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职务以何身份出国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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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界定违纪行为 组织公款出国游可开除党籍
  争论:
  据新华社电 为明确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6月9日,中央纪委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8条,1100余字,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以及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作了规定。  《解释》结合典型案例,针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境)、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双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等行为,在《解释》中共规定了十二种具体违纪行为,并明确了给予党纪处分所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由于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较之参加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其危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因此,应当依纪从重处分。所以,《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款出国(境)游部分情形处理说明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处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简称《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其他不正当方式。  处理:依《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用公款出国(境)。  处理:依照《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处理:依照《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造成较大损失。  处理:依照《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延伸阅读:
  公款出国花销很庞大:
  广州海事法院领导编造理由赴南非、埃及、土耳其等国“考察”一事被曝光。
  赴南非等国考察访问报告显示,日至18日,由院长带队,有副院长、庭长、副局长等一行6人组成的访问团,赴南非、埃及、土耳其等国进行了为期11天的访问,并途经海湾国家阿联酋。  在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请示文件中,这次出国考察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是这样描述的:“近些年来,我院受理海洋油污案件不断增多,这些案件受害人众多、索赔数额高,涉外因素多……海洋油污及陆源污染对海洋、沿海海滩、港口造成危害巨大,给沿海群众的生活造成严重损害,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处理好海洋污染纠纷对保护海洋环境、促进绿色海洋经济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意义重大。”  为此,“我院针对海洋油污及陆源污染问题组织调研,拟接受南非约翰内斯堡市法院、埃及开罗律师协会、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地方法院的邀请……进行为期12天的考察”。  考察的主要内容是:“油污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国际公约的理解和执行、各国国内法律制度、海洋污染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对请求主体和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损害的评估和确定、保险赔偿、油污案件的仲裁及埃及开罗律师协会海事仲裁职能的有关情况等内容。”
  而考察报告却东拼西凑,并涉嫌抄袭。[](来源:新华网)
  公款出国后果很严重:
  日,广东省政协十届九次常委会议,广州海事法院原院长罗国华被任命为省政协副秘书长。他曾因出国“豪华游”被曝光,于今年10月15日被免职,据此次复出仅仅过去2个月。[](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杨笑)
沈阳男子曾令军在这不足20平方米的厕所小家生活了五年,还娶了媳妇,生了大胖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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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成荣面临的奖金被收回再分配难题,并不是一个单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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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点关注各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办(外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阿拉山口口岸党委办公室、公安分局,自治州党委各部、委,自治州各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关于因公(私)出国(境)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现就因公(私)出国(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一)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各审查审批部门要坚持和完善因公出国(境)人员行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因公出国(境)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行前思想教育,并做好培训和谈话记录。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包括博乐市),批准出国(境)后,需到自治州外办接受出国(境)行前思想教育。因公出国(境)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回国后,要写出书面汇报,报派遣部门, 并于回国10日内将护照(港澳通行证)交由自治州外办查验、登记、统一保管,将出访总结、《因公出国团组信息反馈表》报送外办和组织部门,并由自治州外办转报自治区外办。对回国10日后仍不汇报、不交护照(港澳通行证)的因公出国(境)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外办和组织部门暂停办理该人出国(境)手续,并视情节对单位负责人和本人进行诫勉谈话,予以通报。
(二)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各派出单位、各审查审批部门要对其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科学性和人员构成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坚决取消目的不明确、无实质内容的考察访问。办理因公出国(境)政审手续由州县组织部门依据外办的出国任务通知书或出国报告,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审核(初次和再次因公出国境政审材料见附件),凭组织部门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备案表然后再到外办办理出国(境)手续。副县级以上干部需呈报自治州党委领导审批后,再到自治州外办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阿拉山口口岸辖区所属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口岸党委具体负责办理政审手续,口岸委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手续仍由自治州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博乐市副科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需报送自治州外办审核,经报请自治州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转报自治区外办办理出国(境)手续。组织部门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的人员再次出国,应重新办理政审手续。
(三)强化因公出国(境)监督管理。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必须是与执行双边或多边具体项目有关的公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一单位、同一部门的两个党政主要领导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提高出访实效。,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杜绝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对国际研讨会、学术会议、洽谈会等不能有请必到,要根据单位业务需要严格把关。对国家部委和自治区组团、开展周边国家业务、承担维稳任务等出国(境)团组,要及时选派,推动自治州对外交往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提供虚假或内容不实的邀请函,以及通过中介机构联系出具的邀请函,党政干部出访,既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和邀请,更不能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非侨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名义或应侨团邀请出访。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原则上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出国(境)后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出访日程、增加出访国家。凡州内单位参加跨地区组团或随团出国(境),必须事先征求自治州党委主要领导和组织部门、外办意见,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包括出访目的、任务、在外活动日程安排、费用明细等),作出书面答复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凡未事先征求意见,直接办理出国(境)手续的,组织部门、外办一律不予确认、审批和办理出国(境)手续。如违反规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参加培训班、研修班、研讨班的,要报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并要严格挑选人员,除专业要求外,培训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四)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条件和要求。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热爱祖国,政治可靠,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熟悉本职业务,具有履行出国(境)任务的工作能力。需要专业人员完成的出国(境)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国(境)。已免去领导职务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凡犯有政治错误的,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严重违反外事纪律以及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的,破坏民族团结或搞民族分裂活动的人员等,不得派遣出国(境)。因公出国(境)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查、审批手续,严禁领导干部为出国(境)隐瞒和改变领导干部身份,变相简化出国(境)审查、审批程序和越权审批。对困难企业负责人出国(境)要严格控制。
二、严格审查审批因私出国(境)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
(一)加强因私出国(境)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州县组织人事部门、公安机关和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行前思想教育,并做好谈话记录。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经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其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在国外医疗费等)一律自理。领导干部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内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因私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国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组织部门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因私在国外的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临时请假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应按期返回工作岗位。按照管理权限,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回国(境)后及时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并于回国(境)10日内向州县组织人事部门和乡镇场、街道党(工)委书面汇报现实表现情况,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州县组织人事部门和乡镇场、街道党(工)委组织部门查验、登记、统一保管。对回国(境)10日后仍不汇报、不交护照(港澳通行证)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暂停办理该人出国(境)手续,并视情节对单位负责人和本人进行诫勉谈话,予以通报。
(二)严格履行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严禁改变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申报出国(境),组织人事部门、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审批手续。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州直单位、口岸委科级干部及州直党群工作部门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由自治州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政审手续(初次和再次因私出国境政审材料见附件);除口岸委、自治州纪委、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教育局管理的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政审手续,州直其他单位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由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政审手续;县(市)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由县(市)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办理政审手续(科级干部要报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农牧民党员和社区管理党员因私出国(境)由乡镇场、街道党(工)委负责办理政审手续,实行向上一级组织部门报备制;县级干部和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国(境),由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受理后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地厅级领导干部,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核、提出意见,报送自治区党委主管领导审批。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休假和法定节假日,自费参加各类国内旅行社组织的出国(境)旅游团组,由州县组织人事部门和乡镇场、街道党(工)委按照管理权限和上述规定负责办理政审手续;属地厅级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查批准。组织人事部门政审后出具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审批通知书、备案表,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凭审查批件、备案表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组织人事部门的因私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的人员再次出国,应重新办理政审手续。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当中的归侨、侨眷,符合有关探亲假规定,申请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审查审批手续与上述规定相同。
(三)从严把关因私出国(境)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条件和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犯有政治错误的,严重违反外事纪律以及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的,破坏民族团结或搞民族分裂活动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等,不得批准其出国(境)。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如继承国(境)外遗产、探望直系亲属、自费出国进修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领导干部担任现职的,要在辞去现职一年以后,离、退休的,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意见,报州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批准。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政审手续。
三、切实做好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
(一)各县(市、口岸)和州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要督促因公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因公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及时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自治州外办查验、登记、统一保管。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由自治州外办按规定报自治区外办做注销登记,并不再为其办理任何因公出国(境)手续。
(二)阿拉山口口岸委相关领导因对外协调等业务需要按程序审查审批后,报自治区外办办理的半年或一年多次往返出入境手续,其所持公务护照严格按照自治区外办的要求,交由自治州外办统一代管,每次出国执行公务需到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办理再次因公出国审查备案手续,凭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备案表到自治州外办登记领取护照,回国后仍交由自治州外办保管。
(三)各县(市、口岸)和州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要督促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州直单位、口岸委县级、科级干部、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州直党群工作部门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县(市)县级干部、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自治州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口岸委、自治州纪委、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教育局管理的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州直其他单位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集中保管;县(市)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管理权限交由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和乡镇场、街道党(工)委集中保管。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由自治州公安局按规定做注销登记,并不再为其办理任何因私出国(境)手续。本通知下发后,各县(市、口岸)和州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安排专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进行清理登记,于日前由各单位负责将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所持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移交州县组织人事部门和乡镇场、街道党(工)委组织部门集中保管。对逾期不报、迟报、漏报、瞒报的单位要进行通报,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四)各单位要建立出国(境)证件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政策和出国(境)管理规定,明确负责领导和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各单位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的书面报告中必须报告清楚申请人基本情况,特别是要对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或职称、具体出国(境)时间、思想政治和现实表现,以及其它必须报告的有关事项等严格把关审核,并明确表明本单位是否同意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对把关不严的严格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外办、公安机关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在严格审查审批的基础上,又要本着服务、高效、简便的原则,将审查审批内容和程序一次性告知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二)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党委组织部和口岸党委办公室、自治州纪委、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教育局组织人事部门每半年向自治州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私)出国(境)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外办、公安局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县(市、口岸)和州直有关单位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三)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和出国(境)私自不归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对国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要从严惩处;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加大缉捕力度。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驻国(境)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发生人员擅自脱离组织出走、私自不归,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还要依照规定追究该机构或团组领导人以及派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对在出国(境)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导致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私自不归,或发生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理的,要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对一些出国(境)私自不归后被引渡或遣送回国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受到党纪国法惩处的典型案例,要内部通报或公开报道。
(四)加强沟通联系。组织人事部门、外办、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形成有效预防和处理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私自不归等问题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和完善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证照审批、资料管理和出国(境)情况信息数据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外办要定期通报因公护照收缴保管情况和颁照数据。公安机关要定期通报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护照颁照情况。各县(市、口岸)和州直有关单位每年年底向自治州党委组织部报告一次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收缴保管使用情况。
附:1、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私)出国(境)政审材料须知
&&&&&&& 2、关于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
&&&&&&& 3、移交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清单
&&&&&&& 4、接收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回执
&&&&&&& 5、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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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组织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公安局
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私)出国(境)
政审材料须知
一、初次因公出国(境)政审材料包括:
1、所在单位申请出国(境)报告(要写明出访经费来源,附有党政分管领导的审签意见,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出访要有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的请假报告,初次出国(境)情况);
2、外办送审单(复印件)、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
3、可证明出国(境)任务的有关文件(如国外正式邀请函、电及译文,可办理签证的电传函,有效合同或上级部门正式书面通知的复印件);
4、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5、在外活动日程安排;
6、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一式两份、出国(境)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7、企业出国(境)人员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企业出国(境)人员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8、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工作关系不到三年的须有原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等。
二、在有效期内再次因公出国(境)政审材料包括:
1、所在单位申请出国(境)报告(要附有党政分管领导的审签意见,单位主要领导出访要有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的请假报告,写明初次出国(境)情况和上次出国(境)时间、地点、任务等);
2、外办送审单(复印件)、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
3、可证明出国(境)任务的有关文件(如国外正式邀请函、电及译文,可办理签证的电传函,有效合同或上级部门正式书面通知的复印件);
4、在外活动日程安排。
三、初次因私出国(境)政审材料包括:
1、申请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报告;
2、个人申请因私出国(境)报告(要附有党政分管领导的审签意见,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出访要有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的请假报告,写明初次因私出国(境)情况);
3、外方的邀请材料(函、电、信及译文)或有关单位组织出国(境)的文件;
4、出国人员的人事档案、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一式两份、出国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5、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6、出国旅游填写《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审核证明》和附缴费发票复印件等文件。
四、在有效期内再次因私出国(境)政审材料包括:
1、申请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报告;
2、个人申请因私出国(境)报告(要附有党政分管领导的审签意见,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出访要有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的请假报告,写明初次因私(境)出国情况和上次因私出国(境)时间、地点等);
3、外方的邀请材料(函、电、信及译文)或有关单位组织出国(境)的文件;
4、民宗委出具的有关证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5、出国旅游填写《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审核证明》和附缴费发票复印件等文件。
关于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护照
(港澳通行证)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关于因私出国(境)证件收缴管理使用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现就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证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集中管理制度,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所持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全部交由州县组织人事部门和乡镇场、街道党(工)委组织部门统一保存管理,实行移交接收登记管理制度。
二、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批准后,严格实行证件领取、交还登记制度,以及证件办理登记制度。
三、加大对因私出国(境)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回国后的证件管理和收缴力度,要求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回国后10日内由本人或单位负责将证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收存。
四、对10日内未交还证件,并经组织人事部门正式提醒后,拒不执行规定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由自治州公安局按规定做注销登记,并视情节予以通报,不再为其办理任何因私出国(境)手续。
五、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证件不慎丢失,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人事部门、公安机关报告详细情况,以便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七、公安机关要定期通报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颁发情况。各县(市、口岸)和州直有关单位每年年底向自治州党委组织部报告一次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收缴保管使用情况。
七、领取证件后因故未出国(境)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督促本人及时将证件交由州县组织人事部门和乡镇场、街道党(工)委组织部门保管。
八、各证件保管单位对收缴的证件应做好登记、造册工作,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清点,保管证件人员工作调动应办理交接手续,包括交接证件保管使用登记表、清点证件及签收等。
九、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按规定每年根据工作情况,对各县(市、口岸)和州直有关单位证件管理使用工作进行1-2次督查。
移交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
出国(境)证件清单
自治州(县市)党委组织部: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因公(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    (姓名)等(  )人因私出国(境)证件移交你部(具体证件清单附后),请查收。
              (公章)
              年 月 日
移交人签名:
接收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
出国(境)证件回执
(单位名称)
现收到你单位报送   (姓名)等  人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公章)
              年 月 日
接收人签名:
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
证件保管使用登记表
姓名(职务)
前往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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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证件日期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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