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员工辞职规定规定员工罚款扣的是当月工资还是上个月的?

劳动法有没有规定;员工出错公司罚款不应超过员工当天工资的50%?
劳动法有没有规定;员工出错公司罚款不应超过员工当天工资的50%?
罚款金额不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并且罚款后所领取的当月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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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本文由法律快车推荐张翔律师为你讲述可不可以对员工罚款?有何限制?
  一、《支付暂行规定》
  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五 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摘自:深圳律师在线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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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翔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品然,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多年来,本所依靠全所同仁的精诚协作、奋发工作及社会各界的关爱,得以迅速发展壮大,承办了大量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并担任数百家包括政府、银行、、、、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各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常年。如果您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需求,请拨打免费咨询电话:,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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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企业可否对员工处于罚款
【问题描述】
作为一名人事工作者,一直疑惑:企业是否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有的说可以,有的说不可以,请问无论可否则相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目前的情形下,如果企业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哪么企业如何处理员工日常工作中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且不构成解除合同的行为?企业如何以合法的行为达到罚款的同样目的?
【案例解析】
& & 对于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在业界是个颇有争议的话题,基本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罚款属于公权力,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只有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罚款,即体现“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授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的权利,但此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处分;即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于法无据,处罚不具合法性。
第二种观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进行罚款没有作出禁止,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法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理,只要不超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各省的《工资支付条例》中当月工资的20%即可。
业界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居多,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如果无权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和罚款,大部分企业的奖惩制度在处罚部分将变为一纸空文;中国现阶段员工职业素养并不高,完全依靠员工的个人操守和自律来维系企业良好的工作秩序是很难办到的。而且,如果在出现坏事苗头时如果企业不及时进行处置,以示惩戒,其他人就会群起而效之,企业就很难管理。因此作为人力资源从业人员,改变原有的思路找到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必然的选择。
基本思路为:
1.避免罚款字眼的出现,罚款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用人单位不是合格主体,故不宜适用。
2.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其合法性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除了规章制度所要求的三个要点,处罚时的要点是金额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与被扣金额的合理对应),且这部分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否则无法被仲裁或法院所支持;如果处罚的金额超出大众理解的合理度时,仲裁或诉讼环节出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对用人单位的行为多持否定态度。
但在实际中,大多数用人单位尴尬之处是规章制度的不合法(基本是程序不合法居多)导致用人单位处罚时底气不足,加之仲裁员和法官对法律解读角度的不同,因而一旦发生仲裁或诉讼能否获得支持心中无数;因而用人单位普遍采用打打擦边球的手法,作为战术手段也可理解;一般地如处罚金额不多时,相信劳动者也不会就此提请仲裁或诉讼;
如从长远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于合法管理和人性化因素出发,业界基本认同的方法有二种:&
1.采用赔偿的办法
法条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即员工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这个损失赔偿可以从工资里扣,但是最多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
2.采用绩效考核的办法:
现在企业普遍采用绩效考核并且绩效考核成绩与绩效工资、奖金直接挂钩,如果员工发生违纪行为,视情节可以在绩效考核成绩中进行体现,如迟到一次扣1分,旷工一天扣3分等,由于绩效成绩与绩效工资或奖金是直接挂钩的,所以扣分就等于扣绩效工资或奖金——一样也起到了罚款的作用,而且和直接罚款不一样的是,绩效考核也可以作为员工薪酬调整和职位调整的重要依据,可调减的金额可大于原来的经济处罚,所以其影响远大于以前的经济处罚,这样的处理方式也更具威慑力。
但在实际执行中,方法一也有问题,如损失如何界定?迟到10分钟造成多少损失?企业应该很难证明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因此而提请仲裁或诉讼,估计企业很难获得支持.因此在目前的情形下,采用第二种方法应该是更好的办法。第二种方法实施时,要关注绩效考核的周期,一般以月度考核为好;如考核时间较长,处罚的延迟将极大地消解处罚效应。
因而较多企业采用了第二种办法,也起到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作者简介】
& & 沙燕飞(时风):扬州大学毕业,1990年8月工作,中韩合资企业人事行政经理,累积了24年行政和人力资源的相关经验。从事过招聘、培训、绩效、薪酬及劳动关系五个模块。尤其对劳动关系有着独特且富有实战的见解。信奉:研正方以明病理,擅偏方只求实效。
& & 先后参加过劳动关系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高级法务师、国际职业经理人等培训。(有问题可以到时风的交流群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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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对员工实施罚款?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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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顾法律网司南:大家说法律,高端谈民生。《高端访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司南。今天做客的嘉宾是来自广东德纳事务所的王强。王律师您好,欢迎您的到来,首先跟大家打个招呼吧。
&&& 大家好,很高兴来到中顾法律网与大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顾法律网司南:非常欢迎您的到来,看到这起悲剧事件我们感到悲伤,乘务员是不容易的,而待遇差罚款名目多更是让乘务员的生活不堪重负。那么作为员工在一家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对员工设立罚款权?
&&&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回顾一下企业罚款权的历史渊源,日原劳动部发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授权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尽管该《奖惩条例》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但三十多年以来,罚款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方式,已普遍应用于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之中,有一些企业对罚款权甚至存在滥用的情况,制定一些繁琐严苛的罚款制度,比如,西部公交公司规定:到站不站立罚款50元、车辆卫生不符合要求扣罚款50元、被投诉不论是否有理都罚款50元,等等,不一而足,对于工资不过2000多元的乘务员来讲,无疑造成很大的生存压力。&&&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毕竟制定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政企不分和计划经济是当时的主旋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过去出台的一些法规已完全不能适应现实的需求。该条例已于日被国务院明令废止了,而日实施的《劳动法》和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罚款权都未做出规定。&&& 去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这就直接从立法上禁止了企业对员工行使罚款权。&&& 尽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只在广东省内有效,但相信这呼应了时代的潮流,是今后立法的趋势。罚款权,在实质上具有的性质,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企业应当在法规调整的环境下,顺势而为,相应的调整劳动用工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对劳动者从压力管理转向激励管理,从不平等(从属)管理转向平等(协商)管理,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管理。
中顾网司南:《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08年1月被废止了。有业界人士惊呼,企业对员工罚款的唯一依据消失了,今后,罚款将是违法的!那么您给我们讲解一下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真的是违法的吗?
&&& 尽管《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08年1月被废止了,而且《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亦规定禁止企业对员工行使罚款权。但是,由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企业有罚款权,且尚未予以修改,所以,很多企业至今仍然在对违纪员工进行经济处罚。&&& 以深圳为例,2008年11月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虽然深圳市属广东省行政管辖,但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授权深圳经济特区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高于广东省指定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对员工仍具有违纪经济处罚权。&&& 但是,除深圳市以外的广东省其他地区,均应适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而且,西部公交女乘务员因被乘客投诉,遭遇被罚款而自杀身亡的事件,相信也会引起深圳市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在不远的将来,很可能会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企业对员工行使违纪罚款权。广东省出台的新条例有关禁止企业罚款的规定,应当是一个明确的信号,预示着这种通过经济处罚对员工进行违纪管理的模式已经过时了,建议企业全面取消对员工罚款方面的规章制度。
中顾司南:若是发现企业对员工有不合理的罚款的情形,作为员工应该怎么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 作为员工来讲,如果发现企业对其有不合理的罚款情形,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为何自已的合法权益:&&& 首先,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其次,在广东省除深圳市以外的地区,以及全国其他没有地方性法规规定,企业有罚款权的地区的劳动者,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被处罚的罚款。
中顾司南:王律师是深圳的律师,您是怎么看这部条例的?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 广东是劳动争议案件大省,劳动争议案件量占全国的四分之一,其中,深圳的劳动争议案件量在广东省也是位居前列,因此,广东省和深圳市的一些司法实践和地方法规,常常是开风气之先,很多做法被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所采纳。《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疑是具有一定创新性的,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作为深圳的律师,始终关于劳动的最新规定,相信,深圳市乃至全国其他地方性法规会陆续对此作出修正,禁止企业对员工行使违纪经济处罚权。&&& 那么在新形势下,企业应当如何应对呢?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全面检讨企业现有的规章制度,修改含有罚款或非法扣减工资内容的规章制度。&&& 2、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制度,在薪酬设计上做加法,不做减法。将企业原来的在总工资基础上扣减罚款的规定,改变为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基础上增加考核奖金。比如,针对员工迟到早退或旷工行为,企业可以将原来的全勤奖改为出勤奖,明确员工正常出勤天数的工资标准,按照员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出勤奖,而不是扣减缺勤奖。&&& 此外,对于员工违纪的处罚,可以规定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等内容,以替代罚款对员工的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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