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金钱买通司法人员做假释,请问我金钱是不是万恶之源犯罪

堵住假释变“假”漏洞::长沙晚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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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4:晚报视点
社长:龙钢跃 总编辑: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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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出版
堵住假释变“假”漏洞
中央政法委出台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指导意见
从重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和纪律责任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对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激励罪犯改过自新,具有积极意义。但有的罪犯以权、花钱“赎身”,损害法律权威。针对这一问题,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  从严把握:重点严控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王光辉说,当前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通过权力和金钱获得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在有的省份,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间隔时间短、幅度大。  针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中,以权、花钱“赎身”问题相对突出,指导意见把从严规范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重点放在了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上。  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减刑新规:无期徒刑罪犯刑期不少于17年  指导意见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比如,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由过去“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提高到现在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而且增加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专家分析指出,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测算,即使三类罪犯具备所有条件,实行“到点就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4年,最低也不会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5年,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  公开透明:减刑和假释裁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成为执法司法机关的共识并已经付诸实践。一律提前公示、一律上网公开、一律开庭审理……指导意见中规定加大办案公开透明度的三个“一律”,令人印象深刻。  针对有的地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透明度不高、监督制约不力等问题,为了保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能够公平、公正实施,指导意见重点从三个方面严格了程序规定:  一是对拟提请减刑、假释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二是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三是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省级政法单位向相关中央政法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地市级政法单位向相关省级政法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全程监督:强化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指导意见的规定,把刑罚变更执行全过程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王光辉介绍,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来看,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执法办案程序,推进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完善了检察机关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制度,在知情权、违法行为调查权、提出纠正意见权、建议追究纪律责任权、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权等方面作了明确具体规定。  为了防止刑罚变更执行权被滥用,指导意见重点从两个方面强化了责任追究:一是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等执法司法人员,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二是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从严惩处: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将严肃追责  已判刑的贪官、富商往往通过关系网和金钱买通执法司法人员,从而逃避刑罚。指导意见坚持对司法腐败“零容忍”,规定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刑罚变更执行中违法违纪的,具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对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等为逃避刑罚提供帮助的行为,也要严厉处罚。指导意见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或者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搞权钱交易,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建议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  共立案24人  日,张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5年。张海不服提出上诉。张海女朋友黄鹭及秘书康杰,通过律师找到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长罗建能、民警陈松柳,由他们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分别提供给张海,其中一条作为立功表现的依据,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采纳。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改判张海有期徒刑10年。  2008年8月,黄鹭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时任狱政处处长郭子川行贿,请求郭子川在调监、减刑等方面对张海予以关照。2008年11月,张海被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2008年12月被调往番禺监狱。其间,广州市紫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晓受黄鹭所托,贿赂请求广东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王承魁对张海予以关照。2009年11月,张海被调往武江监狱服刑。2010年9月,武江监狱根据张海在佛山市看守所获得的另一份假立功材料为其提请减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年。张海在武江监狱服刑期间,指使他人为其虚假申报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7月,武江监狱据此为张海申报重大立功。日,张海因重大立功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年1个月28天,次日刑满释放。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10月依法撤销了对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张海的二审判决予以立案再审。目前张海、黄鹭已逃往境外,有关部门正在启动追捕和引渡程序。  截至今年1月,检察机关对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  新闻背景  减刑和假释等制度&&&  ●减刑。关于减刑,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假释。关于假释,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关于暂予监外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专家声音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  我国法律规定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样的刑罚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但是,一些已判刑的官员、富商利用人脉关系,钻制度空子,拉拢腐蚀监狱、看守所人员,进行权钱交易。统计显示,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16708人,其中减刑不当13214人,假释不当2181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313人。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杜绝高墙内的暗箱操作,避免使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成为有罪贪官、富商的“特权通道”,公开透明和让人民监督才是最好的“良药”。当前很多政法单位建有公开的官方网站,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可以把有关文书在网上公开,必将大大减少背后的“名堂”和“猫腻”。一些地方实施的减刑、假释公开听证制度探索值得推广。  指导意见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规定,通过依法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完善监督制约的程序规定,从重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纪律责任,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严格依法规范进行,以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提高司法公信力。  时事辣评  杜绝“另类越狱”  罗晓星  高墙内外的腐败“窝案”再次让公众聚焦于“环监狱寻租链”。显而易见,这条寻租链的核心是一直以“神秘”、“特殊”自居的监狱系统。与极低的透明度所不符的是,该系统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这三项服刑人员及家属最为关心的权力上拥有绝对的主动权。正因有这三项权力作为寻租筹码,才使得监狱几乎成了司法腐败的“重灾区”。  各种“另类越狱”屡屡上演,与监狱系统封闭的权力运行环境,以及“减假保”在提请、鉴定、审批、移交、考察和监督过程中的信息鸿沟不无关系。尽管监狱系统只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最终决定权,但现实中许多减刑和假释,监狱方面递交材料后,法院很少会到监狱进行实地调查。正如知情人士所透露的,只要向狱警行贿,监狱方面能为罪犯提供从呈报材料到裁定的“一条龙服务”,这条寻租链能从狱警一直延伸到法官。  如何避免检察机关成为各种“另类越狱”的“看客”,破题监狱寻租的关键就是权力重置。首先,要捣碎监狱在“减假保”等执行权力上的主导地位,降低其在各项事务上的自由裁量权,杜绝个人意志的作用空间;其次,要加强监所检察部门和反渎反贪部门的权责聚合,避免刑罚执行的监督工作与对渎职贪污的侦查工作脱节,用严查重处形成对公检法医等相关人员的威慑;最后,一定要打破监狱系统“独立王国”的格局,赋予媒体、公众等异体监督的权力,让阳光照入腐败滋生的阴暗角落。惟其如此,才能维持罪与刑的平衡,进而守住公平的底线。  本版文字除署名外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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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晚报视点A04堵住假释变“假”漏洞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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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4月30日消息(记者孙莹)中国之声《新闻纵横》今天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防止“暗箱操作”、司法腐败。共22个条文,6月1日开始施行。针对假立功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六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这是继中央政法委年初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司法部决定对相关案件倒查三年之后,政法机关为遏制、防范以权、花钱“赎身”、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问题的又一重要举措。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与普通刑事案件存在比较大的差异,需要由刑罚执行机关,也就是监狱报请、实行一裁终结,审理程序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些原则性规定,最高法《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刑诉法解释》也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实践中亟需进一步完善。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认为,减刑、假释从行政化审批模式终结。
  宫鸣:这一程序性的司法解释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做出系统性的、比较全面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过去的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行政化的审批模式正式变成了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保障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
  最高法院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减刑、假释案件一年有60多万件。减刑、假释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实践中,一些服刑人员通过造假、买通相关人员换取减刑、假释的现象比较突出。
  最典型的广东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2007年2月,张海因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假立功被广东高院二审采纳,改判十年。服刑期间,有关司法人员收受张海亲友贿赂,利用职务便利为他在转监、虚假立功、减刑等方面提供帮助,使得他在日刑满释放后逃往国外。张海跑了,帮他逃跑的24人相继被立案调查,其中就包括裁定假释的广东省韶关市中级法院审监庭原副庭长丁飞雄。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分析,从事减刑、假释工作的法官数量上相对过少,审理程序得不到保证,也是导致减刑、假释暗箱操作的原因。
  宫鸣:举个例子,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五所监狱,每年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多达12000件,只有一个合议庭在办理,它每年就是签名都忙不过来,工作量非常大,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就容易出问题。“张海违法减刑案”就是由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原副庭长丁飞雄办理的,就是在这样的案件数量和工作模式的运转之下形成了他一个人说了算的局面。所以造成这个案件,头一天报送,第二天裁定,第三天就放人,这样一个暗箱操作情况的发生。
  现在,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提出了一个硬性要求,对重点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对书面审理的案件也可以选择几种情况进行听证。目前,广东高院、广州中院、新疆乌鲁木齐市中院、河南高级院、河北衡水中院,都开展了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已经取得明显效果。宫鸣举了另一个例子。
  宫鸣:特别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在互联网上进行公示的,在今年3月广东高院网上公示的一批案件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其中有一个拟减刑罪犯是原广东省统战部的副部长,他的情况公示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关注,审理案件时法院严格把关,最后将这个案件退回了报请机关,没有做出减刑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到底在哪些方面严格了审理程序,为保证新规得到落实,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司法解释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特别针对假立功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孙军工: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最高法要求,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布,六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孙军工: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表示,最高法将下发《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实行备案审查的通知》,就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要求予以明确,下半年重点检查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
  宫鸣:发现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发现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这类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从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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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孔明第05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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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2 月 25 日 星期 二
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导意见 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严防高墙内以权花钱“赎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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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对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激励罪犯改过自新,具有积极意义。但有的罪犯以权、花钱“赎身”,损害法律权威。针对这一问题,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 重点严控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王光辉说,当前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通过权力和金钱获得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在有的省份,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间隔时间短、幅度大。 针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中,以权、花钱“赎身”问题相对突出,指导意见把从严规范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重点放在了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上。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指导意见规定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看所有罪犯减刑都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而且增加了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特殊条件。 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三类罪犯实际执行刑期相对延长 指导意见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比如,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由过去“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提高到现在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而且增加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专家分析指出,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测算,即使三类罪犯具备所有条件,实行“到点就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4年,最低也不会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5年,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 司法实践中,三类罪犯中的一些人经常以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为由,违法违规办理保外就医。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巡视员李豫黔介绍,司法部正在根据指导意见,修订《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指导意见还规定:“虽然患有疾病,但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原厅局级减假暂要向中央报备 针对有的地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透明度不高、监督制约不力等问题,为了保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能够公平、公正实施,指导意见重点从三个方面严格了程序规定: 一是对拟提请减刑、假释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二是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三是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省级政法单位向相关中央政法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地市级政法单位向相关省级政法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强化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为了防止刑罚变更执行权被滥用,指导意见重点从两个方面强化了责任追究:一是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等执法司法人员,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二是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也追责 已判刑的贪官、富商往往通过关系网和金钱买通执法司法人员,从而逃避刑罚。指导意见坚持对司法腐败“零容忍”,规定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刑罚变更执行中违法违纪的,具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对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等为逃避刑罚提供帮助的行为,也要严厉处罚。指导意见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或者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搞权钱交易,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建议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记者 杨维汉 陈菲
(据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有权人、有钱人减刑快”该如何遏止?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表示,主要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判刑以后减刑相对快一些。他们获得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要高一些,实际服刑的期限要短一些。(4月29日央视网)    “有权人、有钱人减刑快”是司法的耻辱,是法制文明的悲哀,根本原因在于司法透明改革慢,让法、权交易,法、钱交易有了机会。    比如,2007年2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尤其徒刑15年,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张海的亲信买通的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长罗建能和民警陈松永,此二人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荐举揭发材料提供给张海,依次作为张海立功减刑的依据,以至一年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时将原审判决的有期徒刑15年该判为有期徒刑10年,在此后不到4个月的时间里,张海又获得两次减刑,一次是因为佛山市看守所提供了一份假立功材料,第二次是因为张海当时所在的武江监狱,认定张海提供了虚假专利为重大立功表现,这两次申请均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从而导致张海提前出狱与女友逃往境外。可想而知,如果每一环节都公开,都透明,都要接受公众监督,造假就难以成功,这样的事件就不会发生。    “有权人、有钱人减刑快”有三个恶果,一是导致监狱中的犯人不能彻底改造,只能让他们接受反面教育,出监狱之后,可能更加肆无忌惮。二是导致有权人、有钱人更加蔑视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因为法律对他们用处不大,没有震慑作用。三是导致平民暴行的抱怨情绪滋生。    那么,如何铲除这种现象呢?笔者认为,必须做好三大改革。之一,是公开透明的改革,就是所有的工作程序,必须向监狱犯人,向社会公开。之二,就是建立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对于减刑或者假释出来的公民,如果再次犯罪,必须追查当初的责任人。之三,必须建立犯罪嫌疑人减刑的听证机制,要接受媒体与公众的监督。    “有权人、有钱人减刑快”很容易导致社会的权力崇拜,金钱崇拜,其危害不仅是危害法制文明,还危害社会的正气阳光文明,会让社会的风尚发生畸形,后果严重,必须坚决铲除。    “有权人、有钱人减刑快”是因为司法透明改革慢,这个改革必须立马进行,拖延不得。    文/殷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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