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联项公舞太虚剑意 网游在沛公未得程下联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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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太公、孔夫子、项庄、孟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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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孔夫子搬家——尽是输(书项公舞剑意在沛公孟母三迁---望子成龙
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孔夫子搬家-----尽是书(输)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孟母三迁---望子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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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转发到微博[转载]北京市住建委的狐狸尾巴终于露出来啦《3》《3》《3》!!!
北京市住建委的狐狸尾巴终于露出来啦!!!!!!&&图穷匕首见!!!!!!&&&&假借国务院“棚户区改造”之名直逼“经租房&”&&&
&项公舞剑意在“沛公”!&建委舞剑,意在直管公房!建委舞剑,意在“经租房!建委舞剑,意在“洗黑房!什么依法、依规全然不顾!我行我素,老子说了算!!我们北京经租房权利人坚决反对北京市住建委的违宪!违法!违规的“直管公房”的划转行为!!!!!
监察举报(1)
监察举报(2)
监察举报(3)
对市政府“将老旧城区列入棚户区改造”
的作法提出意见&
&&中共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
7月下旬起,北京各主要报刊相继报道了本市计划用五年时间,投入<span STYLE="font-size:15.0font-family:&simsun&,&serif&;color:#00个亿,改造<span STYLE="font-size:15.0font-family: &simsun&,&serif&;color:#7个中心城区棚户区项目这一重大新闻通过相关报道和市建委草拟的“《关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中直管公房划转办理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之一、之二)》”,我们认为市政府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作法存在以下问题:
北京中心城区就是被称为“四六城”的老旧城区,也就是<span STYLE="font-size:15.0font-family:&simsun&,&serif&;color:#04年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span STYLE="font-size:15.0 font-family:&simsun&,&serif&;color:#05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span STYLE="font-size:15.0 font-family:&simsun&,&serif&;color:#04~2020年)》(下称《总体规划》)明确的“重点保护旧城”,必须“整体保护”。《总体规划》中提出“保护北京特有的‘胡同-四合院’传统的建筑形态”;“停止大拆大建”;“推动房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房屋产权,鼓励居民按保护规划实施自我改造更新,成为房屋修缮保护的主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制度化的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机制”,等等。
《总体规划》特别强调:“本规划一经批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北京市各委、办、局和各级政府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性,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变更”。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市政府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将《总体规划》中明确为“重点保护”、“整体保护”的“中心城区”即老旧城区,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是错误的,是与《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相悖的。
. “直管公房连人带房一次性划转给国有实施主体,土地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以解决国有实施主体的资本金和融资能力问题;”是一个严重违宪违法的坏主意。
所谓的“直管公房”是个伪概念,“直管公房”并不等于公房。
由于历史的原因在老旧城区存在着大量的私有房产,和有待落实政策的私有房产(经租房、文革产),产权关系亟待理顺;所谓的“直管公房”是个伪概念,“直管公房”并不等于公房。挟裹在“直管公房”中的“经租房”并没有依法办理任何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从法律上依然是原产权人的私有合法房产。房管部门擅自签发的产权证是非法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流转必须依法,绕开法律用自攒的“一次性划转”来侵害公民的合法房产,无异于抢夺。
无视宪法、物权法、土地法等相关法律,假借“棚户区改造”之名,将产权来源不清、没有产权合法转移程序的房产,“一次性划转”给所谓的“国有实施主体”,有如“洗钱”的行径,不是法治政府的本分作为。
市建委草拟的《关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中直管公房划转办理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因无法解释“直管公房”等法律性、政策性极强的问题,不得不撤下。继而炮制出的《关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中政府所属房产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见附件二)。用“政府所属房产”替换“直管公房”,抹去了
“办理房屋登记”这一重要的法律程序,具有规范性的“意见”,缩水为规避法律推卸责任的一纸“通知”。是更为荒谬的。
“政府所属房产”纯属子虚乌有凭空捏造的名词。政府——在我国的语境中始终是指政府的行政部门——是由多个机关组成的,这些分立的机关才构成现实的政府活动实体。用签字笔写上的什么“市级公产”、“区级公产”并不能够替代真实的产权性质,“依法办理房屋登记
”这一重要的法律程序,是绝不能够绕过去的。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公益性极强的利民国策、人心工程,只有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真正的依法行政才能把好事办好。如果只盯着寸土寸金的老旧城区土地,希冀用它来解决“钱从哪里来”,必然是适得其反。
为确保国家棚户区改造工程的依法、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我们特向人民政府提出意见。
举报人:北京市经租房产权人、权利人:&&&&&&&&&
2013年<span STYLE="font-size:15.0font-family: &simsun&,&serif&;color:#月<span STYLE="font-size:15.0font-family:&simsun&,&serif&;color:#日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图]
北京市区总体规划图
2005年1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北京市域总体规划图
北京市行政区划图
北京市区绿化隔离带规划图
北京市域城镇体系布局图
&#9632;城市性质
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
&#9632;城市定位
国家首都:按照中央对北京做好“四个服务”的工作要求,强化首都职能。
国际城市:以建设世界城市为努力目标,不断提高北京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历史名城:弘扬历史文化,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形成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具有高度包容性、多元化的世界文化名城。
宜居城市:创造充分的就业和创业机会,建设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宜居城市。
.................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原则
北京是世界著名古都和历史文化名城。应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重大历史意义和世界意义。重点保护北京市域范围内各个历史时期珍贵的文物古迹、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旧城整体和传统风貌特色、风景名胜及其环境,继承和发扬北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1)坚持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强化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地位。
(2)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完善市域和旧城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的保护体系。重点保护旧城,坚持对旧城的整体保护。
(3)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探索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的方法。在政府主导下妥善处理居民生活条件改善与古都风貌保护的关系。防止片面性,解决“建设性破坏”所引发的矛盾,疏解居住人口,消除安全隐患。统筹保护历史文化资源,重塑旧城优美的空间秩序。
(4)坚持积极保护的原则。合理调整旧城功能,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目标,强化文化职能,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旅游产业,增强发展活力,促进文化复兴,推动旧城的可持续发展。
(5)坚持保护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与创新的原则。加速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制化进程,调整和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机制与体制。
旧城整体保护
明清北京城是在辽、金、元时期北京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古代都市计划的杰作,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地区。旧城的范围为明清时期北京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城市区域。应进一步加强旧城的整体保护,制定旧城保护规划,加强旧城城市设计,重点保护旧城的传统空间格局与风貌。
(1)保护从永定门至钟鼓楼7.8公里长的明清北京城中轴线的传统风貌特色。
(2)保护明清北京城“凸”字形城廓。沿城墙旧址保留一定宽度的绿化带,形成象征城墙旧址的绿化环。保护由宫城、皇城、内城、外城四重城廓构成的独特城市格局。
(3)整体保护皇城。按照《北京皇城保护规划》,开展保护和整治工作。
(4)保护旧城内的历史河湖水系。部分恢复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河湖,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
(5)保护旧城原有的棋盘式道路网骨架和街巷、胡同格局。&&&&&&&&&&&&&&&&&&&&&&&&&&&&&&&&&&&&&&&&&&&&&&&&&&&
&&(6)保护北京特有的“胡同-四合院”传统的建筑形态。
(7)分区域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保持旧城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
(8)保护重要景观线和街道对景。景观线和街道对景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通过城市设计提出高度、体量和建筑形态控制要求,严禁插建对景观保护有影响的建筑。
(9)保护旧城传统建筑色彩和形态特征。保持旧城内青灰色民居烘托红墙、黄瓦的宫殿建筑群的传统色调。旧城内新建建筑的形态与色彩应与旧城整体风貌相协调。
(10)保护古树名木及大树。保持和延续旧城传统特有的街道、胡同绿化和院落绿化,突出旧城以绿树衬托建筑和城市的传统特色。
旧城的保护和复兴
(1)统筹考虑旧城保护、中心城调整优化和新城发展,合理确定旧城的功能和容量,疏导不适合在旧城内发展的城市职能和产业,鼓励发展适合旧城传统空间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旅游产业。
(2)积极疏散旧城的居住人口。综合考虑人口结构、社会网络的改善与延续问题,提升旧城的就业人口和居住人口的素质。
(3)积极探索适合旧城保护和复兴的危房改造模式,停止大拆大建。制定科学合理的房屋质量评判和保护修缮标准,逐步改造危房,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生活质量。严格控制旧城的建设总量和开发强度。逐步拆除违法建设及严重影响历史文化风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4)在保持旧城传统街道肌理和尺度前提下,制定旧城的交通政策和道路网规划,建立并完善适合旧城保护和复兴的综合交通体系。
(5)在保护旧城整体风貌、保存真实历史遗存的前提下,制定旧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积极探索适合旧城保护和复兴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模式。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要保护历史的真实性。
(1)进一步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续划定世界文化遗产缓冲区,制定明确的管理和控制措施,逐步整治、改建或拆除不符合保护控制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继续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根据文物资源的布局和特色,分类进行保护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坚持“原址保护”的原则。
(3)从保护文物周围历史环境和传统风貌出发,继续划定和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逐步整治、改建或拆除建设控制地带内不符合保护控制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4)加强城市考古及对地下文物的调查、勘探、鉴定和保护工作,继续划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对地下文物埋藏区内的建设,坚持先勘探发掘、后进行建设的原则。在旧城内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时,依据文物保护的有关法规,加强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5)加强挂牌保护院落的保护和修缮,继续调查并公布保护院落名单,制定和完善挂牌保护院落的保护措施。挂牌保护院落应依据文物保护的有关法规实施管理。
(6)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与管理,继续做好登记、公布工作。
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
北京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北京近现代历史时期建造的,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应加强对优秀近现代建筑的鉴定、保护和合理利用。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保存文物古迹丰富,具有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保护历史信息的真实性、保护传统风貌的整体性、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1)继续做好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普查、划定、公布工作,及时编制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
(2)对已公布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应严格依据保护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3)进一步扩大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根据历史文化遗存分布的现状和传统风貌的整体状况,扩大、整合旧城现有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增加新的历史文化保护区。
(4)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再利用。以院落为单位保护和修缮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旧宅院。保护传统胡同和街巷空间。
(5)根据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历史环境保护和有机更新方式,逐步改善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6)逐步整治、改建或拆除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不符合保护控制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市域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有重要意义的地质地貌、自然风景、历史及文化遗产等体现城市发展与演变的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1)保护独特的自然地理形态。保持城市与山水相互映衬的格局,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整体格局的宏观环境。
(2)完善市域及周边地区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的保护体系。突出历史文化脉络,形成文化遗产保护体系。重点保护历史遗存及其环境,充分发掘其中的文化内涵。
(3)保护各级风景名胜区。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严格依据规划实施规划管理,保护自然景观、文化古迹和生态环境。
(4)保护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历史河湖水系,划定保护范围并加以整治。重点保护护城河水系、古代水源河道、古代防洪河道、风景园林水域以及重要的水工建筑物。
(5)保护辽、金、元、明、清不同时期北京城池变迁过程中遗存的历史遗迹和城池格局特征。
(6)发掘、整理、恢复和保护丰富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传统地名、戏剧、音乐、字画、服饰、庙会、老字号等,继承和发展传统文化精髓,焕发古都活力。
(1)建立旧城保护、中心城调整优化和新城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旧城保护的实施机制,促进旧城的有机疏散。
(2)健全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制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及相关法规,调整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矛盾的规划内容、规章和规定,严格依法进行保护和管理。
(3)建立健全旧城历史建筑长期修缮和保护的机制。推动房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房屋产权,鼓励居民按保护规划实施自我改造更新,成为房屋修缮保护的主体。制定并完善居民外迁、房屋交易等相关政策。
(4)打破旧城行政界限,调整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以及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负担的责任和义务。
(5)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制度化的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机制。
本规划一经批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北京市各委、办、局和各级政府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性,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切实保障城市总体规划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加强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建设,健全规划实施的法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变更。市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报国务院备案;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2008年至2012年,全国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但也要看到,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这些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先改造成片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4.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2013年至2017年五年改造城市棚户区80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232万户。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各地区要逐步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稳步、有序推进。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要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在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五年改造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9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17万户。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国有工矿(煤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五年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3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18万户。对国有林区(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四)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五年改造国有垦区危房8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37万户。要优化垦区危房改造布局,方便生产生活,促进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将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危房改造,统一纳入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支持范围,加快实施改造。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1.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中央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省级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加大补助力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各地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加大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
  4.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5.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四、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各级政府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交付进度。要加强安置住房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按要求抓紧编制2013年至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工作,特别是要依法依规安置补偿,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要加强信息公开,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尽快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将任务分解到年度,落实到市、县,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建设地块;加强协调指导,抓好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工作。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大中央资金补助力度。人民银行、银监会研究政策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土资源部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三)加强监督检查。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地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各地区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3年7月4日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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