委会报省级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家相关部门核准或审批。&
6、将在科技城范围内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省上审批的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科技城管委会审批。&
二、项目确认和办理&
7、科技城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认定由省市主管部门委托管委会统一进行,实行“一站式”受理。管委会将认定结果报送省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8、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内资项目办理《国家鼓励类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由省市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科技城管委会办理。&
9、积极支持绵阳科技城土地整理项目建设,在绵阳科技城发展用地方面给予有力保障。&
三、资质设定和发证&
10、科技城管委会受省市 有关部门委托直接核发省市权限内的种类证照(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发放的证照除外)。主要包括发改、经委、商务、建设、环保、科技、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经营性收费等方面的证照。&
11、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和劳务企业、园林绿化三级企业等机构的设立、变更等审批权,由科技城管委会行使,报省建设厅备案。&
四、项目计划管理&
12、省级有关部门对科技城建设用地指标、项目支持资金,天然气和电力供应指标等实行计划单列,专户下达。&
13、帮助科技城争取在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实行项目计划单列。对国家部委确定单列的项目和需要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支持的事项,省级相关部门及时转报,积极帮助争取。&
五、税收管理&
14、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管理的涉税事项外,原则上改为科技城税部门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地税局备案。&
15、绵阳科技城地税部门的主要管理权限&
①纳税人遇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由科技城税部门直接审批。&
②纳税人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项申请,由科技城地税部门审核后报省局审批。纳税人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投资项目申请抵免新增企业所得税,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扩权试点县(市)局审批,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由科技城地税部门审核后报省局审批。&
③对纳税人报送的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申请,第一年由科技城税部门审核后报省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所在市市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④扩权试点县(市)局受理纳税人处理财产损失时,纳税人当年申请扣除的财产损失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由科技城地税部门核实后直接核报省局审批;2000万元(含)以下的,由科技城地税部门直接审批,抄市局备案。&
⑤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减免税审批事项,科技城地税部门比照所在地市市局的税收管理权限办理。&
⑥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属市局审批权限范围的,由科技城地税部门直接审批,报省地税局备案。&
16、对中国(绵阳)科技城内符合西部大开发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科技城主管税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国税局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科技城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17、遇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企业需要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由科技城主管税务部门审批。纳税人当年申请扣除的财产损失数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科技城主管税务部门核实后,报省国税局审批;2000万以下的,由科技城主管税务部门直接审批。&
18、对符合条件企业享受对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绵阳科技城国税部门的主要管理权限&
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的年度确认,企业提出申请,由科技城主管县(区)局国税局审批。&
②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所得税延长减免税由科技城主管税务部门审批。&
③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所得税延长减免税由科技城主管税务部门审批。&
④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由科技城主管税务部门审批。&
⑤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分别享受税收优惠和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由科技城主管税务部门审批。&
六、附则&
19、对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的权限,省级各部门要本着“特事特办、大力支持”的原则,采取提前介入、定期审核、到科技城现场办公等形式,建立起绿色通道,在法定时限内尽快办结。&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和海东工业园区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权(第一批)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和海东工业园区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权(第一批)的通知
(青政办〔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园区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共75项,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加强组织实施
(一)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省级部门接到本通知后,于日前,依职权分别向对应的园区作出下放具体行政审批权项目和工作要求的决定。
园区所在州(市、地)、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园区职能定位、行政管理等实际需求,梳理本地区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遵照合法、效能、责任、监督,以及“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授权或者委托园区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
省政府各部门要继续梳理、研究本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从推动园区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成熟一批下放一批,成熟一项下放一项的方式,进一步梳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下放力度。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统一由园区管委会承接,园区管委会确定具体的执行机构行使行政审批权。
承接行政审批权的园区要抓紧做好行使行政审批权的准备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行政审批权正确行使。
(三)下放行政审批权的省级部门与承接行政审批权的园区,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权限下放、承接和落实等工作,避免出现管理脱节。
严格执行下放要求
(一)对下放的项目,省级部门必须下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或“明放暗不放”。
(二)下放含有若干相对独立行政审批事项子项目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将该行政审批项目包含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完整下放,不得对行政审批总项目进行拆分。行政审批权下放后,由行政审批事项衍生的行政管理权、相关具体工作业务等事项,一并由承接行政审批权的园区办理。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规费收取的,按照权随事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由承接下放行政审批权的园区收取,并按省财政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完善监督服务
(一)下放行政审批权的省级部门要全程跟踪下放服务工作,对园区开展行政审批权工作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园区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需要事先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由其具体承办行政审批的机构直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二)承接行政审批权的园区要抓紧制定行政审批人员培训计划,在审批权限、程序、方法、注意事项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等法律法规。下放行政审批权的省级部门要帮助园区完成人员培训工作,指导他们熟悉行政审批事项、开展审批工作。园区要主动联系下放行政审批权的省级部门,做好接受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三)下放行政审批权的省级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审批的要求,督促承接行政审批权的园区健全行政审批相关制度、监督制约机制,依法实施审批,规范审批流程,公开审批行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审批效能。
(四)园区现行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由园区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依法自行组织清理。
附件: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权目录(第一批共75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权目录(第一批共7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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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下放部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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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对国务院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可在我省 ┃
┃ ┃ 《青海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中的 ┃ ┃权限调整范围内,根据园区的管理职责和功能要求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区别 ┃
┃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省级权限调整范 ┃ 省发展 ┃不同的项目类别、项目性质规模,就有关项目核准权限下放授权。对国务院 ┃
┃ ┃ ┃ 改革委 ┃ ┃
┃ ┃围内项目) ┃ ┃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不予 ┃
┃ ┃ ┃ ┃下放。 ┃
┣━━━╋━━━━━━━━━━━━━━━━━━━╋━━━━━━━╋━━━━━━━━━━━━━━━━━━━━━━━━━━━━━━━━━━┫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综 ┃ ┃ ┃
┃ 2 ┃ ┃ 省经委 ┃ ┃
┃ ┃合性节能审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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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 ┃ ┃
┃ 3 ┃ ┃ ┃ ┃
┃ ┃审批 ┃ ┃ ┃
┣━━━╋━━━━━━━━━━━━━━━━━━━┫ ┣━━━━━━━━━━━━━━━━━━━━━━━━━━━━━━━━━━┫
┃ ┃ ┃ 省人力资源 ┃ ┃
┃ 4 ┃特殊工时审批 ┃ ┃ ┃
┃ ┃ ┃ 社会保障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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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园区初审后按管理权限划分规定,向有权 ┃
┃ 5 ┃社会保险申报初审 ┃ ┃ ┃
┃ ┃ ┃ ┃管理部门提交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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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下放部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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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 ┃
┣━━━━╋━━━━━━━━━━━━━━━━━━┫ ┃ ┃
┃ ┃中外合作企业项目协议、合同、章程及 ┃ ┃ ┃
┃ 7 ┃ ┃ ┃ ┃
┃ ┃变更审批 ┃ ┃ ┃
┣━━━━╋━━━━━━━━━━━━━━━━━━┫ ┃ ┃
┃ ┃原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 ┃ ┃ ┃
┃ 8 ┃ ┃ ┃ ┃
┃ ┃企业的变更事项审批 ┃ ┃ ┃
┣━━━━╋━━━━━━━━━━━━━━━━━━┫ ┃ ┃
┃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 ┃ ┃ ┃
┃ 9 ┃的变更事项(不包括公司为上市进行 ┃ ┃ ┃
┃ ┃的变更)审批 ┃ ┃ 《》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 ┃
┣━━━━╋━━━━━━━━━━━━━━━━━━┫ ┃ ┃
┃ ┃ ┃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他变更事项审批和管理,单次增资额在5000万美 ┃
┃ 10 ┃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不 ┃ ┃元以下的增资事项审批和管理,5000万美元以下的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 ┃
┃ ┃涉及批准证书记载变化的变更事项审批 ┃ 省商务厅 ┃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审批和管理,以及由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园区辖区内 ┃
┃ ┃ ┃ ┃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审批和管理。但单次增资额达到或者超过5000万 ┃
┣━━━━╋━━━━━━━━━━━━━━━━━━┫ ┃ ┃
┃ 1 1 ┃商务部批准设立的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 ┃ ┃美元,以及金融、电信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审批和管理除 ┃
┃ ┃业(专项规定的除外)的变更事项 ┃ ┃ 外,仍按法律规定办理。 ┃
┃ ┃审批 ┃ ┃ ┃
┣━━━━╋━━━━━━━━━━━━━━━━━━┫ ┃ ┃
┃ 12 ┃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的 ┃ ┃ ┃
┃ ┃非实质性变更事项审批 ┃ ┃ ┃
┣━━━━╋━━━━━━━━━━━━━━━━━━┫ ┃ ┃
┃ 13 ┃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 ┃ ┃ ┃
┃ ┃除外)不超过限额的增资事项审批 ┃ ┃ ┃
┣━━━━╋━━━━━━━━━━━━━━━━━━┫ ┃ ┃
┃ 14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 ┃ ┃ ┃
┃ ┃更事项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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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下放部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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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 ┃ ┃ ┃
┃ ┃立及变更审批 ┃ ┃ ┃
┣━━━━╋━━━━━━━━━━━━━━━━━━━┫ ┃ ┃
┃ 16 ┃原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产业且 ┃ ┃ ┃
┃ ┃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 ┃ ┃ ┃
┃ ┃ (专项规定的除外)设立及变更事项 ┃ ┃ ┃
┃ ┃审批 ┃ ┃ ┃
┣━━━━╋━━━━━━━━━━━━━━━━━━━┫ ┃ ┃
┃ 17 ┃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的 ┃ ┃ ┃
┃ ┃重大变更事项(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限 ┃ ┃ ┃
┃ ┃额以上增资事项和控股权向外方转移的 ┃ ┃ ┃
┃ ┃转股事项除外)审批 ┃ ┃ ┃
┣━━━━╋━━━━━━━━━━━━━━━━━━━┫ ┃ ┃
┃ 18 ┃外资企业设立、分立、合并审批及终止 ┃ ┃ ┃
┃ ┃核准 ┃ 省商务厅 ┃ ┃
┣━━━━╋━━━━━━━━━━━━━━━━━━━┫ ┃ ┃
┃ 19 ┃外商投资注册资本3亿美元及以下投资 ┃ ┃ ┃
┃ ┃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含原商务 ┃ ┃ ┃
┃ ┃部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后续变更事 ┃ ┃ ┃
┃ ┃项)审批(单次增资超过3亿美元除 ┃ ┃ ┃
┃ ┃外) ┃ ┃ ┃
┣━━━━╋━━━━━━━━━━━━━━━━━━━┫ ┃ ┃
┃ ┃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非油气矿产勘查企业 ┃ ┃ ┃
┃ 20 ┃ ┃ ┃ ┃
┃ ┃ 设立及变更审批 ┃ ┃ ┃
┣━━━━╋━━━━━━━━━━━━━━━━━━━┫ ┃ ┃
┃ 21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非油气采矿企业设立 ┃ ┃ ┃
┃ ┃及变更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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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下放部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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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的若干 ┃
┃ ┃ ┃ ┃意见》 (青政[2010] 70号)规定,凡纳入《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 ┃
┃ ┃ ┃ ┃区总体规划》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管委会审批。省内其它地区发展循 ┃
┃ 2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 ┃ ┃ ┃
┃ ┃ ┃ ┃环经济原则上可参照执行《意见》有关政策。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按 ┃
┃ ┃ ┃ ┃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
┃ ┃ ┃省环境保护厅 ┃ ┃
┃ ┃ ┃ ┃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10] 26号)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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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污染物排放(含临时)许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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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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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 省民政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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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园区自行建设及社会单位建设的设施拆除时,由园区核准并报市级行政 ┃
┃ 26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核准 ┃ ┃ ┃
┃ ┃ ┃ ┃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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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 ┃
┣━━━━╋━━━━━━━━━━━━━━━┫ ┣━━━━━━━━━━━━━━━━━━━━━━━━━━━━━━━━━━┫
┃ 28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省住房城乡 ┃ ┃
┃ ┃ ┃ 建设厅 ┃ ┃
┣━━━━╋━━━━━━━━━━━━━━━┫ ┣━━━━━━━━━━━━━━━━━━━━━━━━━━━━━━━━━━┫
┃ 29 ┃商业活动占用城市公共绿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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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修剪、砍伐城市树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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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下放部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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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暂停供水 ┃ ┃ ┃
┣━━━━╋━━━━━━━━━━━━━━━━━━┫ ┣━━━━━━━━━━━━━━━━━━━━━━━━━━━━━━━━━━┫
┃ ┃ ┃ ┃ 园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由园区自行核准;对于跨区处置建筑垃圾的,由 ┃
┃ 32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
┃ ┃ ┃ ┃于涉及不同城区(园区)之间的衔接问题,应当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 ┃ 从事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项目的 ┃
┃ 33 ┃ ┃ ┃ ┃
┃ ┃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审批。 ┃
┣━━━━╋━━━━━━━━━━━━━━━━━━┫ ┣━━━━━━━━━━━━━━━━━━━━━━━━━━━━━━━━━━┫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 ┃ ┃ ┃
┃ 34 ┃ ┃ ┃ ┃
┃ ┃审批 ┃ ┃ ┃
┃ ┃ ┃ ┣━━━━━━━━━━━━━━━━━━━━━━━━━━━━━━━━━━┫
┃ ┃ ┃ ┃ ┃
┣━━━━╋━━━━━━━━━━━━━━━━━━┫ ┃ ┃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 ┃ ┃ ┃
┃ 35 ┃ ┃ ┃ ┃
┃ ┃ ┃ ┣━━━━━━━━━━━━━━━━━━━━━━━━━━━━━━━━━━┫
┃ ┃设施审批 ┃ 省住房城乡 ┃ ┃
┣━━━━╋━━━━━━━━━━━━━━━━━━┫ ┃ ┃
┃ ┃ ┃ 建设厅 ┃ ┃
┃ 36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 ┃ ┃ ┣━━━━━━━━━━━━━━━━━━━━━━━━━━━━━━━━━━┫
┃ ┃ ┃ ┃ ┃
┣━━━━╋━━━━━━━━━━━━━━━━━━┫ ┃ ┃
┃ 3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 ┃ ┣━━━━━━━━━━━━━━━━━━━━━━━━━━━━━━━━━━┫
┃ ┃ ┃ ┃ ┃
┣━━━━╋━━━━━━━━━━━━━━━━━━┫ ┃ ┃
┃ 3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 ┃ ┣━━━━━━━━━━━━━━━━━━━━━━━━━━━━━━━━━━┫
┃ ┃ ┃ ┃ ┃
┣━━━━╋━━━━━━━━━━━━━━━━━━┫ ┃ ┃
┃ 39 ┃施工许可证 ┃ ┃ ┃
┃ ┃ ┃ ┣━━━━━━━━━━━━━━━━━━━━━━━━━━━━━━━━━━┫
┃ ┃ ┃ ┃ ┃
┣━━━━╋━━━━━━━━━━━━━━━━━━┫ ┃ ┃
┃ 40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 ┃
┃ ┃ ┃ ┣━━━━━━━━━━━━━━━━━━━━━━━━━━━━━━━━━━┫
┃ ┃ ┃ ┃ ┃
┣━━━━╋━━━━━━━━━━━━━━━━━━┫ ┃ ┃
┃ ┃ ┃ ┃ 委托代办。 ┃
┃ 41 ┃房屋所有权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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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下放部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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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 ┃ ┃ 许可有效期2年。 ┃
┃ ┃ ┃ 省住房城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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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厅 ┃ ┃
┃ 43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三级) ┃ ┃ ┃
┣━━━━╋━━━━━━━━━━━━━━━━━━╋━━━━━━━╋━━━━━━━━━━━━━━━┫
┃ 44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 ┃ ┃
┣━━━━╋━━━━━━━━━━━━━━━━━━┫ ┃ ┃
┃ 45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 ┃
┃ ┃ ┃ 省公安厅 ┃ 由园区公安派出机关办理。 ┃
┣━━━━╋━━━━━━━━━━━━━━━━━━┫ ┃ ┃
┃ ┃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 ┃ ┃ ┃
┃ 46 ┃ ┃ ┃ ┃
┃ ┃ 许可 ┃ ┃ ┃
┣━━━━╋━━━━━━━━━━━━━━━━━━╋━━━━━━━╋━━━━━━━━━━━━━━━┫
┃ 47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 ┃
┣━━━━╋━━━━━━━━━━━━━━━━━━┫ ┣━━━━━━━━━━━━━━━┫
┃ 48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 ┃ ┃ ┃
┣━━━━╋━━━━━━━━━━━━━━━━━━┫ ┣━━━━━━━━━━━━━━━┫
┃ 49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 ┃
┣━━━━╋━━━━━━━━━━━━━━━━━━┫ ┣━━━━━━━━━━━━━━━┫
┃ 50 ┃ 占用、挖掘公路 ┃ ┃ ┃
┃ ┃ ┃ 省交通厅 ┃ ┃
┣━━━━╋━━━━━━━━━━━━━━━━━━┫ ┣━━━━━━━━━━━━━━━┫
┃ 51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和跨越公路埋设、架 ┃ ┃ ┃
┃ ┃设、修建设施 ┃ ┃ ┃
┣━━━━╋━━━━━━━━━━━━━━━━━━┫ ┃ ┃
┃ 52 ┃公路行道树砍伐 ┃ ┃ ┃
┣━━━━╋━━━━━━━━━━━━━━━━━━┫ ┃ ┃
┃ 53 ┃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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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下放部门 ┃ 备 注 ┃
┣━━━━╋━━━━━━━━━━━━━━━━━━╋━━━━━━━━━╋━━━━━━━┫
┃ 54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 ┃ ┃
┃ ┃ ┃ 省交通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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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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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省民宗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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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国有 ┃ ┃ ┃
┃ 57 ┃ ┃ ┃ ┃
┃ ┃荒坡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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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
┃ ┃ ┃ 省水利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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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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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许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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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报纸、期刊、图书零售许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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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 ┃ 省文化新闻 ┃ ┃
┃ 62 ┃ ┃ ┃ ┃
┃ ┃场所及变更登记 ┃ 出版厅 ┃ ┃
┃ ┃ ┃ (省版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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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举办营业性演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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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再生育子女的审批 ┃省人口计生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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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退耕还林验收合格证明 ┃ 省林业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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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下放部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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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木材运输许可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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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 ┃ 省林业厅 ┃ ┃
┃ 67 ┃ ┃ ┃ ┃
┃ ┃林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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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食品生产许可(申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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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 ┃ 省质监局 ┃ ┃
┃ ┃告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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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省安全监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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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入驻园区企业名称冠以“青海”行政区划字样的,园区先行预审,报省 ┃
┃ 7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 ┃
┃ ┃ ┃ ┃工商局核准后,由园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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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 ┃ ┃ 人驻园区公司为内资企业的,由园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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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变更、注 ┃ ┃ ┃
┃ 73 ┃ ┃ ┃ ┃
┃ ┃销、年检 ┃ ┃ ┃
┃ ┃ ┃ 省工商局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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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变更、注 ┃ ┃ ┃
┃ 7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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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年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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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注销、变更、 ┃ ┃ ┃
┃ 75 ┃ ┃ ┃ ┃
┃ ┃年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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