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无证据一人被抓多人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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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持刀追砍他人致一人重伤 4男子被判刑
发布时间: 10:29:12
&&&&本网讯(邹抒君)&&近日,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农翁、黄某阳、黄某屯、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各2000元的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日22时许,被告人农翁、黄某阳、黄某屯、王某伙同罗金贵、陆勇(均已判刑)、黄雄晶、王志苦、黄尚景、韦宁、黎林平、老铁(均在逃)等人持刀等器械驾驶摩托车从隆林县新州镇民强村那谷屯驶往隆林县城。行至隆林县新华书店门口时发现被害人唐依贤等人,即下车追打唐依贤,唐依贤被追打至原隆林县民族宾馆大门口处时,被罗金贵和黄雄晶等人围住,并被砍臀部、双脚、手掌等部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依贤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黄某阳、黄某屯、王某均出生于农村家庭,小学毕业后均辍学在家待业,在校期间和社会上均表现一般,但未注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三被告人能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三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有监护、帮教的条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农翁、黄某阳、黄某屯、王某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农翁、黄某阳、黄某屯、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院决定对四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阳、黄某屯、王某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在诉讼过程中,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农翁、黄某阳、黄某屯、王某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作案时未成年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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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在同一家批发市场做生意的男子多次在一家宾馆开房疯狂赌博,由于输钱较多,其中一人竟买来一台作弊麻将机,利用电子扑克出老千骗取其他赌友的钱财,没想到第二次使用时被赌友发现,争执中引来了正在附近检查的民警,结果7人被抓获,1人在逃。出老千露马脚引发争执被发现邢某、李某等8人均在莲湖区一家批发市场做生意,由于喜欢赌博,几人经常聚在一起,在大兴路一家商务酒店开房赌博。由于他们赌博的赌资数额非常巨大,从今年5月份开始多次聚赌之后,有多人输钱先后达数十万元,加在一起输钱数达145万元之多。多次输钱后的邢某感觉很不痛快,便想着用什么办法将输掉的钱捞回来,再从赌友身上多赚点钱。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从网上得知有一种作弊麻将机可以在神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可得知其他玩家手中牌的大小,邢某便打起了歪主意,准备出老千骗赌友。6月27日,邢某在赌博中故意借醉酒将酒店房间内的麻将机砸坏,再主动向酒店提出赔偿一台新麻将机。随后,他从东郊买来一台作弊麻将机装到了酒店房间内。为了方便作弊,邢某将团伙成员李某、田某拉来成为自己的同伙,并向他们保证肯定让他们赢钱。然而由于操作不熟练,第一次用时,邢某还输了9000元。7月1日,邢某等人又在作弊麻将机上进行第二次赌博。这一次,邢某、李某和田某利用作弊器,使程某不断输钱。程某输钱后,认为自己坐的方位不
好,中间还提出和邢某换座位,但换过座位后他还是不断输钱。输钱后程某十分生气,一怒之下他将麻将机掀翻,不想这一掀让邢某作弊的事露了马脚。为了掩盖作弊的事,邢某迅速关掉了房间内的电灯,没想到这反倒引起了其他人的注意。黑暗中,麻将机下面一个小电子装置还在一闪一闪地发着光,程某仔细一看,才知道自己被赌友骗了,两人随即打了起来,没想到引来正在酒店附近检查的公安莲湖分局桃园路派出所民警。7名嫌疑人均被刑事拘留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聚赌的邢某等7人抓获,有一人在逃。经审查,7人交代了他们在宾馆聚赌的犯罪事实。据邢某交代,他购买作弊麻将机花了近一万元,第一次使用时输了9000元,第二次赢了2万多,但没想到很快就被对方识破。据办案民警介绍,作弊麻将机配套有两个耳机和一个遥控器,配套的扑克牌内都有电子芯片,麻将机内有电子感应器。玩牌时,根据实际玩牌的人数,用
遥控器选定相应的数字,作弊者在耳朵内戴上耳机,发牌后,耳机就会自动发出第几张的牌最大。这样一来,邢某的同伙就知道怎么能赢钱了。目前,嫌疑人邢某、李某等7人均已被莲湖警方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文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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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上诉人罗会双犯强奸一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会双,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沿溪镇金桔村东冲片东冲组41号。日因涉嫌强奸犯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日被湖南省浏阳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会双犯强奸罪一案,于二○○九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09)浏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会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日21时许,张向阳、胡自院(均已判刑)、王章到张坊镇考察冰屋,并邀被告人罗会双及罗会亮、黎某某(日出生)等人同往。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会双及张向阳、胡自院、黎某某等一行从张坊镇返回至沿溪镇与官渡镇交界处的一加油站附近,将黎某某留在该加油站附近。被告人罗会双及张向阳、胡自院商量要一起“搞”(指发生性关系)黎某某,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会双一伙将黎某某带到胡自院的堂弟胡自明家。在分配住房时,被告人罗会双及胡自院、张向阳再次商量都要与黎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安排黎某某与其3人睡2楼的一间卧室,罗会亮、王章、胡自明则睡2楼另一间房。在卧室里,被告人罗会双及张向阳、胡自院向黎某某提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遭黎某某拒绝。张向阳即压在黎某某身上,并用手脱其裤子。黎某某奋力反抗,胡自院即用手抓住黎的双手。被告人罗会双则用手抓住黎的双腿,并打了黎某某一耳光以制止其喊叫。黎某某见状为保护自己不受侵害,谎称“天气太热,要吹一下风”。被告人罗会双一伙即停手,黎某某随即爬到窗户上并趁被告人罗会双一伙不注意从窗户上跳下,摔倒在1楼地坪中。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该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罗会双的供述、物证、书证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同案人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证人王章、朱湘钰、胡根、黎贤松证言,同案人张向阳、胡自院供述,被害人黎某某陈述,法医学鉴定结论书等。
&&&&该院认为,被告人罗会双伙同同案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2人以上轮奸。被告人罗会双系伙同同案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会双事先参与商量,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会双及同案人己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原审判决:
&&&&被告人罗会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罗会双上诉称,1、自己不是主谋,仅出于义气帮忙,系从犯;2、被害人受伤后担心家人追打才逃离现场;3、去派出所是为了咨询派出所意见。
&&&&经审理查明,日21时许,浏阳市达浒镇青年张向阳、三口乡青年胡自院(均已判刑)及官渡镇青年王章驾驶摩托车带达浒镇女青年黎某某(日出生)去该市张坊镇玩,并邀上诉人罗会双及罗会亮等人同往。次日凌晨1时许,上诉人罗会双及张向阳、胡自院、黎某某等一行从张坊镇返回至沿溪镇与官渡镇交界处的一加油站附近,黎某某要求张向阳等人送其回家,张向阳等人表示拒绝后离开,单独将黎某某留在该加油站附近,并留上诉人罗会双在附近注意黎某某动向。后黎某某打电话要朋友朱湘钰驾车来接其回家,上诉人罗会双看见有人来接黎某某后即电话告知了张向阳,张向阳、胡自院等人驾车赶来将朱湘钰赶走,并将黎某某带回加油站附近。在该加油站附近,上诉人罗会双向张向阳、胡自院提出要一起“搞”(指发生性关系)黎某某,张向阳、胡自院表示同意。凌晨3时许,上诉人罗会双一伙将黎某某带到胡自院的堂弟胡根家。在分配住房时,上诉人罗会双及胡自院、张向阳再次商量都要与黎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安排黎某某与该三人睡二楼的一间卧室,罗会亮、王章、胡根则睡二楼另一间房。在卧室里,上诉人罗会双及张向阳、胡自院向黎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遭黎某某拒绝。张向阳压在黎某某身上,并用手脱其裤子,黎某某奋力反抗,胡自院即用手抓住黎某某的双手,上诉人罗会双打了黎某某一耳光,用手抓住黎某某的双腿。黎某某见状为保护自己不受侵害,谎称“天气太热,要吹一下风”。上诉人罗会双一伙随即停手,黎某某爬到窗户上并趁上诉人罗会双一伙不注意从窗户上跳下,摔倒在一楼地坪上。上诉人罗会双及张向阳、胡自院见黎某某摔伤,立即将其送至浏阳市沿溪医院,因伤势严重又转送至浏阳市中医医院抢救,并在预交200多元住院费后逃匿。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日,上诉人罗会双到本市公安局官渡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证明了本案的侦破经过;
&&&&2、刑事判决书(〔2008〕浏刑初字第184号),证明胡自院因犯强奸罪于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张向阳因犯强奸罪于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3、户籍证明,证明罗会双的身份情况;
&&&&4、证人王章的证言,证明日,张向阳等人带黎某某去张坊玩,回来时,张向阳等人带黎某某来到了胡自院家,张向阳、胡自院、罗会双和黎某某睡一个房间,后来黎某某从窗户跳下;
&&&&5、证人胡根(又名胡自明)的证言,证明胡自院带了几个人到胡根家睡,其中还有一个女的;
&&&&6、证人朱湘钰的证言,证明日晚上22时,有人打电话要朱湘钰去沿溪加油站接黎某某,朱湘钰和汤继权来到加油站,但几名男子不让朱湘钰接走黎某某;
&&&&7、证人黎贤松的证言,证明黎某某受伤后住院及报案的经过;
&&&&8、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证明日,张向阳和另外几个人带黎某某去张坊玩,回来时,黎某某要张向阳送她回去,张向阳不同意,六个人来到了胡自院家,张向阳、胡自院、罗会双和黎某某睡一个房间,罗会双抓住黎某某的脚,胡自院用手压住黎某某的头,张向阳脱黎某某的裤子,黎某某说太热,要吹风,就从窗户跳下;
&&&&9、同案犯张向阳、胡自院的供述,证明日,张向阳、胡自院带了黎某某与罗会双、罗会亮、王章、辉哥等人去张坊玩,回到沿溪和官渡交界的地方已经到了凌晨1点,张向阳等人提出到沿溪帮胡自院的“老子”修摩托车,黎某某不同意,张向阳等人便威胁将黎某某留在这里,黎某某喊人来接她,张向阳等人又赶走了来人。罗会双提出一起“搞”这个妹子,张向阳表示同意。张向阳、胡自院、罗会双等人把黎某某带到胡自院的叔叔家,罗会双打了黎某某一耳光,抓住黎某某的脚,胡自院用手压住黎某某,张向阳脱黎某某的裤子,黎某某说太热,要吹风,就从窗户跳下;
&&&&10、上诉人罗会双的供述,证明日,张向阳、胡自院骑摩托搭了一个姓黎的妹子找到罗会双要去张坊镇。回来的时候到了12点多,罗会双等人把黎某带到胡自院的叔叔家,张向阳、胡自院、罗会双三人提出和妹子“搞一盘”,妹子不肯,张向阳就把妹子推倒在床上,跨在妹子身上脱她的裤子,胡自院抓住妹子的双手,罗会双抓住妹子的双腿,妹子提出太热,要吹风,从窗户跳下;
&&&&11、人体损伤鉴定书(〔2007〕浏公法医鉴字1257号),证明黎某某的伤势属于轻伤。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会双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诉人罗会双提起犯意,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且殴打被害人,应系主犯。上诉人罗会双己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针对上诉人罗会双提出的“不是主谋,仅出于义气帮忙,系从犯”的辩解意见,经查,同案犯胡自院、张向阳的供述均证明是上诉人罗会双首先提出强奸被害人,且罗会双积极实施了犯罪行为,应系主犯,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针对上诉人罗会双提出的“被害人受伤后担心家人追打才逃离现场”的辩解意见,经查,案发时被害人家属并不在场,罗会双作案后长期潜逃,其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针对上诉人罗会双提出的“去派出所是为了咨询派出所意见”的辩解意见,经查,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明罗会双去派出所是为了办理身份证,无证据证明上诉人罗会双去派出所有投案的意图,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 灿 辉
&&&&审 判 员 周 立 文
&&&&代理审判员 邹 啸 弘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维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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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域找律师    日中国法制宣传日!日记!!!!!!!!!!!  必要时,本人马焱会拉出自己10米的肠子,肠子上挂着呼和浩特市法院法官安智和新城区法院法官乌日娜的名字,我提着肠子向全国人民说:“这个没有证据的判决发生在中国-呼和浩特市!”!     呼市新城区法院民三厅撒泼女法官,日,本人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咨询与案件相关事宜,撒泼女法官说:“该告诉你的都告诉你了,不该告诉你的是审判秘密!”!滑天下之大稽!请问:对于当事人来说开庭笔录是审判秘密吗?审判人员的名字是审判秘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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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呼和浩特市政法委  督促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呼和浩特市政法委:  本人马焱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呼民一终字第992号”判决,于日已经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其中最重要事实及理由如下: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福来屋房屋中介服务部非法经营与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长兴支行及卖方李玮、于梅、云飞恶意串通欺诈本人马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9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之规定在先。呼和浩特电视台直通首府栏目已将上述欺诈事实曝光。  2、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审二审案卷里没有认定本人马焱违约在先的证据。  上述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故请求呼和浩特市政法委督促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申请人:马 焱  电话: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马焱,男,  被申请人:李玮,女,  被申请人:乌日塔那斯图,男,  申请人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呼民一终字第992号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重审。  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  1、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福来屋房屋中介服务部与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长兴支行及卖方李玮、于梅、云飞恶意串通欺诈申请人而吃差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9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之规定在先。呼和浩特电视台直通首府已经曝光。  马焱多次拨打95566投诉,日晚,中国银行客服中心工作人员吕萌向申请人电话回复了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长兴支行上报总部的处理结果:长兴支行称买方马焱与卖方李玮房屋买卖实际成交价为444066元,买方马焱向卖方李玮打预付款134066元。  长兴支行相关贷款手续中收据也是134066元,《房地产买卖契约》上的房屋买卖成交价也是444066元。阴阳合同。  事实上,日,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定金合同》中约定房屋成交价为46万;日上午,马焱在该行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手续时向卖方李玮帐号打入预付款14万。  综上所述,马焱打预付款14万,李玮实收134066元,其余5934元去向不明,关于此事,马焱咨询办理业务的相关负责人麻春哲,麻说:“那5000你给中介了!”。  中介费用约定是13000元,已经支付10000元,马焱并不欠中介5000元,为何要支付其5934?既然支付中介,马焱直接交给中介不就得了,有必要又打入李玮帐号吗?  1、、934。耐人寻味。  因为被申请人恶意串通吃差价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先而又拒绝返还,所以马焱依法抗辩,有权拒绝在二手房贷款手续上签字,长兴支行无权终止贷款。虽然相关负责人长兴支行行长陈梦树和胡伦北路支行行长麻春哲被免职处分,但阴阳合同、吃差价,中国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国银行必须与福来屋中介及卖方共同承担迟延旅行责任!  2、二审判决称:福来屋中介服务部提供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属合法经营,不存在黑中介问题。  申请人现有新的证据“东风路工商所出具证明”,福来屋在日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时营业执照已经作废,属于非法经营。  二、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称:其夫妻关系证明出具的时间是日,马焱没有按期提供银行审贷所需凭证及材料在先。  事实上,一审二审全部案卷里没有上述“出具时间是日的夫妻关系证明”证据。  事实上,一审二审全部案卷里没有认定马焱违约在先的证据!  三、二审判决隐瞒案件重要证据,二审判决称:关于一审法院拒绝马焱阅读庭审记录、拒绝马焱咨询,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不与支持。  事实上,在二审案卷袋里有马焱提供的相关视频证据“内存卡”。  四、二审法院剥夺本人举证权利、程序错误。  二审时,马焱要求播放视频进行举证,主审法官安智阻碍说:“不用了!”,随后结束庭审。  五、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二审判决书所称“出具时间是日的夫妻关系证明”证据未经马焱质证。  六、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2011新民保字79号保全裁定主体错误,马焱没有买于梅的房产。  七、一审程序错误。  一审法院庭审后拒绝马焱阅读开庭笔录、拒绝告知马焱合议庭人员名单、拒绝马焱咨询与案件相关事宜。  八、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一审法院传票不符,误导马焱思想,耽误马焱取证答辩。  九、剥夺上诉权。  一审主审法官乌日娜拒绝接收杨玉梅的写有一审法官违法乱纪的上诉状,剥夺上诉权。  十、枉法裁判。  在一审案卷中,有被申请人提供的两份重要证据,“《房屋买卖定金合同》书”和“本人的新房本”,《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约定日前完成房产过户手续,而新房本登记的房产过户时间是日,对方协助我过户的实际时间比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足足推迟了18天,被申请人违约在先。申请人马焱旅行抗辩权!  二审时,乌日塔那斯图的诉讼代理人郭喜红无委托书未能出庭指证辩护,是安智采取编造假夫妻关系证明证据、隐瞒内存卡视频证据、掩盖福来屋黑中介事实、否定一审程序错误、阻碍本人举证等手段,为其辩护、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本人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三款之规定,请求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此致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 焱  
  日中国法制宣传日!日记!!!!!!!!!!!  必要时,本人马焱会拉出自己10米的肠子向全国人民说:“这个没有证据的判决发生在中国-呼和浩特市!”!   /player.php/sid/XNjM4NzY5MTA4/v.swf    呼和浩特市电视台直通首府栏目曝光监督  福来屋房屋中介非法经营  与中国银行及卖方恶意串通欺诈买方引发官司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此房屋买卖案件无证据支持!  民事案件中又暴露出刑事案件!  日判决  至日没有撤销此错误判决  内 蒙 古 电 视 台 雷阵语栏目组:  呼和浩特电视台直通首府栏目组:  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福来屋房屋中介服务部与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长兴支行及卖方李玮于梅恶意串通欺诈买方吃差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  日,本人从互联网上看到福来屋登载的售房信息,蒙校住宅小区2楼83平米售房价是44万,我打电话咨询时,中介说卖45万,后来我决定买时,中介又说房东要卖46万。  日买卖双方及福来屋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46万(包括定金1万、预付14万、贷款31万),中介手续费13000元(包括中介费、贷款费、过户费)。当日支付卖方定金1万,支付福来屋中介10000元。签合同之前,本人未见过卖方。  日,本人按照福来屋中介安排,在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长兴支行向卖方李玮帐号打入三笔钱,分别是70159.44元、25840.56元、44000元,共计打入预付款14万,打款记录及解冻票据为证,但收据是134066元。  当时,银行工作人员说有5000多不冻结,就在此时,站在身边为我们办理贷款手续的福来屋工作人员苏雅拉图自言自语说:“我那5000能取啦!”。我问苏雅拉图:“你是不是吃了差价?”,苏说:“我是说于姐那5000能取啦!”。为何不冻结5934元预付款?分明是恶意串通欺诈差价!我要求中介退一半差价,遭到拒绝。  (视频)日,本人在长兴支行咨询中国银行办理本业务的相关负责人麻春哲,麻说:“那5000你给中介了!收据是你自己写的!钱打到李玮帐上了!跟我没关系!”。我说:“是你让我那样写的!”,麻春哲说:“我让你死,你也死呀!”。  我们约定手续费用是1万3千元,我已经支付中介1万元(有收据为证),我并不欠中介5000元,为何要支付其5934?我没有此意阿,既然支付中介,我直接交给中介不就得了,有必要又打入李玮帐号吗?收据是你麻春哲让我那样写的,可以看看当日营业大厅监控录像,无论是谁写的,最终是收据,也是你银行的手续。  本人多次拨打中国银行客服95566投诉,希望能协商解决问题。日中国银行客服中心短信回复我的投诉编号是。  事隔三个月,日晚,我再次拨打95566咨询处理结果,中国银行客服中心工作人员吕萌向我电话回复了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长兴支行上报总部的处理结果:  长兴支行称(录音为证)“买卖双方房屋成交价为444066元,借款人向卖方于梅支付首付款134066元,申请贷款31万,贷款业务尚未终止”。长兴支行相关贷款手续中收据也是134066元,《房地产买卖契约》上的房屋买卖成交价也是444066元,申请贷款31万。阴阳合同。  上述事实及证据说明,本人打预付款14万,李玮实收134066元,其余5934元被诈骗。  1、、934。耐人寻味。  (视频)本人马焱日在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长兴支行调档,遭到拒绝,求助110,我问警察:“银行拒绝调档的法律理由?”,编号是011775的警察非但不帮助,还大言不惭说:“法律今天就用,昨天没有,我说有,就用!”。   二、福来屋个体非法经营  日,本人聘请律师到东风路工商所调档查询,东风路工商所出具证明,证明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福来屋房屋中介服务部是乌日塔那斯图日在东风路工商所注册登记的,注册后一直没有验照,也未申请延缓年检,从日起该营业执照作废。  相关法律依据是: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每年元月一日到五月三十一日须验照,过期不验照者营业执照作废。  也就是说福来屋在日办理我们房屋买卖业务时,营业执照已经作废,不具备营业资格,是非法经营。而且福来屋个体的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并非特殊行业,作为居间人,已经超出经营范围,已收取1万元手续费为非法收入。  福来屋当时也没有在呼和浩特市房产局备案,没有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  听证会上没有见到福来屋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相关证据:  视频1:麻说5000支付中介  /v_show/id_XNjM3NDQzMzYw.html  视频2: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长兴支行恶意串通房屋中介及卖方欺诈买方/v_show/id_XNjM3NDM4ODgw.html  书证:                  举报人:马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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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此房屋买卖案件无证据支持!  http:///p/m/.jpg        在当前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大力反对“四风”的形势下,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安智及该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法官乌日娜顶风违纪、徇私枉法。  中央第四巡视组接访  关于揭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安智  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主审法官乌日娜徇私枉法的举报材料  呼 和 浩 特 市政法委:  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厅主审法官安智在“(2012)呼民一终字第992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审理及判决中徇私枉法。  1、编造案件主要证据,二审判决书称:其夫妻关系证明出具的时间是日,马焱没有按期提供银行审贷所需凭证及材料在先。  事实上:一审二审全部案卷里没有上述出具时间是“日”的证明证据。  一审二审全部案卷里没有认定本人违约在先的证据!!!  2、隐瞒案件重要证据,二审判决书称:关于一审法院拒绝马焱阅读庭审记录、拒绝马焱咨询,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与支持。  事实上:在二审案卷袋里有马焱提供的相关视频证据“内存卡”。  3、歪曲案件重要事实,二审判决书称:因福来屋房屋中介服务部提供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属合法经营,不存在黑中介问题。  事实上:东风路工商所出具证明,福来屋在日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时营业执照已经作废,属于非法经营。  4、剥夺本人举证权利,二审时,本人要求播放视频进行举证,主审法官安智阻碍说:“不用了!”,随后结束庭审。  5、为其他当事人辩护,二审时,乌日塔那斯图的诉讼代理人郭喜红无委托书未能出庭指证辩护,是法官安智采取编造假夫妻关系证明、隐瞒内存卡证据、歪曲福来屋黑中介事实、否定一审程序错误、阻碍本人举证等不法手段,为其指证辩护。  二、新城区法院民三厅主审法官乌日娜在“(2012)新民初字第77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审理及判决中,徇私枉法。  1、一审法院没有向本人马焱送达相应的应诉通知书和传票,就缺席审理判决,本人不服,乌日娜申请院长以妨碍职务为由拘留本人,何其毒也!  2、合议庭人员组成三日内未依法告知本人,庭审后仍拒绝告知本人合议庭人员名单、拒绝本人阅读开庭笔录、拒绝咨询。  3、一审时福来屋提供的营业执照上没有验照印章,乌日娜却不否定其合法性。  4、乌日娜拒绝接收我爱人杨玉梅递交的“写有一审法官违法乱纪”的上诉状,公然剥夺上诉人的上诉权。  5、查明事实真相而徇私枉法。  在一审案卷中,有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两份重要证据,“《房屋买卖定金合同》书”和“本人的新房本”,《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约定日前完成房产过户手续,而新房本登记的房产过户时间是日,对方协助我过户的实际时间比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足足推迟了18天,对方违约在先!  这绝对不是瑕疵!制造冤假错案就是徇私枉法的证据!  望调卷查证。严惩安智、乌日娜!  本人马焱在此声明,上述内容如有错误,也是表述上的错误!呼和浩特市法院法官安智、董其娟就是如此说的。  举报人:马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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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诗歌:  乌日娜  作者:水车野人  塞上青城,  阳光司法有创新:  主体错误,保全裁定坚决执行!  传票不符,照常开庭!  只要出钱有人,  随便编个理由,保证官司让你赢!  法院为黑中介保驾护航,  顶风破浪向钱行,  摆事实、讲道理、举证据,  不送礼、绝对做不成!  庭审后,想看看开庭笔录,不行!  问问主审法官是那位大人,不行!  这些都是审判秘密,  不能告诉当事人,  新城区法院就这德行,  敢发牢骚?  以妨碍职务为由送你进监门!  上诉不许写一审法官横行,  视频一路走红,  乌日娜出了名。  注:乌日娜是蒙语,意思是巧女  安 智  安智娃娃小聪明,  呼市中院大天平。  认定事实无证据,  害了一人又一人。    庙小妖风大,池浅王八多!  审判人员制造冤假错案!判决案件无证据支持!  在本人马焱上传视频及发帖的过程中,遭到拦截!但正义的网民已经将未能拦截及未能删除的帖子转发到了各大网站,我在此对这些有正义感的人们说声:谢谢了!  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汪永清在全国新闻联播中指出:国家将出台相关政策,对违纪违法法官终身问责,严惩类似司法腐败案件,严惩办案法官!  我坚信,越来越多的人们会关注,各大网站会转载,新闻媒体也会关注!制造冤假错案的乌日娜、安智最终会自食其果!这是小丑自然的下场!  打狗不怕狗叫!杀猪不怕猪咬!  举报人:马 焱,电话:  
                                            日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约定日前过户,结果日才协助我过户,违约在先,我的夫妻关系证明出具时间是日,也是日交给福来屋中介,有证人!福来屋个体非法经营,《房屋买卖定金合同》中涉及福来屋的条款无效。                    本人日在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长兴支行向卖方李玮打预付款14万,而中国银行相关贷款手续收据为134066元,福来屋中介与卖方及银行恶意串通吃差价。后来呼和浩特市电视台直通首府电视曝光!  搜索:/v_show/id_XNTg5NTQ0NTYw.html      一审新城区法主审法官乌日娜拒绝接收的上诉状:                我们的上诉状哪些地方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状涉及一审法官不作为就不允许上诉!新城区法院主审法官乌日娜的行为是剥夺杨玉梅的上诉权!!!!!!!            
  日下午,本人前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厅,找负责审查本人再审申请的董其娟法官,我让董法官把一审二审的案卷拿出来。   我问董法官:“董法官,您好!关于二审判决认定我违约在先的那份‘出具时间是日的夫妻关系证明’证据在哪里?怎么在案卷里找不到?没有证据能认定事实吗?”。  董法官回答说:“那是表述上的错误,它的意思可能是说你的夫妻关系证明出具时间是日,但是你把证明交到福来屋中介手里的时间是日。”。  我问:“认定我把此证明交到福来屋中介手里的时间是日的证据又在哪里?案卷里有吗?”。可笑!  董法官回答:“你问我,我现在也没法回答,我们要开听证会,要组成合议庭,就凭一个证明出具时间是不可能推翻原判决的!”。  一审二审案卷就摆在面前,案卷里有没有认定我违约在先的证据,董其卷法官做不出回答,笑话!事实上,一审二审案卷里没有能证明本人违约在先的任何证据,我们翻看了一审二审的案卷。  二审判决称:马焱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银行审贷所需的有关凭证及材料,其夫妻关系证明出具的时间是日,违约在先。  事情是这样的,因为我们买卖双方在日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要求买方将银行审贷所需材料及证件如数交付福来屋中介,否则视为违约。”。大家明白,既然出具时间是日,那交付证明的时间肯定不能早于日,也就是本人在10日内未将材料交付福来屋。安智何其毒也!  事实上,二审时,乌日塔那斯图的诉讼代理人郭喜红无委托书未能出庭指证辩护,被上诉人也没有指控本人这一点,所以本人也没有就此答辩举证。是二审主审法官安智采取编造假夫妻关系证明、隐瞒内存卡证据、歪曲福来屋黑中介事实、否定一审程序错误、阻碍本人举证等不法手段,为福来屋和被上诉人指证辩护。若非收受钱财,断然不会如此狂枉!  我们买卖双方在日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也约定:要求日前完成房产过户手续,而被上诉人协助本人完成房产过户的实际时间是日,违约在先。  其实在本案中,夫妻关系证明是什么时间交到福来屋中介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工商局已经出具证明,证明福来屋在日为我们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营业执照已经作废,不具备营业资格,属于非法经营。黑中介对我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马 焱,农民。  被申请人:李玮、女、人民教师  被申请人:乌日塔那斯图,男,福来屋业主。  申请人不服呼市法院(2012)呼民一终字第992号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重审。  事实及理由如下: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二审判决称:因福来屋中介服务部提供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属合法经营,不存在黑中介问题。本人现有新的证据“东风路工商所出具证明”,福来屋在日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时营业执照已经作废。  2、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称:其夫妻关系证明出具的时间是日,马焱没有按期提供银行审贷所需凭证及材料在先。事实上,一审二审全部案卷里没有上述“出具时间是日的夫妻关系证明”证据。  事实上,一审二审全部案卷里没有认定本人违约在先的证据。  3、二审判决隐瞒案件重要证据,二审判决称:关于一审法院拒绝马焱阅读庭审记录、拒绝马焱咨询,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与支持。事实上,在二审案卷袋里有马焱提供的相关视频证据“内存卡”。  4、二审法院剥夺本人举证权利,二审时,本人要求播放视频进行举证,主审法官安智阻碍说:“不用了!”,随后结束庭审。  5、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二审判决书所称“出具时间是日的夫妻关系证明”证据未经本人质证  6、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2011新民保字79号保全裁定主体错误,我们没有买于梅的房产,卖方是李玮、云飞。  7、一审程序错误。一审法院庭审后拒绝本人阅读开庭笔录、拒绝告知本人合议庭人员名单、拒绝本人咨询与案件相关事宜。  8、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一审法院传票不符,误导本人思想,耽误笨人取证答辩。  9、剥夺上诉权。主审法官乌日娜拒绝接收我爱人杨玉梅的写有一审法官违法乱纪的上诉状,剥夺上诉权。  10、主审法官乌日娜、安智徇私枉法。  在一审案卷中,有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两份重要证据,“《房屋买卖定金合同》书”和“本人的新房本”,《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约定日前完成房产过户手续,而新房本登记的房产过户时间是日,对方协助我过户的实际时间比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足足推迟了18天,这难道不是对方违约在先吗?  二审时,乌日塔那斯图的诉讼代理人郭喜红无委托书未能出庭指证辩护,是安智采取编造假夫妻关系证明证据、隐瞒内存卡视频证据、掩盖福来屋黑中介事实、否定一审程序错误、阻碍本人举证等犯罪手段,为其辩护。  若非收受钱财,断然不会如此狂枉!  综上所述,本人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三款之规定,请求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此致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 焱  
  日上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听证会。  听证会审查的主要问题:  一审二审案卷里到底有没有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马焱违约在先的证据?  请搜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董其娟听证会难得糊涂视频系列,了解其欺上瞒下的不作为。  审查委员会成员:  审判长:董其娟  审判员:郑青林、韩慧媛  书记员:任静  听证会错误如下: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董其娟难得糊涂听证会视频系列  1、被申请人乌日塔那斯图和李玮都没有到庭。  而听证记录称:乌日塔纳斯图及代理人到庭,李玮母亲到庭、于梅。  于梅当庭没有递交委托书,郭喜红递交了委托书,郭喜红没有提供“其与福来屋签订的劳动合同”。  听证记录中,把于梅列为被申请人,事实上,本人没有申请于梅。  2、代理人郭喜红自称是业主乌日塔那斯图经营的福来屋公司员工,本人要求当庭审查郭喜红与福来屋是否签有劳动合同,遭到审判长董其娟拒绝,当庭郭喜红也没有提供“其与福来屋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据,没有劳动合同怎么能证明郭喜红是福来屋员工?不是员工又怎么能代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  3、我陈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称:其夫妻关系证明出具的时间是日,马焱没有按期提供银行审贷所需凭证及材料在先。事实上,一审二审全部案卷里没有上述“出具时间是日的夫妻关系证明”证据。
关于上述观点,本人咨询相关负责人(董其娟),负责人说:“出具时间是23日,但可能你交到中介的时间是24号”。我说:“25号也可以,一审二审案卷里有支持你们观点的证据吗?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 这些文字下面划线的重要论述,听证记录上没有。。  郭喜红答辩说:马焱出具夫妻关系证明开具时间是6月23号,地址是四子王旗,送到中介手里时间不可能在6月23日之前。  我爱人答辩说:“证明是6月23号开的,是当天班车捎来,我们当天交到中介,有打扫家的一个人可以证明。”。  而书记员任静关于我爱人的陈述是这样记录的:6月23号开的证明,有人证明”。意思就大不一样了。这任静也难得糊涂啊。  关于上述观点,我共论述了三次,总之一句话:  一审二审案卷里没有二审判决认定本人违约在先的证据!  4、我陈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二审判决称:因福来屋中介服务部提供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属合法经营,不存在黑中介问题。本人现有新的证据“东风路工商所出具证明”,福来屋在日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时营业执照已经作废,《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第六条无效。  郭喜红答辩:营业执照四年一检,我们注册不到一年,在期间做买卖,我们该做的都做了,只是公正没有做,是因为杨玉梅不到场,现在焦点是于梅到现在没有拿到购房款。  审判长董其娟为福来屋辩护补存说:福来屋是日注册登记,买卖房屋是在日,不到一年。也就是说没有到年检的时候。  董其娟大人,您难得糊涂呀!这种华夏官场几千年孕育的精髓文化,您是如何学来的?您又是经历了怎样的磨练,否则怎么能应用到如此炉火纯青的地步呢?  董其娟帮着郭喜红分析总结,想用“所谓的一年一检”来开脱福来屋黑中介。董其娟为郭喜红帮腔所说的“一年一检”虽然是对的,但是此一年一检理论不是说注册后满一年时间才年检,工商局规定一年一检是有时间段的,工商局统一规定不管你是啥时候注册的,但是每年的元月1日到5月31日必须年检,过期不年检,也没有申请延缓年检的,营业执照作废。  郭喜红说四年一检,完全是错误的。假如董其娟和郭喜红对东风路工商所出具的证明有怀疑,可以去东风路工商所调查,是律师帮我调档查询的,工商所留有律师出具的的公函。  新闻称,安智在审理一起案件中,把山寨公章说成链条证据。此工商所证明难道还不如山寨公章?  另外,福来屋自日注册登记后,满一年也未年检,这又如何解释?福来屋服务部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不能从事特殊行业,已经超出经营范围;福来屋无房产局备案资质;福来屋当时为我们办理业务的业务员苏雅拉图无从业资格证书。就这样的服务部有权利收我那10000元手续费吗?  5、听证会上最重要的内容未记入听证笔录,内容如下:  我多次问郭喜红、于梅:一审二审案卷里到底有没有原判决认定我违约在先的证据?他们没有回答,董其娟马上叉开话题!董其娟为何不问郭喜红和于梅有没有?问了答了才能审查清楚。而董其娟多次问我这问我那。董其娟把“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支持”说成“证明出具时间是23号,判决写成24号”,而且还问我:“23号、24号想说明啥?”。  我问郭喜红有没有和福来屋签订的劳动合同,以确定其有无代理权,董其娟马上叉开话题,不予支持。  最后我爱人说:“中介吃差价说漏,于梅卖房还收我们房租”。这些都没有记录在听证记录中。  以上所述均有录音为证,已经上传互联网,请搜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董其娟难得糊涂 视频系列。  6、听证会上郭喜红向董其娟法官递了一沓子材料纸,事后,我问董法官,董回答说:“那是中介提供的贷款公正材料,是原件,案卷里有,这些东西对你又不利!”。  董法官何等仁慈,对我不利的证据就有意不让我看了。既然是案卷里有的证据又何必再次提供?既然是原件为何不让我质证,因为一审时本人未参加,正需要看看原件。  董其娟大人真的很仁慈啊!看看她那段 /v_show/id_XNTk1MzQ5NDYw.html“背着牛头不认账“的视频您就明白了,我怀疑那一沓子纸里面“有文章”!也许有信用卡。  听证会真的开成只让听不让看证据的“听证会”。  法院一再强调不让录音录像,请问,假如不录音录像,能证明董其娟大人的难得糊涂吗?  听证会上本人陈述了10个观点,有《民事再审申请书》和《马焱听证会陈述意见》为证。  大家看看听证记录,郭喜红和于梅以及董其娟的答辩能推翻我的10个观点吗?  无论如何,就一句话:  一审二审案卷里没有二审判决认定本人违约在先的证据!  呼市地区法院判决对一个青年执行死刑,青年没有证据能证明自己清白,但法院也没有证据能证明青年强奸杀人,10年后,真凶出现供出事实,这也是呼市地区的冤案!血的教训—判决认定事实必须有证据!!!  当事人:马 焱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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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中发现涉嫌犯罪,应该怎么处理?
  一、“先刑后民”的法律依据  意指在同一个案件中既涉及到刑事责任又涉及到民事责任时,应该先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待刑事责任问题确定和解决后,再解决该案涉及到的民事责任问题。  “先刑后民”或曰“刑事优先”,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刑诉法第77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日通过)第99条规定,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这两条规定明显地体现了“先刑后民”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诉讼中发现该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问题怎么办?对此我国公安司法机关态度一直是明确的,即先刑后民,先处理和解决刑事问题,再处理和解决民事问题。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中指出,为了保证及时、合法、准确地打击这些犯罪活动,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中,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经济犯罪,又强调指出,对在法院审理经济纠纷中发现的经济犯罪问题,法院必须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也必须及时受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  日,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中发现经济犯罪嫌疑必须“先刑后民”也作了明确规定。  可见,我国司法机关一贯是强调和贯彻“先刑后民”原则的,上述几个司法文件表明“先刑后民”原则在实践中也是一脉相承的。  当一个案件同时涉及刑、民两个诉讼时,国外是如何处理的?英美法系一般作法是:可以刑民分诉,但被害人只能在刑事案件审结后,才能向法院提起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之诉,如美国辛普森案。  大陆法系的一般作法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如果刑事问题急需解决,可以刑民分开,先刑后民,都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与我国目前的作法相似。  可见,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刑民分理,还是大陆法系的刑事附带民事,共同的特点均是:先刑后民,刑事问题优先解决。
  二、为什么要“先刑后民”、“刑事优先”  “先刑后民”即先刑事后民事,刑事优先,包含两种情况: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完全联系在一起,民事案件不能单独成案,而被刑事案件所包容和吸收,这就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解决,对此争议不大。  实践中争议最大最难处理的是另一种情况:一个案件既可能涉及刑事诉讼又可能涉及民事诉讼。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则由法院先中止民事诉讼,而将该案移送给对刑事犯罪有管辖权的公安和检察机关。待刑事部分有了结论后,再解决民事诉讼问题。  笔者认为,包括我国在内,世界各国在处理刑、民交叉的案件时普遍遵循和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是因为:  第一,从案件性质方面看,刑事犯罪所侵犯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犯罪所造成的被害人民事损失,往往是某个公民或法人的权益损害。可见,刑事诉讼在于恢复正常的公法程序,民事诉讼在于恢复、保障民事流转关系。在这二者之间,公法秩序、安全是前提,是优先要考虑的,而民事流转相对而言可以放在其次的位置,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利益,敦轻孰重,一目了然,法律理应优先保护国家利益,这是“先刑后民”原则确立的最根本依据。  第二,从处罚的严厉性方面看,刑事处罚对犯罪分子来说是最严厉的惩罚。如果一个犯罪分子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责任,理应让其首先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从案件查处的效果和影响看,刑事侦查机关拥有法律所赋予的各种强制侦查手段,因而其调查取证的手段和能力是最强的,可以及时搜集证据,查封扣押赃款赃物,及时缉拿犯罪分子等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第四,从证明标准上看,由于刑事犯罪涉及到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因而其证明标准最高、最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民事诉讼主要涉及财产关系,因而其证明标准要低于刑事诉讼,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正因为如此,刑事诉讼中所确认的事实,对民事诉讼来讲具有确定性,可以直接作为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本身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可以部分免除民事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第五,可以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公正。刑事诉讼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的依据,避免同一事实两种认定、互相打架情况发生,无疑会提高诉讼效率。  反之,刑民互不相让,分庭抗礼,法院先就民事问题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但刑事诉讼结束后,查获了真正的犯罪分子,追缴了赃款赃物,退还被害人。此时已经执行完毕的民事判决就需要执行回转,给公正和效率都带来了损失。
  当然也有人对先刑后民原则提出质疑,认为该原则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其本身有明显的缺陷,如认为绝对强调“先刑后民”,在很多时候可能会阻断民事权利司法救济的正当渠道,不利于对受害人民事权利的保护,具体说来:  第一,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可能会不当延后或阻碍民事诉讼的进行,如果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在逃,刑事审判程序无法启动,案件审结遥遥无期,显然不利于受害人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二,证据规则的差异可能导致“先刑后民”原则所追求的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的初衷事与愿违。刑事诉讼遵循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民事诉讼遵循高度概然性或者优势证据标准,虽然前者对证据证明力的要求高于后者,但民事诉讼中可以采取推定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刑事诉讼中却无从适用。由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所需的证据大量地涉及投资者本身的投资行为及相关损失的认定,比单纯认定刑事责任的证据要复杂得多。  第三,“先刑后民”原则可能引发刑事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困境。支持“先刑后民”原则正当性的依据之一就是保证后诉的民事判决不和前诉的刑事判决发生冲突。问题是,某一行为虽然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却未必不构成侵权,刑事判决无罪的主文部分对后诉民事判决并不当然能够产生效力。在虚假陈述案件中,有些人的行为可能因为情节轻微,不被认定为构成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等罪,但这种无罪判决并不当然具有免除被告民事赔偿责任的效力。  第四,“先刑后民”原则可能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成为空文。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但刑事诉讼前置程序实质上部分抹杀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功能,剥夺了民事案件受害人以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参与诉讼的权利,如在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就是如此。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在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此前暂不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的《通知》相比,《规定》增加了的刑事诉讼前置程序恰恰否定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可能。  第五,“先刑后民”原则和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相冲突。在虚假陈述案件中,无论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还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都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刑法》第36条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当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财产刑的执行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满足民事赔偿责任。《证券法》第207条也明确,违反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我们即使假设:为保证投资者民事赔偿请求的满足,法院可以在刑事判决中对有关自然人被告避免执行财产刑,但公司犯罪的刑罚方式只能是财产刑,此时如何能够做出不对公司执行财产刑的判决?另外,由于行政处罚程序的前置,证监会等行政机关的罚款一般也先行从民事诉讼被告财产中得到执行,进而会减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财产总额。  “先刑后民”原则认为对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刑事诉讼保护优先于对私人利益的民事诉讼救济,体现出了浓厚的国家本位主义倾向。  从诉讼法律关系的实质来看,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互相独立,不存在谁优先谁的问题,只是由于不同的部门法对同一行为或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可能产生责任竞合。  “先刑后民”原则的立法本意,并不在于优先保护一种利益而舍弃另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的权益,而在于从逻辑关系上讲,只有查清涉嫌刑事部分的事实后,才能正确分清民事部分的责任。因此,查清刑事责任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前提和先导,只有这种情况下才应该坚持和遵守先刑后民。
  三、先刑后民原则在实践中的现状及完善  在我国,鲜有学者专家们对先刑后民原则进行论述,实践中也是各行其是,做法很不统一。有的出于地方保护或部门利益滥用先刑后民。  如笔者曾亲身经历过的两个案件就很能说明问题:  1.七、八年前,一家企业从珠海运药到江西销售,该批药上了保险,货到湖南境内突然发生火灾,该批药品全部烧毁,价值百余万元。该企业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却说该企业故意纵火,涉嫌诈骗,向公安局报案。在法院对这起民事纠纷开庭审理完毕准备判决时,当地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名将该案卷宗材料要走。此案一拖就是七、八年,今年公安局才答复法院,说经过这么多年的侦查,没有证据证明该案涉嫌诈骗。于是法院最近又通知准备继续审理此案。而此案中的企业早已被拖垮,损失惨重。  2.甘肃女子乔某与青岛奥柯玛做生意,为奥柯玛销售家用电器,后发生纠纷,奥柯玛首先在青岛起诉乔某,在乔某就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提出异议后,青岛法院就将该案长期搁置。  后来乔某在甘肃兰州中院又起诉澳柯玛,一审二审乔均胜诉,并执行一千多万元款项。在该案执行完毕后,青岛法院又以该案件涉嫌诈骗为由移送当地公安局。公安局立案侦查,将乔拘留、逮捕,并被青岛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此案现还在二审中。  这是两个典型的滥用“先刑后民”的案例。  实践中,先刑后民原则之所以混乱不堪,标准不一,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刑民交叉案件的适用程序。刑诉法只是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的处理原则,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只是通过通知的形式强调了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但没有一部立法对刑民交织案件的处理原则、程序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先刑后民原则在实践中贯彻不力、混乱不堪的主要原因。  其次,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先刑后民”的适用和划分标准,也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何时该移送,何时不该移送,是全案移送,还是部分移送等等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标准。  再次,漠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不重视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使我们的司法人员养成了重视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忽视、漠视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国家的事再小也是大事,公民与法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的不正确观念根深蒂固。  之所以先刑后民原则能被滥用,作为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保护的工具,说明这个原则还有漏洞,还有不完善之处。那么应该如何完善,使其真正起到促进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呢?笔者建议:  1.把“先刑后民”作为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刑事与民事责任交叉的案件的一个普遍原则,但应允许有例外,至于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有例外,须经有关部门作出明确和具体规定。  2.明确先刑后民原则的划分标准  这是正确适用先刑后民原则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什么情况下先刑后民,什么情况下刑民并  进,笔者认为划分的标准应当是:刑事案件的处理是否会对民事案件的处理有影响,换言之,民事案件的处理、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必须等待刑事责任的确定,如必须等待,则只能先行后民,否则没有必要先行后民。  按照这一划分标准,反观1998年4月最高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所确立的划分标准就有  问题。  该规定第一条把“法律事实”作为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是否分开审理的标准,“不同的法律事实”就应当分开审理。第十条把“法律关系”作为是否分开审理的标准,与本案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查处,但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该规定确定的两条划分标准一是同一法律事实,一是同一法律关系,既抽象又含糊,很难界定和把握。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事实则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现象。同一法律事实可能触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以是否为“同一法律事实”作为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的标准也不准确。因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的刑事案件也未必都要遵守“先刑后民”原则,如伤害案件,实践中也可以在处理刑事责任的同时,要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须先刑后民。此外,虽然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如为骗保而杀害投保人的案件中,杀人骗保是一个法律事实,得到保险金又是一个法律事实,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但却必须遵守先刑后民原则,因为只有解决了是否杀人骗保的问题,才能解决该不该支付保险金的问题,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但却产生了刑民交织。  有的案件涉及不同的法律事实,但却是一个案件;而有的案件只有一个法律事实,但却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笔者认为,应摒弃这种划分标准。笔者认为划分标准应是同一个案件是否既涉及刑事责任又涉及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的确定又必须以刑事责任的确定为前提,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案件才谈得到先刑后民,否则完全可以刑民分理,具体说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按照刑诉法和最高院的解释,原则上附带民诉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出现“解释”第99条规定的情况时,采用先刑后民原则。  在其他的刑民交叉案件中,要看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会影响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标准,肯定的,先刑后民,否则刑民并进。  3.健全刑民交织案件的移送机制  无论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存单纠纷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还是其他各种案件,只要是刑民交织,需要先刑后民的,都必须遵守如下的移送程序:  (1)最高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笔者建议,应将“驳回起诉”改为“裁定中止审理”,这样才符合诉讼经济和效益的原则,待刑事犯罪嫌疑解决后,再决定民事案件是否继续审理或终止。  (2)最高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此条对法院赋予的审查权力过大,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完全由法院自由裁量,缺乏任何监督制约机制,对此应改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须移送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对此裁定提出上诉,由上级法院决定是否移送;人民法院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需继续审理的,公安或检察机关有权向该法院及该法院的上级法院要求申诉复议。此外,法院的审查期限也应该明确,避免久审不移,笔者认为以二个月为宜。  (3)案件因涉嫌经济犯罪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后,公安机关应抓紧时间立案侦查,搜集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如果在一年时间内,仍无法查获犯罪嫌疑人或无法收集到定罪量刑的足够证据,则应当撤销刑事案件或不起诉,宣告无罪,不应当久拖不决,遥遥无期,以便加快民事流转,避免使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4)人民法院已经按经济纠纷审结的案件,如果司法机关认为该案属于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民事程序依法撤销已生效民事判决后才能再提起刑事程序,不得以已生效民事判决涉嫌犯罪为由再继续侦查起诉判刑,以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  (5)公安检察机关已经作为犯罪立案侦查的,人民法院不得对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法院的民事起诉立案审理。已受理的应裁定中止审理。  4.转变观念,澄清认识,既重视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也要重视保护公民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现在人权保护已经明确写入宪法,而人身权财产权是人权保护中最主要的内容,国家强调保护公民的私有合法财产。在这种形势下,我们的司法机关、执法人员要转变观念,澄清认识,平等保护各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这对于解决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至关重要。  5.完善立法  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刑民交织案件的处理原则,对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标准、范围,移送审查、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恢复审理等机制作出明确规定,避免各行其是,混乱不堪的局面。
  中国社会腐败的根源到底在哪里  其实,中国所有不正常的现象和现实问题不管哪个层面的,只要仔细分析和思考都可以归于两个字——腐败。()  中国社会腐败现象可以概括为以下基本特点:1)腐败的普遍性。中国社会的腐败现象随处可见、随时可见,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几乎无一例外。2)腐败的深度性。一是中国的腐败现象即使早见端倪人们已经知道内幕,但要让它浮出水面其过程的艰辛(阻力大、防护层多)、惊险(生命代价)是人们难以想象的;二是中国社会的腐败案没有几个做到了一查到底,这其中的原因人人明白,所以往往查到某一级嘎然而止没人再去深究。3)腐败的整体性。一个腐败事件(或案子)总是涉及到一串(或一群)人。  腐败有损于国家会祸及中国前程,所以党中央高度重视,一再高举反腐倡廉的旗帜,大兴反腐倡廉风尚。中国社会的腐败根源不除,腐败就会越陷越深,它将对中国社会稳定的根基形成冲击,直接影响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它关乎整个社会关乎我们每一个人,我们有必要对中国社会腐败的根源做一些探究,无论它对中国社会有无益助,都是中国大众的义务和职责所在。  前不久,一群朋友酒足饭饱之间话题越谈越多,自然的就谈到了社会现象和腐败的问题。在探讨社会现实中俱多让人不解的问题根源时,想不到朋友的一句戏谑之辞引来了大家的热议。朋友侃到:中国不正常现象如果你能找到问题的根源就自然通了,但如果你找不到问题的根源你用腐败去解释也就自然通了。朋友们用它试解多个现象一解就通灵应非凡,着实让酒菜又做了一回牺牲品。中国社会腐败的根源太深刻也太深奥,不是百姓能探得明白的,只能和网友们作浅显议论。如有不实和偏颇之处希望网友批评指正笔者会虚心接受积极改过。如果说笔者小题大做危言耸听,笔者断然不能接受,因为笔者就是一百姓,没有影响力,更不会对谁构成威胁,即使探得有误也只是笔者水平能力有限,并不违背党的反腐倡廉精神。  一、顶层设计中理论护佑。  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顶层设计,决定着国家和民族的意志走向和社会发展状况,所以它又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顶层设计是要有大思维和大智慧的。中国改革开放之初由于经验的缺乏,各国情况不同,中国应该怎样改,又将走向何方,中国的顶层设计没有做过多的正反两面考量,所以在缺乏兼顾性的偏向思维中给出了“过河”的改革理念。从理解的角度分析,它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脚踩西瓜皮类似。同时,这种理论给了中国的权力阶层足够的底气,为权力阶层做了错事可以不被问责提供了足够的护佑,他们可以一次又一次地犯错而没有人追究,因为他们尝试着“过河”,不知深浅。一次次犯错的结果使一个个企业(集体的、国营的)由赢利到负债、由负债到深度负债直至业务停摆。可笑的是恰恰是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的少数人从饿鼠变成硕鼠,他们一批接着一批一个等着一个,他们无疑先富了起来;因为过河,高额的洋设备价格一个高过一个,这个废品那个无用买了再换换了再买,花的是公家的,回扣是自己的。到时候企业一垮自己高升,拍屁股走人,留下一群无依靠的百姓。最后一个个企业被折价贱卖,一件件国有资产变向流失。而整个过程中只有两种人得了实惠——买者和卖者。人们发现,不是产品无市场,不是企业无前途,多数都因腐败引起的管理不善而告终。从一次次过河中人们尝到甜头,也拉开了腐败的序幕。  笔者无意指责谁更无意反对什么人和什么理论因为笔者既无这个能力更觉得这样做毫无意义,仅仅是就事论事反思过去寻找一些问题的答案仅此而已。如有网友给笔者送顶礼帽戴戴,笔者顶戴不起。生命不息博客难止,这也是博友的共同爱好,在打发时间的同时力求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政治素质也符合党的提高国民素质的要求。
  二、法律公平性的缺失。  法律公平性是法律产生和被认同的基石。法律制定之时没有考虑人的职位高低不同差别、也没有考虑人的富有和贫穷差别,它是在平等人格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以才具有公平性。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对触犯法律后惩戒实施中用金钱缩短刑期、用党员身份官职身份抵折刑期或用上述手段逃脱惩戒的现象,使法律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丧失。金钱和职权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被放大为腐败找到了方向,使得人们对金钱、权势趋之若鹜。  三、权治高于法治。  法制的不健全是文革导致严重后果的原因之一,这是历史的教训。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有多高,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依法办事,照章行事本应该顺理成章,但中国现实社会中处处表现着长官说了算的权力意志,没有体现出合法制度的严肃性和制度执行的确定性,有时合法制度和章程成为摆设。河南的“眼花”错案、山西吃空饷女副县长案就是典型例子。再看现实中的强拆强迁现象、置死守耕地红线基本国策于不顾的全国各地随处可见的侵占良田现象等也是权高于法的长官意志的体现。长官意志不能体现权力部门对社会和大众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是乱用职权的体现,是权高于法的体现。滋生腐败也就必然。  四、行政过程透明度有限新闻媒体和大众监督无力。  行政过程透明度这一问题提出的时间较晚,是因为长期行政过程本不透明才得以提出。过去的咱不议,就说现在,中央关于民生的文件在落实中有多少在第一时间、用公开的方式告知过百姓?何时让百姓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过?总是让权力部门遮遮掩掩,为少数人行腐留下了空间。再看各部门和地方文件又长又玄,那意思就是要让你看个糊里糊涂不知所云,这样执行起来百姓也只能随长官意志了,解释权就只能在他们嘴上。因为不透明才得以避开媒体和大众的监督。前不久发生的山西吃空饷女副县长案、陕西府谷县司法局正副局长学历造假暗箱升官事件虽然荒唐可笑,但实实在在。它们都是行政过程不透明造成的,如果透明,这些荒唐可笑的事根本不可能发生。而这些仅仅是冰山一角。  新闻媒体既是宣传党的政策的喉舌,又是国情民意的表达者,更是民族正义的呼唤者和维护者。记者是这一行业的先行者,曾几何时,他们的形象是那么的高大是那样的强势,但如今他们为了如实报道一则时事新闻常常要掩饰身份如同做贼一般,人身安全常常受到威胁,这样的事已屡见不鲜。日,上海三名记者拍摄拆迁区遭50人围殴,不就是因为拆迁过程中藏着一些腐败内幕见不得阳光吗。从一些曝光事实我们可以看出,记者这个本该强势的群体已然变成了弱势群体,百姓大众就更不必说有多弱势了,他们又何谈监督之责。没有了新闻媒体和大众监督,腐败会走多远多深呢。  五、权力环境整体净化不足。  日21:05
新华网 报道广东茂名系列腐败案涉及218名县处级干部,从媒体报道情况也可以发现,一个腐败案总是牵连一帮人,中国足球界早已沸沸扬扬但在前不久才终于暴出的足球腐败案等等都告诉人们一个事实:中国的腐败现象虽然人们早已看到,但它是不会轻易浮出水面的,中国的腐败呈普遍化、深度化、整体化趋势。在这样的环境中,不腐者就是腐者的威胁,他们因为不腐受到排挤和打压升迁机会渺茫,难以接触权力核心,正义难以伸张。所以权力环境整体净化不足也是腐败滋生的原因之一。  六、民主成分偏失。  在人们的记忆中,人民大会堂的会议厅里曾经有过百姓身份的座上宾,他们代表着最底层和最广大民众的声音。可是现在再也难以看到这些似曾相识的身影,既然这样,会有多少民意表达的成分呢。民意不能充分表达,大众意志难行腐败就会滋生。  毛泽东时代就其行政过程用现代观念来看表象上是专制的,但实质上是实现了人民大众的民主。事实上不仅政协在行政、决策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更由于各民主党派和大众的合理意见实实在在被采纳和执行,就拿国旗被确定这一小小的历史事件我们也可见一斑。这也是一个党和政府的难能可贵之处。  我们知道,陈永贵曾是中国唯一一位背着米袋子上班的农民身份的国家高级领导人,虽然他水平有限,能力平平但毛泽东就不知道吗?当然不是。虽然他是文革的产物,但他从另一个侧面表达了毛泽东对中国大众的一份尊重。农民身份的国家副总理这一事实告诉人们这样的道理:每一个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人人拥有平等的权利,国家实实在在地呵护民主意识,同时它是毛泽东凝聚民心的一种方式,对防止腐败有着深刻的意义,尽管有俱多不妥之处,但渗透着人们无法理解的这种深意。虽然文革有俱多问题,但它从另一个侧面告诉人们一个事实:无论你有多大功劳和多高职位,随时都会接受人民的监督,让你自觉去抵制腐败完善自我。笔者并非拥护文革,是因为客观、公正、全面看待历史问题是党的一贯主张,同时任何事物的两面性就看人们怎样分析和看待,就像改革开放也有滋生腐败不利的一面一样。  由于笔者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限制,错误之处肯定难免望网友斧正,笔者将虔诚叩问感激涕零!  (友情提示:1、关联博文:《现实告诉人们什么》、《中国为何免言战争》2、因为腐败才致无能,腐败导致中国面临危机。危机的关键之一是美国。关于美国本博在《美国对中国的威胁正悄然走近》、《醒醒吧,中国!!!》、《美国对中国战略的另一特点——无烟战争》、《可恨的美国佬,可怜的中国人》等文中有探讨,欢迎网友交流!)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7月29日电(记者汤计)据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消息,内蒙古检察系统最近重拳出击司法腐败,目前已有5名法官被采取强制措施。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检方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多路人马重拳出击司法腐败,已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7名法官被立案调查,其中5名法官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等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请审判长安智给一个合理的理由。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厅主审法官安智在“(2012)呼民一终字第992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审理及判决中徇私枉法。  1、编造案件主要证据,二审判决书称:其夫妻关系证明出具的时间是日,马焱没有按期提供银行审贷所需凭证及材料在先。事实上:一审二审全部案卷里没有上述出具时间是“日”的证明证据。  一审二审全部案卷里没有认定本人违约在先的证据!!!  2、隐瞒案件重要证据,二审判决书称:关于一审法院拒绝马焱阅读庭审记录、拒绝马焱咨询,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与支持。事实上:在二审案卷袋里有马焱提供的“内存卡”证据。  3、歪曲案件重要事实,二审判决书称:因福来屋房屋中介服务部提供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属合法经营,不存在黑中介问题。事实上:东风路工商所出具证明,福来屋在日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时营业执照已经作废,属于非法经营。  4、剥夺本人举证权利,二审时,本人要求播放视频进行举证,主审法官安智阻碍说:“不用了!”,随后结束庭审。  5、为其他当事人辩护,二审时,乌日塔那斯图的诉讼代理人郭喜红无委托书未能出庭指证辩护,是法官安智采取编造假夫妻关系证明、隐瞒内存卡证据、歪曲福来屋黑中介事实、否定一审程序错误、阻碍本人举证等不法手段,为其指证辩护。若非收受钱财,断然不会如此狂妄!  /player.php/sid/XNTc4MjI4NTMy/v.swf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安智徇私枉法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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