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中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条件,被害人是否有知情权

被害人权利的逻辑起点:侦查阶段的知情权——兼谈立破案回告制度人权,权利,——,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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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权利的逻辑起点:侦查阶段的知情权——兼谈立破案回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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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知情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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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达忠告与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
 来源:中顾网 浏览次数:0
 日,米兰达因涉嫌强奸一名18岁的少女而在家中被警方逮捕,在警察局里,被害人指认了米兰达即为对其实施强奸的犯罪行为人,随后警察对 米兰达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讯问,米兰达签署了一份事先打印好的书面陈述,承认自己有强奸行为。在该陈述的顶端,有一段事先打印好的话,以表明该份自白系其 自愿作出的,没有受到威胁,并且其是在“充分地知道自己的法律权利,理解现在所作的任何将会用作反对自己的证据。”但是,在此前米兰达并没有被警察告知其 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后来亚利桑那州法院认定米兰达绑架罪和强奸罪成立,并分别头版0年和30年监禁,合并执行。对此判决米兰达不服,并向亚利桑那州最高法 院上诉,声称其在接受警察讯问时并不知道自己享有会见律师的权利,也不知道自己对警察所说的话会被用来作为定罪的证据。但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并未采纳米兰 达的辩解,认为警察在获取米兰达的供述过程中并没有侵犯其宪法权利,因而维持原判决。米兰达为此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日,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华伦(Warren)主持庭审,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一起参加,最后以5∶4通过了对米兰达上诉请求的裁决 意见书。认为警察在讯问米兰达之前,没有告知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和讯问时律师在场的权利,侵犯了米兰达所享有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由此得到的被告人 陈述不可接受,米兰达在书面陈述上的签字并不构成其对反对自我归罪这一特权的明智和理智的放弃,因而撤销以原审法院对米兰达的有罪判决。同时联邦最高法院 还认为,当某人被羁押或被当局以任何其他实质性方式剥夺自由,并被讯问时,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就受到威胁。为保护这项特权,必须具有一系列的程序性保障措 施。 由此确立了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的知情权为基础的、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权利告知为主要内容,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理性地、自由地作出是否供述的决定,从 而保障其宪法权利为目的的‘米兰达忠告“(或者米兰达规则”),要求警察在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强制讯问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这样一些权 利:1、保持沉默的权利;2、律师在场的权利;3、知晓其供述在法庭上的证据作用的权利,即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作的供述都将并且能够在法庭上被用作反对其 自身的证据;4、有得到免费的律师帮助的权利。 在宪政社会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即是对公民人权的一种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因其在生活的不同领域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对公共领域政府决策信息、依据的了 解。具体到刑事司法的语境中,公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即包括对其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所承担的诉讼义务、被指控的罪名等的了 解。  观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较之于对法庭审判程序中对被告人的知情权的规定,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知情权没有任何的保障。从当前侦查中第一次讯问笔录的开始两句话我们可以发现这种不足。 第一次讯问笔录 …… 问:你的姓名等基本情况? 答:(略) 问:你知不知道今天为什么被带来公安机关? 答:不知道。 问:(政策教育) 答:知道了…… 从刑事诉讼机理本身而言,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的保障至少具有这样两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犯罪嫌疑人对其在侦查讯问中权利的了解,是其籍以与讯问人员形成心理抗衡的权利基础。在纠问式的强制侦查构造模式下,犯罪嫌疑人因其对侦查讯问只有 服从的义务而无法在讯问中与讯问人员形成心理的抗衡,供述是其必须服从的义务。而现代法治国家里,在抗辩式的强制侦查构造模式下,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等与 讯问人员形成讯问中的抗衡,但这必须以其知晓其所享有的权利为前提。尽管法律是公开的,但在大多数情形之下,在一个人涉法之前,一切的法律似乎都只是悬于 高处的瞻仰之物,而不知其具体为何。在一个人不知晓其权利的情形之下,他又如何与其所面临的权力主体在心理上形成抗衡? 第二、犯罪嫌疑人对其被指控罪名的了解,是抗辩式的诉讼程序得以推进的前提。抗辩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以侦查机关的指控为程序启动的开端,并在犯罪嫌疑人的辩 护行动中得以继续推进,需要有一个具体的指控事实作为程序推进的路径。在侦查机关以强制到案措施将犯罪嫌疑人强制到案之后,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事实上已经 开始,但是由于讯问人员并未示以犯罪嫌疑人具体的指控罪名,而使犯罪嫌疑人的辩护行动失去了对抗的支点,如何辩护,从何而起?对犯罪嫌疑人来说,确实是个 问题。从行为逻辑来分析,也应当是侦查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强制其到案的理由,而不是反问犯罪嫌疑人“你是知不知道今天为什么把你带到公安机关来?”但这 就是当前的讯问实践,据说这样的问话方式还有其策略性的考虑,不过早地暴露侦查人员的讯问意图,从而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错觉来达到最好的讯问效果。这样 的行为实践模式,只反映了一个问题,即侦查人员对希望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的迫切,而讯问在程序上无任何的价值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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