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死亡怎么如何进行劳动仲裁裁

| 加入收藏
主办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版权所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技术支持: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更多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条 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五条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十条 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  第十六条 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  第十九条 当事人以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十条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
【5个回复】
【0个回复】
【5个回复】
【1个回复】
【1个回复】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网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频道热门知识排行
频道热门法规推荐
微信法律咨询
扫一扫 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您当前位置:
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仲裁案件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和用人单位为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解释】本条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作了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益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具有以下特点:(1)为劳动争议的一方;(2)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如仲裁代理人等都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3)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即指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劳动权益纠纷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支持劳动者仲裁的工会等,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4)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直接约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权利主要有:(1)有权提出仲裁申请;(2)有权委托代理人;(3)有权提出答辩、回避和提供证据;(4)有权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和拒绝调解;(5)有权要求仲裁员对其个人隐私保密;(6)有权要求追究仲裁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这就是说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只能是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用人单位是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在集体合同争议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劳动者一方由工会作为当事人,这属特殊情形。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则表现为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从而引起仲裁程序发生的人。被申请人是指因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其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对这些权益发生了争议,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应诉的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他们都是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实践中,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容易确定,在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绝大多数申请人为劳动者。确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应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依据。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就具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而认定被申请人资格则比较复杂。在认定被申请人资格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杰出律师推荐
(人)|(个)|(条)
共有个相关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专家面对面
网友关注排行榜
按地区找仲裁律师
劳动争议调解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相关问题解读
 当前位置: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相关问题解读
"中国·合肥"门户网站 www.   日   
信息来源:万家热线
  1、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有什么规定?  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诉书。  2、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的方法有哪些?  首先提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可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裁决不服的案件,可以自收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申诉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诉时,申诉人除应提交申诉书正本外,还应按被诉人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申诉人系自然人的,还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诉人系用人单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4、对于申诉案件如何处理?  申诉案件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且提交的申诉材料齐全规范的,办案人员应当予以接收,并立即向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出具《材料收据》,注明收到的材料名称、种类和份数。  申诉案件虽属本仲裁委员会管辖,但提交的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办案人员应要求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及时补正,补正后予以接收。  申诉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应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诉。  申诉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应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向其他有权机关申请处理。  5、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的时间是多久?  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6、如何预交仲裁费?  申诉人应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被诉人和第三人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第三人通知书》后5日内预交案件处理费。  当事人为劳动者一方,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困难证明,经批准后可缓交、减交或免交;当事人为用人单位一方的,不予减免。  7、案件受理后,如不按时举证应如何处理?  申诉人、被诉人和第三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除经仲裁办案机构许可外,不按时提交证据材料的当事人视为放弃举证。  8、仲裁庭通知当事人有何规定?当事人拒不到庭应如何处理?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4日,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9、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能否自行和解?  可以。  10、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有客观情况需中止审理,应如何处理?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客观情况需中止审理的,办案人员应报经领导批准同意;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中止审理决定书》;中止事由消除后,应及时恢复审理。  11、对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2、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怎么办?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一般应自组庭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本规定中的办案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假日或法定休息日的,以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14、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其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  (1)市属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或50万美元以上非市属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5)市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直接管辖受理的劳动争议;  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各自辖区内县、区属用人单位和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或50万美元以下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15、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何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  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也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16、劳动争议双方或一方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可以。未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劳动争议当事人能否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18、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19、劳动争议双方在调解和仲裁活动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申诉方应如实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并按被诉方人数提供同等数量的副本;  被诉人应如期如实按书面申请的副本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双方当事人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双方当事人应自觉遵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纪律;  自觉遵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  如期履行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和仲裁裁决;  按照仲裁办案机关的要求及时交付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20、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人员回避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在庭审前以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仲裁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  (1)是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21、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如何参加劳动争议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应当推选代表参加。  2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均予受理。  23、如何确定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4、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哪些?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的收集、提供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5、举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的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6、哪些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说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2)、(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7、何时提交答辩书?  被诉人应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申诉人仲裁请求及所依据事实和理由的意见。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劳动仲裁申请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