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但债主提供的抵押物是需假的,这种能购成集资诈骗罪罪吗

某某谎称其要购置绵羊,向别人有利息借款四万元,后就不再和债主见面,已有一年多,此举是否构成诈骗罪?_百度知道
某某谎称其要购置绵羊,向别人有利息借款四万元,后就不再和债主见面,已有一年多,此举是否构成诈骗罪?
提问者采纳
是否有借款的书面证明,就是拮据,但诈骗罪在执法机关认定诈骗事实前并不构成
有借据,并写明用价值10万的拖拉机为担保物,但后来他弟弟说拖拉机是他弟弟的,不是他的,不让扣留,而他又躲开我们不见面。使我们无法找到他,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构成诈骗罪,你需要先向公安机关报警,又由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其犯罪事实,同时记得保存好你的拮据已经和他弟弟的对话的录音(就是他弟弟确认不允许其兄将拖拉机作为担保,其兄行为是个人行为的录音)然后寻找律师搜集证据材料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偿还借款并且赔偿你的各项损失,至于是否构成诈骗则由检察机关在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的倾向决定的,但要注意一点,刑事诉讼是由公诉机关提起的,并不是单纯的个人,也就是说对方就算拿钱来和你和解,如果认定有罪的话最多就是轻判,而不能免罪。忘记告诉你了,起诉是有个2年时效的,过了2年法院就不再受理了,所以你要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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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也有借款没还、现在我该怎么维权
还是得还钱,到了还钱期,那只是借钱合同上的违约;至于借的钱或者开矿是不是有你的名义呢?钱去哪了,开了经营不善,有的话你的房产就不分婚前婚后了,还不上,按违约条款处理借了钱没开矿吗?没开就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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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借了车,被别人扣了,扣车人是他债主,债主将他告诈骗罪…抓起来了我的亲戚…但是车还扣在债主那
河北-邯郸&05-23 23:40&&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亲戚借了车,被别人扣了,扣车人是他债主,债主将他告诈骗罪…抓起来了我的亲戚…但是车还扣在债主那,我能要回我的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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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生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刑二终字第33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德生,又名张伟,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德生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德中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德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德生,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以来,被告人张德生为倒贷款,向多人借款,欠下巨额债务。2013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张德生在无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实资金状况,以帮助其亲戚、朋友倒贷款等借口,以高息为诱饵,先后多次骗取林某、霍某甲、张某丙、姜某甲等14人款项共计188.74万元,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之前的欠款,其余被张德生挥霍。2013年9月底,被告人张德生逃匿到外地。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德生在黑龙江省虎林市宝东镇一饭店内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八五○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3年八九月份,被告人张德生在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以帮助他人倒贷款等理由,诈骗被害人林某现金6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林某(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林楼村)陈述,我与张德生一起吃饭时相识。自2013年8月份开始,张德生以给别人倒贷款为名多次高息向我借款,只给过我1.1万元的利息。现在部分钱款已经归还,尚有88万元未能归还。其中,张德生以赵某甲想倒贷款为由向我借款4万元,并提供了赵某甲的鲁N×××××白色六轮车当抵押物,还出具了署名为赵某甲的借条;后张德生称于某乙想倒贷款借钱,并提供了于某乙的父亲于某甲打的借据,我给了张德生13万元;还有一次张德生趁我喝醉从我银行卡中转账了12万元;9月4日,张德生以他弟弟张德才出车祸和吴某甲用钱为由向我借款8万元;9月18日,张德生以郭某的车坏在外地为由向我借款1万元;剩余的钱款都是以给别人倒贷款等理由向我借的钱。我给张德生大部分都是现金,有我自己的钱,还有我借曹某乙、曹某甲等人的钱。我曾多次向张德生催要欠款,张德生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张德生跑了。2、证人赵某甲(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沙庄村)证实,日中午,我想向张德生借1万元钱,张德生让我把车开到老城派出所作抵押,下午3时左右,张德生让我打了一个欠条。晚上9点钟左右,林某来派出所了,张德生跟林某出了派出所大门,一会儿张德生回来给我9700元钱。9月6日下午,我还给张德生1万元现金,张德生让我到林某的哥哥在老城镇街上的门市上开车去。我要那张欠条,张德生说欠条已经撕了。张德生跑了后,我听说张德生把我打的欠条给了林某,还把欠条改成了4万元。3、证人于某甲(住山东省武城县时代花园)证实,我没有向林某借过钱,署名我向林某借13万元的借据也不是我写的。4、证人曹某甲(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六合村)证实,我与林某是表兄弟,自2013年6月份以后,林某多次向我借款19.5万元,后归还4.5万元,余款未还。5、证人曹某乙(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六合村)证实,我与林某是表兄弟,2013年八九月份,林某借我20万元没还,我听说林某把这钱借给张德生以后,张德生跑了。6、证人庚秀燕(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军店村)证实,我是军店村的妇女主任,张德生和张德才是亲兄弟,张德才一直在天津市打工,没有听说张德才出过车祸。7、赵某丙(被告人张德生的岳父)证实,张德才是张德生的亲弟弟,我没有听说张德才出过车祸。8、证人郭某(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三义村)证实,张德生是我内弟赵某丙的女婿,我只有一辆农用三轮车,没有开车去过外地,也没有车坏在外地的情况,我没有向张德生借过钱。2013年9月张德生向我借款3万元,过了几天就还上了。9、证人吴某甲(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粮所)证实,2013年八九月份,张德生没有帮我借钱倒贷款。10、借据10份证实,被告人张德生向林某借款88万元的情况。11、武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本案中林某提供的编号7的借据复印件中(署名为于某甲的借据)字迹为张德生所写;本案中林某提供的编号8的借据复印件(署名赵某甲的借据)中,“林某”“40000”“肆万元”字迹为张德生所写,其余部分为赵某甲所写;本案中林某提供的编号10的借据复印件中(张德生所打借据)字迹为张德生所写。12、被告人张德生供述,2012年七八月份,我看到别人倒贷款赚钱,也开始倒贷款,我借款的利息都挺高,天数越短利息越高,一般1万元一天的利息就是500元。2013年初的时候我有几十万元的外债,为了堵窟窿,我开始借东家补西家,2013年6月份时,我欠账上百万元了,到了2013年7月份,因债主长期找我要账,我只能继续借钱还账。日左右,我再也借不到钱了,只能出去躲债了。不算我岳父帮我借的45万元,我还欠他人200余万元,这些钱大部分倒贷款赔进去了,我自己用了少部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2013年八九月间,我以倒贷款为由,一共从林某处借款80多万元,这期间还了林某20多万元,还欠林某60万元。因为我从林某处借款太多了,怕林某不借给我,我冒用我朋友于某乙的父亲于某甲的名义向林某借款13万元,后我把该钱款归还了。我和赵某甲共同从林某处借款4万元,用赵某甲的车抵押的,后来也归还了。因为我借钱的数额比较大,担心不好借,就用的为别人倒贷款的名义,借的钱倒贷款赔进去了。二、2013年7月份,被告人张德生在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以帮助他人倒贷款等理由,诈骗被害人霍某甲现金4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霍某甲(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工业街)陈述,我通过李某丙认识的张德生,张德生以倒贷款为由多次诈骗我59万元。日,张德生来借钱,因为之前张德生多次借钱,我让张德生重新打条,这样,张德生一共给我打了5张欠条,共计32万元。从7月7日以来,张德生又先后向我借款7次,共计27万元。后来我找张德生要钱,张德生说先把他的大车和收割机都押给我,我相信了,结果过了两天张德生就跑了,而且张德生的大车和联合收割机早就抵押给别人了。2013年7月至9月期间,张德生通过转账形式向我归还过借款,但张德生未让我销毁欠条,让我先拿着,过了几天,张德生又向我借款,我以现金形式又给张德生了,张德生给我钱的目的是让我相信他有钱,让我放松警惕,继续借钱,张德生每次都是还了又借,我手里的欠条都是没还的欠款,一共59万元本金。张德生如果真还了钱,不会不撤欠条的。张德生刚开始给利息,到跑前2个月不给了,一共给我9万元左右的利息。2、协议书及借条复印件12份证实,被告人张德生向霍某甲借款59万元的情况。3、被告人张德生供述,2013年四五月份的时候,我因为倒贷款和欠别人钱,李某丙给我介绍了霍某甲,然后我借了霍某甲10万元,期限1个月,1角的利息。接着我又陆续借了霍某甲一些钱,到了7月份一共借了32万元,我一共给了霍某甲4.5万元利息,本金32万还是没还。在7月份我又分好几次借了霍某甲一些钱,具体多少钱忘记了,9月份的时候我还了霍某甲一些本金,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我还欠霍某甲40万元。这些钱都是以给朋友亲戚倒贷款用的理由借的,都打过欠条,但是我还钱的时候,存在没给我借条也没有当面销毁借条的情况。三、2013年8月份,被告人张德生在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以帮助他人倒贷款等理由,诈骗被害人张某丙现金24.6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丙(住武城县老城镇军店村)陈述,我与张德生同村,是叔伯兄弟们。2013年8月份,张德生多次向我借款共计45万元,借钱理由大多是倒贷款,还说过岳父用或者收割机上用等。之前张德生向我借过多次,有时候几天就还上,过几天又借,来来回回很多次。到了2013年7月底时,我核对张德生打的欠条,张德生欠我个人60多万元,欠公司15万元,我就催张德生还款,张德生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张德生陆续归还了一些,有的还了又借走,现在把公司的还上了,还欠我45万元。张德生一共向我借款112万元(包括归还的),我一共获得利息5-6万元。2、借据5份证实,被告人张德生向张某丙借款45万元的情况。3、被告人张德生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向张某丙借款之后陆续转账给张某丙20.4万元等情况。4、被告人张德生供述,2013年春节之后,我开始以倒贷款等理由张某丙借款,目的为了归还我借霍某甲等人的钱,之后我多次向张某丙借款,到了2013年6月份,张某丙打电话告诉我,我欠他60万元了,让我还款,我到张某丙处看了借条,欠张某丙个人60多万元,欠他公司50万元,还欠霍某甲30多万元。我知道外债这么多后,也没有办法,只好拆东墙补西墙,现在还欠张某丙30万元。四、2013年9月份,被告人张德生在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以帮助他人倒贷款等理由,诈骗被害人姜某甲现金16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姜某甲(又名,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城区花园小区)陈述,我与张德生邻村,因此相识。2013年9月初,我在老城信用社取钱,遇到张德生,张德生以倒贷款为由向我借款,我借给张德生6万元,张德生打了借条,说过几天归还。过了几天,张德生以给他岳父倒贷款为由向我借款6万元,打了欠条,又过了几天,张德生以自己倒贷款为由向我借款4万元,也打了欠条。后我找张德生要钱,张德生说把还我的钱借给马某了,我问马某,马某称张德生还欠3万元,我感觉不妙,联系张德生,张德生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逃跑。2、借条3份证实,被告人张德生向姜某甲借款16万元的情况。3、被告人张德生供述,我一共向姜某甲借过四五次钱,都打有借条,现在还欠姜某甲公司5万元,这5万元抵押给姜某甲一辆六轮车。我过去向姜某甲借过钱,归还过姜某甲5万元,并对欠条进行了辨认,我记得还欠7万元,欠条没有撕。五、2013年8月份,被告人张德生在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以其弟弟干批发需用钱等理由,诈骗被害人李某丙现金13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丙(住武城县老城镇北街村)陈述,我与张德生是2012年认识的,张德生家庭条件一般,张德生有辆九米六的货车,平时跑运输,后来开始倒贷款。2013年8月份的一天,张德生以他弟弟干批发需用钱为名向我借款两三次,共计18万元,说好用几天,利息5分或6分,后我找张德生要回5万元,余款一直没有给我。张德生跑的前两天,张德生的债主来要账,张德生让我帮忙,我帮张德生归还了25万元的账。后来听说张德生在外面借了200多万元。2、证人徐某(经营武城县老城镇城东小额贷款公司)证实,2013年7月份的一天,张德生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我借款5万元,到期后张德生一直不还,后李某丙帮张德生归还。3、证人李某甲(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南屯村)证实,2013年9月上旬,张德生以买联合收割机钱不够为由向我借款13万元,后李某丙帮张德生归还12.5万元,剩余的5000元因李某丙的关系我没再要。李某丙还钱后过了两三天,张德生就跑了。4、证人于某乙(住山东省武城县时代花园小区)证实,2013年9月份,张德生给我打电话说欠于某丙等人钱,让我帮忙说情宽限几天,我回来后,知道张德生欠林某等人的钱,张德生的欠账不少,张德生想让我用时代花园的房子抵押借钱,我与张德生到房管局复印了房产证,9月18日,我给李某丙打了25万元的欠条,因李某丙当时没钱,只把欠条拿走了,我把房子的手续给了张德生就回长春了,李某丙把钱给谁了我不清楚。2013年9月底张德生带着妻子来长春找我,住了三天后离开,说是要钱还账。5、被告人张德生供述,我用李某丙的钱挺多的,现在还欠13万元,当时怎么说的记不清了。六、2013年9月份,被告人张德生在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倒贷款等理由,诈骗被害人于某丙现金5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于某丙(住武城县张庄社区3号楼2单元301室)陈述,我与张德生是朋友关系。2013年9月初,张德生以倒贷款为由向我借款2万元,期限3天,没有约定利息,张德生打有借条,过了几天我向张德生要钱,张德生让我再等等。到了9月20多号的时候,张德生又以倒贷款为由找我借5万元,并说把他的奇瑞瑞虎轿车抵押给我,我借给张德生3万元,因为轿车是张德生妻子的名字,我让他妻子在空白纸上签的字。我与张德生分开约20分钟,林某给我打电话说找不到张德生了,后来就都联系不上张德生了。张德生把车抵押给我以后,老城的“胖强”找我说这辆车是他担保从徐某那里开出来的,找我要车,我没同意,到了10月底,我一个朋友看中这车了,给我打了个5万元的条,把车开走了,我朋友开了两天,车就让李某丙弄走了,李某丙说张德生欠他钱,后来“胖强”把车的手续和张德生给我打的欠条都拿走了,我现在也不知道车在哪里。证人赵某乙(被告人张德生之妻)证实,2013年夏天,我家买了一辆瑞虎轿车,当时交了4万元的首付,每月按揭2300多元,我与张德生在9月份去东北的当天,张德生让我在于某丙提供的一张纸上签名,然后于某丙把车开走了。被告人张德生供述,我以倒贷款为由分两次从于某丙处借款5万元,我把奇瑞轿车抵押给了于某丙,这些钱至今没有归还。我把这些用于归还利息了,但是归还给谁记不清了。七、日,被告人张德生在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以倒贷款等理由,诈骗被害人张某丁现金6.74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丁(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三合街村)陈述,我很早就认识张德生,日,张德生以倒贷款为由向我借款7万元,并用他的奇瑞轿车抵押,当时张德生说自己要用车,只给我留下了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因为张德生之前的都还上了,我就同意了,当时说使用10天,利息4分,我借给张德生钱的时候扣除了1000元利息,只给了张德生6.9万元。到期后,张德生一直拖欠不还,后来听说张德生跑了。2、借据证实,被告人张德生向张某丁借款7万元的情况。3、被告人张德生银行卡明细证实,张德生从张某丁处借款后向张某丁转账1600元的情况。4、被告人张德生供述,我以倒贷款为名向张某丁借过钱,现在还欠7万元,这笔钱还给张某丙了。八、2013年9月份,被告人张德生在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以倒贷款等理由,诈骗被害人祝某现金3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祝某(住山东省武城县利城金岸小区)陈述,我卖手机的时候与张德生结识。日上午,张德生以倒贷款为由找我借款1万元,使用期限1天,利息500元,并打有欠条,后我找张德生要钱,张德生一直往后推。到了15日上午,张德生又以倒贷款为由向我借款2万元,并称第二天连上次的1万元一起还,下午我给了张德生2万元,张德生打了欠条,并给我1000元的好处。到了9月16日下午,张德生给我打电话说钱已经倒出来了,但是还差点钱就能把他抵押给张某丙的奇瑞轿车弄出来,并让我再借给他钱,并许诺晚上把钱全部归还,我考虑有前两次的欠条,张德生还在派出所上班,就借给张德生1.7万元,这次没打条。后我找张德生要钱,张德生说把钱借给朋友了,晚两天给我。9月17日,我一直盯着张德生,张德生给我3300元的利息,9月22日我听说张德生跑了,也联系不上他了。我联系于某丙,于某丙说张德生留下3000元钱还我,不可能跑了,我就去北京了,后于某丙把3000元给我了。2、借条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张德生向祝某借款3万元的情况。3、被告人张德生供述,我以有人用钱为名分两次向祝某借款4万元,打有欠条,这些钱还给徐某当利息了,至今未归还祝某。九、日,被告人张德生在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以倒贷款等理由,诈骗被害人辛某现金3.9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辛某(住山东省武城县利城金岸小区)陈述,我与张德生是同事。日上午,张德生以倒贷款为名,向我借款4万元,约定使用期限1个星期,利息1000元,我给了张德生3.9万元现金。到期后我向张德生催要,张德生让我再等等,后听说张德生欠下130多万元的债务,带着妻子和孩子跑了。借条证实,被告人张德生向辛某借款3.9万元的情况。被告人张德生供述,我在武城县老城派出所上班的时候,以倒贷款为由,向辛某借款3.9万元,打有欠条,这些钱我还给别人或者自己使用了,至今未还。十、日,被告人张德生在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以需要用钱等理由,诈骗被害人霍某乙现金2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霍某乙(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祝官屯村)陈述,我与张德生是同事。日,张德生向我借款2万元,说是用半个月,给我5分钱的利息,我同意了,第二天,我将2万元现金交给张德生,张德生打了欠条。到期后我联系不上张德生了,后来听说张德生欠款130多万元,带着妻子和孩子跑了,这些钱至今未还。借条证实,被告人张德生向霍某乙借款2万元的情况。被告人张德生供述,2013年9月份,我以需要用钱为名向霍某乙借款2万元,我打有欠条,这笔钱我归还欠林某的利息了。十一、2013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张德生在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以倒贷款等理由,诈骗被害人吴某丙现金5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吴某丙(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位官屯村)陈述,我与张德生是同事。日,张德生以帮别人倒贷款为由向我借款2万元,并承诺用期10天,利息1000元,当天下午我给张德生2万元现金,并让张德生写了一份欠条。日,张德生以同样理由向我借款5万元,也是说使用10天,利息2000元。到期后张德生未归还欠款,也没有给过利息。后来我听说张德生欠下巨额债务,带着妻子和孩子跑了。2、被告人张德生供述,2013年七八月份,我以车出事为由向吴某丙借款2万元,后来将钱归还。2013年9月份,我又以倒贷款为由借了吴某丙5万元,这笔钱我给林某当利息了,至今未还。十二、日,被告人张德生在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以资金周转等理由,诈骗被害人李某丁现金4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丁(山东省禹城市李屯乡人)陈述,我与张德生是同事。日,张德生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我借款4万元,约定使用期限1个月,打有借条,到期后一直没有归还,我也联系不上张德生,听说张德生跑了。张德生借钱时给我一张中石化加油卡,并称每个月能用他的身份证刷出700元的加油费,这是给我的利息,但张德生一次也没有刷过,我也没用过那张加油卡,卡上也没有约定的加油费。2、借据1份证实,被告人张德生向李某丁借款4万元的情况。3、被告人张德生供述,2013年8月份,我以倒贷款的名义向李某丁借款4万元,打有欠条,这笔钱中部分还别人了,部分自己使用了,至今未还。十三、日,被告人张德生在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帮别人倒贷款等理由,诈骗被害人王某丙现金3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丙(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工业街4号内100号)陈述,日上午,张德生以帮别人倒贷款为由向我借款3万元,并说只用1天。同年9月13日,我交给张德生3万元现金,因考虑只用1天也没有提利息的事情,也没有打条。后我找张德生要钱,张德生拖着不还,到了9月19日晚上,我就联系不上张德生了。2、被告人张德生供述,2013年9月份,我向老城派出所工作的王某丙借款3万元,没有打欠条,这笔钱我归还别人了。十四、日,被告人张德生在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倒贷款等理由,诈骗被害人姜某乙现金2.5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证人郝某(姜某乙之妻,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军店村)证实,我丈夫姜某乙又名姜云山,与张德生是好朋友。2013年8月份,张德生找姜云山说用用贷款证,也没说干什么用,只是承诺到期还款。到了8月23日,张德生拿着我家的贷款证去老城信用社贷款3万元,因为关系不错,姜云山没让张德生打条,也没提利息。到了9月份的时候,因为我儿子订婚需要用钱,找张德生要了5000元,余款至今未还。证人赵某乙(被告人张德生之妻)证实,我家没有联合收割机,我父亲赵某丙买了一辆联合收割机,我和张德生没有添钱。3、被告人张德生供述,我是以倒贷款的名义找姜云山借了3万元,这些钱我用来购买联合收割机了。现在还欠姜云山2.5万元。其他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1、证人赵某乙(被告人张德生的妻子)证实,张德生是从2012年八九月份开始倒贷款的,我家没有钱,张德生就给别人或者投资公司借钱,张德生倒贷款的利息较高,两三万元几天就一两千元的利息。到2013年9月份出事,张德生告诉我外面欠有186万元了。我知道张德生借过霍某甲、林某、姜向勇、张某丙等人的钱,大约210多万元。2013年9月份,张德生的债主都来要钱,张德生带我一起跑到黑龙江省鸡西市张德生的父母家躲债去了。张德生除了倒贷款没有干过其他的生意,家里条件也不行,结婚后就开始还债,一直过着欠债的日子,现在也没能力偿还200多万元的欠款。另外,我父亲赵某丙有一辆联合收割机,在姜向勇的纺纱厂停着,听说是张德生把联合收割机抵押给刘某借款10万元,但张德生不承认,说是用联合收割机办贷款没办下来,停在姜向勇的厂子里。2、证人王某甲(住山东省武城县武城镇东徐村)证实,日,我女婿的大哥徐永壮带张德生找我借款,理由是还贷款,就用几天。9月25日,我给了张德生7.5万元现金,并约定利息4分,张德生打了欠条,这笔钱张德生除了给过我三个月的利息共计9000元外,余款一直未还。后来听说张德生在外面放贷款,已经跑了。3、证人吕某(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文化街1号内11号)证实,张德生跑前一个月左右,张德生向我借款三次共计14万元,都归还了。4、证人马某(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沙庄村)证实,2013年8月初,张德生的岳父赵某丙找我借款3万元,说是张德生倒车赚钱用,就用几天。8月5日,我把3万元钱给了张德生,这笔钱至今未还。5、证人曲某(住武城县美林花园小区12号楼1单元201室,又名曲振)证实,从2012年12月份开始,张德生先后大约向我借款七八次,借了二三十万元,开始借的钱基本上都还清了。其中,2012年12月份,张德生以他家的大货车抵押借款6万元;2013年8月份,张德生还借过我三次钱共计11万元,有个5万元张德生是用一辆联合收割机抵押借款的,当时他说这辆联合收割机是他自己的,后来才知道是赵某甲的。这四笔共计17万元,张德生一直未归还,中间只给过几次利息。日左右,张德生跑了,我把张德生的大货车卖了10.5万元,把联合收割机抵了我欠别人的4.5万元的债务。6、证人李某乙(武城县天虹棉业有限公司老板)、王某乙(武城县天虹棉业有限公司会计)证实,2013年八九月份时,曲某给我打电话说一个朋友把一辆联合收割机放到我厂子,我同意了。过了四五个月,曲某让人把联合收割机开走。7、证人张某甲(被告人张德生之父,住黑龙江省虎林市856农场)证实,我听说张德生欠了180多万元无法归还,不知道张德生借钱的理由和钱的去向。张德生在我处呆了两个多月,说是欠人家钱还不上了,身上也没钱了,这期间张德生给别人开大车打工,张德生没有给过我钱,2012年冬天还找我借款2万元。8、证人张某乙(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浩天家园)证实,我与张德生是叔伯兄弟,2011年底张德生向我借款6000元,后归还。我没有通过张德生向别人借过钱或还过贷款。证人吴某乙(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沙庄村)证实,日,赵某丙称自己的联合收割机被人开走了,需要借款10万元还款,我从老城镇农村信用社贷款10万元借给了赵某丙,赵某丙打了收条,至今赵某丙也没还钱。证人刘某(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东屯村人)陈述,日或13日,我同学姜某甲打电话称张德生想向我借款10万元,用一台联合收割机抵押,9月14日,我让把收割机放到姜某甲姐夫的织布厂里,张德生的岳父把收割机开去的,接着姜某甲和张德生找我签了借款合同,我给张德生转账10万元,合同上写的是借款半个月,月息二分八。日,姜某甲、张德生、赵某甲一起来我公司,姜某甲说张德生用赵某甲的农用六轮车作抵押借款5万元,我跟张德生签了合同,期限5天,利息1000元,我让赵某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写了自愿担保,我当天给张德生5万元现金,赵某甲把车开到老城镇第一棉厂。借款到期后我和姜某甲都联系不上张德生了。现在我把这两辆车都扣下了,其中联合收割机成色较新,农用六轮车刚买了几个月。11、证人姜某甲证实,张德生欠我钱,有一次我找张德生要钱,张德生说过几天还。张德生还说他岳父的联合收割机已经交上定金还差点钱,我给联系了刘某,用张德生岳父的收割机抵押,刘某借给张德生10万元,该款一直没归还。12、证人赵某丙(被告人张德生岳父)证实,2013年9月份,张德生对我说一个熟人能把收割机抵押到银行贷款,我觉得当时用不着收割机,就同意了,后来我让人把收割机送到了一个纺织厂里,后来我再开去,姜向勇不让开了,说张德生将我收割机抵押给刘某借款10万元。13、证人赵某甲证实,2013年9月份的一天,张德生以拉东西为由找我借六轮车,我到了县城才知道想抵押我六轮车借2万元,张德生说用一晚上,给我2000元好处费,我同意了,张德生让我在一张A4纸上签了名字,后张德生拿着纸和我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到幸福家园门市楼下的一个投资公司里去了,我当时后悔了,就把车开跑了。晚上,张德生找到我说第二天就把车送回来,我开六轮车拉着张德生、姜向勇把车放到老城镇第一棉厂东门口,第二天张德生没有还车。张德生跑了以后,我去找姜向勇,姜向勇说张德生用我的车抵押了5万元。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德生出生于日等基本情况。15、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八五○公安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日,该分局接到武城县公安局的协查通报后,经过摸排走访,于当日中午,在黑龙江省虎林市宝东镇一家饭店内将张德生抓获。16、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农垦看守所出具羁押证明证实,张德生因涉嫌诈骗罪于日被八五○公安分局羁押该所,日被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解回。17、被告人张德生的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张德生银行卡的转账情况。18、借款合同、借条2份证实,被告人张德生向刘某借款15万元的情况。19、讯问、录音光盘、制作说明及办案说明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张德生进行讯问的情况;郝鹏飞的录音证实张德生之前与其跑过大车,张德生当协警后就没再联系,二人无经济往来;张德生农业银行账户转账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只提供电子版数据等情况。20、被告人张德生供述,在2013年9月份的时候,我以用钱为由用赵某甲的六轮车抵押给刘某借款5万元钱,借条上有赵某甲和我的签字,这5万钱还姜某甲了,一直没有归还刘某。我还把我岳父赵某丙的联合收割机抵押给了刘某,借款10万元,这些钱归还李某丙5万元,归还吕某5万元,我岳父知道抵押贷款的事情后自己把收割机开去的,当时我认为过几天能还上,结果我没有还钱就跑了。21、张德虎、吴庆朋、吴志坚、赵某丙、赵军昌、赵丙昌出具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上述人员自愿放弃张德生欠其的钱款,请求法院不再追究张德生的刑事责任。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德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德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原审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被告人张德生不服,以“我已将所欠林某的60万元本金以及欠霍某甲的40万元本金还完,所剩只是利息,林某及霍某甲未还给我所打借条,该60万元与40万元不应认定为诈骗;张某丙是我院中兄弟,李某丁、辛某、吴某丙等是我同事,不应认定我诈骗他们”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同。关于上诉人张德生提出“我已将所欠林某的60万元本金以及欠霍某甲的40万元本金还完,所剩只是利息,林某及霍某甲未还给我所打借条,该60万元与40万元不应认定为诈骗”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张德生虚构用款事实,分别骗取被害人林某、霍某甲的钱款。案发后,林某与霍某甲均向法庭提交了张德生所写的借据,该借据证实了张德生对该二笔款尚未偿还的事实。且张德生供述与二被害人出示的借据能够相互印证,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张德生提出“张某丙是我院中兄弟,李某丁、辛某、吴某丙等是我同事,不应认定我诈骗他们”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张某丙、李某丁、辛某、吴某丙等人的陈述、上诉人张德生供述以及借条等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张德生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以倒贷款等理由向上述被害人借款,得款后,张德生将该款项挪作他用,后逃匿外地,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德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张德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翠焕代理审判员  海媛媛代理审判员  袁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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