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本村买地建房,合不合法,村委会有权干涉吗?

据自然资源部网站消息,自然资源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通知》指出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

据悉,由于全国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尤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地方推进工作受阻,增加了按时完成任务的难度。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地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对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要清晰掌握。正在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加快推进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尚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因地制宜抓紧开展,形成满足确权登记需要的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成果。

调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

各地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要结合本地实际,选取合适的地籍测绘技术方法。有条件或靠近城镇的,可采用解析法。不具备条件的,可利用现势性强的国十三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形成的航空或高分辨率卫星遥感正射影像图,采用图解法获取界址、面积等信息。对暂不具备解析法和图解法条件的,可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村委会组织人员,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结合勘丈法进行地籍测绘。地籍调查成果通过验收后,应及时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地籍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支撑不动产登记及相关管理工作。

解决宅基地“一户多宅”等问题

各地要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作用,推动解决宅基地“一户多宅”、缺少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权利主体认定等问题,按照房地一体要求,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努力提高登记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织群众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申请登记,实现批量受理、集中办证。

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各地要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要加快已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登记资料清理整合和汇交入库。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完成数据整合的农村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一个汇交一个,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2021年底前,全国所有县(市、区)要完成汇交工作。

广州:集体土地上开发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5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发《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小产权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通知》提出,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通知》显示,广州市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文件对登记范围进行了限制。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此外,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并不在登记范畴。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可进行登记。

《通知》对登记主体有严格的界定。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对于无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的住房,《通知》要求,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后进行确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的,《通知》提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对新建房屋及占用的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原已在农村合法取的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社)同意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予以确权登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本组文/本报记者 朱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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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农村有很多闲置的自建房,而且近年来,国家对于农村建房、农村房屋买卖等方面的监管也是越来越严格了。很多朋友觉得在农村建房会更加值钱,于是有不少朋友也就有了购买农村自建房的想法。我们都知道,农村的宅基地是不可随意进行买卖的,那么购买农村自建房合法吗?如何购买?城市户口买了会收回吗?

  现在农村有很多闲置的自建房,而且近年来,国家对于农村建房、农村房屋买卖等方面的监管也是越来越严格了。很多朋友觉得在农村建房会更加值钱,于是有不少朋友也就有了购买农村自建房的想法。我们都知道,农村的宅基地是不可随意进行买卖的,那么购买农村自建房合法吗?如何购买?城市户口买了会收回吗?

  一、购买农村自建房合法吗?

  关于农村自建房的买卖,暂时还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表示禁止农村自建房的买卖,也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农村自建房买卖有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农村自建房是可以买卖的,但是买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农村自建房的受让对象需要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受让人没有其他的房产。

  3、该转让自建房建造必须是合法的,是经过批准后建造的,并且该受让自建房必须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

  4、自建房买卖应当申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其他情况,农村自建房原则上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比如城里人因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是不允许购买农村自建房的。

  二、如何合法购买农村自建房?

  1、农村自建房的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这是必经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物权作出实质性的处分。

  2、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卖房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共同共有的人员来说,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单方面处分房屋的,并不能使自建房买卖有效。

  3、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农村自建房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集体成员。城里问不具备购买农村自建房的主体资格。

  4、购房者应当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果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以买卖形式变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是得不到法律支持和保护的。

  三、城市户口买了农村自建房会被回收吗?

  如果城里人是农村自建房购买方,在没有人举报和查处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房屋的居住权,但其所面临的风险也是很大的。若村民联合举报,村集体有权收回该宅基地和自建房。原自建房出让方若反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宅基地和自建房(购买时支付的费用和后期房屋的装修费用可以酌情要回)。

  综上,就是购买农村自建房的相关政策,自建房的购买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打起官司来会很麻烦。如果不是当地明文规定了非本村成员可以转让自建房的话,建议还是不要去购买,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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