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高速路防撞护栏护栏配件的陈某洋情况如何?对其罪行是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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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侦、阳宏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永刑初字第496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永侦,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安市。因涉嫌盗窃犯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阳宏,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安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安市。因涉嫌盗窃犯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侦、阳宏、陈某甲犯盗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永侦、阳宏、陈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黄永侦单独或先后分别伙同被告人阳宏、陈某甲窜至永安市高速公路南坂遂道靠永安方向路边山坡上基站、永安市西洋镇下葛寨路边水渠山坡上基站、福建省大田县高速公路将军架隧道路边山坡上基站、永安市高速公路上曹隧道靠明溪方向路边山坡上基站、永安市高速公路障林隧道附近路边山坡上基站、福建省尤溪高速公路洋中服务区靠洋中出口方向路边指示牌山坡上基站等地,盗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安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安装的电池,其中:被告人黄永侦盗窃32起,盗窃电池计价值人民币元;被告人阳宏盗窃23起,盗窃电池计价值人民币78895元;被告人陈某甲盗窃4起,盗窃电池计价值人民币24342元。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失主的的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永侦、阳宏、陈某甲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分别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黄永侦的部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阳宏、陈某甲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永侦的部分行为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黄永侦、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阳宏辩称:其只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第4、5、8、9、13起的盗窃,其余指控的其没有参与。经审理查明:1、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阳宏窜至永安市高速公路南坂隧道靠永安方向路边山坡上的基站,盗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安市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双登牌200AH电池。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3503.2元。2、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阳宏窜至永安市高速公路西洋方向出口附近路边山坡上的基站,盗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光宇牌200AH电池。随后销赃卖给王某(已判刑)。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4705元。3、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阳宏窜至永安市西洋镇下葛寨路边水渠山坡上的基站,盗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光宇牌200AH电池。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5840.6元。4、2013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阳宏窜至永安市洪田高速公路水西隧道靠水西方向高速路边山坡上的基站,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12V200AH蓄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1993.2元。5、2013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阳宏窜至永安市洪田至小陶高速公路曹坑隧道路边山坡上的基站,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光宇牌200AH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840元。6、2013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阳宏窜至永安市西洋高速公路西洋一桥路段西洋隧道靠永安方向路边山坡上的基站,盗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安市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8个双登牌200AH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4212元。7、2013年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阳宏窜至福建省大田高速公路将军架隧道路边山坡上的基站,盗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南都牌100AH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经福建省大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2160元。8、2014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阳宏窜至永安市西洋后洋隧道靠西洋方向高速路边山坡上的基站,盗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光宇牌200AH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1622.4元。9、2014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阳宏窜至永安市洪田高速公路五港隧道路边山坡上的基站,盗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光宇牌200AH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3001.4元。10、2014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阳宏窜至永安市洪田至小陶高速公路曹坑隧道路边山坡上的基站,盗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安市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8个银泰牌100AH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3000元。11、2014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阳宏窜至永安市连城高速公路山峰1号隧道路边山坡的基站,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100AH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12、2014年1月上旬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窜至永安市益口中石油加油站附近路边山头的基站,盗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光宇牌200AH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7300.8元。13、2014年1月份上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阳宏窜至永安市高速公路后洋隧道路边山坡上的基站,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双登牌100AH电池。永安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2536.8元。14、2014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阳宏窜至永安市西洋高速公路竹山坑隧道路边山坡上的基站,盗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光宇牌200AH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4705元。15、2014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阳宏窜至永安市贡川镇龙大村大坝口205国道路边附近山坡上的基站,盗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8个理士牌200AH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15840元。16、2014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窜至永安市西洋镇岭头伐木场路边山坡上的基站,盗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南都牌100AH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1297.9元。17、2014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窜至永安市西洋镇虎山石碑自然村虎山省道路边山坡上的基站,欲盗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电池,却发现该处电池已被盗走。18、2014年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阳宏窜至永安市西洋镇桂口村仙峰岭307省道280公里+700米路边山坡上的基站,盗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光宇牌200AH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2190.2元。19、2014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阳宏窜至永安市高速公路上曹隧道靠明溪方向路边山坡上的基站,盗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光宇牌200AH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4623.8元。20、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阳宏窜至永安市洪田高速公路箭丰大桥路段边山坡上的基站,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双登牌100AH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1389.2元。21、2014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阳宏窜至永安市高速公路虹桥隧道口大坂2号大桥靠明溪方向路边上坡上的基站,盗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光宇牌200AH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4218.2元。2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阳宏窜至永安市益口中石油加油站附近的基站,盗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理士牌150AH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2432元。23、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阳宏窜至永安市洪田高速公路永浆隧道靠洪田出口方向路边山坡上的基站,盗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双登牌100AH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600元。24、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阳宏窜至永安市贡川镇罗丰洋村路边山坡上的基站,盗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8个南都牌100AH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2100元。25、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阳宏窜至永安市高速公路樟林隧道附近路边山坡上的基站,盗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光宇牌200AH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3488.2元。26、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阳宏窜至永安市高速公路上曹隧道指示牌靠永安方向霞鹤隧道2基站路边山坡的基站,盗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光宇牌200AH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3893.8元。2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永侦、陈某甲窜至福建省尤溪高速公路洋中服务区靠洋中出口方向路边指示牌山坡上的基站,盗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200AH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经福建省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12800元。28、日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陈某甲窜至福建省三明高速北出口路边广告牌处的基站,盗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银泰牌100AH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经福建省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2296元。29、2014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陈某甲窜至福建省将乐高速公路玉华隧道口靠将乐方向路边山坡上的基站,盗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发公司将乐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8个光宇牌200AH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经福建省将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1946元。30、2014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窜至永安市贡川镇罗丰洋村路边山坡上的基站,盗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卧龙灯塔牌200AH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8624元。31、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永侦窜至福建省大田县306省道272公里附近石马岬隧道靠建设方向路边山坡的基站,盗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理士牌200AH电池。随后销赃给王某。经福建省大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6144元。32、日晚上,被告人黄永侦、陈某甲窜至永安市高速公路西洋隧道口路边山坡上的基站,盗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8个双登牌100AH电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4个双登牌100AH电池。因被群众发现,被告人黄永侦将12个电池遗留在现场。之后,被告人黄永侦、陈某甲驾驶闽G×××××号小轿车逃离现场。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5950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安市分公司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1350元。综上,被告人黄永侦盗窃32起,盗窃电池共计价值人民币元;被告人阳宏盗窃23起,盗窃电池共计价值人民币78895元;被告人陈某甲共盗窃4起,盗窃电池共计价值人民币24342元。日晚,公安机关在永安至大田桃源的高速路上经拦截,从闽G×××××车内抓获被告人黄永侦、陈某甲。日,被告人阳宏在永安市立医院门口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相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发生后,失窃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简要案情、损失情况进行登记并立案侦查。2、被告人黄永侦、阳宏、陈某甲的户籍信息,证实三被告人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自然身份情况。3、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黄永侦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被强制戒毒二年;被告人阳宏曾因吸食毒品,于2000年9月被永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因吸毒于2001年8月被永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日被三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买赃人王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判处刑事处罚。4、失窃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证明:证实:①城贡线石化加油站基站日被盗8个光宇牌200AH12V电池,单价2028元/个,本组电池启用时间为日。②霞鹤隧道基站日被盗4个光宇牌200AH12V电池,单价2028元/个,本组电池启用时间为日。③樟林隧道基站日被盗4个光宇牌200AH12V电池,单价2028元/个,本组电池启用时间为日。④上曹隧道基站日被盗4个光宇牌200AH12V电池,单价2028元/个,本组电池启用时间为日。⑤清流省道基站日被盗4个光宇牌200AH12V电池,单价2028元/个,本组电池启用时间为日。⑥达虎坑基站日被盗8个南都牌100AH12V电池,单价1014元/个,本组电池启用时间为日。⑦桂口当坑基站(仙峰岭省道)日被盗4个光宇牌200AH12V电池,单价2028元/个,本组电池启用时间为日。⑧五岗隧道基站日被盗4个光宇牌200AH12V电池,单价2028元/个,本组电池启用时间为日。⑨桂口当坑基站日被盗8个光宇牌200AH12V电池,单价2028元/个,本组电池启用时间为日。⑩西洋福庄基站日被盗4个光宇牌200AH12V电池,单价2028元/个,本组电池启用时间为日。⑾岭头(竹坑山)基站日被盗4个光宇牌200AH12V电池,单价2028元/个,本组电池启用时间为日。⑿虎山省道基站日被盗4个光宇牌200AH12V电池,单价2028元/个,本组电池启用时间为日。⒀百大衍基站(西洋下葛寨)日被盗4个光宇牌200AH12V电池,单价2028元/个,本组电池启用时间为2012年6月。5、失窃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证明,证实:①小陶黄竹坑基站日被盗4个双登牌100AH12V电池,单价750元/个,本组电池启用时间为2010年5月。②洪田水西隧道基站日被盗4个双登牌200AH12V电池,单价1510元/个,本组电池启用时间为2010年8月。③后洋隧道基站日被盗4个双登牌200AH12V电池,单价1510元/个,本组电池启用时间为2011年2月。④洪田永浆隧道基站日被盗4个双登牌100AH12V电池,单价为750元/个,本组电池启用时间为2009年10月。⑤洪田邓坑隧道基站日被盗4个双登牌200AH12V电池,单价1510元/个,本组电池启用时间为2010年5月。6、失窃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安市分公司证明,证实:①西洋高速隧道基站日被盗8个银泰牌100AH12V电池,单价760元/个,本组电池启用时间为2012年3月。②贡川南坂隧道基站日被盗8个双登牌200AH12V电池,单价760元/个,本组电池启用时间为2011年8月。7、证人赖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维护员)的证言,证实:①日10时许,维护人员到基站巡检时,发现小陶黄竹坑隧道基站被盗12V100AH蓄电池一组四个,2011年8月安装使用的,单价750元/个;洪田水西隧道基站被盗12V200AH蓄电池一组四个,2012年9月安装使用的,单价1510元/个,共损失9040元。②日19时5分,其接到永安市燕南后洋隧道基站的告警,赶赴现场查看后发现该基站被盗4个12V100AH江苏双登牌蓄电池。2009年12月份安装的,价值1510元/个,共损失6040元。③日,其接到我们公司位于永安市洪田永浆隧道基站告警,3月24日维护人员到达现场,发现该基站(高速公路边上)被盗4个12V100AH江苏双登牌蓄电池,2009年10月份安装的,每个750元/个,共计损失3000元。④日早上,分公司巡检员到永安洪田邓坑隧道巡检时,发现基站被盗12V100AH江苏双登牌电池一组共4个,单价1510,元/个,共损失6040元。2010年5月安装使用。⑤曹坑隧道基站日报案说小陶黄竹坑隧道被盗4个电池;高速公路洪田路段箭丰大桥附近基站是日报案说永安市洪田邓坑隧道电信基站的电池被盗一组4个。8、证人朱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安市分公司基站维护员)的证言,证实:日10点多,其到永安市小陶镇中坂曹坑隧道基站检查,基站是好的。日因为停电,公司发现该基站没有信号,其到曹坑隧道基站巡检时发现被盗2组共8个武汉产银泰牌12V的电池,2012年5月以每个2750元购买的,共计损失22000元。因为基站的电池是作备用电的,被盗后并不影响通信用,只有我们去巡检时才知道。9、证人林某甲(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①日9时许,公司接到断电告警,永安市西洋百大衍基站停电,其到该基站检查,发现架设在基站的蓄电池被盗4个,价值约8800元。②日,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在五港隧道附近路边山坡上的基站被偷盗4个200AH光宇牌电池,价值8000余元;③日14时许,工作人员下乡巡查基站,发现城贡线中国石化加油站附近山坡上的移动基站被偷光宇牌12V200AH电池8个,每个价值人民币2028元,共计17000余元,2013年12月上旬时电池还在。④日10时许,公司代维人员到虎山省道基站巡检,发现基站电池柜子被撬开,电池被盗一组4个;⑤同日早上10时左右,代维人员到樟林2基站巡检,发现基站电池柜子被撬开,电池被盗一组4个。两基站电池型号均为光宇200AH,每组损失8800元。⑥)日中午12时许,公司接到系统报警短信,贡川大坝口基站断电,代维人员于当日12时40分许到现场巡检,发现基站被盗理士200AH电池二组8个,计损失1、67万元。代维人员最后一次发现基站电池完好是日。⑦日12时许,移动公司人员分别在百大衍铁路基站、⑧坑山隧道基站、⑨达虎坑基站巡检的时候,发现三处基站电池被盗,巡检人员最后一次巡查时间大概为日左右。百大衍铁路基站被盗南都100AH电池一组8个,损失价值8800余元;竹坑山隧道基站被盗光宇200AH电池一组4个,损失价值8800余元;达虎坑基站被盗南都100AH电池一组8个,损失价值13200余元;⑩日上午10时许,维修人员巡检至永安市桂口当坑基站,西洋后洋隧道靠西洋方向高速路边的基站时,发现基站被盗光宇牌200AH电池一组4个,价值8800元,被盗时间应该是2014年1月初到2月10日之间;⑾日上午10时30分许,维修人员巡检至永安市桂口当坑铁路基站(西洋桂口仙峰岭307省道附近路边山坡的基站)时,发现基站被盗光宇牌200AH电池一组4个,价值8800元,被盗时间应该是2014年1月初到2月10日之间;⑿日7时许,报警系统收到永安市曹远镇上曹隧道口基站断站的告警,工作人员到现场发现蓄电池被盗光宇200AH电池一组4个,计8700元,2012年7月投入使用。被盗时间是2月13日16时至2月15日7时。⒀日10时许,维修人员巡检至永安市永大水泥厂贡川南坂基站时,发现基站被盗南都100AH电池二组8个,计价值8800元。巡检一月一次,2月中旬时有去检查过,被盗时间应该是2月中旬到3月15日期间。⒁日10时15分许,代维人员巡检至清流省道基站时,发现被盗光宇牌200AH电池一组4个,价值8800元。2个月前巡检过,被盗时间应该是2月1日至3月27日期间。⒂日凌晨1时15分,公司系统报警,永大水泥厂基站断电,天亮后经查看发现基站被盗理士牌150AH电池一组4个,价值8800元。该基站在永安市城贡线上益口村附近的加油站对面山头上。⒃日11时许,公司报警系统收到永安市贡川南板基站断站的告警,工作人员赶到基站现场,发现被盗卧龙灯塔牌200AH蓄电池一组4个,计损失8800元,2014年3月份投入使用的,3月10日巡检时还在。⒄日晚,西洋隧道基站被盗双登牌12V100AH电池8个,每个900元,共计7200元,加上安装费是8800元。因为该基站是移动、电信、联通三家公司紧挨在一起,当晚电信基站最早接到断电,他们到山上基站查看后发现移动公司电池也被盗了。西洋隧道基站位于西洋洪坑村,在高速公路边上永安至大田一侧,专门辐射西洋隧道的。⒅日发现永安市高速公路樟林隧道口边上基站被偷盗光宇牌200AH电池4个,价值8000余元;⒆日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在永安市高速公路樟林隧道口路边山坡上的基站被盗光宇牌200AH电池4个,价值8000余元。罗丰洋、霞鹤隧道、樟林隧道是工作人员发现停电后,维护组在后台系统上发现这几个基站没有信号,工作人员去检查才发现电池被盗,被盗时间肯定在我们发现之前。我们公司在永安市辖区内设立的基站很多是在乡下或在高速路边的山坡上,我们没办法经常下去检查电池是否有被盗,只有在停电的情况下电池才工作,那个时候才知道电池有没有被盗。永安市益口城贡线中石油加油站对面的基站共被盗2次,第一次是日被盗8个电池,第二次是3月30日被盗4个电池。10、证人庄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日早上其发现西洋福庄村的基站(西洋高速公路靠西洋出口附近路边的山坡基站)无法正常运行,巡查后发现被盗光宇牌200AH的蓄电池一组共4个,2011年5月份投入使用,损失8000元。11、证人张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安市分公司西洋高速隧道联通基站员工)的证言,证实:日中午11时许,西洋高速隧道联通基站通信中断,其发现西洋高速隧道联通基站的双登牌12V100AH备用电池8个全部盗走,每个1500元,2009年买的,2013年10月下旬的时候还有看到电池。12、证人邱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维护员)的证言,证实:日19时36分46秒,公司位于永安市西洋隧道的基站信号中断,其带两名同事到该基站,发现基站的电池柜被撬开,原来装在这里的双登牌12V100AH密封式铅酸蓄电池被盗4个。其到附近查看,发现往山下走的一条小路有人经过的痕迹,继续走了十几米的后发现有十几个电池放在那里,还有作案用的钳子、扳手等工具,其回到基站查看,发现相邻的移动基站的电池柜被撬开,联通公司没有被撬,其就打电话给移动公司,移动公司负责人马上就报警了。电池是2011年8月份购买安装的,每个价格750元,共3000元。13、证人高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基站维护员)的证言某甲①日,我们检修大田县上京镇石牛岬工业区的移动基站站点,发现南都牌GFM-100AH蓄电池被盗2组8个。②日,我们在大田县桃源镇高速公路将军架隧道上方的移动基站检修时发现南都牌GFM-100AH蓄电池被盗2组8个。③日我们在大田县桃源镇上京高速公路边的移动基站点检修时,发现被盗南都牌GFM-100AH蓄电池2组8个。④日我们检修大田县广平镇石马岬工业区的移动基站站点,发现被盗光宇牌GFM-100AH蓄电池2组8个。⑤日,我们检修大田县太华镇的移动基站站点,发现被盗南都牌GFM-100AH蓄电池2组。⑥日我们去大田县东里村省道边的移动基站检修时,发现被盗光宇牌GFM-200AH蓄电池1组4个。⑦日我们去大田县桃源镇翁厝隧道口边上的移动基站检修时,发现被盗南都牌GFM-100AH蓄电池2组8个。⑧日,其在大田县广平东井2基站维护(大田县广平镇石马岬隧道口左侧山坡上)时,基站电池还完好无损。5月22日早上8时06分,其手机收到广平东井2基站故障报警,代理维护人员前去维护,发现被盗理士牌200AH蓄电池一组4个,每个120斤左右,共480斤,2013年以6900余元购进的。⑨日,我们的基站维护人员检查上京石牛岬工区基站以及桃源将军架基站时发现二个基站的电池同时被盗。被盗时间是日至4月10日。被盗理士牌200AH电池二组8个,每个120斤,共960斤。每组基站电池在2013年以6900余元购进的,共计损失13800元。14、证人林某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城电信局员工)的证言,证实:日13时50分许,连城电信分公司的值班人员跟其讲龙岩与三明交接处的姑田山峰1号隧道口电信基站倒站了,其查后看发现被偷12V100AH电池4个,品牌不详,共价值12000元左右,是日至日之间被偷的。15、证人苏某(中国联合网络能信有限公司永安市分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联通公司在永安市贡川镇南坂村南坂隧道口附近的山上“洪公山大桥基站”电池被盗双登牌200AH电池一组4个,是2010年装上去的,每个价值3000元。电池是备用的,被偷了也不会停电,近半年都没有人上去维护了。16、证人李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基站维护员)的证言,证实:日早上9点多,其到将乐县玉华村玉华隧道基站维护,发现基站备用电源柜被撬,被盗光宇牌12伏200AH铅酸电池8个。电池每个价值1000余元,2011年12月份购买安装到基站上的。17、证人郑某甲(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基站维护员)的证言,证实:日晚21时54分7秒,公司收到尤溪县洋中镇龙洋村靠京福高速路洋中服务区附近山上移动基站装蓄电池铁皮柜门被打开的报警信号,因当时没有断电,公司没太在意。5月14日晚18时许公司通知其该基站断电,其到现场发现基站存放蓄电池的铁皮柜被破坏,一组4个200AH电压48伏的蓄电池不见了。蓄电池是省公司配发的,具体品牌不清楚。是2014年3月更换的新电池,价值共15000元。被盗时间应该是5月10日21时许,因为铁皮柜们一被打开就会自动报警。18、证人陈某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明联通公司基站维护员)的证言及报案材料,证实:日下午,其接到三明移动公司朋友的电话,问其三明北高速路口附近基站电池有没有被盗,因为他们接到公安的电话问这个事情,其到基站查看,发现基站内4个银泰100A的电池被盗。具体位置在三明北高速路口,那边有个全友家私的广告牌,基站就在广告牌底下。电池单价2000元,4块电池价值8000元。基站半年才维护一次,上次维护是2014年4月中旬。19、证人郑某乙(鑫达汽车租赁公司)的证言某乙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期间,阳宏和一个矮小的中年男子(经辨认为黄永侦)经常来其的租车行租车,他们租过闽G×××××现代、闽G×××××尼桑、闽G×××××雪铁龙等轿车。闽G×××××现代租车时间为:日15时40分至日17时30分、日10时40分至日13时30分、日20时30分至日20时、日13时20分至日14时30分。闽G×××××尼桑租车时间:日14时至日15时、日16时40分至日15时、日12时至日11时30分、日13时至日12时、日19时30分至3月31日18时30分。闽G×××××雪铁龙租车时间:日12时40分至日14时30分、日12时30分至日12时30分、日18时至日9时、日20时30分至日9时、日11时30分至日11时30分、日15时至日16时、日14时至日15时。闽G×××××丰田轿车租车时间:日11时30分至日19时、日9时至日10时、日20时至日10时、日15时40分至日16时、日17时30分至日9时、日17时租用到现在。其不知道阳宏、陈某甲他们的租车用途,他们没说。日阳宏和矮小中年男子第一次来其车行租车的时候,其有叫阳宏签了一张汽车借用协议,上面登记阳宏的身份证号码,但是协议上没有写时间,之后阳宏和矮小中年男子来租车,其就没有叫他们签租赁合同。日陈某甲和那个矮小中年男子第一次来租车时,因为矮小男子没有驾驶证,其就叫陈某甲签了一份汽车租赁协议,登记陈某甲的身份证号码。阳宏和陈某甲在其车行租用的车子,其都有在日记本上清楚地记着他们租车的日期和还车的日期,因为是其朋友蔡换弟介绍其认识的,阳宏说他是蔡换弟的表哥,其的笔记本上都是“蔡表哥”或“蔡表哥友”的名称记录陈某甲租用情况。刚开始是阳宏和矮小中年男子来租车,到了2014年4月开始都是陈某甲和矮小男子来租车。我们公司车辆租用一天的价格是250元,如果租用5天以上就每天200元。20、证人周某(永安市公路港附近的燕生汽车服务公司,从事汽车GPS服务)的证言,证实:闽G×××××雪铁龙轿车是2012年11月来我们公司安装GPS定位系统,闽G×××××丰田轿车是2011年6月安装的GPS定位系统。公司最多可以查询到三个月的行驶轨迹。因为燕生汽车服务总公司是在安徽烽火台卫星导航公司,每年5月上旬左右,总公司会自动将系统里安装有我们公司GPS车辆的所有存储行车数据清空、更新,所以我们没办法查到这两辆轿车2014年1月至5月的行车轨迹。21、证人刘某(王某废品店出租人)的证言,证实:王某与其父亲刘钟林分别于日和日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租赁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路口加油站附近的店铺,今年(2014年)5月中旬左右王某就没有继续租用。22、证人王某的证言某乙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有时是二个年轻男子、有时是一个年轻男子(经辨认高个子男子为阳宏,矮个子男子为黄永侦)多次开车到其三明岩前的店铺,拿着电池过来,其均是以每斤2.2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从2013年底左右开始到2014年5月期间,其大概向他们收购了十几趟计61个电池。对方基本上都是拿4个电池到其店铺来卖,有时也会拿8个来卖,都是四四方方的蓄电池,有100AH也有200AH,100AH的蓄电池一般都是60斤左右,200AH电池一般都是100多斤。从2013年底开始,对方会事先打电话或到其店铺后再打电话叫其开门,2014年1月左右开始,对方就没打电话,直接将电池用轿车载到其店铺来,都是在凌晨快天亮时来卖电池。之前都是一个矮个子和一个高个子来卖电池,到了月份开始都是矮个子男子来卖电池。对方第一次来卖电池的时候有跟其说过他们是三明高速车队的,有几个报废的电池来卖,后来他们经常拿电池来卖,而且都是在凌晨的时候,其就知道拿来卖的电池肯定来路不明。其收购来的电池以每斤3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江西人,收购来的电池基本上都是卖给这个江西人,剩下店铺那些就是被公安扣押走的三十几个电池。23、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黄永侦、阳宏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的手机通话情况以及其通话时所在的基站。24、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机动车行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闽G×××××丰田牌小型轿车的车辆登记人为冯兴钜。25、扣押、发还清单及赃物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永侦处扣押双登牌6-GFM-100电池4个,双登牌6-FMX-100B电池8个,大剪线钳、小剪刀、小扳手各一把,撬棍一根;从被告人陈某甲处扣押闽G×××××丰田轿车一辆;从买赃人王某处提取并扣押12个银泰牌蓄电池、8个理士牌DJM1200蓄电池、8个浙江南都蓄电池、4个卧龙牌蓄电池、4个理士牌FT12150蓄电池。买赃人王某的家属黄小雄退出赃款人民币17200元。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赃物分别发还失窃单位中国联合网络能信有限公司永安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闽G×××××丰田轿车一辆发还车辆登记人冯兴钜;人民币17200元发还失窃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26、汽车借用协议、租用车辆记录,证实:被告人黄永侦、阳宏、陈某甲分别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间,向郑某乙租用车辆、时间、车牌号、费用等相关情况。27、到案经过,证实:日晚,公安机关在永安至大田桃源的高速路上经拦截,从闽G×××××车内抓获被告人黄永侦、陈某甲。日17时许,被告人阳宏在永安市立医院门口被抓获归案。28、福建省永安市、福建省三明市、福建省大田县、福建省将乐县、福建省尤溪县等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电池的厂家、规格型号、购置启用时间、数量及具体价值等。29、被告人黄永侦的供述及辨认笔某证实:⑴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其和阳宏开车到永安市西洋镇下葛寨路边水渠山坡上的基站偷了4个电池。后直接卖给永安城里骑三轮车收废品的人,卖了400余元。⑵2013年12月的一天晚上,其和阳宏一起在永安市洪田高速公路水西隧道靠水西方向高速路边山坡上的基站偷了4个电池,偷完之后就直接去三明岩前的一家废品回收站卖了400元(经辨认老板为王某)。⑶2013年12月的一天晚上,阳宏开车载其去了永安市洪田至小陶高速公路曹坑隧道山坡上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被我们卖到三明岩前的一家废品回收站,卖了400元。⑷2013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其和阳宏一起开车到永安市西洋镇高速公路西洋一桥路段西洋隧道靠永安方向路边的山坡上偷了12个电池。后将偷来的电池卖到岩前,共卖了1000余元。⑸2013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其和阳宏在大田高速公路将军架隧道路边山坡上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卖到岩前得800余元。⑹2014年年初的一天,其一个人在永安市益口中石油加油站对面山头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在岩前卖了400余元。⑺2014年1月左右的一天,其和阳宏一起开车到永安市洪田至小陶高速公路曹坑隧道路边山坡上的基站偷了8个电池,事后将电池拿到岩前卖了800元。⑻2014年年初的一天晚上,其和阳宏在永安市西洋后洋隧道靠西洋方向高速路边山坡上的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拿到在岩前卖了800元。⑼2014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其和阳宏一起开车到永市安洪田镇高速公路五港隧道路边山坡上偷了4个电池,事后在岩前卖了400余元。⑽2014年1月左右的一天,其和阳宏在永安高速公路后洋隧道路边山坡上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在岩前卖了800元。⑾2014年1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其一人来到永安市西洋镇虎山石碑自然村虎山省道路边山坡上的基站偷电池,但发现这个基站没有电池,没有偷到电池。⑿2014年1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在永安市西洋镇岭头伐木场路边山坡上的基站偷了4个电池,拿到岩前卖了400余元。⒀2014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其和阳宏一起开车来到连城县高速公路山峰1号隧道路边山坡上偷了4个电池,事后将偷来的电池卖到岩前卖了400余元。⒁2013年9月或10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和阳宏一起到永安高速公路南坂隧道靠永安方向路边山坡上的基站偷了4个电池,当晚就直接开车拿到三明岩前的废品收购站卖了800元。⒂2014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其和阳宏一起开车来到贡川镇龙大村大坝口205国道路边附近山坡上偷了8个电池,事后我们将偷来的电池卖到岩前共卖了800余元。⒃2014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其和阳宏一起开车来到永安市西洋高速路竹山坑隧道路边山坡上偷了4个电池,事后我们将偷来的电池卖到岩前卖了400余元。⒄2014年2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和阳宏开车来到永安市洪田高速公路箭丰大桥路段边山坡上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我们也是拿到岩前卖了400块钱。⒅2014年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其和阳宏一起开车来到西洋镇桂口村仙峰岭307省道280公里+700米位置路边山坡上偷了4个电池,事后我们将偷来的电池拿到岩前卖了400余元。⒆2014年2月的左右一天晚上,其和阳宏一起在永安高速公路虹桥隧道口大坂2号大桥靠明溪方向路边山坡上的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将电池卖给岩前一家废品收购站,得400元。⒇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其和阳宏一起开车到永安市洪田高速公路永浆隧道靠洪田出口方向路边山坡上基站偷了4个电池,偷完之后直接去了三明岩前的一家废品回收站卖了400元。(21)月的一天晚上,其和阳宏一起在永安市益口中石油加油站附近路边山头一个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我们把电池拿到岩前卖了400余元。(22)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其和阳宏一起开车到贡川罗丰洋村路边山坡上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我们将电池拿到岩前卖了800元钱。(23)2014年2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和阳宏一起去在永安高速公路上曹隧道靠明溪方向路边山坡上的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我们将电池卖给岩前一家废品收购站,卖了400元。(24)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其和阳宏一起开车来到永安高速公路上曹隧道指示牌靠永安方向霞鹤隧道2基站路边山坡偷了4个电池,事后我们将偷来的电池卖到岩前卖了400余元。(25)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其和阳宏一起开车到永安市高速公路樟林隧道附近路边山坡上偷了4个电池,事后我们将偷来的电池卖到岩前,卖400余元。(26)2014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其一人开车到沙县高速公路钟石隧道口靠沙县方向附近路边山坡上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我们将偷来的电池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岩前的废品店。(27)2014年5月上旬的一天,其和陈某甲一起开车来到尤溪高速公路洋中服务区过去靠洋中出口方向路边指示牌山坡上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我们将偷来的电池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岩前的废品店。(28)2014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其一人来到贡川罗丰洋村路边山坡上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将电池拿到岩前卖了800元。(29)2014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其一人开车到沙县高速公路钟石隧道口靠沙县方向附近路边山坡上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将偷来的电池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岩前的废品店。(30)2014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其和陈某甲开车来到将乐高速公路玉华隧道口靠将乐方向路边山坡上基站偷了4个电池,电池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岩前的废品店。(31)2014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其和陈某甲一起开车来到三明高速北出口路边广告牌处的基站偷了4个电池。电池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岩前的废品店。(32)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其一人开车来到306省道272公里附石马岬隧道靠建设方向路边山坡基站偷了4个电池。电池以400元的价格卖到岩前。(33)日晚18时许,其和陈某甲一起开车到永安高速公路西洋隧道口路边山坡上基站,其下车后叫陈某甲先把车子开回去,偷完之后再来接其。22时许其偷了12个电池,正准备往下搬的时候,看到底下有手电筒照过来,知道被人发现,就躲到树林里并叫陈某甲开车来接其,后在西洋高速路上被警察抓获。基本上都是阳宏和陈某甲负责开车,其负责去基站用钢筋剪等工具去偷电池,偷来的电池都是卖到三明岩前的一家废品收购店。第一次我们拿去买的时候,废品店老板有问我们电池是哪里来的,我们跟老板说是我们自己用坏掉的电池,后来每次去卖的时候老板都没有问,我们每次都是晚上偷完电池后等到凌晨拿到店铺去卖的,老板应该知道我们的电池是偷来的。有的时候4个电池比较大,能卖800余元,有的时候4个电池比较小卖400余元。我们以一斤2元的价格卖掉。卖电池后所得都是先扣掉租车的费用、油费、过路费,剩下的钱我们全部拿去买毒品一起吸掉了。31、被告人阳宏的供述及辨认笔某其供述:⑴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永侦开车到西洋镇下葛寨路边水渠山坡上的基站偷了4个电池。偷完后直接卖给了永安城里骑三轮车收废品的人,共卖400余元。⑵2013年12月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永侦在永安市洪田高速公路水西隧道口附近路边山坡上基站偷了4个基站电池,事后我们将电池拿到岩前的一家废品回收站卖了400元(经辨认老板为王某)。⑶2013年11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永侦开车到永安高速公路西洋方向出口附近路边山坡上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也是在岩前卖了800元。⑷2013年12月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永侦一起开车来到永安市洪田至小陶高速公路曹坑隧道路山坡上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被我们卖到三明岩前的一家废品回收站,卖了400元。⑸2013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永侦开车来到永安市西洋高速公路西洋一桥路段西洋隧道附近路边山坡上基站偷了12个电池,事后将电池卖到岩前,卖了1000余元。⑹2013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永侦开车到大田高速公路将军架隧道附近路边山坡上的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卖到岩前,共卖了800余元。⑺2013年11月底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永侦到永安高速公路南坂隧道附近路边山坡上的基站偷了4个电池,当晚就直接开车拿到三明岩前的废品收购站,卖了800元。⑻2014年年初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永侦开车到永安西洋隧道附近路边山坡上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拿到在岩前,共卖了800元。⑼2014年1月左右的一天,其和黄永侦开车来到永安市洪田至小陶高速公路曹坑隧道路边山坡上的基站偷了8个电池,事后我们将电池拿到岩前卖了800元。⑽2014年2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永侦一起开车来到永安市洪田高速公路邓坑隧道附近路段边山坡上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我们也是拿到岩前卖了400块钱。⑾2014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永侦一起开车来永安洪田高速公路五港隧道路边山坡上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将偷来的电池卖到岩前,卖了400余元。⑿2014年1月左右的一天,其和黄永侦开车到永安高速公路洛溪大桥附近路边山坡上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我们在岩前卖了800元。⒀2014年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永侦开车到西洋镇桂口村仙峰岭附近路边山坡上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我们将偷来的电池卖到岩前,卖了400余元。⒁2014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永侦开车到连城高速公路山峰1号隧道路边山坡上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我们将偷来的电池卖到岩前,共卖了400余元。⒂2014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永侦开车到贡川镇大坝口路边附近山坡上基站偷了8个电池,事后我们将偷来的电池卖到岩前,共卖了800余元。⒃2014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永侦在永安高速公路上曹隧道路边山坡上的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我们将电池卖给岩前一家废品收购站,卖了400元。⒄月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永侦在永安市益口中石油加油站附近路边山头一个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我们把电池拿到岩前,共卖了400余元。⒅2014年2月的左右一天晚上,其和黄永侦在永安高速公路大湖靠清流方向路边山坡上的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将电池卖给岩前一家废品收购站,卖了400元。⒆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永侦开车来到贡川罗丰洋村路边山坡上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我们将电池拿到岩前卖掉,共卖800元钱。⒇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永侦一起开车到永安市洪田高速公路永浆隧道附近路边山坡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我们将电池拿到三明岩前的一家废品回收站卖了400元。(21)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永侦开车来到贡川罗丰洋村路边山坡上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我们将电池拿到岩前卖了800元钱。(22)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永侦在永安高速公路上曹隧道指示牌附近路边山坡基站上偷了4个电池,事后我们将偷来的电池卖到岩前,共卖了400余元。(23)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永侦来到永安市高速公路樟林隧道附近路边山坡上基站偷了4个电池,事后我们将偷来的电池卖到岩前,卖了400余元。其都是负责开车把黄永侦载到路边,黄永侦负责用钢筋剪等工具去基站偷电池,其就在路边帮忙望风。有时候其会开车下高速去掉头,等黄永侦偷完电池后打电话,其开车过去接他,再和黄永侦将偷来的电池装上车。黄永侦有带钢筋剪、撬棍等工具。这些电池就是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基站上的蓄电池,大电池一组4个电池,小电池一组8个电池。其驾驶的车辆是在永安茅坪一家租车行租来的,其租用过闽G×××××、闽G×××××、闽G×××××,还有几辆车记不起来了。偷来的电池都是卖到三明岩前的一家废品收购店。还有两次偷来的电池卖给永安麻岭一个骑三轮车收废品的一对中年夫妻。岩前废品店老板和麻岭收废品的夫妻应该知道电池是我们偷来的,因为我们拿了很多次电池去卖。卖电池所得的钱扣除租车、加油、上高速的费用,剩下的钱我们都是拿去买毒品一起吸食掉。3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⑴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其开车载黄永侦从莘口上高速到尤溪洋中服务区附近路边的基站偷了4个电池。⑵我们在尤溪洋中偷到电池后,就开车往三明方向走,在三明北高速路口路边广告牌附近基站偷了4个电池。当天凌晨,将电池拿到莘口过去一点岩前的一家废品店卖了1500余元,黄永侦分给其600元。⑶2014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永侦开车来到将乐高速公路隧道口靠将乐方向路边山坡上基站偷了8个电池,事后将电池拿到岩前卖了1200余元,黄永侦当时跟其扣掉租车费用、油费、过路费等,他要给家里500余元,所以这次没剩钱来分,后他有买些海洛因我们一起吸食。⑷日晚上,其开车载黄永侦从永安南上高速,到西洋隧道附近路边基站,黄永侦就叫其停车他就下车,其开车在西洋高速口等他。当晚10点左右,黄永侦打电话叫其到西洋隧道口过去一点的地方接他,说他有偷到电池,但是被人发现没办法拿下来,之后我们在从桃源高速口下高速时,被警察抓获。黄永侦跟其说他没有驾驶证,叫其跟他一起去偷东西,其负责开车,他负责偷东西,事后他会分点钱给其。车子是黄永侦在永安的一家租车行租来的,黄永侦负责带钢筋剪、扳手、撬棍、剪刀等工具下车去偷电池。每次其去接黄永侦的时候,他都是将电池藏在高速路边护栏和水沟那边,都是黄永侦把电池搬到车后备厢,具体数量其不清楚,只有在将乐其有看见黄永侦偷到8个电池,其都在车上没有下车。电池我们都是拿到岩前的一家废品店去卖,都是黄永侦去和老板谈价格的,黄永侦跟其说是以每斤2元的价格卖的。3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本案发生的具体地点及现场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阳宏辩称:其只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第4、5、8、9、13起的盗窃,其余指控的盗窃其没有参与。经查:庭审中,虽然被告人阳宏对于起诉书指控的23起盗窃中的18起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阳宏对上述盗窃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且被告人阳宏供述的盗窃时间、地点、物品数量、销赃情况等,与失主的报案、证人证言、同案人某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证据的取得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予采信。被告人阳宏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侦、阳宏、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永侦、阳宏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甲盗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永侦的部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阳宏、陈某甲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永侦的部分犯罪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阳宏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具有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归案后,被告人黄永侦、陈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被告人阳宏、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轻;已追回部分赃款赃物,以上情节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永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被告人阳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三、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四、继续追缴被盗赃物,发还各失窃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树苏建人民陪审员  林燕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童文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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