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公正后夫妻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配,财产该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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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离婚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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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与老公离婚,房子是经济适应房,户名是他名字,婚后已做房子公证并证明是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离婚如何分配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你们可以协商,不行就看法院怎么判了
他也拿不出钱给我,我也一样,同时也不想协商,两个人无法沟通
那只能上法院了
有特殊约定的按约定,此房已经做公证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就是共同财产按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
经济适应房现在能买卖吗?价格是按现市场价格吗?
经济适用房按规定不能上市出售,只能由出卖方合理价格回收,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不能赚钱投资的。
那我们要如何分割房子,如果一方要房子要给对方多少价格回收房子?或是这个房子能否拍卖或是国家回收?夫妻两人各有多少财产可分?
一般现在收购价格的一半补偿给不要房子的对方,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你带你孩子的话…你会占的多
一般是一人一半。一方得房,由得房一方给另一方补偿;或者双方都不要房,将房子卖了以后平均分割房款。
没办法,户名是他的,房子就是他的
经适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话,可以由占有房子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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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法院判定双方财产公证书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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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苏女士和王先生2000年经介绍相识,于次年3月登记。也许是再婚的缘故,双方都不太愿意一方掌管经济“大权”,家庭开支大多是相互分摊,个人开销也基本上是各花各的。&婚后,两人签订了“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各1份。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各自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中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半承担……”,“夫妇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分别由各自承担。……自签字之日起双方无其他经济纠葛”。从2002年夏天开始,夫妻关系恶化,继而发生吵打。去年年底,苏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上,原告苏女士认为,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对家庭日常生活的经济模式和婚前婚后的财产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现在双方离婚已无经济纠葛。被告王先生则辩称说,“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是他在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且此约定并非对现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故请求重新认定并分割,同时提出原告在银行的存款、证券公司的股票以及集资款共计10多万元,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分析根据我国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该约定内容是明确的,是对各自的收益、家庭支出、债权债务的承担以及房屋的产权归属等所作的约定。所以,该约定合法有效。一旦夫妻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均应按此约定履行。被告称该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主张上述约定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按照“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中约定的方式分割财产。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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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的时候,共有财产要怎么分配?
在离婚的时候怎么分配?我和我哥都是成年人了??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我妈能得到多少,能得到吗
提问者采纳
其范围为《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保证生产活动、第十八条的规定:(1)一方的婚前财产,方按口头约定的协议处理;(2)生产,则该约定无效:“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离婚时。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1980年《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按照协议处理,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和全家共有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3)知识产权的收益,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确定夫妻财产的范围。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加以禁止,方便生活、经营的正常进行,不能受到侵害。”《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为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如果协议不成时,应进行分家析产。《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1)工资,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因离婚而离开家庭的一方可以以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资格,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奖金,以及《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侵害国家,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必须双方无争议,是指该约定规避法定义务,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法院应尊重其选择,判归一方所有,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如果规避法律;(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夫妻双方的约定,这样的约定侵犯了他人的利益。有约定的,约定无效,或者进行假离婚以逃避债务。对于口头形式约定,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第19条增加规定了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第19条规定,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夫妻一方为了转移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由此。在离婚时,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4)有利生产、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家庭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夫妻离婚时,既要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使其债权人难以获得应得的财产,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财产是其中的关键问题,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现行《婚姻法》第18条增加规定了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例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3)尊重当事人意愿,避免个人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经营的受益。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使物尽其用,分得其应有的份额。离婚时:(1)男女平等,不能规避法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分清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也要保护家庭关系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18条规定。任何人的财产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在离婚时约定把所有的财产归于另一方所有。所谓规避法律的约定,方便生活这个要参照以下的情况而定,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指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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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议离婚的话写清楚财产的分配就可以了 如果是起诉离婚,婚前财产仍归各人自己所有 婚后的共同财产则是一人一半 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或第三者插足的情况那又另当别论了,受害方可要求有错的一方适当的赔偿或补偿
离婚财产分割跟你妈你哥没关系,他们不会得到任何东西,你和你老婆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其他的财产一人一半,要是因一方的过程导致离婚,过错方将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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