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举报人撤销举报是否可以不立案

论举报人对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监督
&&& 我国《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规定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惩治腐败、开展侦查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对于实名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依照《规定》第49条“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请求和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细则(试行)》第八章对办理实名举报人请求不立案复议和申诉的流程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日开始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166条规定:“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这条规定是《规则》赋予检察院举报中心新的一项任务,从而确立了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对侦查部门不立案审查的内部监督地位,为人民检察院公正廉洁执法、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有效的保障。笔者就举报人对检察机关不立案监督的意义、现状以及建议,提出浅显的看法。 &&& 一、举报人对检察机关不立案监督的意义 &&& 首先,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来源。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源头,管理好举报线索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取信于民,对举报线索在初查后不立案的监督则尤为重要。举报工作早已成为我国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举报制度也成为我国检察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举报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把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把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与群众的民主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形式,而举报人则是检察机关开展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坚实土壤。近年我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立案的相当一部分案件是经过检察机关收到举报线索后初核的案件,说明举报已成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主要线索来源,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 其次,举报人对检察机关不立案线索实施监督是完善举报权益的保障。我国《刑诉法》、《刑事诉讼规则》对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侦监部门、公诉部门、案管部门均可以在提请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流程等环节进行监督,而在侦查部门初查阶段、作出不立案处理且举报、控告人不行使复议权利的情况下则形成了监督上的空白,举报中心依照《规则》的要求开展不立案审查工作机制,可以在侦查部门初查、立案环节对举报线索情况进行追踪了解,从诉讼程序第一道关口防范有案不立、违规执法、违纪办案等情况的产生,从源头上保障举报、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理顺人民检察院举报、查办案件工作机制。 &&& 再次,举报人对检察机关不立案案件实行监督有助于促进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不立案审查工作涉及人民检察院内部制约问题,强化自身监督是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关键,加强不立案审查机制的制约功能,才能积极拓展举报线索的管理职能,使举报中心成为侦查部门立案前初查工作的即时监督部门,从而弥补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事后监督的不足,举报中心对不立案线索进行实时管理与监督,形成与侦查部门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制约机制,从而减少执法过错、执法遗漏、执法瑕疵等问题的产生,人民检察院内部监督到位,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廉洁执法,提升检察队伍素质,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 第四,举报人对检察机关不立案案件实行监督是维护信访秩序稳定的必要条件。举办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强举报人对检察机关不立案监督,对充分保障公民举报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近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之后,我国反腐形势发展迅速,人民群众从能举报、敢举报到愿举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线索后对贪污贿赂、渎职案件的查处率,如果举报后没有反应,石沉大海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出现打击报复情况,则会使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大受影响,甚至引发新的信访案件,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完善举报机制,加强举报人对不立案案件的监督,不仅对打击腐败非常有力,同时也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对赢得人民群众对党的政策、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很大的政治意义。 &&& 二、举报人对检察机关不立案案件监督的现状 &&& 首先,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开展不立案审查工作与举报人依法行使不立案复议权利在程序上存有冲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实名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依照《规定》第49条“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请求和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细则(试行)》第八章对办理实名举报人请求不立案复议和申诉的流程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而《规则》第166条还规定办理不立案审查案件的时限:“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应当在收到侦查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侦查部门对决定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退回举报中心”。由此可以看出,由于举报线索的种类具有多样性,有举报、控告人实名举报、控告,也有匿名举报线索,举报中心开展不立案审查工作与举报、控告人依法行使不立案复议权利在程序上存有冲突,即在同一时间内,针对举报、控告人提出不立案复议的案件,面临着:1、不立案审查和不立案复议程序谁先谁后;2、由“哪一级检察院、哪一个部门”审查;3、前一个程序处理完毕后,是否还需要进行后一个程序的审查等问题。 此外,本院侦查部门还直接受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指定管辖以及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举报线索,这些举报线索的查办结果,侦查部门都要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机关报告,由交办、移送的上级部门进行审查,与举报中心不立案审查也同样存在程序冲突。因此,举报中心在办理不立案审查案件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办理案件的范围,在理解上,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存在广义审查和狭义审查的概念,所谓广义不立案审查即只要是本院侦查部门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举报中心都要开展审查,这种审查方式,无法避免在同一时间内,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与举报、控告人提出不立案复议程序以及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交办、指定管辖等的举报线索不立案报告制度的冲突。所谓狭义的不立案审查即举报中心只对本院侦查部门对匿名举报或者举报、控告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不立案复议的举报线索作出不立案决定进行审查,对上级院交办、指定管辖及纪检等部门移送的举报线索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不予审查,由侦查部门向上级院或者其他机关报告审查。狭义审查方式可避免举报中心不立案审查与其他程序之间的冲突,但亦会遗漏对侦查部门不立案确有不当的线索进行监督。 &&& 其次,检察机关对不立案决定的审查缺乏透明度。从现行相关规定来看,虽然对不立案决定的监督内部主体分别由侦查监督、公诉以及控申部门,外部主体为举报人和人民监督员,但一般来说,由反贪部门答复举报人的内容及不立案理由是比较原则和简要的,而且检察机关内部复议也是不公开的,由此,得出的不立案结论,很难让举报人信服。而且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对于不立案的监督机制,也没有与举报人以及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相链接。 &&& 不立案审查机制实施的目的是举报中心对侦查部门经初查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从初查的内容、查办过程、不立案依据等方面严把审查关,充分挖掘线索利用价值,切实增强举报答复举报人实效,进一步提高举报线索成案率、减少违规执法办案,防止举报线索不立案造成信访矛盾的发生。当前,举报线索的初查工作由侦查部门独立承担,可能导致初查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及时有效地拘束,成为引发违规办案或涉检信访矛盾的诱因。举报中心对侦查部门初查的情况缺乏了解、答复举报人就缺乏说服力、息诉罢访效果有限,从而导致重复举报信访、缠访闹访有增无减,由此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使得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制度不信任。缺乏内部监督机制,举报线索初查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以外的机构予以有效地制约,从而保障侦查部门初查工作健康发展。举报中心对人民群众匿名举报和实名举报、控告人未提出诉求的不立案线索主动承担监督职能,与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实名举报、控告人就举报线索不立案复议申请的案件分别行使监督职能,共同构建一套完整的侦查部门不立案监督机制,从而保障对举报线索从个别监督到全面监督的转变。因此,我们在检察实践中,我们应高度重视举报人对检察机关不立案的监督,举报中心实行狭义的不立案审查范围与特殊不立案指定审查相结合的不立案审查工作机制。 &&& 再次,检察机关对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案件监督手段不尽完善。检察机关对内的不立案监督与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监督,不仅程序上不同,在监督手段和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内不可以使用《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监督部门对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后再做建议决定的,没有查证建议权,内部的监督方式和手段缺乏灵活性。由于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是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种决定,举报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复议和复查,不适用《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中规定的申诉程序,对于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仅仅规定了由控告申诉部门负责复议或复查,并没有对具体的复议、复查程序作出详尽规定。 &&& 三、完善举报人对检察机关不立案线索监督的监督机制 &&& 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每日收到大量群众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形式递交的举报线索,虽然举报线索在数量上基数大,但受举报人个体能力和素质的影响,举报线索的质量参差不齐。在举报的内容上,有真实有虚假;在举报的事实上,有实际有夸大甚至还有编造;在举报的目的上,有公心有私怨还有诬告和陷害;在举报来源上,有亲身经历也有道听途说。如果举报中心将这些举报线索未经梳理和排查,直接移送到侦查部门,势必造成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真假分辨和查处难度增加。在查办力度的投入上,为完成侦查部门的立案率考核,侦查部门更愿意查办上级交办、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和自行在办案中发现的窝案和串案的线索,举报中心移送的线索与侦查部门上述其他来源的线索相比,初查的成本和立案率存在明显的劣势和低位,举报中心移送的线索只能往后排,从而造成举报中心移送的线索查不查、何时查、查到什么程度处置随意。而举报、控告人在递交举报线索后,经历了漫长的等待期,迟迟得不到举报线索的查办结果,逐渐丧失了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制度的公信力,人民检察院查处职务犯罪就有失去人民群众支持的危险。为避免举报线索陷于上述状况,举报中心应当强化举报人对不立案决定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不立案审查机制。 &&& 首先,提高举报中心处理举报线索的工作质量,提高举报线索的立案率。举报中心要为侦查部门把好线索的过滤关,为有效降低举报线索移送后的查处难度,举报中心应加强举报线索移送前的审查和初核。在审查过程中,筛选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对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内容,可以直接答复举报、控告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控告,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积极开展举报线索初核工作,实施与实名举报、控告人“两见面”工作机制,通过初核约见举报、控告人,对举报线索进行有效的过滤和加工,引导举报、控告人提供有查办价值的证据和证明材料,从而保证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少而精,成为能够查办被举报人涉嫌犯罪的半成品甚至成品。举报中心初核后认为质量不高、成案证据获取几率不大的线索,可以直接要求举报、控告人补充线索,如果现有条件确实无法补充和调取的,经领导批示做存查处理,以弥补质量不高的举报线索移送多少,石沉大海多少的尴尬局面。 其次,完善与侦查部门移送举报线索的评估制度。为提高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质量,避免遗漏有查办价值的举报线索流失,对拟移送本院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建立举报线索评估小组,由举报中心、侦查部门承办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主管检察长组成,对于举报、控告案情重大、社会影响强烈、要案等举报线索,可以采用召开评估小组全体成员联席会的形式集体评估,共同讨论举报线索的处理。对于举报中心日常工作中认为有移送价值的线索,可以采用举报中心、侦查部门的承办人、主要负责人传阅的方式,分别审查和签署意见,最后由举报中心经过分析和研判,报主管检察长决定处理方式。无论是集体评估,还是轮流传阅的方式,都是为了防止个人或者部门在处理举报、控告线索过程中的随意性。随着移送举报线索质量的提高,侦查部门作出不立案处理决定的线索中所涉及事实复杂、取证难度大的情况居多,举报中心对其开展不立案审查工作就更有针对性,更能体现内部监督机制的力度。 &&& 对于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线索后,认为需要侦查部门重新初查的举报线索,也可以采用召集举报线索评估小组成员联席会的方式,举报中心充分论证需要侦查部门重新初查的理由,侦查部门可以对举报中心的意见进行补充说明,在新的初查过程中重新明确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的具体职能分工,既充分挖掘举报线索的成案价值,又便于举报中心对举报、控告人释法析理及稳控。 &&& 再次,完善举报线索通报、催办、预警制度。举报人往往认为,其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举报线索后,人民检察院必然开始查办。实际上,是否对被举报人进行刑事追诉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权的核心部分,举报线索的查办是人民检察院一项重要的权力,能否正确行使关系重大。由于职务犯罪线索在管理和查办过程中高度保密性,举报、控告人无法对人民检察院的查办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 为弥补不足,举报线索的查办工作应当成为举报中心对侦查部门内部监督的重要环节和重点内容。针对举报线索从举报中心移送侦查部门后,到侦查部门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中间查办周期长,侦查部门反馈情况滞后的情形,建立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举报线索网络移送平台,对举报线索移送一个月后未回复查办情况的,举报中心逐一编号、登记,定期向侦查部门通报和催办。对移送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两个月后仍然没有回复查办情况的,以及经举报中心不立案审查退回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重新初查的举报线索十五日内仍然没有开展工作的,建立举报中心、案管部门和侦查部门之间的预警机制,通过办案网络平台启动预警程序。 && 还有,切实健全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内部监督程序。对不立案决定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执法监督的重要方面,应当建立健全举报人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复议、复查程序,通过相关机制的构建,进一步将检察机关办理的直接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更有效地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从而促进检察机关提升侦查水平。检察机关内部对于举报人、控告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案件,可以采取复议听证的程序;除了不服不立案决定的举报人、控告人外,对人民监督员提出“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监督意见的,检察机关也应本着依法公开办案的原则,采用复议听证程序。人民监督员参与复议听证活动,可以从公正的立场把握检察机关做出不立案决定的原因及理由,监督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查处工作,更可以从举报人的角度,就检察机关是否应对举报线索做立案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以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检察机关做出的正确的不立案决定,人民监督员也可以从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协助检察机关做好举报人正确行使举报权的释法说理工作。公开复议听证形式,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主办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又撤案,举报人不服应做些什么?_百度知道
刑事立案又撤案,举报人不服应做些什么?
公安部问是否可重新立案。在侦查期间。为什么会撤案?请问,罪名成立,公安部门已认定他们,前不久电话通知撤案了、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谢谢您好:我们现在该怎么办:我公司举报案件刑事立案后
好,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控告。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不予立案,可以申请复议、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迅速进行审查,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控告人如果不服,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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