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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开通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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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记者罗沙、李劲峰、陈菲)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13日开通,社会公众可上网查询“减假暂”案件的立案、庭审、文书等信息。最高法同时公布了8个“减假暂”典型案例。
原标题:从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开通说起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记者罗沙、李劲峰、陈菲)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13日开通,社会公众可上网查询“减假暂”案件的立案、庭审、文书等信息。最高法同时公布了8个“减假暂”典型案例。当下,一些服刑人员减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中出现的乱象备受诟病。如果在刑罚执行环节上做不到人人平等,司法的权威公正无从谈起。给“减假暂”打打“假”,是人们的期待。严管“减假暂” 假释案一年下降近四分之一“‘减假暂’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制度,对于激励罪犯改造,体现我国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实现良好的刑法执行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说,“但‘减假暂’的适用必须以保障最大限度的实现刑罚的目的、罪犯得到有效的改造为条件,不能成为罪犯恶意逃避刑罚执行的途径。”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全国法院2014年来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规范“减假暂”案件办理,包括严控暗箱操作,确保案件审理程序公开规范,建立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和“减假暂”工作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等。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同比下降6.65%。其中减刑案件同比下降5.26%,假释案件同比下降23.81%。最高法13日公布的“减假暂”典型案例中,原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宏2011年办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李宏亮因患“恶性淋巴瘤”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法院对李宏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生效后,看守所未收监,只补报了李宏亮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手续。李宏将申报材料长期置于办公桌内未处理,导致李宏亮长期处于脱管状态并再次参与犯故意伤害罪并致一人死亡。李宏最终因犯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今后任何时候发现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假暂’案件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都必须严格依法从重追究责任,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清除这类案件中的司法腐败和失职渎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说。打掉“有钱人”“有权人”的特殊待遇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中,2名职务犯罪罪犯、1名金融犯罪罪犯以及1名严重危害民事犯罪的罪犯未能获得减刑,还有1名职务犯罪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被重新收监。实际上,“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犯罪”这三类罪犯,即俗称的“有权人”和“有钱人”,已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时“严格要求”的对象。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此前介绍,全国检察机关专项检察发现,“有权人”“有钱人”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有的罪犯采取假计分、假立功、假鉴定等手段违法获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发布文件,强调对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犯罪的“减假暂”必须严格实体条件,加大程序公开,强化环节责任,严惩司法腐败。2014年,全国法院对于2014年前作出决定目前仍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全面清理,重新组织体检,凡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经消失的,坚决予以收监执行。全国法院共收监执行罪犯1739人,其中自2014年7月最高法院开展专项检查以来,收监执行罪犯达1089人。从2014年3月到9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建议收监执行800名罪犯,含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82人。“对于‘三类罪犯’适用‘减假暂’比例高的问题,司法机关采取了坚决的措施。以保外就医中的高血压为例,一般罪犯达到高血压三期就符合条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对‘三类罪犯’,即使到了三期,如果暂时还没有生命危险也不行。”夏道虎说,“这就是要防止部分罪犯,特别是所谓的有钱人、有权人通过不正当渠道来获得较多的减刑机会。”给“减假暂”打假 还靠“阳光”和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有助于推动刑罚变更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袁其国说。13日开通的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为“减假暂”案件的公示、公告、庭审公开及文书上网等提供了一个规范、统一的平台。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洪浩认为,将全国法院系统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理情况向社会公开,有助于完善执行程序的完整性。通过包括在押罪犯和社会公众在内多方面的共同监督,降低在押罪犯借伪造立功、虚假病情逃脱或减轻法律制裁的几率。洪浩建议,除了系统地公开“减假暂”案件信息,司法机关还应改变以往证明申请人在监期间表现情况主要依赖狱警的现状。要将取证范围扩大到与其一同服刑人员,拓展证明材料的来源渠道,综合判断其立功或表现情况是否属实,以及是否达到法定要求。夏道虎说,规范“减假暂”最有力的举措,还是要从制度上入手。“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过去的法律规范比较原则和宏观,为实际操作留下了漏洞。我们首要的任务,是用司法解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形式对程序进行规范,为这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他说。他同时表示,最高法每年将定期开展全国或区域性检查,对各地在“减假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指导、监督、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甚至构成职务犯罪的现象,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检察机关依法从严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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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1、根据法律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及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辖区内无监狱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全部基层法院没有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任务,无减刑、假释案件信息上网公示。
2、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对于符合条件的罪犯可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因这类案件数量少且分布不均,故不少基层法院、中级法院较少或未办理这类案件,从而较少或无此类信息上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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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 举报:最高检: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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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6月24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今天发布。《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精神,要求建立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对备案审查案件范围、备案审查材料内容、发现违法问题后的处理以及年度报告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逐案层报备案审查
  《规定》明确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减刑、假释案件的备案审查材料包括: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人民检察院向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被裁定减刑、假释的相关证明材料。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备案审查材料包括: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或者审批表,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向刑罚执行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罪犯的病情诊断、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
  发现违法情形后如何处理
  《规定》对发现违法情形后的处理作出规定,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备案审查材料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登记和审查,并在收到材料后十日以内,分别情形作出处理。对于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其中,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或者省级监狱管理局、省级公安厅(局)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于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疑点或者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备案审查材料处理意见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以内,报告执行情况。
  年度报告制度
  《规定》对年度报告制度作出安排,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本年度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名单,以及本年度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数量和比例对比情况,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有关单位核对后,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逐案复查,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规定》强调,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年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检察院落实有关要求。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从今年3月20日起到12月底,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发现了一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目前,清理摸底的第一阶段已经基本结束,正在转入核实、纠正和查处违法问题的第二阶段。
编辑:张乔作者:如何规范特殊人群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访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人民检察》2014年06期
如何规范特殊人群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访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
【摘要】:正检察机关如何监督纠正违法为"有权人"、"有钱人"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是保外就医)问题,在今年两会上再次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此,本刊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高检院监所检察厅袁其国厅长。记者:强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请您介绍一下高检院在落实刑诉法有关规定及中政委指导意见时有哪些相关部署?袁其国:近年来,司法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
【关键词】:
【分类号】:D926.3【正文快照】:
检察机关如何监督纠正违法为“有权人”、“有钱人”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是保外就医)问题,在今年两会上再次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此,本刊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高检院监所检察厅袁其国厅长。记者:强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当前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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