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在取保候审期满后是否应归押

对逮捕后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需重新羁押的应如何办理法律手续
对逮捕后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需重新羁押的应如何办理法律手续
法博士:&&&
徐某因涉嫌犯罪,经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因其家中发生变故,经其近亲属申请,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现因原取保候审的理由已消失,公安机关准备将其重新羁押。请问:应如何办理羁押的法律手续?&&&
黑龙江& 魏国强&&&
魏国强同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因此,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因为某种原因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原逮捕措施已被变更。如果认为需要重新逮捕的,应当再次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而不能根据原逮捕证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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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地址:北京方庄芳星园三区15号楼 邮编:100078红网 - 百姓呼声 - 岳阳楼区五里牌派出所违纪违法办理取保候审,包庇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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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五里牌派出所违纪违法办理取保候审,包庇犯罪嫌疑人
水过流痕 发表于 &16: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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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单位违纪违法办理取保候审 包庇犯罪嫌疑人  办黑案 请求严惩黑恶犯罪团伙及保护伞:  受害人日下午在青年路被刘志峰组织多人持管制刀具无故砍杀,多处受伤,致我终身残疾,至今生活不能自理。法医鉴定暂定轻伤一级,重伤待查,伤残鉴定六级伤残。现岳阳楼区公安分局五里牌派出所办理此案。  刘志峰又名刘细凤,曾因团伙持刀抢劫罪于1994年2月在广西抓获,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获刑地点:广西柳州罗城监狱,于2002年5月出狱提前释放,出狱后于2010年又因故意伤害罪投案自首,日被岳阳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岳阳县人民法院公诉,依法判决。又于日在岳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违法办理取保候审。  事情的经过是:日,我在青年路碰到曾用假房产证做假证的方式在我处骗取数万元的债主刘红斌,随后发生轻微摩擦,刘志峰带来7-8个社会流子对我大打出手,他亲自打我两个耳光,我开车走人。下午刘志峰又主动打电话我,要和我扯事,在路上他又组织8-9个人手持管杀,又对我无故砍杀,除刘志峰砍杀外还有其他人也砍了我一刀,他们扬长而去。  此案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且手持管制刀具在大街上公共场所团伙作案,对社会危害性大,受害人受伤严重,住院至今,涉嫌寻衅滋事,现只有刘志峰取保候审,其他涉案人员也未追究他们任何责任,此案就草草了结。移送检察院起诉,现检察院根据案卷材料确认此案有诸多问题,以向办案单位下了督办追捕通知书和刘志峰判刑的相关材料送到检察院。  我认为办案单位有包庇犯罪嫌疑人办黑案,案件定性错误,理由是:  1、犯罪嫌疑人刘志峰事先与办案单位串通好,以投案自首为借口,实际上是走过场,利用投案自首的政策宽大处理,事实上是他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办案人员做假口供,欺上瞒下,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2、我到楼区公安分局了解了一些情况,办案单位向局领导汇报的情况与事实出入很大,办案单位轻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没有深入调查,进行质证,我认为刘志峰虚构犯罪事实,虚构描述犯罪情节。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投案自首,从轻处罚的决定。  3、他2次对受害人无故伤害,故意挑衅,尤其是第二次他打电话要受害人去,他在半路上组织多人手持管制刀具对受害人残忍砍伤,他只字不提。  4、他把作案的人说成是他一人,作案地点本来是青年路,他说我到了他店子里,其实他的店子在哪里我至今不明。刘志峰不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他所供述的与事实严重不符,涉嫌做假口供,公安配合他蒙混过关。  5、当时事发是在青年路锦城嘉园对面,他们对我砍杀时有很多人在场,而且旁边都是店铺,且有很多目击者,事发后我报了案,办案单位在案发时没有做现场勘查,他们没做调查取证,到目前为止,此案已侦查终结,其他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只有刘志峰和公安办案单位做假口供,避重就轻,欺上瞒下,现已取保候审。  6、办案单位对刘志峰违法取保候审的理由:(1)从案发时我就强烈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反映刘志峰曾因团伙持刀抢劫过,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日被岳阳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岳阳县人民法院公诉,依法判决,其故意伤害罪成立,他有暴力倾向,对社会危害性大;(2)从日到2014年9月又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他的故意伤害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且间隔时间未满5年,属累犯。(3)刘志峰即有前科被判重刑,出狱后又不思悔改,2010年又故意伤害,2014年组织团伙再次故意伤害,且后果严重。在这公平、公正、法治的社会,竞还有如此胆大包天,顶风违纪,为其开脱罪行,避重就轻,疏通关系,从而获得取保候审,干充当其黑社会性质的保护伞。(4)在明知刘志峰有前科又是累犯的前提下,为其办理取保候审的相关人员都应追究法律的责任。  他涉嫌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组织多人手持管制刀具无故对受害人凶残砍杀;(2)犯罪嫌疑人曾因抢劫罪判过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出狱后,2010年涉嫌故意伤害罪投案自首,他即有前科又是屡犯,对社会危害性大,不排除对受害人打击报复,构成人身安全危险,这样的人怎么能取保候审呢?取保候审是怎样通过的!是谁如此大胆,违规违法办理的。  7、办案人员在案发的现场没有及时调查取证。  8、现有杨某某、李某某等多人到办案机关做人证,证明(1)受害人没有到刘志峰店里去;(2)案发现场目击者证明刘细凤组织多人在案发现场持管杀对受害人进行围殴砍杀。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我去找过楼区分局主管法制的副局长,我强烈反映三个问题:(1)案件定性错误,根据律师的法律意见,不是故意伤害罪而是寻衅滋事罪。(2)他们是团伙作案,而不应单一追究刘志峰个人刑责,因有多个证人证明他们有多人对受害人持刀围殴砍杀。(3)刘志峰取保候审是违纪违法的,因他即有前科又是累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暴力性质犯罪。该副局长说三天之内给我书面答复,但我再去找他的时候,他没有给我书面答复,而是含糊其辞,要我找下面的法制科,到了法制科又要我找下面的法制分管人员,他们开始踢皮球。(4)局领导又要我去找办案单位,当我去找五里牌派出所孙所长时,他说要我去找检察院,案子已经移交至检察院。我向办案单位主要反映两个问题:一是未到案的要到案;二是取保候审必须取消,他不符合取保候审。  我着重向孙所长强调:还有多名犯罪嫌疑人未到案,请求抓捕。当时孙所长反而威胁我说,当时路边上有人是我带去的,他要把他们抓起关起来,要我出很多钱取他们,要我考虑清楚。事实上是我去的时候只有一个人,而且是我同学,也作了旁证。难道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吗?客观存在的犯罪嫌疑人不抓,让他逍遥法外反而威胁受害人,符合现在的公平、公正、法治社会吗?孙所长又说我砍伤时他在现场,是他救了我,当时我砍伤后就报了警和120急救,坐在地上十多分钟等,即没有来警察也没有来120救护车,后来还是我同学拦的士把我送至市二医院急救。当我到医院时,经过急诊、包扎再转到住院部做完相关检查,大约一个小时,五里牌派出所才来了一个姓丁的副所长问基本情况就走了。孙所长又说案发时他在现场,我说为什么没有看到他,他不作声,他为什么见死不救。唯一的解释是他在刘志峰的饭店里捧场,不方便出面,孙所长又说他救了我,我不知他是怎么救的我,到医院时我身上没有钱,还是朋友帮我凑的,我当时在案发现场上十多分钟,流血不止,没有半个警察到场,难道就是这么救的?孙所长后来又说我不讲感情,被砍伤活该,并强调要我不要再找他,他不再接待我了。我以上说的都有和他对话的所有录音为证,他这样的人不秉公办案,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反而威胁受害人,是典型的不作为,渎职,露骨的办黑案,包庇犯罪嫌疑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严查,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根据以上情况,办案单位知法犯法,严重包庇犯罪嫌疑人,不深挖同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定性避重就轻,就草草结案,我认为办案人员有渎职不作为的行为,特请求上级纪委公安机关监督或直接办理此案,查清案件真相,请解除非法取保候审,将犯罪嫌疑人追捕关押,未到案的捉拿归案,定性错误的纠正定性,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此报告一式七份,呈送:1、岳阳楼区公安分局;2、岳阳楼区检察院; 3、岳阳市公安局;4、岳阳市委;5、岳阳市政府;6、岳阳市纪委;7、岳阳政法委;  现已上传湖南红网,在必要时上传凤凰网、人民网等网络,特请社会舆论监督。  受害人:杨小龙  日
南湖边上的草:社会太多不公
社会太多不公
网友42:支持楼主
犯罪嫌疑人刘志峰事先与办案单位串通好,以投案自首为借口,实际上是走过场,利用投案自首的政策宽大处理,事实上是他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办案人员做假口供,欺上瞒下,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加快推进综合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宪法是我们根本的活动准则,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要尊重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任何政府部门都不得法外设法,加快推进综合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一切违法违规的行为都要追究,一切执法不严不公的现象都必须纠正。
嗯嗯哼唱了:我们不仅要及时“上网访民意”,更要在“下网解民忧”上下功夫,进一步加强留言办理的督查力度,将网络问政工作实效纳入绩效考核,
易炼红:网民通过网络表达诉求,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我们不仅要及时“上网访民意”,更要在“下网解民忧”上下功夫,进一步加强留言办理的督查力度,将网络问政工作实效纳入绩效考核,把“网上勤问政”和“网下办实事”紧密结合起来,坚决杜绝“网上秀政天花乱坠、网下行政难觅踪影”的现象。
感叹!!!!:又是岳阳楼区五里牌派出所违纪违法!
又是岳阳楼区五里牌派出所违纪违法! 感叹!
了吧唧唧喳喳:岳阳楼区五里牌派出所怎么啦!
岳阳楼区五里牌派出所怎么啦! 无论是总书记还是总理,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严用权,慎用权,严格依法循规地行使权力,把权力放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和广大民众的监督。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各级领导干部只有不踩“黄线”、不越“红线”,严以用权,才能担负起执政兴国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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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到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最多能羁押多长时间
  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到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最多能羁押多长时间?
  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到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最多能羁押多长时间?
  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侦查机关应抓紧开展侦查工作,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防止超过羁押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第二天起到侦查终结时止,侦查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侦查任务。但有的个别案件案情比较复杂,如集团犯罪、一人犯数罪,取证比较困难的案件,在两个月内还没有侦查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在侦查期间内,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符合下列条件,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1.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这主要是考虑到,在我国一些边远地区,如新疆、青海等地,由于交通不发达,发生的一些大案要案,办案的时间大多花费在路途中了,在较短时间内很难做到侦查终结。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都可以延长办案期限,还必须是重大复杂的案件,普通的案件就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2.属于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这主要是考虑在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中,有组织、有目的地从事一些犯罪活动,犯罪人数较多,犯罪分子之间又多订立了攻守同盟,给侦查人员的取证和侦破带来许多困难。所以,对这类案件,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限。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流窜作案的案件涉及地区广,罪犯流动性大,给调查、取证带来一定的难度。当然,对流窜作案的案件的侦查期限再延长两个月,也必须是重大复杂的案件才可以。
  4.必须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这类案件的调查、取证,需要跑许多省区,甚至还要到国外去,这必然在路途中花费许多时间,因此,有必要再延长两个月的办案时间。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仍不能侦查终结,为了保证办案质量,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即对这类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为七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的有关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而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制作起诉书,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通过审查阅卷、核实证据,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案件情况复杂或者案情重大的案件,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在规定的期间内不能办结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将犯罪嫌疑人暂时放归社会,但不能中断审查。其中,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如果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该案件需要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遗漏罪行和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能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案件,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从侦查机关收到案件的第二天起计算,在一个月以内完成,且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又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的第二天起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如果该案件属于以下情形的,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存在以下两种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情形:第一是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是人民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也重新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从以上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至多在两个半月以内必须宣判。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10天以内有权作出上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一级的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实有错误的,有权在10天之内作出抗诉的决定。而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天。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如果该案件属于以下情形的,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也就是说,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两个半月。
  我们这里所讲的是办案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前被关押的期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不应计算在内。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期间也不计算在期限之内。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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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我的评论你好!请问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候审期间表现好,期满后还会抓到看守所吗?谢谢你在百忙中..._百度知道
你好!请问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候审期间表现好,期满后还会抓到看守所吗?谢谢你在百忙中...
候审期间表现好!请问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期满后还会抓到看守所吗?谢谢你在百忙中给于回答你好
取保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
期满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不是刑罚你好;
期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存在收监的问题,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手续,公安机关会解除取保候审予以释放,不会收监,公安机关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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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继续在外面等待检察院的结果。2、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超过一年检察院还没有结果1,不会抓到看守所、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是一年,经过请示检察院是放人还是继续办理取保候审,这样的情况还是有的
取保候审也是强制措施的一种,随时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取保候审期间是要继续侦查的。在取保候审期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诉,到时候检察院通知你去,到时间开庭审理。另一种是改变强制措施,比如公安机关决定呈请逮捕,检察院批准,或者法院直接决定逮捕,那就得把你关进去再审判了。一般来说,罪行较轻,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是不会被逮捕的。
您好,取保候审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针对的是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的嫌疑人。如果法院最终判处嫌疑人有期徒刑,那么他仍然要前往监狱服刑。如有其它疑问,可以浏览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网了解相关刑事法律信息。
取保候审几乎和没判刑差不多,就是不能出远门,要求随传随到,当然期满以后有些程序还是要走的,不会再被抓了
一般是不会的,但如果是案件起诉到检察院,检察院发现应当逮捕的,进看守所那是一定的。
要看刑事上是否定罪判刑,判刑了肯定要入狱的,缓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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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需要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应当向缉私局法制一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 在接到申请后,由缉私局提出处理意见,同意取保候审的,由办案部门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制作《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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