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有没有比较厉害的律师机构?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条 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姓名、指控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审判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已确定开庭审理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辩护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公函内容不齐全或者通知辩护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商请人民法院予以补充;人民法院未在开庭十五日前将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补充齐全,可能影响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保障。本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开展需要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必要支持。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库,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 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

  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

  第九条 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

  实行费用分担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分担标准等,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办案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发挥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组织刑事辩护专项业务培训,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公开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建立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

  第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核对、补充。

  第十六条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辩护律师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被告人、辩护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法庭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向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受理机构名称、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切实提高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害。

  第二十条 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在审判阶段,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应当会见被告人并制作会见笔录,应当阅卷并复制主要的案卷材料。

  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充分质证、陈述;发表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对于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等以违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恶意炒作案件,对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规会见被告人,教唆被告人翻供;不得帮助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并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辩护律师开展刑事辩护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促进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辩护律师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司法建议,并固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提供必要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核查后,应当将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做好值班律师、委托辩护要求转达、通知辩护等方面的衔接工作,探索建立工作对接网上平台,建立定期会商通报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问题,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有效开展。

办理刑事案件,本办法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试行。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 本文长约12700字,阅读需时24分钟

作者:牛健,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辩护是一种情怀,因为关乎生命与自由”,这是笔者和很多向往刑事辩护的年轻人对它的第一印象。在从事了刑事辩护工作以后,笔者现在更认为刑事辩护是一份工作,一份需要认真、负责、用心的工作。

刑事辩护是一个“投资长、回报慢”的工作,如果你的目标是尽快赚钱,那么这个领域或许不太合适,因为确实挺难,而且如果仅有赚钱这一个维度的成就感,那做刑事辩护律师是件很煎熬的事情,这从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助理成长路径就可见一斑。

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助理(以下简称“律师助理”),不仅仅指实习律师,可能会是你从“律所实习生、律所正式员工、实习律师、执业律师”整个跨度的身份,有人戏称律师助理是身兼“助理、行政、秘书、司机、保姆等”多功能一体化的神奇存在。

然而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助理,何止于此!本文笔者用过往经验和身边优秀从业者的经验,以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助理工作为切入点进行分享,个人观点,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心外无物、心即理”,哲学家王阳明认为心与物同体,物不能离开心而存在,心也不能离开物存在。在任何一件事情上,心即理,理即规律,掌握了心法,则可以更好地看清事物的本质。

(一)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助理应该具备怎样的心态?

1.我能做得很“有限”

在法律行业,特别是律师助理招聘时,有一个现象是在市场上直接招聘应届生进入刑事辩护领域的机会相对较少,究其原因还在于刑事辩护领域的特殊性导致律师助理的工作内容非常有限。以刑事辩护三个阶段中耗时比较多的工作为例,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会见工作、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工作、审判机关审理阶段的开庭工作,这三项主要工作,律师助理均无法单独处理。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仅能陪同执业律师共同会见,无论是会见笔录的记载还是沟通技巧本身就比较难,实习律师以听、看为主,且律师会见本身需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因此即使是初年级执业律师单独会见也要慎之又慎。律师前往检察机关查阅、复制案卷必须是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单独前往的话,连检察机关的门都进不去的。

尽管复制案卷后,对卷宗的查看、阅览,律师助理可以参与,但是律师助理的阅卷工作不能代替主办律师的阅卷工作,这里面既有阅卷技巧等经验差别,更关键的是卷宗中的蛛丝马迹在刑事案件中可能会最终影响案件地定罪量刑,主办律师必须亲自阅卷。

参与刑事庭审必须是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在刑事案件开庭中不能发言,仅能在庭审上辅助主办律师,这更多的是现场资料查询与调取等基础工作,刑事庭审的复杂性、实时对抗性决定了在此项工作中律师助理无法替主办律师节省较多时间。在律师助理的工作中,如果不能替主办律师节省更多的时间,那么我们的工作价值在市场评判中就相对有限,这也是为什么刑事辩护领域律师助理的起步薪资相较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非诉讼领域显得相对较低。

同时,这也决定了作为律师助理,我们在工作,同时我们也在学习,而学习的成分很多时候要大于工作,这是我们必须认知到的。

2.我可以突破“有限”

尽管在刑事辩护的过程中,作为律师助理能参与并代替主办律师进行工作的内容非常有限,但并不意味着律师助理仅仅是在学习,我们可以从更多的角度来做更多的工作,即使这些工作或许并没有谁去要求我们,或者也不能马上体现出价值。

作为律师助理,我们在树立“我可以突破有限”的心态时,其实是在内心里时刻打出“不止于此”的问号,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思考:第一个层面,主办律师交办的任何事情,我能做的不止于此;第二个层面,主办律师没提的事情,我主动想到、做到的事情不止于此。关于主办律师交办的任何事情,我能做的不止于此,其实是要建立一个从1到1.1的心态。如果说主办律师交代的工作是1,那么0.9就是不合格,1是合格,但是我们不能止步于1,而是争取做到1.1、1.2甚至1.3,也就是说每一项工作,除了完成以外,我们永远要再多想一点,再多做一点。

举个例子,比如主办律师交代的任务是做某类某地域案例检索,完成这个事情比较容易,那么在此基础上,扩大检索范围,对不同地域的审判结果有对比性认识就是1.1,对于案例检索背后的审判逻辑和背景的深挖就是1.2,如果能结合到案件中来,通过案例检索有了自己对案件的看法,甚至就做到了1.3。

长此以往,主办律师会对你的观点有认识。如果你的观点不成熟,纠正你就是你的进步;如果你的观点被采纳,树立自信并被主办律师认可,机会就会越来越多,成长也会越来越快。关于主办律师没提的事情,我主动想到、做到的事情不止于此。

这就要求我们对刑事辩护乃至职场工作有强烈的主观能动性,我们不仅要成为工作的执行者,我们还要成为工作的发起者、思考者,把工作想到主办律师前面,甚至填补主办律师没有思考到的地方。举个例子,在常规的刑事辩护工作中,很少有主办律师会要求律师助理对全部办案人员的背景做调查,甚至很多人认为这并没有什么意义。

但事实上,当对办案人员有足够了解的时候,在进行辩护策略、沟通方式上才会有更全面的思考。通过办案人员的学历、学校背景,能够分析出办案人员能够接受的学派观点,在办案中如果有必要进行“专家论证”,就可以“对症下药”。通过办案人员的办案经历、工作经历,在进行沟通中,可以更加良好的建立一种对接关系,等等。

“我能做得很有限”,是要让一名律师助理建立谦虚的心态,认识到这个特殊领域下我们在前期的积累必不可少;“我能突破有限”,是希望一名律师助理在工作中,永远都在思考“我还能做什么?我还能再做什么?”

(二)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助理应该具备怎样的意识?

1.风险意识——永远放在第一位

做律师是与风险相伴相生的,特别是争议解决律师,因为我们总是在纠纷之中,不可避免。特别是刑事辩护领域,我们直面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器。做律师助理,我们首先要知道刑事辩护律师既然每天都在与《 刑法 》打交道,那么遵纪守法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底线。我们要清楚律师的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如果违反,轻则受到行业纪律处分,重则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同时,我们要学会关注司法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官网上每个月公布的律师被处罚案例,这里面有律师因刑事犯罪而处罚,也有因行政违法、行业违规等被处罚,总之,这是活生生的例子,足以让我们不断提醒自己。如果总结起来,在刑事案件的委托阶段、办理阶段,我们需要注意的风险点非常多,具体可以参考文章《刑事办案,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执业风险?》,在此不再赘述

因此,作为律师助理,我们要意识到风险无处不在,那么在办理案件时,就要明白,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在不确定的情况下,选择保守是防控风险的必要意识。而这个防控风险的弦要时刻把握在自己手里,绝不能交给委托人的手里。

2.服务意识——理解我们的工作性质

律师工作的全称是“法律服务工作”,所以作为律师,我们向客户提供的是服务,具备法律专业的服务,刑事辩护律师也是一样。所以这里面,我们要明白,在行业定位上,律师行业是服务行业。

所谓服务行业,说的通俗点,我们就是永远的“乙方”,即使是再厉害的大律师,也是乙方。面对甲方,我们一定要掌握好自己的定位。这一点成熟律师是清楚的,而部分刚入行的年轻人或许受到影视作品的影响,而未意识到律师工作的本质是提供服务。

作为律师助理,在服务意识上,要考虑到两点:第一点,我们要服务好客户;第二点,我们要服务好主办律师。如果还有一个第三点,那就是在每一次可把握的机会中,服务好潜在的合作者与客户。意识到我们工作的本质,那么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就能理解更多、包容更多。否则,如果仅以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自居,就很容易发生心态的失衡。事实上,也只有做好了服务工作,才能更好地实现这份工作的价值。

当然,法律服务因具备专业属性,我们的服务意识,不等于“卑躬屈膝”,一个好的律师,做到“不卑不亢”才能赢得客户的尊重,赢得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尊重,一个好的律师助理也是如此。在“服务意识”与“不卑不亢”中寻求一种平衡,而寻求的过程将是一名律师助理不断成长的过程。

3.换位意识——尽管我是助理,但“我就是主办律师”

作为律师助理,我们从一开始就是“助理”的身份,也是按照这个身份开展工作,包括上文提到的我们应该建立“我能做的有限”和“我能突破有限”的两种心态。在工作中,具备“换位思考意识”也同样至关重要,也就是对自己的要求提升到把自己当做案件的主办律师,当然这并不是怂恿律师助理在工作中的越位,而是对自身的一种内在要求,我们也常把这种意识称为“主办意识”。“助理意识”与“主办意识”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状态。

在“助理意识”中,我们所做的是辅助工作,即使承担了实质内容的工作,因为有主办律师的存在,责任势必也由主办律师来承担,所以尽管实务中律师助理看似工作繁忙,但是“心累”的是主办律师。在“主办意识”下,意味着工作的责任由主办律师承担,客户的压力由主办律师面对,案件的结果由主办律师负责。在这种情况下,主办律师的累不仅仅是工作本身,更多的是责任承担下的“心累”。

而一个想要快速成长的律师助理,建立“主办意识”,就意味着主动选择了“心累”。而只有主动选择了心累,才能明白并理解作为一名主办律师,所应承担与面对的事项。主动将“主办意识”建立起来,才会有可能在短时间内成为一名优秀的主办律师。

同样,在“主办意识”下,我们对于工作的态度也会远远不同于“助理模式”,我们不再会觉得繁忙的工作是一项麻烦,而是我们主动选择的一种状态,我们不再会觉得任务的分配是否符合市场价值的公平原则,而是意识到“工作是给自己做的”。在“主办意识”下,我们就可以将单纯的学生思维转换成问题解决的导向思维,通过建立“换位思考”的意识,将建立面对所有的问题“如何解决,如何更好的解决”的思维方式。

我们会充分的调动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主动参与案件的全流程办理,主动与主办律师多多交流。“主办意识”会促进“主观能动”,而“主观能动”最能加速成长与进步。

(三)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助理应该具备怎样的态度?

1.认真——凡事最怕认真

认真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却是做一名律师助理应该最先建立的职业态度。做律师,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要与人打交道、与文字打交道,因为不认真而出错是致命的,这个态度必须有。

比如,在常见的文字工作中,如果因为不认真而犯下低级错误,会让客户的信任大打折扣;比如,如果因为对于时限的记忆不认真,导致上诉期过而未上诉,将是重大的执业责任;再比如,如果在风险把控中不认真,甚至有可能轻则处罚、重则入狱。所以要将“认真认真再认真,细致细致再细致”记牢并深入内心。

在电视剧《士兵突击》中,有一名老兵叫伍六一。在伍六一退役后,红三连指导员对他的评价是“他比我活的认真啊”,不仅是伍六一,士兵突击中钢七连的每一位战士都展现了什么叫做“认真的活着”。这份认真,将不止于工作的细致,而是一份人生态度,将认真作为一种人生态度,才能真正认真、细致的将每一件事做好。

2.负责——职业本身就是一份责任

负责,是作为一名好律师重要的衡量标准,具备职业责任感,才能获得客户的信任与尊重。同样,从开始做律师助理,我们就要将负责进行到底。

负责,包括对自己负责、对客户负责、对主办律师负责、对案件负责等。著名演员胡歌在演讲中说过“别把自己太当回事,要把做的事情当回事”。负责,是衡量一名律师是否将律师这份职业“当回事”的重要标尺。一个负责的律师助理,会做好提前规划,宁可我们等待,也绝不能迟到;一个负责的律师助理,会恪守信用,说到做到,实事求是,不盲目夸大;一个负责的律师助理,会严格保守客户的秘密,值得信赖。

负责的背后,或是对于刑事辩护的信仰,或是对于自己的高标准、严要求,亦或是“靠谱”的做人底色,总之,这非常重要。

3.高效——天下武功、唯快不破

刑事辩护工作很多时候是在“争分夺秒”,我们会遇到非常多的时间节点,比如所谓的“黄金37天”(检察机关批捕前的最长拘留时限),比如被羁押后能否第一时间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比如移送审查起诉后能否第一时间阅卷,等等。在刑事辩护工作中,“第一时间”非常关键,这要求律师必须高效工作。

同样,作为律师助理,高效也非常重要。助理的高效工作能够提升主办律师的效率,实现1+1>2的工作效果,那律师助理的自身价值将有质的提升。

比如,我们能否将法律手续准备工作做到前面,在主办律师需要会见、阅卷等各类法律手续时,不必在律所内部流程中消耗过多的时间,可以第一时间拿到法律手续。

比如,律师助理高效完成取保候审申请书等的草拟工作,能够配合主办律师辩护工作的迅速展开。武侠小说中讲“天下武功、唯快不破”,在刑事辩护中是这样,于律师助理工作而言更是这样,高效且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是一位律师助理出色的品质。

“工作的方式,决定了你一生的成就”,日本经营之神稻盛和夫在其《干法》中如是说。如果你想拥有一个充实的人生,只有两个选择。要么“从事自己喜欢的工作”,要么“让自己喜欢上工作”。

(一)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助理应该养成哪些习惯?

1.复盘——进步来源于反思总结

作为初入职场的律师助理,我们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很多新问题、新挑战,也难免会犯各种各样的错误,然而犯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犯重复的错。这就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养成复盘的习惯。在每一次会见、阅卷、开庭、接待客户、对接办案人员等等工作的过程中,或是犯错后的反思,或是察觉到的问题,亦或是主办律师传授的经验方法,一定要进行复盘记录。复盘的意义不是简单记录,而是形成思考的习惯,反复地深度思考才能带来成长与进步。

在笔者的电脑桌面页上有三个记事簿,第一个是《工作提醒》,用来进行日常工作的提醒;第二个是《工作记录》,每天主要的工作内容要提炼记录;第三个是《经验总结》,在日常工作中的所思所想所收获,都要及时总结记录下来。

《论语·学而》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教诲我们应该时常反思并总结记录。笔者所在城市的一名优秀检察官在分享成长经验时讲到“每天写1000 字,坚持数年”,这样的坚持总结,难能可贵,如果我们无法每日坚持,那么每周总结、每月总结确是必要的。

笔者在参加所在城市律师协会培训时,一位法院的庭长在分享他培训法官时的发言“如果法官读的书没有检察官、律师多,写的文章没有检察官、律师好,又如何能让他们相信法院的判决”。这位庭长的话对笔者触动很大,同样的道理,一名律师,如果我们读的书没有检察官、法官多,写的文章没有检察官、法官好,凭什么让检察官、法官重视我们的律师意见呢?想要达此目标,坚持写作与阅读,坚持复盘,既是律师助理成长为优秀律师的必经之路,也是一条捷径。

2.计划——做好计划,以及永远都有一个PlanB

作为律师助理,经常会忙于各种各样的事务,除了辅助办理案件以外,陪同主办律师接待客户、办理日常事务必然会占用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因此怎样做好工作计划就非常重要。在开展一项工作之前,首要是做好各项计划,要先有框架,再有内容。

而框架的建立,需要经验的积累,更需要不断的向主办律师请教,学会主办律师的思维模式。在制定工作计划中,因为我们大多数情况需要同时处理多项工作,所以要做好优先级分类,先做重要且紧急的,再逐步按优先级分类处理。这一过程中时间管理同样重要,掌握如何将有效工作时间分配给最合理的工作项目,才能最高效的完成工作。

在实施工作计划中,律师助理要做到“项项有交代、事事有回应”,对客户是工作成果与工作效率的体现,对主办律师是工作能力与工作态度的表现。比如,经主办律师的同意后,在每个案件工作群中主动、定期汇报工作,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工作方式和习惯。有了计划还不够,作为一名律师助理,要永远都有一个PlanB,因为在刑事辩护的工作中,境况瞬息万变,没有什么事情是一成不变的,变化才是永恒的。因此,在做好一套计划之后,要尽量考虑有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应有备用计划,即PlanB。

比如会见以及庭前准备,作为律师助理,既要熟练使用电子产品提高效率,也不能过于依赖电子载体,要做好电子文档误删、开庭电脑死机等多种情况,既要电子版文件,也要准备纸质版文件备份。再比如,刑事案件的会见要求是法律规定的三证(律师证、所函、委托书),在进行会见前提前打电话问好看守所的其他手续要求是做好准备,但同时,在按照看守所要求准备好手续外,还要携带一份更全面的手续,比如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律所证明(盖章)、多份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街道证明)等等,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特殊状况。笔者以过往办案的经验总结,既要有一套完善的计划,也不能仅依靠一套计划,拥有一个Plan B,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意外风险的发生。

3.学习——律师职业需要长期主义

律师职业是一个需要终身学习的职业,这对于想要“一招鲜,吃遍天”的人来说是痛苦的,但是对于理解时代更迭,唯有持续学习才能不被时代淘汰的律师来说,这个职业是幸福的。需要终生学习,恰恰说明律师行业不太可能被人工智能取代,没有人能永远占位,唯有真正终身学习的人才能在这个行业中长久发展。

作为律师助理,要学习的内容很多,不仅仅是左手刑法、右手刑诉的基础法条学习,同时也要学习其他部门法,如民法、商法,因为如不懂民法、商法,对于经济犯罪案件如何能游刃有余的办理呢?除了学习法律知识以外,因为刑事辩护领域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或者说作为法律体系中最严格的部门法,越好的理解生活,才能更好的理解刑事法律的规范。

所以就要求从律师助理开始,我们就要去学习广博的知识。养成随时随地学习的习惯,看书是学习,与人交谈是学习,在地铁里观察人来人往、行色匆匆也是学习,用心做任何一件事都是学习。在长期主义价值体系下,将学习变成一种习惯,厚积薄发,将会拥有因学识而散发的魅力,日后将成为一名真正的专业律师。

(二)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助理应该学习哪些能力?

1.基础能力:脑瓜子、笔杆子、嘴皮子

作为律师助理,目标是成为一名合格、优秀的刑辩律师。由西南政法大学某教授总结,法律人应具备“三子”能力,即脑瓜子、笔杆子、嘴皮子,这同样是律师助理的学习方向。脑瓜子,即思考与深度思考的能力。初入行业的律师助理,要具有勤于思考的能力,做工作与生活的有心人。思考之后,还要进一步培养深度思考的能力,办理案件也好,处理琐事也好,遇到案件和问题时,在内心多问几个为什么。

刑事案件的问题很少浮于表面,唯有深度思考,才能探究到真相。笔杆子,即文书写作能力。作为律师助理,一方面要掌握法律意见写作的规范,如各类申请书、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等等。另一方面,也要学会书写各类文稿,如主办律师讲座论坛的发言稿、新闻宣传稿、公众类文章等。作为一名律师,好的写作能力是必要且重要的。嘴皮子,即表达能力与沟通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需要表达与沟通的对象很多,如公检法、当事人、当事人家属、律所团队成员等等,具备良好的表达与沟通能力对于办案以及高效的团队协作非常重要。

2.进阶能力:检索、研究、展示

在具备了基础能力的同时,律师助理要意识到,在日常工作中最需要具备的与办案相关的能力,就是所谓的进阶能力,包括检索、研究、展示。检索,即法律检索能力。在实务中,主办律师通常会将检索工作交由律师助理完成,这大概率是律师助理最早接触到与办案有关的专业工作,检索包括法条检索、案例检索、司法观点检索等。法律问题的研究,是助理需要经常辅助主办律师进行的。

即便主办律师的实务经验充足,但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时,依然需要持续研究。在刑事辩护领域中,律师助理往往根据主办律师的思路与框架开展研究工作,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归类、提炼、总结,给出相应的建议。展示,即律师服务成果可视化能力。

在法律检索与法律研究工作之后,如何将检索与研究的成果更好地展现给主办律师与客户非常重要,在这一点可以参见诉讼三大法宝之一:诉讼可视化。将成果精品化,将展示内容可视化,用最适合、最直观、最易于理解的图表、图片、视频等方式展现出来,让观者一目了然。

3.高阶能力:市场开拓、客户洽谈、案件办理

高阶能力是指作为一名刑辩律师需要具备的综合专业能力,分为狭义和广义,我们平时语境下的专业能力一般是指狭义的案件办理能力,但事实上,从市场角度衡量一名律师的专业能力是包含市场开拓、客户洽谈和案件办理的广义专业能力。作为律师助理,要了解高阶能力的组成,并有意识的锻炼自己的高阶能力。市场开拓,即客户从哪里来。

作为律师助理,要注意观察主办律师的客户构成,特别是新客户从哪里来,学习如何在自己独立后获取案源。一般来说,刑事领域的客户往往来自于老客户介绍、同行推荐、朋友转介等,不同于民商事和非诉讼领域,市场上没有长期、稳定的刑事领域客户。客户洽谈,即客户为什么会选我。

客户找过来,可能有多方面的因素,但是否选择我,更多地取决于主办律师在短时间内综合能力的展现。用最短的时间找准客户的痛点,切入案件的核心,拿出解决的方案,展现专业、敬业的职业形象,建立与客户的信任关系。律师助理期间,对于主办律师如何洽谈客户,要多听、多看、多模仿。

案件办理,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刑事案件的办理关乎当事人的人生,对于每一个遭遇刑事问题的客户来讲,对其个人和家庭都是毁灭性的打击,律师助理必须怀着敬畏之心来参与办理刑事案件,不能局限于向主办律师学习、提升自身能力。

而应在做好会见笔录、阅卷笔录、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发问提纲、庭审预案等工作的同时,在最快的时间内去极力寻找解决案件的方法,给主办律师提供建议和意见,为最大限度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最大的努力。

(三)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助理应该掌握哪些技能?

基础技能,熟练掌握Word、Excel等各类办公软件。会用与会熟练使用是完全不同的,期间效率高低的差别巨大,因此对律师助理的要求是应达到会熟练使用。

进阶技能,会使用各类提高工作效率的软件工具。比如音频转文字软件、文字、图片、PDF相互转化软件,扫描全能王等类似软件等等。高阶技能,学会使用智能辅助工具。

基础技能,要会拍宣传照。律师助理经常会遇到需要拍照的场合,比如给主办律师演讲拍照、各类讲座论坛拍照等等,因此拍宣传照技能要掌握。

进阶技能,使用诉讼可视化工具。前文所述诉讼可视化会用到的的各类展示工具的使用,如PPT等,不仅对于办理案件很重要,对于办案过程及结案后的宣传也很重要。

高阶技能,自媒体运营。自媒体的运营对各行各业都很重要,律师行业也不例外。因此,如能会运营各类自媒体如公众号、微博、知乎、小红书、抖音、视频号等,并学会排版、编辑、剪辑等技能,在宣传工作上会事半功倍。

特别提示:律师助理工作不能本末倒置,宣传技能会则很好,不会也没关系,可以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友情提醒律师助理,如果主办律师将你的大部分工作时间安排在宣传上,而不是办案上,则要审慎考虑是否更换主办律师或者团队、律所。

工具技能。如驾驶技能,刑事辩护的会见工作,如会驾驶则方便很多;如烹饪技能,会做饭的好处是督促自己吃好每一段饭,吃饱了饭才有力气做好每一次辩护工作,等等。

休息技能。律师的加班、熬夜、出差是家常便饭,学会休息很重要,除了睡觉以外,掌握冥想技能,可以更好地休息,在出行工具上的短暂休息也能提升精力、体力。

放松技能。如养成一项运动爱好,可以在繁忙的工作之余锻炼身体,舒缓身心。如果喜欢心理学,可以学习心理疏导与情绪发泄,帮助将办案中接触到的负面情绪消化掉。

总之,生活技能掌握的越多,会越便利生活,同时还能了解到更多的领域,更多的生活常识,这是能够提升法律工作能力的,因为法律与生活从来都不是分离的。

当然,更重要的是,建议律师助理,不能只有工作,而没有生活。笔者也曾在进入工作初期保持着随时工作的状态,然而这样的状态既不可持续,也绝不是理想的、健康的状态。

工作与生活需要平衡,我们需要在生活中找寻工作的快乐,在工作中找寻生活的意义。

稻盛和夫先生在其著作《活法》中提出“在混乱的时代追问人生的意义”,而人生到底有何意义,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答案。刑事辩护领域的我们每一天都在见证悲欢离合、感受人情冷暖,刑辩人生如何,又何为刑辩人生,这一追问,或将持续我们整个职业生涯。

(一)机会、选择、自信

1.机会:山不向我走来,我便向它走去

机会从来不是自己出现的,而是努力追寻后把握的。无论是从刑事辩护的职业发展来说,还是从办理每一个刑事案件寻找辩护点来说,都是一样的。“山不向我走来,我便向它走去”这句名言,完美的诠释了我们要主动发现机会、把握机会。

作为一名律师助理,你见或者不见,刑辩江湖就在那里。如何快速成长、脱颖而出,需要把握机会;作为热爱刑辩的年轻人,你看或者不看,案件就在那里,如何吃透案子,适当表现,需要把握机会。

2.选择:刑辩之路,总是在面临各种选择

进入刑事辩护领域,有一种最直观的感受是,仿佛每天都在面对选择。你可以选择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成为一个什么样的刑辩律师,亦或是你可以在罪与非罪之间做出选择,这份选择拷问着每一个刑辩人的良知与灵魂。

在选择之路上,诱惑与风险相伴而来,面对当事人的不法诉求与巨额报酬,你如何选择;面对结果与过程的不匹配,你如何选择;面对同行业其他领域年轻人的高薪,又如何选择;每一次选择,将汇成一名刑辩人的底色。

3.自信:发自内心的喜欢自己

机会把握总有偏差,选择路径也会有失误,刑事辩护的一路走来必将充满荆棘,然而作为初入行业的年轻人,作为致力于在刑辩之路走下去的律师助理,无论面对何种境地,都要自信,这份自信决定了你将在这条路上走多远,走多久!不要在乎别人对你的非善意打击。

复旦大学陈果教授有这样一段话“你觉得我不好,你也觉得我不怎么样,但是我了解我自己,我知道我自己有几斤几两,你把我贬的很低,我知道我的分量还是没变,我还是有非常闪光的地方,我还是有足够多的优点,这个才叫自信。”

“他人喜不喜欢你,很多时候不在于你是不是足够优秀,他人喜不喜欢你很多时候在于,你是不是能给他人带来好处,所以你何必去在乎这东西呢。当一个人真正喜欢自己的时候,才会由内而外散发出一种自由,一种自信。”

作为律师助理,我们在职业之初不可避免遇到很多挫折、打击,这或许来自案件的不顺利,或许来自暂时无法理解的实际情况,或许来自于身边人的不友好,但无论如何,都要喜欢自己,都要自信起来。

(二)认知、理解、接纳

1.认知:一切所见,皆存偏见

在刑事辩护领域,往往更容易观察到人性的复杂与多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后供述的反复,公安、检察官与刑事辩护律师观点的巨大争议,以及那些难以言说、却又不得不面对的“世间万象”。权威是不适合刑事辩护领域的,无论是何种的“权威”。所有的人、所有的观点都必须可以被质疑。

没有人的观点就一定是真理,恰恰相反,一切所见,皆可质疑。认识到“一切所见,皆存偏见”,我们就不容易被某种声音所洗脑亦或被带跑,也不会轻易相信看到或是听到的,当然,我们也会对自己多打几个问号。刑事审判的“法庭辩论”环节,这“辩论”两个字,背后应该是尊重多元的声音、多元的观点。

2.理解:被误解是表达者的宿命

综艺节目《奇葩说》中马东曾说过一句话“被误解是表达者的宿命”,尽管被误解到底是不是表达者的宿命已经是网络上辩论的题目,而这句话本身却充满着表达者的智慧。

在刑事辩护领域,特别是在当下的国内,依然要面临非常多在刑辩律师看来是非常荒谬的质疑与指责,比如“刑事辩护律师为什么要替坏人辩护”,再比如很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人质疑“刑事辩护律师有用吗”,搜索这句词条,百度上竟有个相关结果。

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初学者,一份热爱的工作被质疑它存在的意义,一份追求的事业被质疑是不是“坏人”的帮凶,但只要你在公众平台上解释或者哪怕流露出不解与不满,那漫天的谩骂声必将汹涌而来,你看,被误解确是表达者的宿命。

3.接纳:无论遇见谁,都是生命里该出现的人

释迦牟尼佛说过一句话:“无论你遇见谁,他都是你生命该出现的人,绝非偶然,他一定会教会你一些什么”。虽然,无法判断这到底是不是佛陀的原话,但是深感此话充满禅意。电影《一代宗师》中有一句台词“见自己、见天地、见众生”,他讲的是武功的不同境界。

而刑事辩护领域里,笔者更愿意从字面理解,这个领域,确实要见众生,见天地,而后见自己。再通俗一点,刑事辩护领域每天都在“与人打交道、与事打交道,与自己打交道”。我们会遇到形形色色的人,善良的、恶意的,热情的、冷漠的,真诚的、虚伪的,切勿抱怨与憎恨,无论遇见谁,都是生命里该出现的,遇见了众生之后,在前行的某一处,才可能遇见真正的自己。

这个世界绝无完美人格的存在,一位行业前辈曾经自称“我是个小人,也是个俗人”,这句话笔者琢磨良久,才越发的理解背后的意味。在这个领域,不要对人“有所期待”,放下“期待”,学会“接纳”,才能更好的在刑辩江湖中一展拳脚。

1.成功只有一种,就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度过人生

《明朝那些事儿》作者当年明月在这本经典书籍的封底写了这样一句话“成功只有一种,就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度过人生”,当笔者读到此话后,内心是何等的震撼与感动。

律师助理在这个领域能看到刑辩律师有种种类型,有的是收费高昂的名气律师,有的是在功成名就后潇洒西北痴心法援的律师,也有的是转型为“案源型”的律师,等等。

无论哪一种,都不可否认这些刑辩律师的能力以及对行业的贡献。那么,作为律师助理,未来你想成为怎样的律师呢?这个问题本身没有标准答案,哪一种方式能让你感受到满足感、获得感、成就感,那可能就是“自己的方式”。

2.和自己喜欢的一切在一起

韩寒说:“我所理解的生活就是做着自己喜欢的事情,养活自己,养活家人。生活不是攀爬高山,也不是深潜海沟,它只是在一张标配的床上睡出你的身形。我所理解的生活就是和自己喜欢的一切在一起。”如果热爱刑事辩护,其实这份职业足以养活自己,也能养活家人。

职业的属性决定了我们要奔赴祖国的大江南北,更决定了我们会不断地认识新朋友,我们亦会遇到各种各样在平静生活中兴许永远也遇不到的人和事。

刑事辩护需要热爱,因为我们确实需要和自己喜欢的一切在一起,才足以理解并享受生活的美好。刑事辩护不仅仅是一份工作,也是刑辩人生活的一部分,热爱,才会更加美好!

3.做喜欢的自己,淋漓尽致地活着

笔者在二十岁写给远方朋友的明信片里稚嫩地写下“做喜欢的自己”,那个时候其实还并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样的自己。十年后的今天,当回首一路走过的刑辩之路,才理解并更加坚定地选择做喜欢的自己、淋漓尽致地活着!刑事辩护最能理解生命无常,自由无价,在生命与自由面前,珍惜当下,做喜欢的自己,祝福每一位即将走进刑事辩护领域的年轻人!

附:刑事辩护领域助理小备忘录(供大家参考)

回首进入律师事务所,从实习生到正式员工,从实习律师到执业律师,从授薪律师到独立律师,一路披荆斩棘,既遇到了贵人,也遇到了挫折与打击,幸好笔者相信“无论遇见谁,都是生命里该出现的人”,幸运笔者还在“做喜欢的自己。”

希望每一位向往刑事辩护的年轻人,都能坚定地走在这条维护生命与自由的法律之路上!或许现实会有磨难,然而请相信“我们是什么样,未来刑辩江湖就会是什么样”,我们共同变好,我们所热爱的也会越来越好!

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北大法宝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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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全国重大刑事案件一般是指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对社会容易造成不良影响的犯罪,最常见的就是故意杀人、贩卖毒品等,对于因重大刑事案件而接受刑事处罚的人员也就有了“前科”,对于自身生活及子女未来发展都是有影响的。那么,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前科人员是什么意思?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前科人员生活有何影响?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前科人员需要定期报道吗?大律师网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带大家一起阅读了解。

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前科人员是什么意思?

  前科是指刑事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记录,是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在我国不实行前科消灭制度,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这类记录一般是由公安部门保存的。

  刑事处罚是指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前科人员即犯八类重大刑事案件,《刑法》第17条中的解释为主要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前科人员生活有何影响?

  影响分为对个人的影响与对其他人(子女或配偶)的影响。

  首先说说对个人的影响。

  理论上讲,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之后,即应恢复完整的公民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但实际上,服刑人离开监狱之后,他们在就业、入伍、出国、生活上仍受诸多限制。入党、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当兵都是不可能的。

  法律法规明确记载的有案底的人不得从事以下职业:

  1、公务员系统: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构、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系列管理单位以及参军入伍等;

  2、司法系统:包括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人民法院书记员、人民监督员、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

  3、事业单位:教师、医师、会计、注册会计师、记者;

  4、公司高管:公司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破产管理人;

  5、保险、证券类职业:期货从业人员、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人员、保险精算师、保险营销员、证券从业人员、拍卖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6、其他职业:导游、民用保障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人员、注册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另外,各省、市也对一些特殊职业做出限制,如:《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技防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单位,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单位,禁止雇用无身份证件或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杭州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申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六)申请前三年内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以上都是有明文规定的正式限制,而生活中各种非正式限制更是无处不在。

  再来说说对于子女的影响。

  其实“株连九族”是一种封建时代留下的恶俗,现在的社会不断进步,对于子女的影响也越来越小。

  对于子女来说,就是面对一些政审的时候可能会无法通过。

  1、公务员系统:有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不能报考公务员。

  2、司法系统: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子女参军入伍和入党则没有统一性的规定,具体情况则是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前科人员需要定期报道吗?

  一般重大刑事案件前科人员出狱前会进行重新犯罪的评估,对于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会有监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

  (一)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二)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

  (三)引导、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四)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五)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依法从重惩处。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力争使大多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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