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会受处罚吗?

我国法律规定,除了明文规定的可以进入非机动车道的几种情况,在其他情形中走非机动车道的,要受到一定的处罚。一般会被记两分,并处以两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进入非机动车道的情况有:在非机动车车道一侧有停车位,停车站,出入口或者是机动车遭遇紧急情况,需要紧急避险等等情况。

交通管理法》规定,违法走非机动车道的应记0-2分,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按照规定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应当避让非机动车,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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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我驾驶摩托车在红旗大道东延段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被执勤交警拦下,并以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的违法行为对我开具罚单并罚款100元。

在红旗大道红旗大道东延100米实施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的违法行为(代码:700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决定处以100元款。事后我通过百度百科,查询相关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属性: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简称《道交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省略号部分为与摩托车行驶规定无关的法条内容,下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依据属性: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简称《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 ,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摩托车应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依据属性:地方性法规「省级」,由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简称《江西省实施〈道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内通行。....”

按上述法律法规,得出以下认识:

(1)道路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三种(无“二轮车道”概念);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无“二轮车”概念)。

(2)在具备分道通行条件的道路上,必须设立“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应当分道通行,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执勤交警是根据《赣州道路通行规定》中摩托车不在“二轮车道”内行驶为由对我进行的处罚

《赣州道路通行规定》对摩托车行驶规定摘要

赣州的地方性法规对摩托车行驶要求与上位法完全不一样,主要是“创新”的将非机动车道直接改为“二轮车道”,要求摩托车在二轮车道内行驶。我们来了解一下“二轮车道”的具体性质和要求:

《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属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级」,由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简称《赣州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摩托车应当在二轮车道行驶;未设二轮车道的,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摩托车不按照指定车道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第五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二轮车道是指由相关单位划设,用于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通行的车道 。”

从《赣州道路通行规定》相关内容可以看出,所谓的“二轮车道”不是交通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的专用车道 ,它既不是机动车专用车道,也不是非机动车专用车道,实际上是除了汽车道以外,含括了所有其它车辆混行的车道:部分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非标车辆、所有非机动车。这跟上位法要求的不一致,可以说是违悖了上位法要求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分道通行的交通安全管理基本原则。

这张《交管处罚决定书》只字不提违反“二轮车道”通行要求,仍然使用上位法来处罚。“违法行为认定”部分的文字描述,按前面《道交法》对车辆上路行驶的规定,即:“在具备分道行驶条件的道路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行驶”,但摩托车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完全符合交通管理上位法的规定,并未违反《道交法》的分道行驶要求。

再对比罚单内容,在《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道交法〉办法》都已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摩托车应在机动车道的右侧行驶”。既然摩托车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符合上位法摩托车上路行驶要求 ,罚单所载上位法均不能作为“二轮车道”行驶规定的处罚依据 。依法制作《交管处罚决定书》是很严谨的事,竟然用上位法为依据,处罚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合法驾驶行为,为什么在《交管处罚决定书》中会出现如此矛盾的低级错误?难道不能把《赣州道路通行规定》单独作为摩托车不在“二轮车道”形式的处罚依据吗?答案是:不能!法律授予地方立法权和法律对立法内容的授权是两个概念,设置“二轮车道”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的授权。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时明确: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命令、决定的授权,立法不能减损公民权利,也不能随意增加公民义务 。对摩托车不在“二轮车道”内行驶实施行政处罚,就涉及减损公民(摩托车驾驶人)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

那么问题来了!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有冲突抵触时,应该如何遵法守法骑车呢?

基本法《立法法》>法律《道交法》>行政法规《道交法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省级」《江西省实施〈道交法〉办法》>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级」《赣州市道路通行规定》;在地方性法规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应遵循上位法的规定。

《赣州道路通行规定》设立“二轮车道”不合法:

(1)《赣州道路通行规定》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二轮车道”通行要求无效。

(2)“二轮车道”通行要求条款涉嫌强迫和指使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违反《道交法》第 二十二条。

(3)摩托车未在“二轮车道”内行驶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行政处罚方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八条,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摩托车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完全符合《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道交法〉办法》规定,并未违反《道交法》的分道行驶要求。

该处罚决定书所载内容与事实不符、自相矛盾,违法认定不成立,处罚依据是否无效。

公民该如何正确遵法守法骑行?

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 回复:

关于问政赣州平台问题受理单(第15192

您在问政赣州平台投诉摩托车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是否应该处罚的问题收悉。我们非常重视,立即核实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20205190822分,你在红旗大道东延100米实施违反分道行驶规定被我大队处以100元罚款,处罚单号为5434

作为执法部门,我依据《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二轮车分道行驶进行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摩托车应当在二轮车道行驶;未设二轮车道的,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第三十八条规定:“违法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摩托车不按照指定车道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第五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二轮车道是指由相关单位划设,用于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通行的车道。”红旗大道东延路段设置了二轮车道,并设置了相应的指示标志,且您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二轮车的范畴,应当在二轮车道内通行。但是您当时并未在二轮车道内行驶,为此,我们依法对您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行为处以100元罚款。

《规定》由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8628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727日批准,自201891日起施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细化的地方性法规,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我们的执法行为有法可依。

此外,我们试图通过电话就你反映的问题进行沟通和解释,但很遗憾第一次拨打无人接听,第二次显示关机。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能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提出宝贵意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阖家幸福!

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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