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姆检测:农药最大残留量限制标准基本概念是啥?

朱伟——罪名错误,量刑畸重

剧里朱伟是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七年。

实际上,无论爆炸罪还是放火罪,都不成立!

编剧估计是觉得朱伟在卡恩集团一个烂尾楼里的面粉爆炸应该是算他爆炸罪。朱伟是想搞第二次行动来着,但是并没有开始就被严良发现了。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和爆炸是规定在一个法条里面的,所以大家发现问题了吗?

已经实施的爆炸判的轻,才3年,而根本没实施的放火,却判了5年!

编剧你没有法律知识可以,这基本的常识也没有了吗?

而且,无论是放火罪还是爆炸罪,都是不能成立的!

放火罪和爆炸罪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而朱伟等人是为了制造社会影响,因此是在无人区制造爆炸,即使是要在卡恩造纸厂制造放火事故,他们也是事前疏散好人员。也就是说,他们实施的所谓爆炸和放火,他们本人主观上不想,客观上也不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

那么请问,他如何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如果朱伟这样都算构成放火罪,那么杀害照相馆老板的那场放在居民楼的大火,又算什么呢?

但朱伟确实构成了犯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伟伙同张超、陈明章、张晓倩,编造了爆炸的虚假信息,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因此,他们均可以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而该罪才是他们最大的麻烦,后面我再细聊。张超——罪名认定部分错误,量刑畸重!

剧中张超判决: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5年。

编剧估计是懒得翻一翻《刑法》: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首先,他没有帮助当事人啊,他就是当事人!

其次,他没有毁灭伪造证据!

这条罪名主要是为了处罚那些为了逃脱刑事处罚而帮助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而本案,张超的目的不是帮谁逃避刑责,而且,他根本就没有毁灭、伪造证据。

老年扶手、自杀的伸缩架都没有丢、最后为了证明江阳自杀,江阳还自己录了个视频。

他这个行为最多是扰乱司法秩序,但是刑法就他这个行为并没有对应的罪名。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张超并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个他是构成的,他有2个行为都可以构成这个罪名,一是在地铁谎称有爆炸物,二是他是整个计划的提出者,后面的朱伟编造爆炸信息的行为也要算他一份。

张晓倩——罪名认定错误

剧中,张晓倩是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

我基本可以确定编剧确实是不翻《刑法》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张晓倩做啥假证明了?包庇谁了?公安机关对其开展询问了吗?

并不是她是被害人她就必须要出来报案、作证的。只有公安机关对其开展了询问,她故意做了假证明包庇犯罪嫌疑人才构成本罪。

显然,张晓倩并不构成。

陈明章穿了件囚服在法庭上,但是他判了啥我咋没听清呢?

有点奇怪的是剧里最后提示了大家,那个电动遥控严良最初给了陈明章,然后陈明章给回了严良。

有人说这是暗示严良在保护陈明章。因为陈明章是帮助江阳自杀,所以构成犯罪。

如果是这样的话,完全没有必要。

江阳的死,与其他人无关!

即使是陈明章给他提供了全套自杀工具。但江阳作为成年人,死是他自己选择的,怪不得他人。

只有一种情况帮他人自杀是构成犯罪,那就是亲自动手。而陈明章并没有动手,所以他不会因为江阳的死而构成犯罪。

其他罪名他们都不构成,唯一可能构成的就是编造、传播恐怖信息罪

本罪有2个量刑档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最大的问题在于,朱伟等人编造了虚假恐怖信息,并与陈明章、张晓倩等人故意传播,造成居民恐慌性疏散。

一般情况下,如果他们的情节只够第一个量刑档次,那么考虑到他们的动机,判个缓刑也无不当。

但他们的所为,可能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又给出了另一个观点: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引起公众极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所以,他们几个,量刑幅度应该是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也不是完全没可能往下减——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显然,朱伟等人揭发的是对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属于“重大立功”的情况。

而重大立功,是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因此,朱伟、张超,一个是主要实施者,一个是计划提出者,应该是主犯,合适的量刑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再轻一点免除处罚也行。

对于陈明章、张晓倩,应当认定为从犯,再往下减一档,免除处罚。

这样比较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这才是让群众相信的司法结果啊!

第二十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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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大家有没有这样的经历:我们从菜市场上买回的蔬菜,在食用前择菜时偶尔会发现菜叶根部沾有一颗甚至几颗小米粒大小的蓝色颗粒状物质,用手捏起来发现它还有点黏黏的。这蓝色颗粒物是什么,是菜地施用的农药或肥料吗?吃了这沾有蓝色颗粒的蔬菜对我们身体有没有危害呢?


上网查查看,果然有不少人遇到过这种情况,什么白菜啦,芹菜、莴苣、油麦菜、上海青等等都出现过类似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的猜测也是多种多样,有人说铜离子成蓝色,可能是蔬菜施用了硫酸铜,还有人说是染了蓝色的复合肥。

这里告诉大家,大家发现蔬菜叶子根部沾有的蓝色颗粒很多情况下并不是硫酸铜肥料颗粒或其他肥料,而是一种农药——高效杀螺剂,主要是用来防治蔬菜,尤其是一些十字花科叶菜类蔬菜上的蜗牛、鼻涕虫(又称蛞蝓)和福寿螺等软体类蔬菜害虫。


也许很多人知道蔬菜上的害虫——菜青虫等那些小肉虫对蔬菜危害特别大,殊不知这些软体类害虫对蔬菜的危害也不可小觑,特别是对那些大白菜类型的十字花科蔬菜破坏力更是巨大。

这种杀螺剂的主要有效成分是四聚乙醛,它本身是白色的结晶体,几乎不溶于水。而我们看到的蓝色颗粒则是四聚乙醛在配制成杀虫剂时加入了一些蓝色辅料。之所以配制成蓝色的颗粒状物质,主要也是为了方便菜农们在种植蔬菜的过程中能方便记录这种农药的施用情况,因为蓝色混合在土壤里显得比较醒目,也可以避免动物,尤其是鸟类误食到。在大多数杀螺剂中还会添加微量的“苦精”,它的目的也是为了避免动物们误食。这种“苦精”在一些儿童玩具、洗手液、汽车防冻液以及灭鼠药中也有微量添加,主要也是为了防止人们误食。


那么这种沾有蓝色颗粒物的蔬菜人们到底还能不能食用呢?

上面我们也说了这种蓝色颗粒物中主要有效成分是四聚乙醛,根据农药登记它属于中等毒性农药。遇水软化但难溶于水,成人误食2.5克即可产生中毒症状,严重的还可以导致SW。

看到这里,不少人开始计算沾有蓝色颗粒物的蔬菜中到底含有多少这种有毒物质。甚至有人把农药ADI参数来当成限量值来计算,最后推算出:这种粘有蓝色颗粒物的蔬菜含有四聚乙醛成分已经严重超标,人们吃了这样的蔬菜是会中毒的。


事实上,对于蔬菜上用四聚乙醛国家是有限量标准的,像韭菜、洋白菜、菠菜以及白菜等蔬菜中规定每公斤不超过3毫克,低于标准的都是可以安全食用的。

另外,我们在种植蔬菜的过程中,对于这类杀螺剂的施用也不是直接撒施在蔬菜上,而是撒施在蔬菜的两垄之间的土壤表面,这种农药能专门引诱过来蜗牛、鼻涕虫等软体动物,当它们食用或接触到这种农药时就会出现神经麻痹,最后脱水而S。因此,这类农药一般在施用时就接触不到正在生长的蔬菜。


另外,即使蔬菜不小心接触到了这种农药,蔬菜也不能吸收、富集它的毒素。因此即便是蔬菜叶子上沾有农药颗粒,整棵蔬菜中这种农药的残留量也不会超过标准。

我们能了解到的农药四聚乙醛导致人类中D的案例是那些直接误食药物的情况,并没有因食用了沾有这种农药的蔬菜导致普通消费者中D的情况报道。


因此带有蓝色颗粒物的蔬菜只要清洗干净或者切除沾药部位后是可以安全食用的,并不像大家听说的需要把买来的蔬菜直接扔掉,那会多浪费呀。如果你买到沾有蓝色颗粒物的蔬菜还会食用吗,是选择直接扔掉?

感谢阅读,我是三农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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