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人能选人大代表吗?

新疆人大代表:制定自治区刑事案件被害人司法救助办法【】【字体:
】【】稿件来源: 法制网发布时间: 19:39:15
    法制网乌鲁木齐1月8日电 记者 潘从武 吴亚东 “为了保障经济特别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基本生活,使刑事案件被害人能得到临时、救急性的先行抚慰救助,维护社会稳定、安定团结,建议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进行立法。”在正在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新疆吐鲁番地区多名人大代表联合递交议案,建议自治区人大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方面进行立法,以弥补我国对这一方面立法的不足,对政府民政救济制度进行补充。
  新疆吐鲁番地区的人大代表们在议案中指出,近年来,新疆吐鲁番地区法院系统的刑事审判和执行实践中,常常遇到:被害人无明显过错,因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致被害人的人身遭到严重侵害或财产严重损失,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或身患重病急需巨额医疗费,且被害人亲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被告人入狱服刑,又无法得到相应赔偿的;致使被害人扶养的老、幼、病、残的亲属失去生活来源,不及时救助可能发生新的严重危害后果;致使被害人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造成被害人子女失学、辍学或衣食无着。
  代表们提出,在我国高度关注民生问题的今天,人民的生命健康的权利高于一切财产权利。根据法院长期审判工作实践和部分法律专家建议,为了保证刑事案件被害人能得到临时、救急性的先行抚慰救助,维护社会稳定,建议自治区人大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方面进行立法。代表们还一并递交了共同讨论起草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刑事案件被害人司法救助办法(讨论稿)》。
  在《办法(讨论稿)》中,人大代表们认为,设立司法救助基金,救助对象应仅限于救助自治区各级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所涉及的被害人本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基层法院特殊案件经地区人大工委批准后,予以救助)。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应遵循适当救济原则,倡导社会帮扶,鼓励劳动自救。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仅限于一次性救助,以解决其暂时的生活困难;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应遵循穷尽措施的原则,在采取各种工作措施和方法后,刑事案件被害人仍然生活特别困难的,方可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确定司法救助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犯罪行为给刑事案件被害人造成的实际侵害后果和被害人的家庭状况。救助金的数额,一般限制在人民币二万元以下,特殊情况由司法救助委员会决定;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已骗领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
(责任编辑:万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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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更应该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可以不拘捕但限制出行。可能影响案件查证的,可以提请常委拘捕。不管民事还是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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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刑事案件审理
发布日期: | 来源:城中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点击: |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区人大法工委讯 通讯员潘炳华报道)城中区人民法院于7月21日至23日开庭审理去年5月10日在我市曙光东路发生的柳州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李某被砍杀案。为加强人大对刑事案件审判的监督,区人大派出三批共23名人大代表参与了庭审旁听,全程监督了审判过程。
  法庭围绕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等展开了对当事人的身份认证、法庭调查、执证、辩论等审判程序。城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面对12名犯罪嫌疑人及15名被告律师,坚持正义引导掌控庭审,严格按程序、正确适用法律、公正独立审判,体现了城中法院法官的能力与风采。城中人民检察院三名公诉人分工明确、义正辞严、质证果断明确,有力地执证了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诉讼代理人清醒冷静、辩护有力,把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地摆到了法庭上,有力地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由于案件原因,最后合议庭做出了择日宣判的决定。
  通过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很好地监督了法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我区的&法治城中&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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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关于严肃查处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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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关于严肃查处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紧急通知》
【所属类别】&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效力状况】&&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查办了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犯罪案件,对保护人大代表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此类案件仍然不断发生,有的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案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对此,各级检察机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查办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力度。
&一、要充分认识查办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重要性。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依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许可。县级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逮捕、受到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保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合法权利,捍卫法律的尊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务必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要切实加大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查办非法拘留、逮捕,或者其他严重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犯罪案件,特别是对那些长时间、多人次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案件,对那些非法拘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的案件,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查办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注意对人大代表的司法保护。一旦发现有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案件,要先依法释放,再行查处;凡人大代表向检察机关的投诉,都要认真受理,及时查办;要采取措施,依法保护被非法拘禁的人大代表的人身安全;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通报,征询意见。
&四、查办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犯罪案件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的支持。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一种侵权型职务犯罪,查处干扰多,阻力大,调查取证困难,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支持,主动汇报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党委和人大出面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查处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五、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坚持办案程序、办案规范和办案纪律要求。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和预防工作,积极探索杜绝发生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案件的措施与途径。
&六、要加强领导,各级检察院检察长要高度重视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抓,亲自抓,做好指挥、协调工作,对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上级检察院要加强督办、指导,支持下级检察院的查办工作,遇有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上级检察院要提上来办。各地检察机关发现和查办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情况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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