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所在地法院未出狱,法院有权利执行他妻子的让他还钱吗

法院没有权利执行个人唯一一套住房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的官司胜诉后申请执行,可是法院却以债务人个人名义下唯一一套住房不给执行!我现在不知道怎么样才能要回我的钱,请好心人帮帮我吧!
请问,我父亲骑车在小区里,当时因下雨小区道路两旁还有其他机动车辆停泊,一位行人突然从两辆车中间冲出来,我父亲停车,行人撞到自行车上后摔倒在地,造成右臂肘部粉碎必骨折。现已一次手术结束。(行人:女,今年76周岁)对方家属让我家百分百的赔偿,对吗?还有就是我们家还有一处80平米的房子,是我父亲的名字,要是从法院走的话,能执行房子吗?
我公公马成明生前与原德阳军区副司令韩荣忠有一笔说不清借款用意的书面借条,借款金额5万,该借款实际为1995年的,在近10多年间,韩荣忠却一直让我公公生前持续性继续写借条,并约定利息为15%。在我公公2008年11月去世后,韩荣忠一纸讼状告了我们,要求我婆婆和我老公从继承的遗产唯一现我们住的房子中还钱,总金额约13万。因我家现属于低保户,家里现只有我(怀孕),婆婆57岁,我老公外出务工在外地,昨天旌阳区执行局要求我们填报可执行财务表,说要执行我们家现在唯一的住房,...
我妻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被法院判定败诉,要返还他人四万余元的债务,我和妻子仅有我的单位一套89平方集资住房,法院可否强制执行
我的前夫是外地人,但是在西安打工,我们协议离婚后前夫总是不给女儿抚养费,我讲前夫告上法院,最后法院下了判决,必须清还所欠的抚养费,可是前夫还是不按时给,我只有到法院申请执行,但申请了半年多了,不见任何回复,我该怎么办啊?
我借了生意伙伴的一笔钱,打了借条,确实由于资金周转遇到困难没有及时还款,把我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连本带利换92万,现在进入了执行阶段。我是一个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在我负责管理的项目上确实存在甲方拖欠我公司的工程款,现在法院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给拖欠我公司工程款的单位要求扣除我个人的借款,是否合法?我只不过是公司的一个员工,工程款时公司的钱,并非我个人的钱,我五千一个月的工资。如果甲方从工程款扣住给法院,我公司该采取什么措施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一客户把自己唯一住房抵押到我典当公司,可是在典当到期后,客户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我公司应该怎么办?
如果客户唯一住房价值100万,但他只借30万元,我可不可以变项操作呢?方式如下:他的唯一住房价值100万,借款30万,但在合同里借款作到70万,其中40万是保证金,用于客户不能清偿债务时用于给客户购置别一住房。
这样作合法吗?
法院到邮政储蓄银行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营业员说无法划拨怎没办?
在未征求住户意见的情况下,就下达拆迁通告;而且拆迁不是国家公共利益拆迁,是为了取得住户的土地挂牌出售给开发商建商务区,而拆迁办却说是当地政府行为是为了城市建设需要。他们给出的货币化补偿价格不及市价,而我们是市黄金地段,这样的补偿价格太低,住户不同意这样的补偿协议,拒绝搬迁,当地政府拆迁办说要强制拆迁,请问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有权强制拆迁吗?是否合理?
对方有一辆轿车,但是其已经将该车卖给第三者,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公证,车子也已经交付给第三者,但是没有过户,我能否拿着生效的判决书要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汽车呢(注:汽车买卖是在我们打官司以前进行的)
因为涉嫌合同违约,告了某公司。开放审理后法院判我胜诉,判被告公司赔偿我15万现金。马上就要到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了,因为公司是在外地一个省,法院人员告知我必须承担法院的执行人员两人的飞机票食宿费,否则无法安排异地强制执行。
然后我就是想问一下,1.这个机票食宿费是否由我承担,而不是被告承担?
2.万一被告公司帐上没有钱,或者说为了逃避类似追讨赔偿,被告公司把钱转移到其它帐户或者私人帐户上,这样是不是就没办法强制执行了?您当前的位置:&>&&>&&>&&
拿钱不办事“辩护人”被告上法庭 海口法院:还钱
作者:何慧蓉
  拿钱不办事&辩护人&被告上法庭
  法庭判决&辩护人&全数归还办事费3.2万元
  南国都市报11月16日讯(记者 何慧蓉)石强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了。为了让石强能够得到从轻处理,其父亲石大伟、妻子文霞给了自称能帮忙的刘文建3.2万元办事费,让他做石强的&辩护人&。没想到,刘文建没有资格当辩护人,却又不愿将所收的钱财返还。无奈,翁媳二人只能起诉刘文建,让其返还3.2万办事费。
  2011年5月,石强与他人结伙盗窃车辆,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刘文建告诉石强的妻子文霞等人,说自己可以做石强的刑事辩护人,帮助石强从轻量刑。为了让丈夫能得到从轻处理,文霞等人决定找刘文建帮忙。2011年6月底,刘文建以办事为由,向文霞索要了2万元办事费。当日,刘文建给文霞出具了一张《收条》。
  同年7月上旬,石强的父亲石大伟又给了刘文建1.2万元,让刘文建处理石强减轻刑罚一事。刘文建出具一《收条》,写明:今收到石大伟办事费用12000元。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刘文建并没有刑事辩护人的资格,也没有能力为石强辩护。最终,石强入罪被判刑。
  文霞与石大伟认为,刘文建没能做石强的辩护人,也就没有办事,自然应该将其收受的费用返还。他们多次找刘文建追讨,但都未能讨回。因此,他们先后以刘文建不当得利为由,向海口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文建返还办事费2万元及1.2万元。刘文建没有出庭,也没有答辩。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认为,被告刘文建接受原告文霞及石大伟的委托,为石强担任刑事辩护人及减轻量刑事宜,并收取了办事费3.2万元。原告、被告间形成的委托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被告刘文建应将收取文霞及石大伟的3.2万元办事费返还。据此,该院作出判决,刘文建将2万元、1.2万元办事费返还给文霞与石大伟,逾期支付加倍履行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
  托人办事造成损失可报案可民事诉讼
  如石强家人所说,刘文建并没有资格做石强的刑事辩护人,却做出可以帮助石强从轻量刑的承诺,那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冼秋玉表示,本案中,石强家人与刘文建之间的&委托&是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刘文建返还办事费是合理合法的。现实生活中,如果托人办事,事没办成造成损失,当事人可以选择报案,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本案中,如果石强家人认为刘文建存在诈骗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刘文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即主观上存在占有他人公私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产,导致财产受到损失。公安机关将会以刘文建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如果石强家人不选择报案,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石强家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讨损失。 (涉案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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