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23岁的女生被判了死刑,枪决前她坐在地上哭,不去刑场了,法官会释放她吗?

     “83严打”留下了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但“严打”势在必行。  

       隨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严打”也必将步入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公正公平的司法轨道。  

      比如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就是以准确的目标,精准狠地打掉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揪出了17名“黑保护伞”,包括巨贪,重庆原司法局长文强也落入法网,行之有效地确保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这样的“严打”,才是具有“科学发展观”的,才是值得推广和学习,并且长期坚持“严打”下去的科学途径。

继“1983年至1987年”、“1996年至1997年”、“2001年至2002年”, 中国先后三次在下放死刑复核权的司法程序下开展了严打斗争。这是因为早在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就批准了:在1980年内,对现行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 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一决定,成为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开端,并一直延续到2007年。我们知道,既便是被“资改派”们否定贬称为无法无天的“文革”“ 十年动乱”,其死刑复核权交与“县太爷”们了吗?!再加上“可抓可不抓的,坚决抓;可判可不判的,坚决判;可杀可不杀的,坚决杀”。 如此这般,最终会导致什么样的恶劣后果?  

这里,我们不妨要问, 为什么在改革开放三十年间,居然就是要把长达二十四年的生杀予夺的“司法”权柄,放在“县太爷” 们的手里?这究竟是治国还是治民?是文明社会前进还是开历史倒车?  

这个问题的确十分敏感。所以,最好还是“不争议” 、“不解释”, 留与后人评说。  

在此,仅从皮毛上乱弹两句。  

众所周知,除奴隶社会外,就连封建王朝核准死刑,都必须报请中央政府批准,而后“秋决”; 那么,为什么在我们这个号称是法制时代的改革开放时期,却偏偏要大开杀戒?的确让人匪夷所思。  

       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在2007年和2010年以及以后的各项“严打”专项斗争中,其司法公信力有了明显提高。  

我想说的是,83“严打”以后,“严打” 几乎一直都在具体情况下不断进行,但对近年来恶性暴力犯罪,黑恶势力集团与腐败官员相互勾结共同涉黑犯罪,以及让老百姓深恶痛绝的各类诈骗犯罪,仍然居高不下。所以,我们是不是需要把目光投向犯罪率上升的主要源头,是不是该从贫富两极分化突出,官僚腐败现象难以遏制,社会道德与信仰缺失,官民怒目相恃,干群关系恶化,阶级矛盾日趋激化等诸多社会因素上去查找原因?是不是下决心标本兼治,从政治方向和政策策略以及社会公德上,亲近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不是有必要在打黑惩腐上要化一点大力气?这恐怕才是迫切需要思考的问题。  

    2010年6月,湖南永州发生的3名法官被枪杀的事件,令许多地方法院纷纷加强安保。相当多的数据和事件显示,公安系统承受着前所未有的治安压力。公安部发言人武和平在回应杀童案时也表示,社会转型期间,一些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很容易激化为刑事案件。而每一起刑事案件积累的怨恨,又将再一次刺激公众的不安情绪。“社会很需要严厉打击这类犯罪来震慑、清理一下。”  

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0年社会蓝皮书》显示,2009年1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的刑事犯罪立案数量达到444.3万起,比2008年同期上升14.8%。同时,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出现了上升趋势。  

于是6月中旬,公安部迅速部署“严打”,无论是公安系统内部还是外界,都认为这是公安部对外界的表态:中国警方将采取行动遏制这种暴力犯罪频发的态势。也有部分人士认为,这次“严打”是对重庆打黑的经验推广。“严打”行动部署之前,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前往重庆调研,肯定了重庆打黑“稳准狠”。当时外界便猜测,公安部可能会推广重庆的经验和做法。此次严打锁定的对象是有两类,一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涉枪涉暴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另一类被称作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类型,如电信诈骗、拐卖妇女儿童、黄赌毒、两抢一盗等等。  

“严打” 实践证明,必须依法长期开展有针对性的“严打” 专项斗争,特别是对严重害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犯、抢劫犯、诈骗犯、黑社会团伙以及黑保护伞和腐败贪官等,有一个打一个,有两个打一双!但,绝不能“可抓可不抓的,坚决抓;可判可不判的,坚决判;可杀可不杀的,坚决杀”。 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否则,“严打” 又有可成为“乱打”。  

记得法学家陈光中曾举过一个发生在河南的例子:“严打”中,一对青年恋爱,遭女方家长反对。两人离家同居。女方家长报案说男孩子强奸了自己的女儿。这名男青年因流氓罪被判处了死刑; 一个女孩夏天夜晚在自家院子里洗澡,这时同村一个年龄相仿的男孩从门前路过,因院墙较低随便伸头看了一眼,被女孩发现,该女大叫“流氓”,男孩被抓,随即被定为流氓罪给枪毙了。  

再如,“严打”案例一:北京某大学王姓、余姓两个女生,光天化日下在八一湖脱了衣服裸泳,83年“严打”中这名王姓女子因与10多名男性发生性关系及裸泳而以流氓罪被判处死刑。面对判决,她说了这么一段话:性自由是我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我的这种行为现在也许是超前的,但20年后人们就不会这么看了。历史不幸被她言中,20年后的今天,尽管性自由仍未被主流社会道德接受,但人们对性行为已宽容多了,流氓罪被取消,与多人发生性关系只要不是聚众共淫,连犯罪都算不上了。  

我们可以将王姓女子的命运与时下网上流行的木子美比较一下。木子美不仅放纵性行为,而且在网上公开记载体验的日记名曰《遗情书》。据《遗情书》记载,木子美性放纵的方式多种多样:不仅频频更换性伴侣,还曾经当着朋友的面与朋友的朋友性交。按83严打木子美要被枪毙100次! 电影明星迟志强,就是“民意”的受害者之一。1982年在南京拍戏期间,他与一帮高干子弟交游,跳“贴面舞”,看小电影,发生自愿的“一夜情”关系:“严打”展开后,被邻居举报。因为他的事件中没有受害者,公安部门本要通知单位接回去说服教育了事。没有想到,《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后,以“银幕上的新星,生活中的罪犯”为题发表报道,虚构渲染了“强奸、轮奸”等情节。报道一出,短短一天的时间,全国各地纷纷致电南京公安局:像迟志强这样的败类、蜕化分子,这样肮脏的人,还留着干什么?我们在等待公审枪毙!这样的电话,同样打到公安部,打到省委、省政法委……  

 “严打”案例二:还是1983年,四川泸州纳溪有一姓王的小伙儿,在路上和同伴打赌,开玩笑说敢不敢亲一个女孩的嘴。姓王的小伙儿果真去亲了过路的一个女孩。事后被抓,枪毙了。这一则案子,震惊了当地的百姓。  

 “严打”案例三:1983年初,安徽省蚌埠市,有个名叫李和的小青年与一个妓女发生关系后不给钱,被告强奸。开始被判刑5年。服刑不久后,严打开始,他被改判15年。为了增加“严打”力度,造出“严打”声势,李和改判的布告贴的满街都是。年轻气盛的小伙儿不服气,提出上诉。在严打进入第二阶段时,他直接被枪毙了。

因为这一年之后,中国宣布沿海十四港口城市开放,正式步入改革开放时代。也可以说是所谓改革的前夜。这一年之前后,大量知青返城,工业生产技术滞后,就业压力巨大,并且在围绕“姓社” 还是“姓资”的政治斗争上,焦点十分突出,社会矛盾错综复杂。  

然而,就在这时,中国却连续发生多起影响极坏的恶性案件。  

如1980年1月发生在广州市滨江东路袭击、杀害民警的“滨江路事件”;1980年10月的“北京火车站爆炸桉”;1981年4月发生在 北京北海公园的三名犯罪分子劫持三名女中学生后进行强奸、猥亵的“北海公园事件”;1983年5月卓长仁等人从沈阳劫持民航班机飞逃韩国桉等。1983 年,被称为“二王”的王宗坊、王宗伟两名凶犯,连续在东北、华北、华南等地区作案,杀害数名公安干警和无辜群众,河北省唐山市的“菜刀队”,外国女记者在 北戴河的沙滩上被强奸。呼伦贝尔盟喜桂图旗一伙小青年酒后滋事,残忍杀死了27名无辜者。这些恶性案件一时震动全国。  

       根据公安部的统计,进入20世纪80年代,1980年全国立案75万多起,其中大案5万多起;1981年立案89万多起,其中大案6.7万多起;1982年立案74万多起,其中大案 6.4万起;1983年头几个月案件继续猛烈上升……  

      这些恶性案件的相续出现,使得当时相当多的人,对“资改派” 们的改革产生了动摇和怀疑。  

      于是,邓小平1983年2月8日到无锡视察工作时说:“ 打几个战役,一个战役打几仗,该抓的抓,该杀的杀,还有的押送边疆改造。犯罪分子最怕杀头,还有怕吊销户口发配边疆”。   

1983年7月16日,邓小平对公安部长刘复之开门见山地说:“为什么打击刑事犯罪搞不起来?那一次政治局会议讨论打击经济犯罪问题,讲到从重从快从严时,有同志冒了一句,说还要搞准。我说,没有准不准的问题,经济犯罪就是经济犯罪;打砸抢的、抢劫的、杀人的,有什么准不准的问题?是下不了手” 的问题。“从重、从快”、“在三年内组织一次、两 次、三次战役,一个大城市,一网打尽,一次就打他 一大批”、“这是不叫运动的运动”、“把判处死刑的权限交到县区一级的法院,同级的党委领导可以直接决定判处死刑”、“打击对象除了刑事犯罪,还有‘现行反革命’和林彪、‘四人帮’团伙残余分子” !  

      这里,“还有”二字值得注意,“还有” 里面还有没有不可言谕的“还有” ?是不是还有坚持“走毛泽东为人民服务道路” 的那些“不听话的”人?再说,‘现行反革命’和林彪、‘四人帮’团伙残余分子”, 难道从中央政治路线斗争中失败之后转入了“地下”, 躲进县区以下的民众中去了?  

       自此,1983 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 。严打的大幕拉开,一时间警笛轰鸣,公判大会,挂牌游街、群众检举、群众扭送。几乎每个星期都有宣判会。犯罪分子纷纷落网……  

       从1983年到2006年12月31日共二十四年。在这二十四年里,“县太爷”就有权杀人,而且不仅有权杀刑事犯,还有权杀“现行反革命”和“林彪、‘四人帮’团伙残余分子” 等等,当然,也不排除包括“不听话” 的人,看上去“不顺眼” 的人……  

据说,有个小青年和人打赌,亲了一个陌生女青年一口, 被当做流氓滋事给枪决了。当年轰动一时的名人,如影星迟志强等人。他们的所谓的罪行今天看来,太毛毛雨了,如果按照83严打的“标准” ,现在那些包二奶,养小三的“一部分先富起来”的,统统都得枪决。  

在1983年到1987年第一次 “严打”期间,刑事犯罪确实得到了抑制,但是,在 “严打”后的1988年,刑事案件的立案数,由1987年的57万件上升到83万多件。由此可见,三年的“严打”并没有达到预期的长效目标。  

最初“严打”时,打的是流氓犯罪“集团”, 什么“集团” ?不过是一帮不知天高地厚的小青年,无是生非,提劲打靶,侮辱妇女,聚众斗殴之类的社会治安事件;而数年后,恶性、有组织、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不断增加,甚至直到今天,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仍然占有突出位罝,并且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其涉及领域也十分广泛,比如金融、司法、房地产等各个领域的洗钱、涉黒、诈骗等“集团” 犯罪。因而从“科学发展观” 的角度上看,83严打在预防犯罪,铲除犯罪的社会基础方面,“严打”的效果是不理想的。  

重庆“打黑除恶” 专项斗争成果,似乎可以从某一个侧面提供佐证:  

腐败官员与黑社会头子相互勾结,业已形成黑恶集团的保护伞,因此黑恶集团犯罪肆无忌弹,杀人放火,逼良为娼,无恶不作;地痞流氓也乘机兴风作浪,诈骗勒索,强抢强霸,横行乡里,魚肉百姓,令人发指……  

        当然,重庆“打黑除恶” 与中国83严打,有着质与量本质区别。重庆“打黑除恶”是:锁定目标,精、准、狠!而83严打却并非如此!  

        说到这里我还想提一个问题:也许全中国只有重庆才有黑恶势力,所以“打黑除恶” 是重庆的事;而象原河北省高院副院长刘宏,家产上亿,并且持四张“合法结婚证”, 但人家不“黑” ,是“合法” 的,因此,只有等待民间的“铁拳勇士” 去一拳打死他……  

中国83严打,你究竟要严打什么?  

打出了官富民穷,打出了形形色色的“黑砖窖”、“黑煤窑” 在中国各行各业“遍地开花”, 打出了党和人民群众的离心离德,打出了难以遏制的腐败……

83“严打”期间,为什么死刑大案要案比比皆是?可以和草菅人命联系在一起吗?  

这里,我们姑且同样把这个话题,留与后人评说。所以,在此仅谈谈印象。  

83“严打” 的死刑场面,至今在百姓记忆中仍有“谈虎变色” 之感。  

那时,一旦经过审讯被公审宣判死刑的犯人,须用卡车武装押解犯人,先进行游街示众,然后押赴刑场执行枪毙。除边远小城而外,稍大一点的城市,前面由鸣着警笛的警车开道,后面紧跟着一辆一辆的大卡车,每辆卡车上站着一名被五花大绑,将被立即执行死刑的犯人。犯人胸前挂着一个木牌,上面写有名字、性别、年龄及罪行等,并且在他们的名字上面还画着红色的“×”。行刑车沿途播放广播,宣传“严打”斗争,控诉犯人罪行。路过的大街小巷,引来无数百姓围观。公安人员在旁边维持秩序,疏导交通。  

在此之前,法院宣判枪毙犯人,一般最多七八个,很少有超过十个的。但“严打”开始后,第一批枪毙的犯人,某省的郑、汴、洛三市每个城市一次都在四十人以上,最多的达到五十多人,仅一个小县城,第一批就一次枪毙了十一个,这在那个小县的历史上至今也是最多的一次。一次性枪毙五十多个人,跪在刑场上黑压压一大排,真不知该怎样表述了。当时枪毙犯人,不象现在可以进行注射。那时,全部都是武警战士执行枪决任务,指挥员的命令一下,射手们同时开枪,所以只见听一声枪响,几十条生命便同时变成了尸体。  

当时,各地的校园还经常张贴审判犯人、游街示众、刑场行刑的实景照片,张贴这些照片的本意,与游街示众一样,意在教育民众遵纪守法,希望祖国的花朵从小见证残酷的行刑场面,长大后不会重蹈覆辙。然而,谁能慎重思考一下,这对“生命” 的体验才刚刚有一点朦胧味的孩子们,面对“死刑”这两个字眼,心中生长出的是希望还是恐惧?  

血肉模糊的死刑场景,印刻在幼小孩子们脑海里的是所谓的教育效果吗?不是,孩子们天真坦率地这样说“太吓人了” !!!

       但是,只要你想一想:在“可抓可不抓的,坚决抓;可判可不判的,坚决判;可杀可不杀的,坚决杀”的设计下,那些非常“听话的人”,还用得着问什么青来道什么白,讲什么是来论什么非吗?快快快,格老子 :“坚决杀”!  

记得83严打所谓“第一阶段”,我所在的原单位有两个小青年,一个姓李,一个姓吴,年龄在19至23岁之间,死罪原因是,在火车客运车厢里调戏妇女,流氓罪。在押解回原单位进行公开宣判时,当法官宣读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时,19岁的李姓小伙愤然高呼:“妈的乂,烧判”!接下来,就是押解刑警的拳脚相加……但是,死刑不可逆转!两人皆被杀之。所以,这两个小青青年永远也没有机会搞懂“坚决杀”的“硬道理”了!  

这就是我亲身径历的83严打记忆!  

椐文献记载:某五百多人的工厂,下达的严打指标为30人,占总人数的百分之五。据说是给人数少的小厂子分摊了百分之一的指标。为了完成任务,把在厕所写脏话的都抓了起来,还有一个工人更倒霉,他本来在厂子里没什么事,便把他在学生时代的老底翻了出来,他在学校偷了同学十几元钱,其实已经被学校处理过了,这次为了凑数,送进了拘留所,最后被判了二年徒刑。还有一个依猥妇女的流氓犯,被判为流氓犯,游街后立即执行了死刑。   

某北京小伙,在大街上看到一个洋妞跟别人扭打时被扯开上衣,一时冲动,上去摸了一把。流氓犯,枪毙。   

某青年因为喝多了酒,在马路边尿了一泡,被定罪为"现行流氓罪"送新疆了。  

        那时,倘若晚上12点,一男一女还在大街上走动一溜达的话,立马就会被带进派出所。然后,将俩人分开问话,只要对方说错对方的名字,不用审了,铁定是流氓罪。  

第一次“严打”高潮期间,一没有着警服的警察见到一个人在自行车棚转悠,于是喊其“站住”,并进行搜身,发现此人带有一把螺丝刀,认定为偷车贼,欲将其带回派出所。此人不从,在反抗警察揪住其衣服时,螺丝刀不经意划破警察胳膊,天啦,这还了得!铐回去!最后结果,被判处死刑!并在定罪的罪名前面,好像加上“反革命”三个字。   

       一入室盗窃的小偷,两次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偷走失主的摩托车车证、摩托车钥匙然后按图索骥将摩托车开走(一部本田125CC男庄、一部本田125CC踏板式)。案发后,两部摩托车均没有销赃,被追回发还了失主。但是,办案人员委托评估部门,将赃物价值提高至30000元以上,结果以该小偷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死刑。   

         一女青年和一个在逃犯罪分子,有性行为。死刑。其理由是“客观上起到了助长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作用”。  

       据民间传闻,某小镇在83严打中,因警力不够,死刑罪犯又特别多,只好采用机关枪扫射,先后约400百余罪犯在严打中被扫杀……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是党心民心所向,是维护社会平安的法律行为。  

我国现行死刑的执行方式是采用决或者注射方法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中国执行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犯罪分子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注射死刑和决死刑两种方式。 1、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2、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执行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予以核准后要对死刑犯立即执行,执行死刑的方法是支、注射等。 我国多年以来一直采用的是支,实用支的方法一般是执行人员对判处死刑的案犯打脑袋,也有打心脏的,让人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我国死刑执行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至于选择哪一种取决于法院,与被告人的意愿关系不大。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人在执行死刑方式上的选择权。

死刑!最高的处罚。过去在古代有凌迟处死,车裂,剥皮萱草,腰斩,绞刑和斩首。 等等??许多的不人道的手段。在近现代?就是只绞刑,斩首,和毙了。 当然了其它的非刑手段也有很多的,就不一一赘述了。现代就只有决和静脉注,总之都是比

中国第一例注射死刑,是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的死刑,这是自1997年1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后,中国执行的第一例注射死刑。

死刑执行有决和注射两种方式。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相比决,注射死刑方式更文明、更人道,更能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也更容易得到死刑犯家属的认可,是推进刑罚人道化的一个国际趋势。

世界各国执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决、绞刑、斩首、石刑、注射死刑等。 1、决(毙) 毙指用处决,是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现用国家或地区:中国(实践中一般已改为注射死刑方法)、中国台湾地区、美国犹他州、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只有在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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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怎么执行死刑?过程是什么?

一、执行的地点选择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

所谓“刑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由执行机关设置的执行死刑的场所。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所谓“指定的羁押场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死刑应严格控制刑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

二、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

要认真细致地核对罪犯的有关情况,查明其确系该判决认定的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以确保执行无误。审判人员还应当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对于罪犯的遗言、信札,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依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

四、执行死刑后,在场*员应当写成笔录

笔录应当记明执行的具体情况,包括执行死刑的时间、地点、方法、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负责执行人员的姓名、执行死刑的具体情况等等。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将执行死刑的情况以及所附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做好罪犯遗物、遗款清点移交工作。罪犯执行死刑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其家属认领。罪犯家属不予认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死刑的方式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采用*决。它通常由武装*来负责执行。1997年1月,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并于1997年3月28日,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但由于犯人身份与成本等方面影响,采用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根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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