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摩托,无任何交通事故死亡判刑,如果情节非常轻,如果被判拘役15天,有没有保释等不用执行拘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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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争议中前行
―醉驾入刑一年之思考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高晓军&&更新时间: 16:40:35&&
&&&&论文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危险驾驶罪将&醉驾&正式写入了刑法。如今,醉驾在诸多争议中迎来周岁生日。笔者结合近一年对醉驾案件审理,分析醉驾的实务操作,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并加大预防措施,构建安全有序的交通秩序和和谐社会氛围。
关键词:醉驾 特点 预防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由此,危险驾驶罪将&醉驾&正式写入了刑法。醉驾在诸多争议中迎来周岁生日。笔者结合近一年对醉驾案件查处、审理,谈谈对醉驾--危险驾驶罪(以下以&醉酒驾驶&替称)实务操作,及应思考的问题。
一、醉驾入刑及犯罪构成
近年来,酒后、醉酒驾驶的情况尤为严重,因此而发生交通事故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私人拥有车辆的台数也逐年递增,潜在的危险不容忽视,有必要加强对醉酒驾驶的严厉打击。而近年,四川成都、驾驶南京等地醉酒驾车发生的诸多恶性交通事故,更是引发社会公众空前关注,深深刺痛社会的神经,严惩醉驾的呼声高涨。鉴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已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以更好地打击醉驾行为。
任何犯罪,其构成是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该条文采取简单罪状的形式表述了醉酒驾驶。现详细解读一下该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首先需要明确,醉酒的人不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此,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此前提下,醉酒驾驶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当然,行为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具备现实驾驶能力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1 color: #、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醉酒驾驶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却在内心里持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其主观故意仅限于此,并不以发生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为要件,在主观方面不考虑行为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存在罪过等。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1 color: #、犯罪客体:&醉酒驾驶&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潜在的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的威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1 color: #、客观方面:&醉酒驾驶&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出现醉酒状态不能正常回避危险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从这四个字上就可看出,该罪有二个行为:醉酒和驾驶。且,二个行为同时具备,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醉酒驾驶&行为的确定,实践中公安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的规定,认为只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就属于&醉酒驾车&行为。
二、醉驾案件现状
2011年5月1日醉驾正式入罪后,为有效审理好此类案件,我院加强与公安、检察的沟通、协作,通过快侦、快诉、快审等方式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为规范醉驾量刑,我院结合上级法院要求,统一执法尺度,确保正确定罪量刑。我院还先后四次与新闻媒体合作,通过集中公开宣判、组织旁听、专题宣讲等开展各项法制宣传活动,以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发生。通过上述努力,打击、制裁了一批醉驾犯罪行为,也提高了群众对醉驾犯罪的认识,有效地维护了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自酒驾入罪一年来,我院共审理此类案件156件,判罚155人(终结1件)。其中,判处监禁刑112人,占总人数的72%。一年的醉驾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驾车类型集中为摩托车。在审理的案件中,摩托车占据首位,占到案件数的85.7%%;居次是轿车,尚未有营运车辆加入。这些现状反映出醉驾入刑在轿车驾驶员群体能入脑、入心,也反映出营运单位对员工加强了宣传与内部管理,明确了各项要求。摩托车的驾驶员又相对集中为居住在乡镇的农民,摩托车是他们外出打工、往返城乡的最便捷交通工具,酒后返回居住地打的困难,摩托车还是他们最好的利用工具。醉驾摩托车高居榜首的原因亦在此。
2、被告人身份集中为农民。基于摩托车为主要醉驾车型,其使用人农民也随之成为醉驾的主力军,占总人数的80%,这不仅是本地区的特色,也是中国的特色。其次是在私营企业工作的经营者、工员,尚未有公务员醉入其列。前二类既没有公职身份的约束,也缺乏有效的单位管理,在酒驾上也似乎缺了羁绊,成为被判罚的主力军。在这群酒驾大军中,又以文化程度不高的中青年居多,达到96%。他们是家庭责任的主要承担者,要参与社会分工,对外人际交往。参与酒桌文化机会多了,酒后驾车比例也随之增多。
3、案发地点相对集中在城乡、镇村结合部。为有效打击酒驾犯罪,公安机关加大执法力度,在道路上设卡检查,城乡结合部和乡镇公路是主要检查点。酒驾被查处的时间以晚上居多,部分为午后。受中国酒文化影响,劳作一天喝口酒睡一觉是许多人的生活习惯,且晚上执法减弱,天黑不易被察觉,许多人抱着这样的侥幸心态饮酒,乘着夜色逃避检查,但最终还是落入法网。
4、酒精含量处于中度醉酒状态,事故发生率相对较低。在作为酒乡,醉驾人群中酒精含量在每毫升100-150毫克、处于中毒醉酒状态的人员居多,1人在330以上,有1名女性也&光荣&上榜。这些人群中,因行驶异常被设卡检查的警察查获而案发,占68.8%,反映出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绝大多数被告人能接受检查,配合取证,少数被告人见前方设有卡口后逃避。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占案件总数一定比例,达到27.9%。事故的发生,不同程度造成人员、财产损害,因被害人或群众报警而案发,目前仅有1人报案自首。还有少部分被告人是自我醉倒路边,被群众报警救助而醉入法网。
三、存在问题及对策
酒驾是否入刑,赞许声与反对声伴随着该罪一年的司法实践。重罚之下,酒后开车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酒后肇事的数量亦明显下降。但一年的司法实践标明,一些问题也凸显,值得深思和总结。
1、醉驾证据的收集。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执法活动,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规范取证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根据一年的实践看,总体上危险驾驶罪的证据应包括以下主要方面:(1)查获经过;(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及现场同步录音录像;(4)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结论;(5)血液提取笔录;(8)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相对于其他犯罪,醉驾案件证据收集简单的,但要求较高。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对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有条件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等,还要通知亲属。这就需要给执行公安民警配备带有录像功能的摄像仪器,或者在执法现场的警车上装备电视监控设备。醉驾有偶发性,案发地不同,守株待兔的调查取证可落实。在目前,确有部分嫌疑人、被告人对上述过程提出这样、那样的异议。建议办案机关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办案标准及环节,以及时、有效固定证据,保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机动车的把握。所谓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者运送物品或者进行专业作业的车辆。目前,审理的案件中有部分被告人是驾驶燃油助力车,对此,公安机关车检部门出具相关认定依据。现实中,电动车实际限速等于摩托车车速,发生的交通事故也较多。且,电动车没有强制保险约束,发生事故后难以赔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也是群众反映及应打击的重点。如果按照有关时速、重量等规定标准衡量,电动车已达到机动车的标准。酒后驾驶电动车算不算酒驾,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部分省份、地区将醉酒驾驶电动车纳入了刑罚危险驾驶就经常范畴。如此扩大,造成执法不统一,也不利于社会管理与社会稳定。因此,机动车的认定应出台全国统一的规定,避免出现因各地依据的标准不同、构罪不统一的现象。
3、强制措施的适用。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是拘役,我国《刑法》关于拘役刑期的最高规定也只有六个月。根据《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只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才有逮捕必要,而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为拘役六个月,那么该罪就不须经过审查逮捕程序。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不能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延长期限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刑拘犯罪嫌疑人的3天时间内实现整个案件从起诉到审判的办案方式显然不可能成为一种常态。目前,醉驾案件移送到法院前,被告人被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取保候审,少数是刑拘期间移诉。目前,检察机关基于刑法对逮捕情形的规定及内部对&捕后缓免扣分&考核把握,无一被告人被执行逮捕。现实中,人民法院对醉驾判罚是实多缓少,更多是自行决定逮捕、交付执行。从便于案件审理、提高效率、减少诉累而言,更需要从侦查立案始对嫌疑人刑拘、逮捕,需要公安、检察、法院沟通协作,需要立法机关制定符合司法实践的立法规定。
4、酒驾道路的评判。法律意义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在单位管理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构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的公众通行的场所。入罪一年来,有人提出醉酒在夜间驾驶机动车行驶在乡村道路,这种道路日常就很少有车辆行驶,那么如果行为人的醉驾行为并未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犯罪呢?回答是否定的。首先,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具有公众开放性;其次,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并不要求特定的危害结果,只要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予以判处刑罚。当然,一条道路车辆、行人稀少行驶,这中情形对不特定的生命财产的威胁程度性对较小,对此可以作为犯罪情节来考量。这些,需要侦查机关强化收集定罪证据时,也应注意收集罪轻证据,包括类似细节,为下一步法院正确定罪、恰当量刑提供依据。同样,在半封闭的小区、医院内、饭店门前等场所中的道路是否构成醉驾,同样要考量该部分道路是否是为公众通行不受限制,区域是否为道路的延伸等,以确定是否构成醉驾定罪处罚。
5、危险驾驶罪的诉讼程序设计。醉驾虽然是个轻罪,但证据收集、起诉审查、开庭审判,每个环节都不少于普通案件,工作量一定程度上增加。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办理,应本着快侦、快诉、快判的原则。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直至审判,应组建专门的小组,从事其责。对被告人强制措施上,应以刑拘、逮捕为主、取保后和和监视居住为辅。在审判实践中,对醉驾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因各种因素,传唤不及时,无疑影响办案效率。因此,除不易羁押情形,建议在侦查阶段一律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一方面,保证快速审理机制的建立和高效运行。另一方,被告人羁押日折抵刑期,对其以后判处监禁刑无其他影响。即便判处缓刑,这也可是给被告人一定的监禁惩罚。
6、量刑情节的吸纳。醉驾是否一律入刑,本身自有争议。经过一年多执法、总结,有必要反思&醉驾是否一律入刑&,反思如此量刑所可能增加社会对抗因素的潜在危险。从现在各地审结的危险驾驶罪看,判决结果适用缓刑的概率普遍较低,大部分被告人会被剥夺一定期限人身自由,并处财产刑。如此处罚,远重于其他罪状。以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上升为交通肇事罪为例,如果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判决结果大多能适用缓刑,且并无罚金刑。另,醉驾处罚的标准只在1-6个月拘役范围内,且是一个月幅度调控。实践中,被告人犯罪情节各不相同,有的判1个月太轻,而判2个月又显过重,法官调控的空间实在有限,以致出现了拘役1个月15天的判罚。目前,被处罚群体又以农民驾驶摩托车为主,日出而落、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使他们对醉驾入刑没有认识或有片面的认识。在目前高压、强势的打击形势下,面对众多普通农民,更应本着教育为主之目的,量刑不易太重。因此,建议理性、谨慎、有步骤地调整、转变对醉驾案件的司法政策和司法导向。笔者非常同意这一观点:通过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公安机关对醉驾侦查后,可依法作出适当地提醒判断和处理,决定是否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亦应依法斟酌处理,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笔者还认为,有必要对醉驾入刑标准再作调整,增加情节严重情形,更应立足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其中酒精含量不高(低于100毫克)、在乡村道路、未发生事故等醉驾行为,可通过行政处罚程序给予当事人予以处罚。如有二次酒驾被行政处罚记录的,再有类似情形可再入罪等。
四、预防和减少醉驾行为的建议
醉驾入刑已是大势所趋。醉驾入刑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了事故隐患,发挥震慑作用。同时,也凸显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但是判罚不是目,更需要我们分析醉驾成因,反思管理漏洞,进一步改进工作,预防和减少醉驾行为发生,构建安全有序的交通秩序和和谐社会氛围。
通过那一年来醉驾案件分析调查,醉驾禁而不止的主要原因在于:1、法制宣传不够深入。长期以来,法律法规在城镇的宣传普及率较高,城镇居民守法意识较强。而乡村交通不便、村民相对散居,为法律法规的深度宣传、普及带来障碍。同样,醉驾入刑作为《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亮点,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亦大力宣传,社会关注度高。但是,农村居民打工是早出晚归,加之文化程度低、不关注新闻信息等因素影响,接受的法制教育相对有限,五件案件处罚的被告人集中为农村居民。2、醉驾认识不够全面。醉驾入刑后,广大群众能认识到喝酒不能驾驶汽车。在很多人,包括城镇居民眼里,摩托车安全驾驶意识没有象驾驶汽车那样引起重视。居住在乡村的农民平时在农村开阔人稀的道路上驾车,缺少交通规则约束,法律意识极为淡薄,甚至不懂基本的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醉驾入刑后,一些人对醉驾存在片面认识,从审理的案件来看,部分被告人不知道醉驾是犯罪,何种醉驾情形入罪,认为醉酒驾驶汽车才是犯罪,肇事的才是犯罪,喝醉酒了驾车才是醉驾等。3、醉驾者存在侥幸心理。醉驾入罪后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面临失去工作的后果,在城的居民,特别是公务员等群体警觉意识较强,能自觉做到驾车拒绝饮酒、饮酒绝不驾车。而农民没有这些身份的局限,加之醉驾犯罪有一定的隐蔽性。特别是晚上夜色朦胧,难被发现。
根据上述原因,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和减少醉驾行为:1、加强法律宣传。丰富贴近乡村群众生活的宣传形式,多选取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大众宣传,通过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增设宣传栏、派发宣传单等近距离宣传,司法机关利用庙会、假日等群众集会时机、选择典型案件巡回审判等方式进行现身说法宣传。通过这些宣传,帮助广大乡村居民消除醉驾认识误区,认清醉驾严重后果,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形成&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良好氛围。2、加强管理。目前,摩托车作为车快速、便捷的代步工具,在乡村有广泛的市场,强化对摩托车等驾驶员交通法规教育是从源头预防醉驾的有效途径之一。在培训和年审时,应对城乡摩托车驾驶员有计划进行系统的交通法律法规教育,并进行严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给予领取驾驶证或通过年审。对在执法检查中查处的违规驾驶员,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强制参加交通法规学习,做到查处一件、教育一人、普及一片的目的,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及禁止作用,以有效防止醉驾犯罪的发生。3、加大打击醉驾力度。执法机关应加大对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交警路面执法时,应强化日常检查和重点时段检查,增加巡逻密度,点线结合,堵塞检查漏洞,形成严查氛围,增强民众安全驾驶意识。公、检、法等执法部门也应相互配合,联动执法,合力打击醉驾,形成强大震慑力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还应广泛发动群众,鼓励及时举报,营造强大声势,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醉驾的良好局面。 
&&&作者单位:扬州市宝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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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津区首例醉驾案司机被判拘役4个月
发布时间: 09:29: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博 路芳)
&&一名公司职员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并搭载同事,由于操作失误导致车辆侧翻,最后竟然“栽倒”在交巡警平台前,而且两人摔倒后均因饮酒过多而在地上“不省人事”。近日,重庆市江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公开判处被告人王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也是“醉驾入刑”以来,重庆市江津区发生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日晚,被告人王强与同事邵某等人先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一餐馆聚餐,后来又到“阳光100”歌城唱KTV。期间,被告人王强均与同事多次饮酒。次日零时许,被告人王强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渝一轻便二轮摩托车,搭乘邵某从江津区双福街道“阳光100”歌城回其所在公司。当行至江津区双福交巡警平台旁边时,醉酒后的王强因操作失误,导致其驾驶的摩托车侧翻。王强与邵某摔倒在地后均因醉酒而“不省人事”。交巡警发现后随即将王强、邵某二人送往江津区双福卫生院,并抽取王强的血液样本。后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王强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85.9毫克/100毫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强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又造成摩托车侧翻的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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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酒后驾驶摩托车,还搭了两人,没有出交通事故!手续全齐!会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根据其规定,醉驾现在已经入刑,可能会被定为“危险驾驶罪”。有前款行为,一般会拘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00ML,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驾驶人的血液酒精检测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47,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法院量刑,并处罚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并处罚金,情节恶劣的。如果交警追究的话,危险驾驶犯罪处一至六个月拘役。”
醉驾判断标准为,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处拘役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且会吊销驾驶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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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可处6个月以下拘役,吊销驾驶证5年,罚款一样。 达到醉驾标准的,罚款元刚好碰到查酒驾行动的话
会拘留,且会吊销驾驶执照。并且会罚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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