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占用林地赔偿政策文件,白银市占用林地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现将《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提供环境安全支撑,努力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全面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环境保护、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编制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加大对市、县两级详查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做好质量保证与控制、数据分析评价和成果集成。按照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络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全省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市州、县市区要开展相应的培训,提升监测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3.构建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利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建立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将环境保护、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数据上报国家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及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切实抓好未污染土壤保护。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动实现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发放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预审,环境保护部门在环评审批等环节,要将地块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参考因素。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科学管理未利用地。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重点从选址和规划符合性、区域环境容量、清洁生产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和防控环境风险的具体措施。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省环保厅负责)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自2017年起,有关市、县级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三)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划定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3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省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以保障食用林产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为核心,积极推进林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到2020年,力争完成重要林果、林药产品集中生产区林地的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工作,后期逐步开展重要饮用水源地、水库周边及江河两岸林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工作。有条件的市州要逐步开展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省林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参与)

  2.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重点围绕“提质、节地、节肥、节水”,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消除或减轻使用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等对土壤的污染。(省农牧厅负责)

  产粮(油)大县要于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等参与)

  省政府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负责)

  3.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按照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建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满足农产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省农牧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4.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省农牧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在庆阳市环县、白银市会宁县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生物防治比例,减少农药使用量。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全面开展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林业厅、省农牧厅负责)

  (四)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市或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参与)

  2.分用途加强环境管理。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论证,强化审批管理,依法做好公示、公开工作。(省建设厅负责)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省环保厅负责)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负责)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五)预防工矿企业污染土壤。

  1.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每5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至少监测1次,并将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负责)

  依据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尽量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省环保厅、省工信委负责)

  2.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在白银市白银区,金昌市金川区,陇南市成县、徽县和西和县,酒泉市玉门市、瓜州县和肃北县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特别是加强针对稀土、铌、钽、锆及氧化锆、钒、石煤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的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有关企业应完善相关制度并配备必要监测仪器设备,每年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备。(省环保厅负责)

  确定重点监管尾矿库名单,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督促重点监控尾矿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划定环境风险等级;根据评估结论,完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储备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3.做好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制度,对超标、超总量、不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加倍征收排污费,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对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属于淘汰关停的现有企业,在限期内未完成技术改造的,一律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省工信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按照国家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4.强化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探索实施工业废物分类处置和利用环节规范化管理制度,鼓励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实现工业废物减量化。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六)控制农业生产污染土壤。

  1.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采取精准施肥、改进施肥方式、有机肥替代等,减少盲目施肥行为。大力推广高效新型肥料,鼓励农民及各农业经营主体增施有机肥,推进秸秆、畜禽粪便资源肥料化利用,推广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到2020年,实现农作物化肥用量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5%以上;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围绕小麦、玉米、马铃薯、蔬菜、果树、中药材等作物,建立适合不同作物的病虫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区。推广应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提升雾化和沉降度、防止跑冒滴漏,提高农药利用率。试点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0年,实现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以上。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禁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2.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深入贯彻《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严格执行地膜产品强制性标准,强化农膜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杜绝超薄地膜在省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继续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回收和综合利用废弃农膜的主动性、积极性。在地膜覆盖面积较大且区域代表性强的白银市会宁县、定西市通渭县等县市区创建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示范区。到2020年,全省废弃农膜力争实现全面回收利用。(省农牧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3.严控畜禽养殖污染。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省农牧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与)

  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省环保厅牵头,省农牧厅参与)

  4.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重点对疏勒河、黑河、石羊河流域和沿黄灌区灌溉面积大于30万亩的灌区水进行抽查监测,每年监测1次。对农田、蔬菜基地、果园灌溉水水质超过《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的,增加监督监测频次。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农牧厅参与)

  (七)减少生活活动造成土壤污染。

  1.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及农村污水治理。坚持“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配套设施共享、城乡统筹治理”原则,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立村庄保洁制度,统筹推进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实施农村污水治理,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村污水处理及利用率。(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2.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范围,不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参与)

  3.做好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做好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省环保厅负责)

  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

  (八)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参与)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到2020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各市州2017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省环保厅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牵头,省建设厅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按照国家出台的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根据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九)加大土壤环境监管力度。

  1.完善地方法规。贯彻落实国家颁布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部门规章。根据国家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制订修订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等参与)

  2.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对国家重点监管企业要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企业信息动态管理台账,对企业违法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监控。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合理配置网格员,落实监督责任,抓好相关企业日常环境监管、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省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推进甘肃省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项目建设,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演练,每年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提升全省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省政府定期公布各市州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推进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有关行政机关可以邀请检察机关联合开展土壤污染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形成监督合力。人民法院依法积极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创新审理方法和裁判方式。探索符合需要的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特殊规则,发挥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省检察院、省法院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十)积极推动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1.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培育引导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结合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以国家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为引导,大力支持发展高科技环保产业。根据国家目录,适时制订我省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2.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各银行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发展绿色信贷,开展环保资产证券化,探索绿色金融租赁、节能减排收益权和排污权质押融资。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业务,进一步拓宽中小环保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资金引导作用,对国家确定的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倾斜和优惠。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与治理修复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通过首发上市及再融资、挂牌交易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持续发展的资金支持。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不断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等负责)

  (一)明确责任分工。

  1.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于2016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州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等参与)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2月初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省属企业要带头落实。(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等参与)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1.完善管理体制。按照“省级统筹、市州负总责、县市区落实”的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2.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农业清洁生产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有条件的市州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资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3.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三)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尝试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科研平台建设,推动建成一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土壤修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整合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科研力量,组织开展适合我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的基础研究。(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依据《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力争在土壤防治领域研究开发和储备一批适用科技成果,推动转化应用步伐。发挥“一带一路”区位优势,重点加强与沿线国家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一批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大范围监测技术、土壤污染高效低成本修复技术等适宜我省实际的先进土壤风险管控技术和管理经验。(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严格评估考核。

  1.实行目标责任制。根据国务院与省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市州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参与)

  2.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州,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市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参与)

  (五)开展宣传教育。

  按照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委网信办、省粮食局等参与)

白银市检察机关是全国首批公益诉讼检察试点单位,公益诉讼工作经历了从试点期间阻力大、案件少,到全面开展质效高、共识广的转变,案件数量和质量更是历经了从无到有、由少到多,从粗放到精细逐步向好的发展历程。

自2017年7月以来,白银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走过了从探索到发展不平凡的5年,也是取得显著成效的5年。5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和人大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落实最高检和省检察院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把公益诉讼作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重要抓手,更新办案理念、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方法,不断推动全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深入发展。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194件,立案115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930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9件。14个案件被评为“全省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白银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销售伪劣调味品案得到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批示,央视《今日说法》专程采访报道。

坚持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重心,把公益诉讼工作主动融入全市中心大局中谋划推进。市检察院党组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全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积极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检察机关的“六项重点工作”之一进行部署推动,为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明确了发展方向。

坚持以专项行动为抓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关切新期盼。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聚焦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要求,大力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紧盯黄河治理、聚焦河湖健康”“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回头看”等一系列专项行动,积极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以及文物保护等新领域案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通过办案收缴补植复绿费232480元、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费和资源损失费180余万元、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70240元,共恢复林地、耕地等800余亩。

坚持抓重点带整体,全力打造公益诉讼工作亮点。将“双赢多赢共赢”和“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贯穿于公益诉讼工作全过程,确定了“生态检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和“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刚性”等作为公益诉讼工作的亮点品牌重点推进。通过抓重点专项、抓亮点品牌,确保公益诉讼各项工作整体提升、全面发展。

坚持凝聚共识、以“我管”促“都管”,形成保护公益的强大合力。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健全联系协商制度。2019年以来,主动与市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协商沟通,在公益诉讼理念、会商研判、信息共享,检察建议落实等方面达成共识,先后制定了《白银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加强协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协作配合深化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与公益诉讼工作意见》等制度,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推进奠定基础,也为形成上下一盘棋,各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全力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铺平道路。(高佑政

黄花滩移民搬迁,新房变了危房

您好书记:我是古浪县原新堡乡黄蟒塘村村民,现搬迁于西靖镇立民新村。在政府的号召下山入川的政策下,我们农户拿出二万一千六百元钱交于乡政府,我们所能分到一个院子,院内有过度房两间。

确实如此,我们分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还在国家政府的帮下我们能贷六万元的住房贷款,乡政府告诉我们只有续建房屋才能贷款。本来两间房屋也太小,所以我们又在院中续建房屋。我们很高兴,贷上住房贷款盖起了宽敞明亮的新房子,又拿出所有的积蓄装修了新房子。

可是好景不长,不到半年的时间,由于地基大面积塌陷造成我们一连五户墙面、地面均出现不同成度的裂缝,非常严重。我们从村干部找到县政府,领导来了无数次,照相照了无数次,可是每次都是以我们自建房为由不给处理。确实房子是我们自己建的,但是地基是你们政府建好的,我们只是在你们政府建好的院子内续建了房子。

根本原因是地基塌陷。从村干部到县政府所有人都知道是地基塌陷,就是没有一个人能为老百姓说句实。就说是我们老白姓自建房出了问题,你们政府也能想办法给解决一下吧,更何况是政府建的地基塌陷。

难道这就是我们的政府吗?难道这是我们老白姓的父母官吗?难道真的从国家政府到乡村领导就没有真正能站在老百姓的位置说句实话,办点实事吗?书记求求您了,管一管我们老白姓,我们并无他求,只想要一个安安全全的房子,地基塌陷真的很严重




您好!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省委书记留言反映西靖镇立民新村房屋地基塌陷致使墙体裂缝等问题。市委高度重视,即责成古浪县委核查办理。现回复如下:


经了解,您原系新堡乡黄蟒塘村二组村民,家中4口人,2015年搬迁至西靖镇立民新村A区,住房由新堡乡统一组织实施,系住户和施工队自行签订协议建设的自建房,建筑面积40.48平方米,院落面积322平方米。2016年3月,您在原有房屋基础上续建房屋2间,并在前排加盖暖廊,续建部分占地面积80平方米。


2018年4月28日,经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您家房屋质量进行安全性技术鉴定:1.原建部分未发现危险点;2.续建部分山墙开裂,裂缝宽度1.0-15mm;3.原建与续建部分连接处开裂,裂缝宽度3.0-10mm;4.续建部分地面局部塌陷;原建房屋为A级,续建部分为D级,建议对续建部分房屋拆除重建。


10月24日,新堡乡与县质监站工作人员对您家房屋进行实地监测,认为原建房屋符合建设标准,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住房结构安全,续建部分地基夯实不够,房屋整体出现险情,已构成危房,需拆除重建。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新堡乡工作人员当面与您进行沟通,并要求您对续建部分房屋拆除重建,您对答复意见表示理解。希望您及时对自建续建部分房屋拆除重建,新堡乡将积极联系建设部门为您提供技术指导。如您还有不清楚事宜,可向新堡乡咨询(电话:)。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理解!

平凉市庄浪县思源实验学校教室里的温度这么冷的天气,教室里没有任何取暖设施。

温度在零下,叫孩子们怎么上课。是学校校长不作为,还是县政府领导不作为。说多说少都一样,希望给孩子把暖气通上。真希望让庄浪县的县长和相关领导在这样的环境里工作上一个月,试试。


还有学校早餐问题,老师有那么忙吗,到早餐时间,老师把学生放进餐厅,学生就像土匪一样,全是靠一抢,谁抢的多,谁多吃,抢不上的没的吃。这样的学校……

网民您好!留言收悉,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思源实验学校供热一级管网是由县城投公司负责运行。推迟供热的原因是一级供热管网敷设时要经过省道S304线,施工过程不能封闭、挖掘道路,采用了顶管法施工,延误了工期,经过紧张施工,于11月12日上午10时开始对思源学校供热。目前,思源学校供热质量已稳定达标。

您好,林书记,我是平凉市庄浪县吴家村村民,前两年评为精准扶贫户,今年说是确定脱贫。

我请问一下~林书记脱贫的标准和政策是什么???

网民您好!留言收悉,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精准脱贫验收标准及认定程序〉的通知》(甘办发〔2018〕50号)和《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18年度贫困退出验收和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脱贫领发〔2018〕12号)文件精神,贫困户脱贫需达到以下六项指标。


一、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2018年贫困人口退出的收入标准目标为稳定超过3500元


贫困家庭成员不为吃穿发愁,家有余粮或有钱购粮,所有成员四季有衣换,能满足日常生活需求。


水量够用;取水方便;水质和供水保证率符合《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有关规定;用水方式包括自来水、集中供水点、水窖或其它储水设备,小电井、引泉和大口井等。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学生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享受“两免一补”和“营养餐”教育资助政策,无因贫失学辍学(因病休学和因残疾、智障而不能上学、休学或辍学的除外)。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参保费用个人缴费部分资助政策。
2.符合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了相关特惠政策。


1.农户自建房屋,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进行鉴定,鉴定为“A、B”级的,属安全住房,该项指标达到退出标准,并出具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住房安全达标认定书。


2.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验收达标,该项指标达到退出标准,并出具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报告和住房安全达标认定书。面积控制要求:重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


3.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安置住房依据《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即认定为达到安全住房标准。对因特殊原因,项目没有全部建成,尚未达到整体竣工验收条件的,也要按照上述规定,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开展住房单项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组织群众搬迁入住,即视同住房安全有保障。对已竣工验收但未入住的,如现住房屋鉴定为“A、B”级的可脱贫退出。

4.以下情况视为有安全住房:(1)异地有安全住房,包括有商品房、小产权房等情况的;(2)长期租赁住房,包括连续两年每年外出8个月以上等情况的;(3)纳入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等其他住房保障类项目的;(4)子女分户拆户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且有安全住房并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兰州市孙家台小区经济适用房房产证迟迟拿不到


我们是兰州市孙家台小区的住户,办理的是经济适用房,自2012年交房至今,一直未拿到房产证,多方询问都得不到明确的回复,请书记给予关注过问,谢谢。


您好,您在人民网给省委林铎书记留言反映“孙家台小区房产证”问题后,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安排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是依申请而启动登记。经我们主动核查,了解到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路以南的孙家台小区为兰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该项目因消防验收未通过,没有竣工验收备案,尚无法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建议您尽快联系督促开发单位完善要件资料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后,共同到兰州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如其拒不履行义务您可根据购房合同违约责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感谢您宝贵的留言,欢迎您继续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关于白银市会宁县河畔镇李家塬村的吃水问题

林书记你好,在你百忙中给你添麻烦了,我们李家塬村现有人口6000多人,村干部分两次向每户村民收去1000元自来水进户安装费,(2015年600元,2017年400元)前后时间以过去四年,到现在也通不上水,也没有人管,希望林书记在百忙中过问一下,谢谢林书记。


您好,您给省委林书记的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2015年会宁县河畔镇李家塬村开始实施自来水入户工程,县引洮局在李家塬村修建泵房、铺设自来水主管道,李家塬村村干部向李家塬村民每户收600元用于自来水入户安装费用。

2017年,会宁县水务局牵头继续实施自来水入户工程,自来水入户安装费用按照每户1000元收取,因2015年已收取农户每户600元,所以2017年收取400元,共计1000元。截止目前,会宁县河畔镇李家塬村共完成自来水入户275户,由于高位水池与主管道尚未接通,导致未通水。河畔镇已与县水务局衔接,县水务局已通知施工方尽快接通主管道,打通最后一公里解决群众饮水安全问题。


感谢网友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尊敬的领导你好. 泾川县G312国道改造项目征用林地审批手续何时能批复.手续不到位,罗汉洞坡道改造没有手续一直无法开工.附近居民得不到实惠.出行也很不方便.请问领导路何时能开工建设投入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何时能到位,能给附近村民一个具体时间吗?


关于您反映的泾川县国道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G312线凤翔路口至平凉东段改建工程项目,涉及永久使用林地72公顷,根据国家林地使用规定,须逐级审核上报至国家林业部门审批,G312国道改造项目自前期委托了陇南森鑫编制了《使用林地科研报告》,按照林业部门规定及要求上报了使用林地所需的所有资料。


林地使用手续办理资料泾川县、崇信县、崆峒区林业局于2018年9月22日完成审核并通过,上报至平凉市林业局,平凉市林业局于2018年9月28日完成审核,2018年9月30完成了网上预审,同时将使用林地手续上报甘肃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初审后于2018年10月13日通知了初审结果,提出使用林地可研报告需要修改,2018年11月3日修改完成后提交省林业厅,目前由于本项目涉及穿越五龙山森林公园,使用林地手续正在进一步完善,对此G312线凤翔路口至平凉东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正在积极衔接办理当中。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县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这样脱贫合适吗?这样的乡村干部合格吗?

我兄弟今年四十五岁,光棍一个,和父母相依为命,父母都七十多岁,父亲腿疼多年行走不便,母亲腰疼无力劳作,这样的情况只因名下有三万多元面包车,乡村两委干部不扶贫,早己脱贫,请问书记这符合中央和本省的脱贫政策吗?

我村干部和乡驻村干部李伟、张帅在我村工作及为不力,哄骗村民脱贪,和村干部在脱贫工作中弄虚作假,真贫困户脱贫,叫你签字时讲脱贫了和没脱的一样有补切,只要你签字了啥补切都没有了,一问村干部他反而说谁叫你签字,我村各种农资补切都比邻村少的多,列如今年邻村果园补地莫都是一亩半一捆,我社是三亩三一捆,地莫本是农民一年能多产些粮食的宝,而我社把这宝贝今年一直压到六月份才分给农民,

错过农时,每捆要收七十元押金,我村低保从一开始只有今年才公开评议,乡村干部把低保名额暗相操作,只公开十几个名额叫村民评论,其他的都暗相操作,扶贫工作只做面子工程,村路边切墙,粉白,图好看,农民还是没得好处,村委会大院修的美的很,可大门经常紧锁,修村部占了村民的地一份钱也不给,我社村民十户人报的扶贫牛棚,建成后不给通水,通电,

村民只好放弃致富的希望,只好眼睁睁看着乡村干部把占着我社土地的牛棚不知用什么样的方式变成私人的养殖场了,这样的乡村干部能为一方百姓办事吗?百姓靠您这样的干部能走上致富路吗?讲叙人是静宁县原安镇庙川村民。太多了说不完,为什么给您留言,一是乡长书记农民很难找到,就算你找十天半月找到也没什么作用。

1.关于贫困户精准退出问题。2016年9月,根据县扶贫攻坚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静扶领办发〔2016〕41号文件要求,对全县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工作进行全面核查,将“四有人员”(拥有消费型小轿车、出资办企业或持有企业股份、拥有商品住房或商铺、有财政供养人员四类情况)及时剔除出。通过入户走访,在庙川村核查出您弟弟名下拥有一辆三万元以上消费型车辆,因此不能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


您为我镇庙川村庙岔组人,女儿户口在宁夏,夫妻两人常年在家务农。你户于2017年11月脱贫,脱贫验收时,核算出你户户内人均收入稳定超过当年省定退出验收标准,达到4558.88元,且“两不愁、三保障”均达标,符合贫困人口退出11项指标。

2017年,经过村级事务“521”民主决策法,确定了你户在内的8户预脱贫户,后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确定你户在内的6户贫困户脱贫。2018年,你户享受如下政策用于巩固提高脱贫成果:参合补助人均5元,共计10元;2018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基础母牛补助每头500元,共计2000元。


2.关于地膜发放标准问题。我镇各村的种植补助发放由镇党委、镇政府根据各村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因地膜数量有限,为防止农户在早酥梨园内种植高秆农作物,庙川村村委会提议,领地膜时收70元押金,覆完地膜且未种植高杆农作物后,押金全部予以退还。我镇已对该做法予以了批评纠正,地膜已按计划发放给农户。


3.关于低保户评选问题。2018年8月,庙川村驻村干部、村干部共同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大会对低保进行了调整,经过群众投票、现场公开公示后,最终确定了低保户名单。你户在此次评选过程中全程参与,并被评定为三类低保对象。


4.关于新建村部占用土地问题。村委会每天都有人轮流坐班值守,并不存在大门紧锁的情况;该村修建村部所占土地为原庙岔社麦场,召开几次村民小组会议后才确定占用的,并已按照土地补偿兑换标准进行了赔付兑换。


5.关于扶贫牛棚问题。位于庙岔社的牛棚,属于镇党委、镇政府为庙川村新建村部项目配套的养殖小区,村委会提议就近在庙岔社内选择一部分养殖大户培育致富带头人,但因养殖小区内未通水电,养殖户们拒绝将牛入棚。后村委会决定将养殖小区出租以增加村集体收入,并与一千湾社村民宋某以年租金3000元签订租赁协议。


感谢并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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