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罪辩护律师事务所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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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币也属于法定货币,伪造纪念币构成伪造货币罪。行为人构成伪造货币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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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魔术钞票算是伪造货币吗?一桩离奇的魔术道具假币案)

2018年12月29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起诉崔善村夫妇“伪造货币罪”。这些“伪造货币”与真币有较大差距,纸质粗糙,背面上印有“魔术道具”字样。案件律师徐昕向封面新闻表示,这是一个明显无罪的案子,“如果这个案件被告人有罪,那印冥币、银行点钞练习币的都构成犯罪。”

崔善村夫妇印刷厂制作的“魔术道具假币”

2016年9月28日,杭州市公安民警在崔善村邮寄的包裹、租用的厂房查获了一批伪造人民币和美元,其中百元人民币“1283.63万”、面值百元美元“579.52万美元”。菏泽市公安另在孙洪波处也查获了大量相同的“伪造货币”,这些仿币上印有“魔术道具”字样。

崔善村夫妇一直在临沂市经营印刷厂,2015年接受了林建国的委托,使用林建国提供的纸币印刷模版图,制作和第五版人民币面额、图案、色彩、规格、式样相同的面值10元、20元、50元、100元的人民币和面值100美元的纸币,同时背面印有“魔术道具”字样。通过网络销售,这些“魔术道具假币”流通到了孙洪波等人手中。

封面新闻联系到取保候审在家的崔善村,据崔善村描述,他所经营的“沂蒙印刷”,过去生产的一般是过年对联、福字门贴,以及小孩写字的作业本一类2015年,一直合作印刷名片的林建国找到他,委托他制作魔术道具用币。

当时他特地问了道具面向的市场,对方称是供给剧团、马戏团使用。这些道具用币,经林建国介绍,销售给了外地的孙洪波等人。崔善村说他没有想过会涉嫌违法,“这些道具和真币明显能被区分出来。”

崔善村对记者表示,这款道具的制作技术并不高,和他们平常制作普通名片的方法差不多。他还表示,自己也从没有想过牟取暴利,“这个道具就卖一分钱一张,除去成本没有多少利润,总共也就挣了两三千块钱。”

崔善村夫妇不服“伪造货币”的指控,现已委托律师辩护。徐昕律师表示,“我认为这个案件无罪的理由非常充分,希望检察院尽快撤诉。”

“伪造的假币要能以假乱真,标记‘魔术道具’的假币,质感、厚度与真币明显不同,一看就是假的,是道具,是玩具。”崔善村妻子的辩护人郑晓静律师说。

对于指控的“伪造货币罪”,徐昕解释,伪造货币罪是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伪造的货币要与对应的真币有相似性,足以蒙蔽、欺骗他人,达到以假币乱真的;且责任形式应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货币的行为会发生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徐昕认为,本案的假币制作粗糙,且标注了“魔术道具”,并不会以假乱真;其次,若要故意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不会故意制造这样的魔术道具。

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对于该案指控“伪造货币罪”,王律师认为首先需要考察此币是否达到“足以乱真”程度,“若有‘非货币’的明确标识,则会削弱‘乱真’程度,且显示制作者无制造假的‘货币’的故意。”

回归“货币”本质来考量,王振宇认为,本罪名保护的“货币”,是购买货物、保存财富的媒介,实际是财产的所有者和市场关于交换权的契约,根本上是所有者之间的约定。如果制作者显然不是在制作此意义上的“货币”,那么就有不构成本罪的可能。

“应本着谦抑原则适用本罪”,王振宇说,“不能做扩大解释,否则制作冥币等行为都有涉罪的危险,这显然不是立法者所追求的结果。”

同时,王振宇认为需要保护货币的严肃性,“若要用作道具等其它用途,应尽量不要靠拢真币。”

本文来源:封面新闻 责任编辑: 姬雪莹_NN6784

以下是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关于伪造货币罪的判决书: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西、李某三犯伪造货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西、李某三通过网络结识后,共谋伪造人民币。

二人遂向他人学习了伪造人民币的方法,获得了假币的电子模板,并共同出资购买了打印机、防伪纸等用于伪造人民币的物品。

2020年4月XX日晚,张某西、李某三携上述物品入住了位于重庆市某某宾馆,将房间内的电脑与二人购买的打印机连接,用打印的方式,伪造10元面额和20元面额的人民币。

2020年4月XX日,被告人张某西在重庆市某某商铺使用其伪造的20元面额的假币1张;被告人李某三在重庆市某某商铺使用其伪造的20元面额的假币1张未果。

2020年4月XX日,被告人张某西、李某三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公安民警从二人处查获冠字号为H6JXXXXXX和LNXXXXXXX的10元面额疑似假币78张,冠字号为HJ5XXXXX和PNXXXXX的20元面额疑似假币59张,打印机、油墨等作案工具;从某某商铺查获冠字号为PN5XXXXX的20元面额疑似假币1张;从某某查获冠字号为HJ5XXXXX的20元面额疑似假币1张。

经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鉴定:冠字号为H6JXXXXX和LN5XXXXX的10元面额的人民币78张为假币冠字号为HJ5XXXXX和PNXXXXXX的20元面额的人民币61张为假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西、李某三共同伪造货币,总面额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西、李某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某西、李某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西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三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查获的打印机、假币等物证,被告人张某西、李某三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胡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西、李某三的供述与辩解,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出具的000XXX号、0XXXX4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电子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西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三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西、李某三共同伪造货币,总面额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西、李某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某西、李某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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