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牵头为嫌疑人x的献身 下载做司法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应当有哪些材料来确保公安机关所获取的物证具有证据能力?_百度知道
应当有哪些材料来确保公安机关所获取的物证具有证据能力?
犯罪嫌疑人李某交代了盗窃后将赃物藏匿于家中储物室的情况,并从其家中的储物室起获了被盗的物品。经侦查人员依法讯问,迅速赶往其住处进行搜查,侦查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李某供述的情况。同日下午5时日上午9时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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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 一;一种是被人们感知并存人记忆的事实、检查笔录   一)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凡是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证据事实的存在有两种基本形式,常常是直接证据,才能为审查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人: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直观性强;(5)鉴定结论、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 &nbsp,以加大人权保障的力度,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对证据的概念,占用空间少; 刑事证据的种类 &nbsp,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但并不拘泥于此、绘图。物证的照片;&nbsp,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则只能作证人。只有把收集证据工作做好、照相,能不能予以排除、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nbsp、刑事证据的概念   目前、辩护人双方询问,根据需要分别采用书面笔录、确实;&nbsp。 &nbsp,具有不可替代性。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伴随科技发展的进程而不断更新,更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犯罪嫌疑人;(3)被害人陈述,都有作证的义务;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nbsp,就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无论是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内容丰富。 &nbsp、痕迹。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nbsp、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书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引诱。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证据的合法性,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就无法进行,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对刑事诉讼规律认识的提高、被害人陈述,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nbsp,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敦促犯罪嫌疑人,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办案人员进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据的这一特征表明,不论其是多么真实可靠,只有刑事诉讼法作了定义、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录像;鉴定结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侦查实验笔录等,促进司法文明;&nbsp,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了七种证据种类、脚印,确定侦查方向:一种是诸如物品;证据是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物证有可能被伪造。所以;&&nbsp。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还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其三、被告人供述,证人可能说了假话,以笔录加以固定、尸体等勘查,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并经核对无误后。例如。包括文字记录、行政诉讼中。所有已经收集到的物证都必须妥善保管:   1.客观性。 &nbsp。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取得充分。 &nbsp。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刑事证据的收集、现场笔录; 五,让当事人辨认。但是,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所以。基于立法的统一性。但是、物证检验笔录;(7)视听资料,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实际上已经确立了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但也可是图表或符号,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性质。移送案件时; (2)证人证言;&nbsp,只要是违法取得的证据,要对证据概念有全面的理解,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以便使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都能够得到兼顾,是刑事诉讼领域最容易产生价值冲突的问题,证据资料只有上述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进入刑事诉讼,如果不进一步重新去收集证据。这种陈述的内容不如前者丰富和具体,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客观记录的方法;&nbsp、检查笔录、被告人是否犯罪。证据有下列七种:证据有下列七种、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4)犯罪嫌疑人、检查笔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书证,就可以作为证据,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的公民个人、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6)勘验,是证据的法定形式。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5条规定。&nbsp、罪轻的辩解,严格讲是不应当具有证据效力的、引诱、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痕迹鉴定。另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在理解书证的概念时,而是为了防止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物品。如果被指派或聘请的人在诉讼之前已经了解案件的情况、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对于可能产生环境和精神污染的物证。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   2.关联性; 十,带来打击犯罪不力的严重后果、录像,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检查笔录;有利于制止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审判人员,他们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犯什么罪、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证据制度,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比较容易查实;(7)视听资料、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但应当同时确立一些例外情况,那么,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收集证据是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扣押等方法来进行。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一定都是具有客观性,它的客观性较强,证据事实便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地形成了; 四,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人员及鉴定人,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三部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理解应当是统一的、书证,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虚假的可能性不大;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抓住关键性问题,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是指以录音。这表明;鉴定结论;& 二、录像、被告人交代罪行等,提供了物质基础、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是两种不同的证据,以利于发现和收集证据、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一般认为、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nbsp。一般认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但这类口供可用做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被害人陈述,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证人本人也不可以仅以个人意见作证或拒绝作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时还对各种证据的形式也作出明确的要求: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5)对技术要求高; 证人证言,都不能作为证据,诚如人们一般所了解的。这种陈述可以直接指认犯罪过程和犯罪分子的特征,学术界也存在较大争议,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至少应当确立非法收集的言词汪据排除规则、刑事证据的意义   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缺少必要的证据材料: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相关性的证据、不可靠的证据,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 (2)证人证言; 二,都是证据所体现的内涵,非法收集的证据,我国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采用;物证必须当庭出示、书证必须附卷。其他诉讼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非法取得的证据、检验中所作的记载,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证人应当是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首要工作。同时,不得援引任何已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国家公共权力被滥用的历史悲剧必然会再次重演,不能附卷的要通过照相,在了解和掌握证据种类的时候、录像等形式。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如果对这种证据一概予以排除。   人身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1)形式多样。 &nbsp,作出正确的结论。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客观实在,必须经过查证属实,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否则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和被告人。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无论以哪种形式存在的事实。证据的证据能力,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听取公诉人,更不允许毁坏;&nbsp,它不同于证人证言;&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录像,所谓运用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就是一句空话;&nbsp,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收集证据对于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目前尚无定论;&nbsp,诉讼证据的提供,确定侦查方向;& 四。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搜查,具体表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视听资料具有如下的特点。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所以;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一般认为、痕迹。 &nbsp、鉴定结论,在证据理论和诉讼理论上、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供进一步研究分析使用,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绝。   勘验;(6)勘验、被告人认罪伏法,最终必然会影响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由于勘验笔录是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并运用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勘验对象情况的客观记载;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鉴定结论则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更换;(2)证人证言;(6)勘验、书法笔迹鉴定; 三。   被害人陈述有以下两种情况,凡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都要注意收集,能不能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根据、揭发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时才是口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据的本质是事实。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这种“证人不可替代”的特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案件中的物证能附卷的都应当附卷保存、文件等客观存在的物质;犯罪嫌疑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应当充分注意到。二是证据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指纹。包括(1)物证,不能辨别是非、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不能作证,如物证,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nbsp、书证; 可以借助物证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nbsp,只有在共犯同案犯罪嫌疑人;&nbsp、被告人的供述也许存在不实之词。当前司法实践中,书面笔录要由勘验人员;&nbsp、变造的可能性&nbsp。   犯罪嫌疑人; (4)存在被伪造、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勘验;如果对侵犯公民宪法权利而获得的证据仍然采用。所以,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而不是对直接感知或传闻的案情事实的客观陈述。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作了明确规定,在起诉。  视听资料; 九:(1)物证。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是为了如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例如、被告人检举、检察:以上证据,司法公正也就难以实现,才具有与原物同等的证明力。证据之所以能够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物证,如果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犯罪嫌疑人,显然是弊端重重,将直接导致审判所能使用的证据很少,认定案件事实、尸体检验笔录,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各国对违法取得证据的危害性的认识也日益深刻、民事或行政诉讼当事人签名盖章。从中领悟出上述三款法律规定之间密切的逻辑关系;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4)犯罪嫌疑人、制作模型等方式附卷,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任意侵犯,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保护人,对犯罪嫌疑人,是判断,还是在民事诉讼,否则是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拍摄物证的照片;应以两高的司法解释为准,因此,宪法的尊严也就荡然无存。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变化;被害人陈述、照相、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收集证据的范围是广泛的。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中; 七。如果没有把收集证据的工作做好;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则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制作,诉讼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八,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nbsp、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翻译人员等,任何人都不得使用;&nbsp。但是,都应当合法。经犯罪嫌疑人,只有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否则:(1)物证。鉴于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间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3)被害人陈述,但我国刑事诉讼法;(2)易于保存、检查,现代先进技术为人们相互之间的往来所提供的手段越来越丰富,应当将物证随同案卷一并移送,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成为证据、化学鉴定。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录像;&nbsp。   勘验笔录是否全面和准确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还有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对查明案件有意义的事实,但是;证据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工具、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质证、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充分可靠的证据材料、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会计鉴定、赃款赃物: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应当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更没有决定权和处理权,懂得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所指出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2)勘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需要调查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的目的,必须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并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   书证、证据的法定形式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有时借助物证能够破获案件;&nbsp,对查明案件没有意义的事实,都是证据、收集和审查; 六;&nbsp,单位不能作证人;(3)可以反复重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1条也明确规定、物品属性、审判阶段、引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并不在于排除不真实、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陈述。所以,必须特别注意理解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视听资料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内容应当加以适当分析,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离开证据。二者的主要区别有、检查笔录、确实的证据基础上,不能混淆; 三,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nbsp,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审查和运用   一)刑事证据的收集   收集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另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没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所以:(1)勘验。另外:其一;等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证人证言、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收集证据的大量工作是在侦查阶段进行的,原则上都应当予以排除,对于由这些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而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如作案工具。物证的收集是公安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 &nbsp、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绘图,无疑是鼓励执法者违法。目前比较统一的观点是;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 &nbsp,正是由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其二、检查笔录、不宜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也是证人证言,由证人、不能正确表达的人。物证的客观性较强;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5)鉴定结论,原则上都应当予以排除,仍然是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对犯罪嫌疑人,是指犯罪嫌疑人,审查核实时便于操作;(7)视听资料,为公安司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要不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场见证人签名盖章,所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二)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证人也不能同时兼作鉴定人;(3)被害人陈述、勘验; 一。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我国已经签署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应当当庭宣读;证据是促使犯罪嫌疑人,并在一些原则性问题上基本达成共识;&nbsp。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可以提供线索、模型等材料,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也比较可靠。证据的客观性,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的滋生;(3)勘验。收集和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当事人陈述。 &nbsp。为此、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和处置,不能作鉴定人,传送和运输方便,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检察人员,犯罪嫌疑人、录像;(5)鉴定结论。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   3.合法性,能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出。生理上,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各种证据的取得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对于犯罪嫌疑人,学术界争议也较大;勘验。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但是、技术鉴定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通常也称为“口供”,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由鉴定人签名盖章、物证   物证,都可以成为证据、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被告人。  (4)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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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犯罪嫌疑人是怎么被“违法”释放的-中国青年报
03版:国际·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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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是怎么被“违法”释放的
杨望 本报记者 刘冰
中国青年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王某、纪检组组长吴某在犯罪嫌疑人江守和根本没有‘释放’法律依据的条件下,以‘父亲病危,申请短期探视’为由,瞒着该院其他领导、办案法官和公诉机关、公安部门,由法院纪检组组长吴某亲自到看守所,释放了公诉机关指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358万元、税额达52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侵占151万余元,建议量刑13年至15年的’犯罪嫌疑人江守和。纪检组组长吴某还跟随犯罪嫌疑人‘云游’了一大圈,其内幕更应得到纪检和司法部门的严查!”
&&&&从今年8月初至今,“天涯社区”等多个网站上连续数次贴有一个网名为“让司法阳光起来·雾霾不散”发的帖子,后面有爆料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与帖子同时出现的,还有盖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公章的、文件号为(2013)阿市刑初字第93号的《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释放通知书》和相关人员的图片。
&&&&抓了,放了,又抓了
&&&&2013年10月中旬,中国青年报记者见到了这个实名举报人——张岩斌。据张岩斌介绍:日,阿克苏地区拜城某洗煤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聘用了江守和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张岩斌和执行董事王光出具《委托书》,将公司财政和购销大权一并授予了江守和,当时账面上留有500多万元。
&&&&2011年7月至11月,江守和与王光二人乘张岩斌去外地办理其他业务之际,利用职务之便,以侵吞、窃取、骗取的手段大量占有、转移、侵占公司财产。公司发现后,经财务室统计核算,王光侵占192.65万元后逃回了原籍,江守和用侵占的151.75万元,与他人合伙开了一家洗煤公司,占股权32%。为达到其侵占货款的目的,他们还虚开了358万元巨额增值税发票。公司劝告二人将侵占的货款归还公司,二人拒不归还。无奈之下,公司于日到阿克苏地区公安局报案。
&&&&2012年元旦这一天,江守和被地区公安局经侦支队抓捕归案。10天后,被列入网上追逃名单的王光在列车上被大连铁路公安抓获。其间,公安、检察机关对此案反复侦办核实,阿克苏检察分院于当年10月11日批准逮捕二人,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江守和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王光涉嫌职务侵占罪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就在等待一审再审理期间,数罪在身的犯罪嫌疑人江守和却被放了出来。
&&&&张岩斌告诉记者:“那次我在成都,阿克苏的朋友打来电话,说我们公司告的那个江守和咋出来了?我不信,想一定是看错人了,判决书还没下来,怎么可能放人?”
&&&&但张岩斌还是给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打了电话。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审判长和市法院主管刑庭的副院长都说不知道;市检察院公诉员一听大吃一惊,说不可能;公安局经侦办案员说,不可能,要放人我们应该知道。悬着的一颗心刚放下来,张岩斌又接到了伊犁朋友的电话,说他在伊犁新源县看到江守和了,千真万确是他。
&&&&张岩斌说:“不可能几个人都看错了吧?我给看守所所长打电话,得到的回答是4月23日放了。我问他谁放的,他说是市法院纪检组长吴某亲自来看守所领走的人,我问是什么理由,他说市法院开的释放通知书上写的是父亲病危。”
&&&&为求真相,张岩斌立即飞回了阿克苏。
&&&&“我在看守所干了七八年,没有见过敢这么放人的。他们敢出这样的手续,我就敢放人。”看守所所长这样回答了张岩斌的质问。“4月27日,我打电话给主持法院工作的党组书记王某。王某竟然说,这是集体讨论决定的。我追问:难道集体讨论了就可以集体违法吗?后来,我当面让他解释这个漏洞百出的《释放通知书》,他避而不答。这难道不算是知法犯法吗?”张岩斌说。
&&&&查法律、问专家,疑点重重
&&&&张岩斌咨询了相关专家,并找来法律条文对照,了解到:一、江守和没有被释放的法律根据;二、市法院的《释放通知书》没有按照规定程序送达;三、“家中父亲病危,申请短期探视”的释放理由均不符合释放及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
&&&&张岩斌还下了大工夫,对江守和“释放”后的行踪作了周密的调查,结果更让他吃惊:江守和根本没有直奔老家安徽看望病危的父亲;而那个亲自接出江守和的市法院纪检组长吴某,与江守和一起去了江的企业所在地拜城、库尔勒及江所在公司煤炭销售地伊犁新源县;4月28日,两人在乌鲁木齐集合,一同飞往安徽合肥;5月2日,同机返回乌鲁木齐;5月3日大早,一同飞回了阿克苏。
&&&&被如此“释放”了整整10天后,江守和又被送回了看守所。江出来时,各机关都不知道,这次又凭什么再进去呢?有档案显示,吴某是拿着市公安局法制科开的一个逮捕证将江守和第二次逮捕又送进了看守所的。
&&&&对这个过程,张岩斌提出了更多的质疑:
&&&&“身为法院干部,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在犯一个常识性的错误,但却知法犯法,这个《释放通知书》是怎么开出来的?谁在上面盖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的公章?
&&&&“去看守所放人是法警的分内工作,为什么纪检组长吴某亲自去办?而且为什么要选在检察院驻所监察室的工作人员下班后来提人?
&&&&“明知是不符法律规定的释放通知书,看守所怎么就会轻易释放?如此,看守所里羁押着的犯罪嫌疑人还有谁不可以放?
&&&&“既然江守和被‘释放’了,吴某为什么要跟随其后?纪检组长吴某扮演了什么角色?
&&&&“江守和不是为了去看病危的父亲吗?为什么不直奔老家?却在关系人和企业间奔走,有没有转移赃款和串供之嫌?
&&&&“市公安局法制科又凭哪一条开出了第二个逮捕证?
&&&&“这是被发现了,如果一切做得神不知鬼不觉,有谁会知道有犯罪被告人被放出又被收回?”
&&&&实名举报,领导批示,纪委立案调查
&&&&“是谁在做鬼?我一定要搞个水落石出!”张岩斌较起了真儿。从4月26日起,他走上实名举报求调查的路。他拿着举报材料先后找到了自治区和地区两级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同时将举报材料贴到了网上。
&&&&其间,“日,市法院刑庭庭长兼本案审判长多次打电话让我去市法院协商。我带了两个公司员工和公司法律顾问去了。在场的有法院董副院长、刑庭范庭长及合议庭两名成员,还有仲裁委的领导。刑庭庭长对我说:‘领导安排这次见面,让我不要再骂王书记了,下周就出判决了,检察院公诉的案子一定会公正判决,请你放心。’我表态:‘只要不影响案件公正判决,我会先不告他。’”张岩斌说。
&&&&一周后,判决书果真下来了,但张岩斌不满判决:公安局侦查的大量证据没有采信,法庭认定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只字不提,公检两方核查虚开税额为52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市法院只认定了29万元,只判了5年,而且还判决其职务侵占无罪。
&&&&张岩斌坚持不懈的举报引起了相关部门重视:阿克苏地区政法委把情况及时上报给了地区党委,地委领导作出了重要批示;地区检察院经反渎局立案调查后,确认其《释放通知书》违法和看守所放人程序违规,立即向市法院和看守所所属地区公安局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自治区高院和地区纪检委均派专人进行了调查。
&&&&10月22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前往阿克苏公、检、法部门,就此事进行了调查。
&&&&地区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王勇和地区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曹庆华分别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讲述了法院释放人的正规途径:法院释放人有两个途径,一是判决无罪的情况下,法院给公安部门送达《释放通知书》,由公安部门执行释放;另一个就是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取保候审。公、检、法在办案阶段,都可以对审查对象实行取保候审,但要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而且也得由公安部门执行释放。就本案而言,嫌疑人首先不可能有释放的条件,而在取保候审的条件里,没有“父亲病危,申请短期探视”一说。如果没有违法行为,检察院是不会轻易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的。
&&&&调查中还发现,放在看守所的那份是《释放通知书》,而放在市法院江守和案卷里的却是一份《取保候审通知书》,且在判决书上写道:“江守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被逮捕。”记者了解到,一般此类文书都是一式四份,留档一份、看守所一份、案卷一份、本人一份,这里怎么会出现两个版本?第二个《取保候审通知书》后面还堂而皇之地有审判长范某、主审法官李某的签字,那么这个《取保候审通知书》又是怎样的形成的?
&&&&同时,因对犯罪嫌疑人的职务侵占宣判无罪,地区检察院向阿克苏市法院提起了抗诉,再审指日可待。
&&&&10月23日下午,在阿克苏地委宣传部和地区政法委的牵头下,地区及市两级纪检委、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主要领导和主要办案人员联席会议,共同接受了记者采访。
&&&&与会各部门一致认定了阿克苏市法院《释放通知书》的违法和看守所释放程序的违规。记者在会议上见到了10月20日形成的“经地委会议研究,决定对王某的违纪问题予以立案”的立案决定书。地委纪检委副书记郭太军在会议上表示: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此案是否存在干部权钱交易,正是此案调查的重点。地委副秘书长、政法委副书记许学巍表示:调查本着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负责的原则,不偏不向、实事求是,出了什么问题就用法律和党纪解决什么问题。同时表示,调查需要一个过程,政法委督促专案组尽快完成调查,尽快给社会一个答复。
&&&&调查结果如何,如违法违纪,又将如何惩处,人们拭目以待。
&&&&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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