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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寻衅滋事罪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缓刑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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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浦刑初字第3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回族,高中文化,原系上海澧溪大歌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KTV运营部副领班;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辩护人唐海英,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上海兰切儿娱乐有限公司行政经理;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辩护人夏永清,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辩护人唐海英、夏永清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已于日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笔录,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因本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为替孙某某(另案处理)出气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及窦某某、吴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又纠集同在兰切儿KTV上班的王某军、王某伟、王某兵、张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孙某某一同前往正在本区康桥镇沪南公路3468弄二楼蓝依网吧内上班的被害人郑某某处。在网吧楼下,被告人杨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商量后,由孙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及其纠集的人员先上楼将郑某某带下,同时,被告人王某某指挥其纠集的兰切儿KTV服务员在楼下分散埋伏,以防郑逃跑。嗣后,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郑的办公室门口对其进行拖拉、殴打,郑随即逃回办公室,并将防盗门反锁,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又将防盗门踹开(经鉴定,物损价值人民币1,020元)并冲入办公室,郑被迫跳窗逃跑,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随后返回楼下追赶郑至美林小城门岗亭内,持木棍等物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郑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
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郑某某、王某伟、刘某某、王某军、王某兵、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浦东新区公利医院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及照片,监控光盘,公安机关制作的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已经对被害人做出经济赔偿,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但提出其具有首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前科劣迹,系自行至公安机关,应当认定为自首,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日凌晨1时许,孙华胜(另案处理,上网追逃)为对郑某某泄愤,纠集被告人杨某某等人,被告人杨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又纠集同事王某军(另案处理,均因寻衅滋事被处行政拘留15日)等人,一同至郑上班的本区康桥镇蓝依网吧,经商量,由孙某某、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先上楼将郑某某带下,被告人王某某则安排王某军等人在楼下守候,以防郑逃跑。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上楼后在郑的办公室门口对郑进行拖拉、殴打,郑随即逃回办公室,并将防盗门反锁,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将防盗门踹开(经鉴定,物损1,020元)并冲入办公室,郑被迫从二楼跳窗逃跑,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随后返回楼下同被告人王某某及王某军等追赶郑至美林小城门岗亭内,持械对郑进行殴打。
经鉴定郑某某被他人殴打从高处跳下致左跟骨骨折,构成轻伤。
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郑某某、叶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共同参与人王某兵、王某军、刘某某、王某伟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照片,原上海市南汇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和&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材料等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系被抓获归案,故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属自首的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者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者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杨某某、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陆红源
人民陪审员 张宝林
人民陪审员 汪美忠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师坤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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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6个人寻衅滋事至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被逮捕了我现在是取保候审在出来了我就想问一下我们6个除了主犯
我们6个人寻衅滋事至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被逮捕了我现在是取保候审在出来了我就想问一下我们6个除了主犯是累犯我们其余5人是初犯也给对方赔偿了对方也愿意谅解了我们5个还都是去自首的认罪态度也算不错这样子的话我们5个判缓刑的几率大不大
还有就是那个轻伤如果开庭认定是我造成的如果判缓刑的话机率大不大?
态度较好,从犯你们是初犯,所以判缓刑的几率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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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做应该要敢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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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4人去年跟人打架被判为寻衅滋事后取保候审,下周就要开庭了却又关进看守所了,说不是自首不符取保急
再次关进去的3个只让看没有给,其中一人经过传唤到的定为自首,打了2个受害人是轻微伤已经私了,没再次关进去,如果要判会判多久法院当时让他们来说是让交家里派出所的监管证明,急急急急急急急急,结果到了后看都没看就说不是自首不符合取保对它们进行逮捕,跟当场抓的有没区别,给了他起诉书,我老公不是当场抓的是后来才抓进去的
应该是又涉嫌其他罪名,那么你老公是不会承担刑事责任的。如需详细咨询可电话联系我。如果如你所说受害人只是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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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有表达清楚哦,如果想了解详细的可咨询本律师
我是路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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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是寻衅滋事。在看守所36天取保候审了。我在这件事情去准备卖东西给被害人是去过几次。但是看见被害_百度知道
我是寻衅滋事。在看守所36天取保候审了。我在这件事情去准备卖东西给被害人是去过几次。但是看见被害
就一次,其他人去了好多次。正好我去了一次他报警找了我。请问我会被判刑吗?
这是一道待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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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卖东西给被害人不会涉嫌寻衅滋事罪的。
可是其他人有别的事情。反正我就是这个事情。会不会判刑
我什么也没有干怎么判刑啊?
取保不是案件就结束了,还会继续侦查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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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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