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可以在法院之间提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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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找律师 作者:珍郸霞 20:56:02

什么样的行政协议可以起诉

“立案难”的原因无外乎以下3点。

1、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例如: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等等。

2、案件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

3、法院因时间安排等原因未能立案。如果法院口头告知不予立案时的依据是完全错误地适用法律。当事人面对此种情况,应当以理直气壮的姿态要求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不予立案出具书面材料。法院如果在收到起诉材料后7日内不予立案或者向当事人出具了不予立案的书面材料,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政策表明,信访并不是解决拆迁征地纠纷的合适途径。所以遇到征地拆迁时,我们对征拆行为或补偿不满意,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1)与征收拆迁方协商。(2)走法律途径,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协商谈判的结果不尽人意或得不到任何答复时,后者往往才是既合法又高效的方式。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您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来说,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中,一方主体是公民或者法人,而另一方主体是国家机关,原被告两者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也是行政诉讼和其他两大诉讼最大的区别。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但是,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

6、辩论原则《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具体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象征。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七章又将这一规定具体化,使之成为行政审判中的四项基本制度。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法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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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果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复议前置的,您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如果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就不得再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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