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炸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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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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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现行法律归合同诈骗罪的量刑规定;
3.使用伪造、货款,以支付部分货款,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预付款或者定金,在签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预付款或者定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预付款或者定金;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合同诈骗罪;
5.隐瞒真相、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货款、介绍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应予追诉;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
(六)合同签订后,在签订、合同诈骗案;
4.隐瞒真相、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在签订;
2.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六十九,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货款: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物的、货款,骗取全部货物后,虚构事实或隐匿真相;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1.虚构主体、履行合同过程中,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构成诈骗罪,数额在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五)隐匿合同货物: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1;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 数额认定,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致使上述款物无法 返还的,并处罚金,拒不返还的、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预付款或者定金,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履行合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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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安徽高院合同诈骗罪判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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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杨佰林,山东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擅长经济犯罪辩护;公司法合同法诉讼代理;证据调查和收集、商务秘密等诉讼及非诉讼案件。Email: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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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杨佰林律师咨询电话: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903A室技术支持:哪些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有以下特点:一是,行为人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了欺诈手段;三是,合同诈骗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如供销合同、借贷合同等。只要行为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其行为具备以上特征,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国刑法对利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列举了五项具体犯罪情形:(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这是指虚构合同主体,即采用根本不存在的单位或者未经他人允许或委托而采用他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即虚构担保。在签订合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出具合同担保,这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行的常规做法。这里所说的“票据”主要指的是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权属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采用虚构的担保文件的方式欺骗对方当事人而与其签订履行合同,是合同诈骗中一种常见的方式。(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与其签订合同的。这是通常讲的“放长线钓大鱼”。即行为人先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后,继续与其签订合同,以骗取更多的财物的情况。(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是指行为人一旦收受了对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给付的上述财产后,一逃了之的行为。“逃匿”是指行为人采取使对方当事人无法寻找到的任何逃跑、隐藏、躲避的方式。(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是指除了上述规定的四项情形之外的其他利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
        刑法对利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的处刑规定为三档。第一档刑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刑为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档刑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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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性质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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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逐渐形成并日益激烈,合同诈骗行为频繁出现且层出不穷,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越来越多且愈演愈烈,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新刑法用专门条款对合同诈骗罪进行了规定,体现了重大的进步意义,然而立法中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没有做出清晰的界定,这给具体的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了难题,值得对此做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
  论文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合同 界定
  一、合同诈骗罪的含义及其立法沿革
  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虽然我国在1979年制定《刑法》中没有对合同诈骗行为做出专门的规定,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逐渐形成并日益激烈,合同诈骗行为频繁出现且层出不穷,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越来越多且愈演愈烈,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就在客观上迫使立法者对此做出反应,并最终促使新刑法用专门条款对合同诈骗罪进行规定。
  在我国1979年《刑法》制定后到新刑法颁布之前,对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均是以普通诈骗罪来定罪处罚。在总结审判实践的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之上,1997年新刑法最终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单列成罪,并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合同诈骗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从而拉开了崭新的序幕。
  而不可否认的是,整个法律条文的表述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范围的界定是模糊的,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究竟包括了哪些合同?其中又包含了哪些形式?这些问题我们无法从条文本身找到准确的答案,从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难以准确区分,出现两罪的交叉与混同现象。所以准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至关重要,对此应做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
  二、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由合同诈骗的犯罪客体决定
  所谓合同,就是指&两方面或几方面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共同遵守的条文。&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我国在合同定义问题上基本继受了大陆法学者的看法,即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我国的合同按照合同的性质大致可以分为民事合同、、行政合同以及国家合同。要界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合同的性质,首先要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有准确把握,因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应当是由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所决定的。
  我国新刑法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设立合同诈骗罪,其所要保护的法益无非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财产所有权;二是经济秩序。通过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来促使经济秩序的和谐与稳定发展,通过对经济秩序的保护进一步促使财产所有权的和谐与稳定发展,二者相辅相成,促成良性循环。这一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通过国家对合同制度的管理而得以实现的,而所有的进程又都是在市场环境中运行的,可见,刑法所要保护的即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因此只要犯罪行为侵犯到了上述法益,那么就应为合同诈骗罪所包含。即利用某性质的合同进行诈骗,若侵犯了上述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那么该性质的合同就应包含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之中。
  那么究竟哪些性质的合同具有合同诈骗罪法益侵犯的可能性呢?对这一问题解答的关键之处便在于对&市场&概念的准确认识,而市场应从三个方面加以认识:首先是市场要素:市场是由构成其内容并各自发挥作用的五个基本要素组成的:市场主体、市场客体、价格和价值、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市场竞争;其次是市场范围: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是有形式的市场,而广义的市场,指交换关系的总和,它除了有形市场外,还包括无形市场;最后是市场秩序。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狭义的市场秩序,而狭义的市场秩序仅指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和市场管理秩序。可见,只要是符合这些市场特性的合同,不管类属何种性质,都应包含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之中。
  三、合同诈骗罪中包含的两类合同性质
  (一)双务、有偿的民事合同
  我国《》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了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其中只有涉及双务、有偿的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才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市场特性之要求,具体包含以下三类合同:
  1.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这里所称的&社会经济秩序&其实指的就是&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大多数都存在于市场活动中,这些存在市场活动中的合同都体现了合同诈骗罪中所应符合的市场特性,故这些类型的合同均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在这15种有名合同中,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民间的借款合同、无偿的保管合同、无偿的仓储合同和无偿的委托合同因不具备双务、有偿的市场特性,不属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合同,所以应当将其排除在外,而其余这15种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完全符合市场特性,理应包含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之内。
  2.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类似于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的无名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分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虽然法律对这些非典型合同未赋予一定的名称,也未做出特别的规定,但&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这就是合同类型自由原则。&所以这些合同均受法律认可与保护,只要这些无名合同具有双务、有偿的性质,其所具有的市场特性与其相类似的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是无本质区别的,故这些无名合同也理应包含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之内。
  3.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合同
  我国《物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担保法》第一条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可见,担保合同也同样是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体现市场经济关系的合同,符合合同诈骗罪所应具备的市场特性。我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法律明文规定了五种担保合同,即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和定金合同,这些不同类型的担保合同也应该包含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之内。
  (二)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应归入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之中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虽然我国将劳动合同从民法部门中分离出来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社会法部门加以调整,以此来体现&法律社会化&以及&私法公法化&,但其本质仍然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市场特性。我国《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也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应该包含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之内:首先,劳动合同具备了双务、有偿的性质,尽管主体之间的地位确实在某种程度上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但双方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目的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其次,劳动力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所有生产要素中,劳动力要素无疑居于首要地位。可以说,&世界上不存在没有劳动力市场的市场经济。&所以合同诈骗罪所指向的市场理应包含劳动力市场;最后,利用劳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确实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故将其纳入合同诈骗罪范畴完全具备了客观上的必要性。存在没有劳动力市场的市场经济。&所以合同诈骗罪所指向的市场理应包含劳动力市场;最后,利用劳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确实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故将其纳入合同诈骗罪范畴完全具备了客观上的必要性。存在没有劳动力市场的市场经济。&所以合同诈骗罪所指向的市场理应包含劳动力市场;最后,利用劳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确实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故将其纳入合同诈骗罪范畴完全具备了客观上的必要性。存在没有劳动力市场的市场经济。&所以合同诈骗罪所指向的市场理应包含劳动力市场;最后,利用劳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确实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故将其纳入合同诈骗罪范畴完全具备了客观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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