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2014年减刑假释公示期还需要和法院批准吗?

减刑需要法院盖章,容易盖吗?_百度知道
减刑需要法院盖章,容易盖吗?
确实同材料相附的;(4)罪犯评审鉴定表。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不过。并不是单纯盖章的事,审查执行机关(一般指监狱)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奖惩审批表等:(1)减刑建议书,正常情况就能得到减刑;材料不齐备的,应当收案;(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那是必经的法律程序,再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裁定。经审查,只要监狱通过了。相关材料齐全后、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然后依法盖章,还要到监狱进行调查、裁定书、拘役、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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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需要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判决。
走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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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改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批复
(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刑字第274号对劳改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的请示报告已收阅。现对你们提出的四点意见答复如下:你们提出的第一、第四两点意见,我们同意。关于第二点意见,我们认为,对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因劳动表现好,已经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布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有错误、需要将原判较长的有期徒刑改为较短的有期徒刑时,可将本来打算改判的刑期减去已裁定减刑的刑期,确定为应改判的刑期,并在宣判时向犯人予以说明。例如,某犯原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因劳改表现好,已经裁定宣布减刑二年,以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有错误,打算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可将已减刑的二年从十年中减去,确定为改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在宣判时向犯人讲清楚:本应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因为你劳改表现好,已裁定减刑二年,故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至于有的案件,如果原审法院过去改判时所确定的改判刑期,没有减去已裁定宣布减刑的刑期,则应由原审法院再行裁定,把改判的刑期减去已裁定减刑的刑期,然后确定应执行的刑期,但这种情况今后应当由原审法院与劳改单位加强联系,力求避免。关于第三点意见,我们认为,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因劳改表现好,减为有期徒刑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注:此处现应按《》第条的规定,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对劳改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近接甘肃省第一监狱请示关于劳改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因事实有出入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的几个问题。经我们研究,现把监狱请示的问题和我们的意见一并请示如下:
一、原判无期徒刑,因其劳动表现好,报经省法院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减刑裁定下达前,或原判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之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事实有出入,改为有期徒刑十年,已经宣判过了,原来裁定是否有效的问题。我们意见,应按原审法院改判刑期执行,原减刑裁定不管宣布与否,均应作废。如果认为原劳改表现好,还需要减刑,应重新办理法律手续。
二、原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因劳动表现好,报请减刑二年,以后原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所减二年,我们意见应在改判十年徒刑中扣除。
三、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劳改表现好,减为有期徒刑,是否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问题。我们意见应改变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以下,最高不超过十年。
四、鉴于以上情况,我们拟通知各级人民法院注意,今后对无期徒刑或长期徒刑罪犯改判前,必须与劳改单位取得联系,并将犯人劳改表现作为根据之一,加以全面考虑,把改判、减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并解决。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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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人减刑、假释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研字第3522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辽宁、福建、广东、湖南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办研字第145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日〔55〕闽法办字第173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56〕法办字第20号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法刑字第322号关于劳改犯人减刑、假释的批准权限问题的请示、报告均已收悉。经研究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后,一并批复于后:
  (一)关于劳改犯人的减刑、假释问题,必须慎重处理。对劳改犯人减刑、假释的审批程序,目前仍应按照劳改条例第70条的规定,一律由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宣布执行。
  (二)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人在缓刑期满后的处理问题,应参照劳改条例第70条的规定,一律由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后执行。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人在缓刑期满后需立即执行死刑或再缓期一年执行的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五款前段的规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三)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在犯人缓刑期间或缓刑期满后,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有出入需要重新审理的,可由主管劳动改造机关报请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后,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办研字第145号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下面三个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劳改犯人的减刑、假释,均由劳动改造机关报请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送当地省、市人民法院批准后,宣布执行。我省境内犯人较多,每季度减刑、假释的案件,少则百余件,多则二、三百件,如一律由我院审批,不但不能及时批回,影响劳改机关的奖惩工作,而且对我院正常工作有很大影响。鉴于这种情况,我们的意见:将劳改犯人的减刑、假释案件,除未设立中级法院地区暂由我院审批外,其余均交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批。
  (二)原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犯,在缓刑期满后的改判问题,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规定,应由负责看管、劳动改造的市、县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改判意见,层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法院组织法公布后的新情况,参照劳动改造条例的精神,对于死缓的批准手续问题,我们的意见是:①劳改机关提议改判无期或有期徒刑者,送请主管公安机关审核后,由劳改机关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批,并报省法院备案。②劳改机关提议执行死刑或再缓一年者,送请主管公安机关审核后,由劳改机关所在地的中级市人民法院、基层市县人民法院就地予以审理,并拟具裁定(或改判)意见,同意执行死刑或再缓一年者,报省院审批,批准后即由送核法院宣判执行。③判处死刑案件,在缓刑期内或缓刑期满后,发现原判认定事实有出入,需要重新审理者,由劳改机关直接送请原审法院(不论本省或外省)审理。如原审法院系在外省,解送犯人有困难者,则由当地法院协助代为审理。
  (三)原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犯,在缓刑期满后,裁定立即执行或再缓一年者,被告有无提出上诉或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的权利?如果宣告裁定后,被告服判,是否还需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执行?对此问题,我们认为:死缓案件的“判处死刑”是在原判即已确定了的,该判决已发生效力,现在根据案犯在缓刑期间的表现,裁定执行死刑或再缓一年,这不是重新判决,因而被告没有请求上诉或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的权利,宣告裁定后也不必再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可即执行。
  以上三个问题,我们的意见,是否妥当,请高院尽快予以批复为盼。
  日最高人民法院
您的位置:&&&> 正文>> 民国38年湖北省高等法院检查处批准减刑证书_价格550元
民国38年湖北省高等法院检查处批准减刑证书
编号:se,沙二
品种:其他证书/证件-其他证书/证件
属性:其他证件证明,,民国,,薄纸,,湖北,,,,,
简介:品相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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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减刑需要交法院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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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减刑还要交钱?不会这样吧!减刑是法院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认错态度而执行的一个量刑制度,执行减刑也就是说如果犯罪人的有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减。不然就不可以。不是说可以办理减刑,而且能不能减刑的问题,所以你这样的说法不恰当。
理论上,不需要钱的。。。
现实中,这个钱不好说。。
办理减刑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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