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拖欠工资怎么办发不起工资签了承诺书到时间了还是没发劳动局不管怎么办

上班15天没签合同,不做了家里有事,然后老板不发工资给我,找劳动局也没用怎么办?急急那个老板好嚣张_百度知道
上班15天没签合同,不做了家里有事,然后老板不发工资给我,找劳动局也没用怎么办?急急那个老板好嚣张
不做了家里有事上班15天没签合同,然后老板不发工资给我,找劳动局也没用怎么办?急急那个老板好嚣张
上法院告,你肯定蠃
没签合同怎么告怎么证明我在那上过班?
出勤表什么都可
只有短信聊天记录
其他3条回答
单的恨,玻璃窗都砸碎,如果我是你。看它的车停那里,没人看到的情况下。把它的车四个轮胎……
晕,我犯法了这样,耍我啊
不是耍你啊,我干过都没事。好好的跑了,看你够不够机灵。我就是工资都不要,隔了一两个月在报复它。是真的我也没事
要是被抓了我就不好了。。不敢有没其他好办法
现在的有钱老板,劳动局都是保护它的。故意不结工资我的老板,它就要付出代价。没有三四个人一起告是没有用的,
怎么搞他们,好不服白做
又不犯法的
不好意思我没办法
只要有人可以说明你在哪里上班过!就可以
不知道谁会帮,都不认识
那就要看你了工资拖着不给,如何向劳动局投诉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在一家理发店上班,老板把店转让了。有一个多月工资本来当时就要结的!因为我有事不在,就没有拿到工资,后来打他电话就老是拖,更可气的是现在打他电话居然给他老婆接,说我打错电话了!我听的出来是他老婆。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我在一家今年刚开的公司做美工,公司只有5.6个人的小公司,我是女生。在那没有签合同,上班也没有打卡记录,我们的考勤是前台整理,后发给老板。每个月15好发工资。
我辞职后老板跟我说到15好和员工一起发放工资,可是今年7月15好辞职后,到9月了都没发给我,但是在职人员都发了。我打电话给老板,他每天都是说明天明天,我打了差不多3周的电话给他,他又说过两天,后来我问他到底什么时候发,他说他实在没钱了,让我再等一星期,可是过了还是没有,我不知道还能不能拿到工资,...
劳动局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老版拖欠民工工资该去哪里投诉
我在一家店上班,在工作途中双手手臂受伤,休息一个月,看了几次医生。至今手都还没能完全好,医生建议我不要再继续这份工作不然伤很难好,于是我就像老板说明情况,要求辞职!一并给我上月我所做的工资发给我,他却不理不睬故意推辞、躲避,(从没敢和我提过工伤这事,更别说一个月的误工费和营养费了)现在我没去上班他就算我是旷工处理、、、我发工资的时候都是现金没有工资卡也没有工资单,不过收银台电脑里有显示所有员工所做的工资账目。请问我这样情况可以投诉吗?
工作半年没发过工资 老板恶意拖欠工资!我去劳动申诉 劳动局去调查。老板反咬一口说公司没我这个人。他要告我欺诈罪 我该怎么办?
公司不发工资,该如何到劳动告他?需要哪些证件证明?
我是从去年8月份老板从深圳市龙岗区请我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墉吓联鑫五鑫厂,老板谈的是8000/月发给我九月和十月的工资是每月6000元一月,当时我不做了老板说从下个月就给我8000元一月,担是到现也没有鉴定劳动合同也就一直不给发工资了说资金现在周转不过来算是先借给他算利息,一直到现八月了都没给我一分工资,我现在不做了,他给我只算了每月6000元到现在也没给我一分钱。求劳动法律如何帮我要回工资。
原国企销售人员,已辞职多月,公司以客户欠款为由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和迁移档案,如要办理手续必须签署责任承诺书。但原劳动合同并没有相关条款。部门经理出示了公司内部管理条例,请问是否可以以内部管理条例要求我签署责任承诺书?我已经到劳动保障局递交投诉函投诉原工作单位,但是劳动保障局并没有给我开具受理回执,请问劳动保障局在受理我的投诉函后几天内应该给予我答复? 如果我希望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请问应该怎么做呢?需要持有哪些证据?
我是一个小工头,去年在乌鲁木齐带了几个亲戚打工,在五建一个二包的下面干活,一直到现在那个二包都没有给钱。多次找劳动局协调,劳动局也是调节不下来,找了大老板也没用。现在劳动局让我把那个二包告上法庭,我现在该怎么办?应该去哪个法院去告,一步一步都该怎么办,需要准备什么内容(我这有施工记录和部分录音),是不是一定要找律师,找律师要多少钱?谁能帮帮我。
用人单位2个月了没有给我发工资 ,上班时每天5.起床坐不到3小时地铁才能上班。晚上6.30下班到家9.30了我吃完饭每天11.睡觉才能,用心工作了一个月多月居然没有给我发工资,求网上关注 求劳动维权我现在在老家公司电话除了同事居然没人应答都。 公司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49层。
我可以实名举报我叫曳关龙。求大家帮个忙我现在在老家临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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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实名举报我叫曳关龙。求大家帮个忙我现在在老家临汾我上班一个月了,老板不给发工资,我没有签合同什么的,可以去劳动局找么_百度知道
我上班一个月了,老板不给发工资,我没有签合同什么的,可以去劳动局找么
一、如果你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二、如果你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未签订合同,你可以从第二个月起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最多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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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低于约定的80%!去劳动监察投诉!
可以去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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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劳动局投诉吧。
找劳动局,未签劳动一月给两月的工资
打12333咨询
可以直接去当地申请仲裁,更多问题咨询可以打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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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湖州律师: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费用,承诺自担责任的效力及其法律后果
在劳动争议仲裁实务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案件。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请求用人单位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支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用人单位抗辩称是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或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交劳动者书写或签名的承诺书作为支持其抗辩的证据。面对这种案件,仲裁机构往往在处理案件中发生意见分歧。
由于认识上的分歧,导致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仲裁机构,甚至同一仲裁机构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到仲裁裁决的公信力,也直接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负面作用不小。笔者以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调查研究承诺书大量出现的成因和社会背景,从法理上去厘清关系,讲明道理,公正公平的解决争议,做到案结事了。
这种承诺书主要出现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后。过去劳动争议相对来说在数量要少多了,用人单位还没有意识到要求劳动者在不缴纳社会保险或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承诺。但是,当《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后,大量的宣传和培训,以及大幅度增加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给用人单位带来了警惕和教训,为了保护自己,用人单位纷纷要求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是,还有好多劳动者出于各种考虑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笔者在办案中发现许多用人单位并非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更多的原因倒是在于劳动者一方。
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笔者也了解和思考过,自从《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双倍工资制度,给用人单位的威慑力是不小的,用人单位大都积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去那种以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或终止的错误思维方式现在也不复存在了,因为用人单位也知道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是可以任意的随时的解除劳动关系。既然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利益,反而存在要按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不利益,为此事实上用人单位都是愿意和要求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然而,劳动合同签订需要双方同意签字才行,作为劳动者不愿意签字,用人单位也不可能强迫劳动者签字,而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大都是外地民工,他们至今还没有改变过去的思维方式,或者是源于对法律的误解或法律知识的欠缺,觉得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就被捆住手脚了,影响其今后的择业。从劳动合同法设立双倍工资这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是考虑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制度的设立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基本上已经扭转了这一现象和局面,但同时也带来了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给出了一个思路和办法,那就是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这是条例制定者为了保护用人单位提出的一个解决方案,以避免双方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果进入僵局的问题。但是,条例制定者显然也忽略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尽管我们国家劳动力供过于求,然而从地区和行业的角度来看,很多用人单位出现了用工荒、招工难的问题,如果外地民工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必然面临着企业停工停产状态,这是用人单位不愿意面对的事情。正是出于这种实际情况,很多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果的情况下,转而寻求折中的解决办法,承诺书的应运而生便是折中办法的产物。承诺书中要求明确劳动者是自愿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承诺自愿承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仲裁机构在面对劳动者的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和用人单位的抗辩意见,将作如何裁判,这事关法律的正确适用和释放的政策导向问题。面对承诺书,仲裁者是无法回避去回答他的效力以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从法条的文义解释,非常直观的态度似乎是,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每月加倍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规定任何例外的免责的条件,且条例对此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是,法律不能脱离现实太多,矫枉过正也是要避免的,应当对双倍工资这一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一定的限定,他应当仅限于劳动者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无过错的情况下,因为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机制改变为向劳动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将这一块利益让渡给劳动者,同时也校正了过去执法力度不够,导致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罚虚置的现实。但是,这种利益的让渡不应当是无条件,当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不能从其过错中获得利益,如果不这样反而会促成和激发劳动者的道德危险,故意借招工难、用工荒的优势地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届时借机以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提起仲裁主张双倍工资。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社会保险缴纳领域。当然社会保险缴纳领域中出现承诺书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一些。其中社会保险缴纳对用人单位而言,具有规避缴纳的积极性,因为参保率低一点可以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这个时候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到时候会秋后算账,而要求劳动者出具一个承诺书,造成是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的假象。但是,一些外地民工只顾眼前利益,不考虑养老、医疗保障等长远利益,从而不愿意从自己的工资里拿出一块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以及在当时尚未建立社保转移制度的情况下造成的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的情形。这些争议进入仲裁程序或司法程序中来解决,往往会出现公断“不公”的现象。
仲裁者和司法者一样,在处理这种案件的过程中是机械地去从文义上理解法条,还是要对法条没有明确的东西,作一回“偶然的立法者”,基于公平、公正的理念,在法律对有些没有明确规定的东西作出裁判。事实上,有些地方是提出了一些指导意见,其中有观点认为,对这种承诺书的支持与否,从时效法的角度思考,其大致路径是根据承诺书形成的时间,在仲裁时,该承诺书如果已经超过一年了,便以时效超过一年为由不予支持,如果提请仲裁时尚未超过一年的,以承诺书违法为由,对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初看起来,这种观点似乎有点道理,但当我们仔细解读一下仲裁时效的法条,会发现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而仲裁时效是对已经产生的请求权从起算点往后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届满。如果将承诺书之日解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那么从这一点起算往后经过一定的期间届满而消灭(如果采仲裁请求权消灭主义的话),其应当消灭或针对的是承诺书之前已经产生的请求权,因为没有请求权何来仲裁时效的起算?对于承诺书之后的侵害行为的请求权并不发生消灭的效果。而承诺书一般是对以后发生的事实及其后果作出的承诺,而以后发生的请求权,应当从其该项请求权产生后,且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请求权被侵害之日起算。为此,也不可能从承诺书形成日起算时效,并以超过一年时效为由不予支持。当然,对于承诺书之前已经发生的请求权,以承诺书的形成时间为起算点,并按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进行处理倒是另当别论。
还有一种观点,也是从承诺书形成的时间上考虑的。该种观点认为可以从承诺书是否超过一年为界限,没有超过一年,劳动者可以申请撤销承诺书,超过一年申请撤销的,不予支持。这实际上是将民法上的“撤销权”移植到劳动法中,这种移植并非不可。但是有一点,民法上的可撤销是有其一定的条件的,一般适用于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然而,不管有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一概以一年除斥期间为由予以撤销,法理上不能站住脚,也没有法律依据,这种观点只有在劳动者因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作出的承诺书才有意义。还需指出的是,如果从撤销权的角度探讨承诺书的话,我们不得不面临有些承诺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应确认无效的情形被错误地当做可撤销处理。为此,一概以可撤销的方案解决承诺书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好办法。
通过对法条的理解和承诺书出现的现状的考察,笔者以为在对待承诺书的问题上不应当搞一刀切,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便寻找出一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接受,又符合法理,也不违反现行法律的方法。
承诺书作为一种承诺,是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作出的意思表示,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承诺书的作出者确认了一个事实,那就是作出承诺者确认自己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另一方面作出对该事实导致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对于这种承诺书,首先应当审查的是承诺书是否有效。就不愿意缴纳社保的承诺书而言,由于我国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说明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和强制性义务。如果允许义务主体以协议或承诺书的方式不履法定义务,则必然会破坏法律秩序,尤其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系属公法上的义务,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和运作,事关社会整体利益。故承诺书关于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并不发生免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据法律强制性规定设定的义务的效力。但是,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我们认为,承诺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发生免除参加社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效力,这是从公法意义上得出的结论。但是,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内部关系而言,他们之间涉及的私人利益,从私法的角度,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约定免除对方的义务,只要这种约定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允许劳动者在出具承诺后,仍可以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为由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无疑表彰当事人可以从违反自己的允诺中获得利益,显然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内部的关系,基于私利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原则,在对其私权利处分后,应当承担私权利处分的法律效果,若允许当事人处分其权利后反悔,将会破坏法律秩序的稳定,从价值判断的角度也是不予倡导的。同样的道理,有关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承诺书,涉及到的双倍工资也是私人的利益,也应作如是观。
当然,对于上述承诺书,除了从公法角度作出不能免除强制性义务外,因为还涉及到私的利益,如果劳动者在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的以保护其权利的,仲裁者应当首先审查是否劳动者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出具的,就是存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场合,劳动者辩解用人单位要求其出具承诺书,如不出具承诺书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不能以胁迫对待,因为条例规定劳动者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在当查明存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等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情形下的出具承诺书的,可以裁决撤销此类承诺书,并对劳动者有关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双倍工资予以支持。如果劳动者超过一年提出撤销请求,仲裁者将不再审查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也不考虑支持劳动者的撤销请求,从而对劳动者有关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双倍工资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出具此类承诺书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通知方式对承诺书作出撤销,要求缴纳撤销之后的社会保险,或者要求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缴纳撤销通知之后的社会保险或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劳动者的撤销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后的合理期限内,未予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对撤销通知到达后的合理期限届满(比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理期限可以掌握在撤销通知到达后一个月)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此后的补缴义务,并承担此后因不履行上述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劳动者没有通知撤销承诺书,直接向仲裁机构提请要求用人单位缴纳此后的社会保险或补订劳动合同的,仲裁机构应当裁决支持。这是由承诺书的不适法性所决定的,任何有权对这种不适法状态进行纠正,以回复到适法状态,且这种回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据法律应该做的事情,并不损害双方的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1、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承诺书或协议书等方式确认自己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并不发生免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予支持,但依按现行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政策,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不能补缴的个别险种除外。
2、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承诺书或协议书等方式确认自己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援引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予支持,但是劳动者在承诺书形成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承诺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发现承诺书存在用人单位欺诈或胁迫劳动者的情形下形成的,应当支持劳动者的撤销请求,对劳动者援引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3、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承诺书或协议书等方式确认自己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予支持。但是劳动者在承诺书形成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承诺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发现承诺书存在用人单位欺诈或胁迫劳动者的情形下形成的,应当支持劳动者的撤销请求,并对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请求进行时效审查,对未超过时效部分予以支持。
4、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承诺书或协议书等方式确认自己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在承诺书出具后又以书面等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撤销承诺书或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未为劳动者缴纳以后的社会保险费的,援引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自撤销承诺书的通知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的合理期限届满时起的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5、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承诺书或协议书等方式确认自己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承诺书出具后又以书面等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撤销承诺书或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请求进行时效审查,对未超过时效部分予以支持。
& 以上是笔者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碰到的一些问题,尽管通过思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但由于现在各地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认识不一,做法不一,也只能仅仅作为一种观点提出来,未必在劳动争议处理实务有所帮助,毕竟律师不是搞法学研究的,他更关心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是怎么做的,这直接关系到代理思路的确定和案件结果的成败。不过思考总比不思考好,这也是笔者撰写本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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