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错了,2014年|2月改判,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应该照那年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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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喜兰与福博士辊轴技术昆山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3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博士辊轴技术(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俱进路。法定代表人ULRICHHORSTFREUDENBERG,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拥军,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喜兰。委托代理人郑志民,上海浩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博士辊轴技术(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博士公司)与被上诉人冯喜兰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张民初字第0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冯喜兰为支持其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供:1、仲裁裁决书一份;2、劳动合同书,共计16页;3、解除合同函一份;4、银行卡明细4张(均系复印件)。经质证,福博士公司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都没有异议,故原审法院对冯喜兰提供的上述证据依法予以认定。福博士公司为反驳冯喜兰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供:1、协议书、业务受理单、介绍信、回报物品签收单、电信公司承办人员的照片、移动客户跟冯喜兰的通话记录的文字本,证明冯喜兰为公司办理业务时拿到电信公司的回扣一台笔记本和5600元的现金,本来是应该交给公司的,但她私自占为己有,这项证据是仲裁后福博士公司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涉案的电脑和5600元福博士公司接到了公证处的通知,冯喜兰已经将电脑和5600元申请了提存;2、俞卫清签字的会议记录和返还签单,证明冯喜兰未经福博士公司允许,擅自将手机交给俞卫清使用;3、福博士公司与昆山电信公司的协议书和发票,证明冯喜兰在未得到福博士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申请了五个电话号码,且福博士公司为该五个号码缴费58625元;4、程伟红签字的会议记录和照片及邮件打印件,证明冯喜兰参与偷卖废料,将卖废料所得金额用于消费,未入账;5、人事行政职位描述;6、日的会谈记录和处理结果、中石化的加油卡、手机短信记录,证明冯喜兰私自授权员工滥用福博士公司的加油卡;7、员工手册及回执;8、借款单;9、加油卡和加油记录;10、移动付费业务协议及附件,证明冯喜兰将公司与移动签订的付费业务协议所赠送的四部手机(价值12745元)占为己有。(证1、3、6、7、8系复印件,证2、4系原件,证5、9系打印件,证10系复印件)。经质证,冯喜兰对证1认为,福博士公司在仲裁时没有提交这些材料,说明这些都是事后收集的,不能作为福博士公司当时做出处罚的依据,与本案无关,对录音文字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都不认可;对证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3的真实性认可,有必要对福博士公司的钱款支付流程做一个说明,冯喜兰只有请款权,制作报表后需向外包的财务公司做备案,而且最终支付只有经理才有银行的密码,合同的跨度有五年,故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4、5不认可,系单方制作;对证6会议记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手机短信只能说明油卡由冯喜兰保存,不能证明违纪事实,对加油卡对账单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7、8的真实性都认可,其中借款单系冯喜兰在职权范围内支取,已经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应的票据也已提交给福博士公司,如福博士公司认为该笔款项系用于私用或其他,应当承担继续举证的责任;对证9的真实性认可,如果福博士公司认为冯喜兰存在私自使用油卡的行为,应当承担进一步举证的责任;对证10协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这四部手机已经移交给公司。根据冯喜兰和福博士公司的举证质证,原审法院对冯喜兰提供的仲裁裁决书一份、劳动合同书、解除合同函、银行卡明细四张予以认定,对福博士公司提供的俞卫清签字的会议记录和返还签单、福博士公司与昆山电信公司的协议书和发票、员工手册及回执、借款单、加油卡和加油记录、移动付费业务协议及附件予以认定,福博士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因冯喜兰不予认可,且福博士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原审法院依法不予认定。结合以上证据,原审法院查明:冯喜兰于日进入福博士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兼人事,后兼管财务工作。福博士公司认可人事和财务方面最终决定权是在总经理。福博士公司公司油卡由冯喜兰保管,冯喜兰称只是保存。福博士公司公司员工王建龙使用冯喜兰保存的公司油卡为其私人摩托车加油,金额为539.29元。冯喜兰使用公司油卡为其私家车加油,金额为12193.1元。日,福博士公司向冯喜兰发送解除劳动合同信函,内容为:“本公司已与你讨论且通知过你,本公司不会容忍你所进行和所从事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活动。根据劳动合同法及你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本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立即生效,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自日,你与公司不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后冯喜兰向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1、福博士公司支付冯喜兰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0217元;2、福博士公司支付冯喜兰年终奖金10000元;3、福博士公司补发冯喜兰日至9日工资4700元。后该委作出裁决:一、福博士公司支付冯喜兰2012年11月工资4532.35元;二、驳回冯喜兰其他申诉请求。冯喜兰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原审法院。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原审原告冯喜兰的诉讼请求为:1、福博士公司支付冯喜兰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0217元;2、福博士公司支付冯喜兰年终奖金10000元;3、福博士公司补发冯喜兰2012年11月份工资5000元;4、福博士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应依法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应合法审慎。本案中,关于冯喜兰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0217元,福博士公司陈述,冯喜兰存在一系列严重违纪行为,故福博士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符合规定。冯喜兰则称其在日常工作中,尽职尽责,具体操作都符合正常的工作流程,只有在员工聚餐事件中存在小过错,未到达开除的程度。原审法院认为,福博士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以冯喜兰“所进行和所从事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活动”为由解除与冯喜兰的劳动合同时,已与冯喜兰进行充分协商且通知过工会,也未在解除通知书上清楚列明解除冯喜兰所依据的具体违纪事实,更未列明解除所依据的具体规章制度,同时福博士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能充分证明其所陈述的冯喜兰违纪事实,且福博士公司明确认可其是在解除与冯喜兰的劳动合同后发现冯喜兰部分违纪事实的,结合冯喜兰在公司的职位实际,及福博士公司认可的“人事和财务方面最终决定权是在总经理”,原审法院认为福博士公司解除与冯喜兰劳动合同的行为程序欠妥,故应依法支付冯喜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因冯喜兰与福博士公司均认可冯喜兰的月平均工资水平劳高于苏州市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原审法院依法按苏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计算。结合冯喜兰的入职和离职时间,福博士公司应支付冯喜兰经济赔偿金为142065元。关于冯喜兰要求福博士公司支付年终奖金10000元的主张,冯喜兰明确依据的是以往的惯例,福博士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因冯喜兰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冯喜兰要求福博士公司补发冯喜兰2012年11月份工资的主张,庭审中,双方对此均认可仲裁裁决的4532.35元,原审法院对此依法予以认定。关于福博士公司认为冯喜兰向其借款5000元,要求抵消的主张,冯喜兰明确其确实曾向福博士公司借款5000元,但是已经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不再存在借款,也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因福博士公司主张的借款关系跟本案并无直接关联,且冯喜兰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原审法院依法对福博士公司该主张不予理涉,福博士公司可另行主张。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博士辊轴技术(昆山)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冯喜兰经济赔偿金142065元、2012年11月份工资4532.35元。二、驳回冯喜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博士辊轴技术(昆山)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福博士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冯喜兰在工作期间存在一系列严重违纪行为,福博士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与冯喜兰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冯喜兰向公司借款5000元,应当与其结欠冯喜兰工资款相抵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冯喜兰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冯喜兰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既要有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也要符合正当程序要求。本案中福博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原因有二:第一,从解除依据上看,福博士公司主张其解除与冯喜兰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是冯喜兰在工作期间存在一系列严重违纪行为,福博士公司解释这些违纪行为有为私家车加油,偷卖公司废料、侵占公司财产等,包括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发现的部分违纪事实。本院对此认为,冯喜兰虽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福博士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未将冯喜兰的违纪行为作为解除依据,亦未明确解除所适用的规章制度条款,福博士公司不能以事后发现的职工违纪事实来证明先前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合法性的依据。第二,从解除程序上看,福博士并未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与冯喜兰有充分的沟通并给予冯喜兰申辩的机会,也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综上,本院认为福博士公司解除与冯喜兰的劳动合同在解除事实依据和解除程序上均存在瑕疵,原审法院认定福博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冯喜兰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至于福博士公司认为冯喜兰向其借款5000元,要求抵消的主张,冯喜兰对此持有异议,不同意抵消,本院认为福博士主张的借款关系与本案劳动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本案不予理涉。综上,上诉人福博士公司要求改判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福博士辊轴技术(昆山)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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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医院医疗过错致患者死亡&这起官司审判四次改判了
本报记者 胡雅婷 徐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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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图:宋嵩
  2013年12月,李赞、李芊和妈妈余恩惠终于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元,这是对去世4年的父亲李安富应有的赔偿。
  日,65岁的重庆市民李安富因腰部疼痛不适,到重庆西南医院治疗。7月24日,医院在对老李进行手术前检查时发现他有感染征象。这期间,遵循医嘱,老李的家属在院外购买了20瓶人血白蛋白用于治疗。7月31日,老李经全院会诊后诊断为败血症,病情进一步恶化。8月9日,老李经抢救无效死亡。
  入院治疗19天,李安富走了。随后老李的家属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庆西南医院赔偿元,包括医疗费32643.27元、购买人血白蛋白费用16200元、死亡赔偿金236235元等。
  【一审】
  医院担责30%&赔付近4万元
  一审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认为:重庆西南医院对李安富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间接因素。
  2010年11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确定重庆西南医院承担30%责任。李安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以32643.27元凭据计算,患者家属自购的人血白蛋白费用、死亡赔偿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定:重庆西南医院赔偿医疗费等14921.03元;赔偿老李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2428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多赔5000元&其余维持原判
  李安福的家属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1年11月,二审判决重庆西南医院对李安富的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重庆西南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9894.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持一审判决;人血白蛋白费用、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
  原审合法合规&维持二审判决
  老李的家属对于判决仍然不服,一是人血白蛋白虽然在院外自行购买,但是是遵从医嘱,为了治疗需要,因此赔偿中应当包括这部分费用;二是医院应该对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于是老李的家属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2年1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审计算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维持二审判决。
  【二次再审】
  原判有误&赔付逾14万元
  人血白蛋白的费用、死亡赔偿金还是没有赔付,老李的家属依旧不服,他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存在错误之处,对于人血白蛋白费用、死亡赔偿金,医院应当按照其承担责任予以赔偿。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按照医院应当承担的40%的责任,赔付老李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人血白蛋白费用在内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持原判24288元。
  《 人民日报 》( 日 13 版)
(责编:蔡熊更、刘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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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司法局长兼职翻译一审被判11年&二审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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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司法局长兼职翻译一审被判11年 二审改判无罪
  接过家属送上的鲜花,黄政耀流下眼泪。家属供图
  原标题:局长因兼职“戴罪13年”二审改判
  黄政耀,今年63岁,曾任福建省福清市司法局局长。因利用业余时间为人翻译公证文件挣翻译费,被指控涉嫌贪污,福清市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昨天,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黄政耀不构成犯罪,并宣布对黄政耀当庭释放。
  重获自由的黄政耀是否还能官复原职?该获得什么样的赔偿?当初的办案人员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记者通过采访一一解答。
  家属一颗红心两手准备
  昨天早晨,在福州中院门口,黄政耀的近40位亲属守候在外面。近11时许,押解着黄政耀的警车到达法院。
  当警车呼啸着驶入法院时,在门外等候的亲属们也聚拢到了法院门外。因旁听名额有限,只有黄政耀的女儿和妻子在内的6人被允许进入法庭旁听宣判。
  “在附近买了鲜花,但不知道结果如何,也不敢把花拿出来。”黄政耀的一位亲属称,如果黄政耀被宣判无罪释放,我们就把花献上去,这些年他不容易。黄政耀的另外一位亲戚告诉记者,为了今天的宣判,家属们从心理上都做了两手准备,如果二审法院仍然维持原判,家属们会继续申诉;如果宣判无罪,他们将带着黄政耀回老家进行庆祝。
  11时左右,现年63岁的黄政耀身着米色短裤白色背心,在法警的搀扶下缓缓走入法庭,站在被告人席位前,他挣了一下手铐,面无表情地看着审判席。
  走出法院闭眼失声痛哭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中认定黄政耀占有翻译费的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
  但二审法院指出,黄政耀的这一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黄政耀利用个人专长,在业余时间翻译涉外公证文书,其收取的翻译费应归个人所有,翻译费虽存放于福清公证处副主任林某处,但不宜据此认定为刑法第91条规定的“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因此黄政耀收取的翻译费不能认定为公共财产。法院称,黄政耀的行为并未导致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原判法院认定的黄政耀构成贪污罪不当,应予以纠正。福州中院判决,撤销福清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黄政耀无罪。
  法官当庭宣读完黄政耀无罪的判决书后,法警解开束缚黄政耀的手铐,并带着这位前司法局长到隔壁房间签署与释放相关的法律文件。离开法庭时,黄政耀转身向身后旁听席的亲属说了一句,“再等会儿”。
  11时45分,黄政耀在女儿的陪伴下急切地走出法院,并向在门外久久等候的亲属挥手示意。早有准备的两名亲属将一捧鲜花送了上去。此时,这位满脸花白胡须的前司法局长紧闭双眼,失声痛哭。
  昨晚,黄政耀婉拒记者的采访。
  1终审获判无罪,原司法局长会官复原职?
  年龄已到或办理退休
  宣判后,记者第一时间致电福清市司法局,但对方公布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随后,记者拨打了福清市司法局上级指导机关福州市司法局,对于黄政耀获判无罪的消息,该局办公室王姓主任称,尚不知情,但其表示十分高兴,“这可是件大好事”。
  案发前,黄政耀是福清市司法局局长。针对无罪释放后,他是否会官复原
  职的问题,王主任说:“这事应该由福清市政府讨论,但就黄政耀现在的年龄来看,已经到了退休的年限,如果他的人事关系还在当地司法局,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被终审法院判决无罪,是否会启动追责程序?
  存在故意陷害可追责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告诉记者,就此案而言,启动追责程序恐怕困难。
  洪道德解释称,像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这样司法机关有明显过错的案件,是有明确的负责人,比如侦查机关中,案件的相关负责人等,都会成为被调查追责的对象。而本案中,黄政耀被认定“贪污”,是基于法院对于法律认识不清,而且当时中国大的社会环境也没有现在开放,人们的认识也还停留在改革开放之初。因此,此案并没有具体过错的责任人。“除非存在有人故意陷害黄政耀,从而达到某种目的”。
  313年“戴罪之身”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赔偿中应包括翻译费
  洪道德教授介绍,根据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二审法院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金主要有几个部分,一是人身自由赔偿,也就是黄政耀被羁押的时间,这其中不包括取保候审的时间。赔偿标准则为2014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羁押一日就赔偿一日。
  洪道德称,其次是黄政耀在侦查机关被扣押的财产,比如他应得的那部分翻译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抚慰赔偿金。
  案情回顾及历程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福清市有很多人走出国门,出国公证业务占到福建全省四分之一。
  出国人员在办理公证手续时需要翻译一些文件,由于福清市公证处没有翻译人员,也没有翻译设备,需聘请福清当地中学的老师做翻译,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将代为收取的翻译费直接付给翻译老师。
  后来,负责翻译的老师移民。有人听说福清市司法局局长黄政耀精通英语、西班牙语等多国语言,便上门求助。
  据了解,黄政耀本科毕业于复旦大学,研究生毕业于中国社科院。曾在海军某部长时间工作,后来从部队转业到福清市司法局,历任公证处副主任,司法局副局长、局长。
  据黄政耀亲属介绍,黄最早开始利用业余时间兼职翻译是在1989年。每次翻译文书收费20元,均由公证处公证员负责代收,黄政耀获取其中8元,另外12元则给公证处工作人员,作为代收翻译件的劳务费等。
  1989年至2002年的13年期间,黄政耀的20元翻译文书收费价格均保持不变。
  日福清市检察院认为,黄政耀收取的翻译费属国有资产,对其以贪污和滥用职权两个罪名立案追诉;对帮助黄收取翻译件和翻译费的林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进行追诉;对福清市公证处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进行追诉。
  2003年2月福清市检察院将黄政耀和公证处公诉至法院,起诉书认定黄“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所得178318元”。
  2003年3月黄政耀在被公诉后一个月获得取保候审。同月,福建省司法厅致函司法部,请示关于公证文书的翻译问题。据回函显示,司法部当时派出中国公证员协会、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组成联合调查组到福州调查。
  日调查组得出结论,本案中翻译行为应当界定为翻译者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承揽合同行为,而非公证处行为。公证处未提供翻译服务不能收取费用,故翻译费属劳动者合法收入,而非公证处收入,更非国有资产,福清市检察院的指控缺乏政策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此后,黄政耀被取保候审。福建当地政法系统多次开会讨论该案,均没有明确结论,此案一拖便是6年。
  日检方对黄政耀做出收监决定。因当时警方未找到黄,便将其列为网上追逃。2011年,黄归案后被关押。黄到案后,一审法院恢复审理。
  2012年3月因超期羁押,黄政耀再次被取保候审。
  2014年黄政耀案件即将开庭前,其被再次收监。
  日福清市法院一审判处黄政耀有期徒刑11年。值得一提的是,检方指控黄的涉嫌滥用职权罪,法院未予采纳。随后黄政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日案件二审开庭。
  日福建中院对黄政耀案进行宣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决黄政耀无罪。
  京华时报记者王晓飞
(责编:孙博洋、夏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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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案件改判越来越快&赔偿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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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改判越来越快 赔偿越来越高
记者盘点近年来金额百万的国家赔偿案件发现 国家通过赔偿程序保障人权力度不断加大
2014年的最后一天,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从内蒙古高院法官手里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金额205.9万元,其中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赔偿最高的一个数额。外界称其反映了司法机关主动回应社会期待,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态度。
近年来,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安徽于英生案&&这些改判无罪的案件,使得国家赔偿进入公众关注的视野。
《国家赔偿法》实施已20年,共受理13.4万件赔偿案。&冤错案件虽然整体数量极少,但社会影响和关注度极高,对司法公信力破坏极大。&为此,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文件,要求各级法院及时告知、审理,确保受害人在申请后能够尽快获得国家赔偿。
记者盘点近年来7件受到关注的国家赔偿案件,从改判无罪到获赔,最快用了15天,有6个案件7人获得了精神损害赔偿。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法治环境日趋进步,国家通过赔偿程序保障人权力度不断加大。
1.《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1月施行,截至2014年12月,20年共受理13.4万件赔偿案,审结12.5万余件。
2. 2013年,全国法院新收国家赔偿案件2050件,审结2045件,与上一年持平,赔偿总金额万元,同比上升43.2%,其中刑事赔偿案件890件,占43.52%,刑事赔偿金额同比上升49.4%。
内蒙古呼格案
从改判无罪到获赔时间:15天
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向警方报案,在烟厂附近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48小时后,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案发仅仅61天后,内蒙古高院&维持原判&,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
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
在社会持续多年关注下,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12月19日,内蒙古公、检、法等部门启动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调查程序。
从改判无罪到获赔时间:一个月
因被卷入一场1994年的命案,黄家光自1996年起就成了一名犯罪嫌疑人。
2000年,经过法院两轮审判,他被定为主犯之一,因&故意杀人罪&获判无期徒刑。
日,海南省高院再审宣判,黄家光被宣告无罪,当庭获释。
从改判无罪到获赔时间:52天
1998年8月,珠海市小林镇居民、19岁的严某娟被强奸杀害。2001年5月,徐辉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罪,被珠海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日,因证据不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徐辉无罪。
从改判无罪到获赔时间:不到一个月
1994年,在内蒙古包头打工的王本余认识了李彦明,12月15日,李杀了个小女孩后,威胁王本余帮助处理尸体。
12月16日晚,因有强奸杀人嫌疑,王本余被警方带走,李彦明逃逸。1996年11月,42岁的王本余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缓。2012年,真凶李彦明在北京落网。
2013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王本余强奸杀人罪名不成立,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浙江叔侄奸杀冤案
从改判无罪到获赔时间:约2个月
2003年5月,因为搭便车的17岁女子王某被害,张辉、张高平叔侄分别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件复查时,杭州市公安局将被害人王某指甲内提取的DNA材料与警方的数据库比对,发现了令人震惊的结果:该DNA分型与2005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
二人服刑10年后,2013年3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最终认定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从改判无罪到获赔时间:4个月
日,安徽蚌埠市民韩露在家中遇害,20天后,时任蚌埠市东市区(现龙子湖区)区长助理的韩某丈夫于英生,因有重大嫌疑被批捕,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日,安徽省高院公开宣判,认为于英生故意杀害其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于英生无罪,当庭释放,此前他被羁押17年。
随后,蚌埠市公安局启动再侦程序。日,犯罪嫌疑人交警武钦元在蚌埠被抓获,并供述了17年前强奸杀害韩某的犯罪事实。
从改判无罪到获赔时间:11个月
2001年,河南叶县湾李村13岁少女郭小蕊(化名)被害,同村人李怀亮成为嫌疑人。
2004年8月,平顶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死刑。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改判死缓。
2006年9月,河南省高院第二次发回重审。此后,该案再无开庭消息,李怀亮也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
日,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达不到认定李怀亮有罪的证明标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李怀亮无罪。
1.国家赔偿最高额: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205万元,也是迄今为止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抚慰金最高纪录
2.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案:6个
最高: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 100万元
浙江叔侄强奸案 45万元
徐辉案 40万元
黄家光案 不明
李怀亮案 20万元
王本余案 15万元
3.最快获赔时间: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 15天
7起案件全部涉&故意杀人罪&
(依据《国家赔偿法》)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失去自由天数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
造成身体伤害:
医疗护理费 + 误工费(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误工天数),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医疗护理费+继续治疗费+残疾补偿金
3.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4年10月,最高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作出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2013年赔偿总金额上升的原因主要有:
作为侵犯人身权赔偿标准的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同比上升超过12%;
新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到重视;
法治环境日趋进步,国家通过赔偿程序保障人权力度不断加大。来源: (记者 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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